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
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
在法律实践中,主债权合同与担保合同通常存在密切的联系。
主债权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债权债务关系达成的协议,而担保合同则是为了确保主债权的实现,由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就担保事项达成的协议。
当主债权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的效力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
如果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会随之无效。
但是,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那么担保合同可以独立于主债权合同而存在。
在主债权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主债权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
2. 主债权合同因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且担保人不知情,担保合同无效。
3. 主债权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被撤销,担保合同随之无效。
在主债权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担保人在主债权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承担了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可能因为某些特殊条款而有效。
例如,担保合同中可能包含独立担保条款,该条款允许
担保人在主债权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具体分析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大全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大全法释〔2023〕28号(202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担保名词解释
担保: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
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1]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
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
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
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
我国在1995年颁行担保法,规定了有关事项。
刑事诉讼法上的担保则是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提供一定的保证。
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一种是对一个人的人品上的担保,这种担保绝大多数是口头性质的,它的意义只是表明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信任和赞赏,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有的只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监督,但这种担保对双方的行为还是有一定的约束力。
示例:我用名誉担保这人绝对可靠。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担保是移民担保,目前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政策。
移民担保多数具有上述两种担保的性质。
担保性质:1、平等性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5.1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
5.2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方式: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021年最新担保制度解释
民法典担保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 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牍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篇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9条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保证/合同无效/缔约过失/侵权责任内容提要: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因其过错而承担的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侵权赔偿责任。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不能表明保证人有过错。
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也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当主合同依《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无效。
对于此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颁布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观点也基本一致,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或者作出合理的说明,特别是《担保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迄今未受到应有的质疑。
因此,笔者不揣鄙陋,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拟通过本文重新探讨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性质、责任限额以及保证人的追偿权等重要问题,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
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过错责任的性质《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同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对于合同无效后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民法学界多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担保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的,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期履行债务,往往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
那担保人在借贷关系中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现在赢了网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介绍。
担保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见,担保人的责任不仅限于担保有效之时,而且扩展到担保无效之时。
通常,在实践中将担保无效时的责任称之为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从其性质上看,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属于广义的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
担保人所负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主要有:(1)责任发生于担保无效之时;(2)责任的有无、大小与担保人是否存在缔约中的过错相联系,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大,责任也大,过错小,责任也小。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将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分成以下几种:一、担保合同无效,而主合同有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在担保合同中,独立性条款是指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独立关系。
即使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需承
担担保责任。
以下是担保合同独立性的一些关键点:
1. 独立性条款的明确约定: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需履行担保义务。
2. 独立性条款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
款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不能以主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3. 独立性条款的适用条件:独立性条款通常适用于主合同无效、被撤
销或解除的情况,但不适用于担保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免除担保责任的
法定情形。
4. 独立性条款的例外情形: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并非绝对,如果担保人
能够证明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担保人可能被
免除担保责任。
5. 独立性条款的法律后果: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需按照担保合
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6. 独立性条款的协商与修改: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款可以在合同双方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修改或删除。
7. 独立性条款的公示:为保护第三方利益,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款应
在合同中明确公示,以便第三方在签订相关合同时能够了解担保合同
的独立性。
8. 独立性条款的争议解决: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款如发生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通过上述条款的设置,可以确保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发生变动时仍能保持其效力,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如何承担责任?.doc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如何承担责任?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根据此规定,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的,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没有过错的,因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实践中,签订的买卖合同、债权合同属于主合同,而此时签订的担保合同则就是从合同。
通常情况下,要是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话,那么从合同也就是担保合同也就是无效的。
