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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安徽省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的通知(省信委、环保厅、卫生厅、质监局、安监局、药监局文件)皖经信安全〔2011〕129号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光气又名固体光气,化学名称为双(三氯甲基)碳酸酯,简称BTC,外观为白色固体,不溶于水,易溶于氯苯、甲苯、二氯甲烷、氯仿等有机溶剂。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根据光气的剧毒性和反应的特点,设置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装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生产和使用。

凡新建(包括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经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审查批准。

第三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爆炸和火灾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的要求。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分别提供相应阶段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资料。

第五条新建或易地扩建、改建的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000m以内。

二、距居民区不少于1000m。

在500m半径范围内无居民,500~1000m半径范围内零散居民不应多于200人。

三、距城市交通要道(通往城市的铁路和公路)不应少于500m。

四、厂区内不准建设家属和单身宿舍。

第六条三光气溶解装置和中间贮存以及计量罐应靠近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

第二章工艺生产安全防护设施第七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车间氯气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光气(折合)最高允许浓度为0.5mg/m3;甲基异氰酸酯的最高允许浓度0.05mg/m3。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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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2006-7-3 安监GB19041-200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自2003-10-1 起执行目次前言1 围2 规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规定和安全设计原则4.1 一般规定4.2 安全设计原则5 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要求5.1 工艺的安全要求5.2 设备的安全要求6 管道的安全要求7 设备布置的安全要求8 尾气回收及破坏处理系统9 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10 电气和仪表的安全要求11 厂房的安全要求12 安全管理13 卫生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附录A(资料性附录)光气及部分剧毒光气化产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前言本标准是在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LD31-1992《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基础上制定的。

与LD3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加突出和明确了对生产和设计的安全要求;——列出了光气及光气化装置,不同规模应保持最小的安全防护距离;——删除了与已有国家标准重复的条文;——强调了预防重大事故的事前、事中科学的安全管理程序;——简化了常规仪表的装设规定,突出了必装的安全防护仪表;——删除原标准重复性的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化学工业第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祖龙、闫少伟、万世波、在建、国平、鲍焕霞。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1 围本标准规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和生产装置设计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11•【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过程危险性大、安全风险高,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危险化学品-公告公文栏目下载)。

各相关单位要依据《指南》要求,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着重从规划、设计、日常运行、应急处置等环节进一步强化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安全生产工作。

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严格限制涉及光气及光气化的新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增光气布点。

新建光气及光气化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安全、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的原则,综合考虑化工园区光气在线总量,必须在化工园区内建设。

禁止在气体不宜扩散的地区布置光气及光气化建设项目。

新建或改扩建光气及光气化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距离必须满足《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在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规划建设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区、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园、体育场馆及其他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

要强化光气及光气化建设项目设计管理。

项目设计要采用防止泄漏和能够及时处置泄漏的双重安全措施、先进生产工艺、专业工程设计,在基础设计阶段必须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要按照严格控制在线光气量、关键设备和管道按完全真空条件设计、材质耐腐蚀、密封点尽可能少、装备安全仪表系统、设置可靠光气破坏系统、配置泄漏声光检测报警系统、关键安全控制设施在光气区域外操作、控制室保持微正压等具体要求进行详细设计