那么此时担保人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整理了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相关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如何承担责任?《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根据此规定,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的,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没有过错的,因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具有哪些过错才承担责任呢?有两种过错,一是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为之担保;二是担保人对无效主合同的成立起过作用,如起过中介或者其他促使主合同成立的作用。
应当说明的是,担保人的这两种过错并不是造成主合同无效的原因,也就是说,担保人的过错与主合同无效没有因果关系,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应由主合同当事人承担,而不是由主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
因而担保人所要承担的责任相对于主合同当事人来说要小的多。
那么,担保人到底承担多大的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理由是,主合同无效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的过错,担保人也有过错,三方均有过错,按均分计算划分,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份额不超过三分之一。
需要说明,一是三分之一是上限,不是一律都按三分之一划分,特别是在主合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份额相比债权人或债务人来说应当少得多。
二是作为上限的三分之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而不是全部债务的三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借贷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从一那么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认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附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展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假设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那么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展约定。
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授权保证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授权保证金,又称担保保证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
在我国,授权保证金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担保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从授权保证金的定义、法律性质、设立条件、效力、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授权保证金的定义根据《担保法》第二条的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财产或者权利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其中,担保人向债权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即为授权保证金。
三、授权保证金的性质授权保证金具有以下性质:1. 担保性质:授权保证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其目的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
2. 债务性质:授权保证金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人的债权,具有独立的债权性质。
3. 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授权保证金。
四、授权保证金的设立条件设立授权保证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合同当事人自愿:设立授权保证金应当基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强迫或者欺诈。
2. 符合法律规定:设立授权保证金应当符合《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合同合法有效:设立授权保证金的合同应当合法有效,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保证金数额合理:授权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合同标的的大小、债务人的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授权保证金的效力授权保证金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授权保证金,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
2. 对债权人的保护作用: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授权保证金,以弥补其损失。
3. 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授权保证金。
4. 限制债务人的权利:在设立授权保证金期间,债务人不得将其转让、抵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六、授权保证金的纠纷处理在授权保证金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就授权保证金的设立、履行、解除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承诺还款保证书性质
承诺还款保证书性质承诺还款保证书是一种书面文件,由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出具,向债权人作出还款承诺,并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它具有法律效力,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承诺还款保证书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具有以下性质:一、独立性承诺还款保证书是一种独立的法律文件,与主债务合同相独立。
即使主债务合同的效力发生变更,如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承诺还款保证书仍然有效。
保证人在承诺还款保证书中承担的还款责任,不因主债务合同的变更而减轻或者免除。
二、从属性承诺还款保证书是从属于主债务合同的,它的存在以主债务合同的有效性为前提。
如果主债务合同无效,承诺还款保证书也无效。
但是,保证人在承诺还款保证书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因主债务合同的无效而减轻或者免除。
三、无偿性承诺还款保证书通常是无偿的,即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不能要求债务人支付报酬。
但是,保证人在承诺还款保证书中可以与债权人约定保证费用,如担保费、律师费等。
四、确定性承诺还款保证书中的还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保证人在承诺还款保证书中应当承担明确、具体的还款责任,不能含糊其辞或者模棱两可。
五、补充性承诺还款保证书是对主债务合同的补充,旨在增强债权人的信心,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在主债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据承诺还款保证书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六、法律约束力承诺还款保证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
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据承诺还款保证书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还款责任。
保证人在承诺还款保证书中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随意免除。
总之,承诺还款保证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为债权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确保债务人能够履行还款义务。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承诺还款保证书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在实践中的应用民商事交往中,为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引入一个第三方担保。
主合同常常面临瑕疵考验,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后果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中即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上述第八条包含了四个重点,一是主合同无效的认定,是否存在独立担保;二是界定担保人过错遵循的标准;三是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三分之一,显然有一个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实务中如何操作;四是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
一、主合同无效的判定(一)主合同无效的认定对于主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有关合同无效的研究、论述较多,讨论的重点多集中在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上。
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笔者在次讨论一种常见且争议较多的情形,即在银行贷款中,债务人采取了给付虚假材料、诈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获得借款,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因犯罪行为签订的主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影响较大,认定合同有效,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便债务人无力履行,债权人还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担保人根据过错程度,最多只承担债务人不能承担责任的三分之一。
下面先通过认定结果不同的两个案例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
(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从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看,被告为了向原告成功申请贷款,其法定代表人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将财务账目进行调整,向原告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贷款。
担保法新详解
担保法新详解在经济活动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担保法作为规范担保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担保法的相关内容。
担保法所涉及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几种。
先来说说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的信誉和偿债能力至关重要。
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承诺,如果甲到期不能还款,自己愿意代为偿还。
这就是一种常见的保证形式。
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下,只有在债务人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其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常见的抵押物有房屋、土地、车辆等。
例如,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将自己的厂房抵押给银行。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仍然归抵押人,但抵押人在处分抵押物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和抵押不同的是,质押需要转移占有。
比如,甲将自己的金银首饰质押给乙,以获得借款。
在质押期间,这些金银首饰由乙占有。
权利质押也是常见的形式,像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都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送到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拒绝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有权留置这辆汽车。
主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如何确定?.doc
主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如何确定?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条还同时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不管是工作签署的劳动合同,还是房屋买卖签署的合同,我们都经常接触。
合同也有主从合同之分。
那么对于主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如何确定?主从合同的关系是什么呢?以下为大家具体介绍,欢迎阅读!一、主从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条还同时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条关于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与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以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为了区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一步细划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和第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其中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因此,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担保合同无效一般包括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两种情形。
二、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何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三: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实。
三种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结果并不一致。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引言在合同法中,担保合同是一种很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确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义务。
担保合同主要包括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其中,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条款,其具有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起到了重要的约束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效力的角度,对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进行探讨。
一、独立担保条款的定义及作用独立担保条款是指在担保合同中,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担保责任与主合同的履行相互独立,并规定了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独立担保条款的作用是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能够从担保人那里得到及时偿付。
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通常包括要素:1.独立性:独立担保条款具有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即使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独立担保条款仍然有效;2.不可撤销性:担保人一旦签署了担保合同并承担了担保责任,就无法撤回或解除担保责任,除非债权人同意;3.不可撤销承诺:担保人承诺无条件地偿还债务人的债务,无须对债务的履行情况进行任何调查或审查;4.优先支付权: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向担保人追偿;5.追索条件和期限: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担保权利的条件和期限。
二、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独立担保条款在担保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方面:1.独立性原则: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来源于独立性原则。
根据该原则,独立担保条款被认为是与主合同独立存在的,并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即使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独立担保条款仍然有效。
这意味着,即使主合同存在争议或纠纷,债权人仍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2.债权人优先权:独立担保条款赋予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优先向担保人追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使得债权人能够更加有信心与债务人签订合同,因为他们知道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从担保人那里获得补偿。
3.追索条件和期限:独立担保条款对债权人行使担保权利的条件和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332条解释
民法典332条解释摘要:一、民法典332 条解释的重要性二、民法典332 条解释的主要内容三、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和独立性四、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的特殊性五、民法典332 条解释对担保制度的影响正文:一、民法典332 条解释的重要性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它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中,民法典332 条涉及担保制度的规定,对于金融交易和商业活动等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对民法典332 条的解释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担保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民法典332 条解释的主要内容民法典332 条规定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和独立性。
根据民法典332 条的解释,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得到了强化,即担保合同必须依附于主合同,不能独立存在。
同时,当事人关于担保独立性的约定被明确为无效,除非是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
三、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和独立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的存在必须依附于主合同,不能独立存在。
这意味着,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则是指担保合同可以独立于主合同存在,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四、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的特殊性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具有特殊性,因为它可以独立于主合同存在,即使主合同无效,独立保函仍然有效。
这是因为,金融机构作为专业的担保人,其开立的独立保函具有更高的信用和法律效力。
五、民法典332 条解释对担保制度的影响民法典332 条的解释对于担保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明确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强化了担保合同对主合同的依附性,有助于防止担保合同的滥用。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的例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的例子篇一:担保无效案例保证合同无效担保人应负民事责任案情?2000年1月,原告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借款200万元。
同年5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乙公司承诺于该年10月底之前还清借款,丙公司在还款协议中承诺对乙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00年10月初,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丁公司作为列席方参加会议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为丙公司将股权的60%及其为乙公司借款提供的保证责任一并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同意承担。
之后,丙公司于2000年12月函告甲公司,通知其关于乙公司借款的保证责任已转移给丁公司。
2001年1月,甲公司复函丙公司,告知同意将丙公司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丁公司。
后来,甲要求乙公司及丁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丁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理由是:第一,丁公司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丁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承诺只能对丙公司产生效力,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第二,丁公司与甲公司没有签订担保转让协议,也未签订书面保证协议,该保证责任并未发生实际转让;第三,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担保条款亦无效,故丙公司将担保责任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属违法行为,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其中的担保条款亦无效。
丙公司将保证责任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甲公司同意丙、丁之间的保证责任转让行为,故该保证责任转让成立。
担保人明知或应知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属违法行为而仍为债务人担保,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借款协议无效;二、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借款200万元,如乙公司不能返还借款,由担保人丁公司赔偿因此所致损失部分的三分之一。
点评?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保证责任是否可以转让,一个是如何确定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保证责任可以依法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合同无效
民法典合同无效关于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合同的效力,大家谈生意、做买卖签订合同时都希望自己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只有有效的合同才完全受法律保护。
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生效,不仅无法实现双方的交易目的,还要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作为市场经济交易法的合同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的功效,合同效力制度在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只有知道无效的合同情形、种类,才能避免自己所签合同无效。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合同无效方面的规定总结梳理如下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一、《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和《民法总则》失效。
《合同法》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再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是对《民法总则》的继承,《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与《民法总则》同。
《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效力基本没有规定。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doc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
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只有在满足了《合同法》中规定的条件后才能生效,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而要是导致了主合同无效的话,那么此时对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来讲是否还有效呢?在下文中告诉你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
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合同无效会有什么后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原则上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话,担保合同必然是无效的,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时就有可能出现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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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篇一:主债权合同无效时如何确保担保合同仍有效主债权合同无效时如何确保担保合同仍有效XX年09月02日周金龙:在审查银团贷款协议时,常常发现一些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中有这样约定:“不论因任何原因导致贷款协议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保证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担保书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
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担保书无效的,保证人应在担保的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而一些抵押合同中也有这样的约定:“如因非银团原因造成财产抵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抵押人仍应依照本财产抵押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财产抵押合同所担保的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权机关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抵押人仍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且此情形不受担保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限制。
”记载有类似内容的合同被签订后,法律效力如何,请法律专家予以解答。
杨世军(农行法律专家组成员):关于上述问题,实质是指约定主债权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时,保证合同继续有效,保证人仍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在未知“担保书载明的条件”内容时,单就这一约定来说,是存在被法院判定无效的风险的。
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法规来看,担保合同主合同的关系是很明确的,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具有依附关系,通常情况下,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
那么,是不是可根据《担保法》规定,通过自主约定,切断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使得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呢?这就需要厘清上述法律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的真实意思是指,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可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并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担保责任。
在此需明确: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应承担责任的担保。
在主合同无效时,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责任。
即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债务人履行债务,此债务已不是主合同债务,而是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时,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效力才能独立,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在此情况下,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其法律效力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综上,未明确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担保责任,存在被法院判定无效的风险,银行与担保人间的担保合同将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而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将视担保人是否有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反之,如果在担保协议中明确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担保责任,则不论担保人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承担责任。
因此,在拟定合同条款时,要认真研究法律条文的真实意思,结合司法实践表述,才能达到受法律保护的目的。
篇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相关法律法规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三、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
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三、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
本案中甲企业与丙企业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这一约定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
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条款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
具体到本案中,丙企业自愿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分歧,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关。
欲辨清上述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先理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真实意思才是根本。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前半句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已经明确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
后半句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约定”究竟是对什么另有约定?有学者认为,该约定是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关系的约定,即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响,只要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若仅作此理解,则“另有约定”的概念过于宽广,似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得不到体现。
因此,又有学者从限制性解释的角度出发,主张此处“另有约定”应理解为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这一理解,弥补了文义解释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在关联性的忽略。
综合考虑以上两种解释,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
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由于丙企业仅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而未明确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故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至于丙企业的责任,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视丙企业有否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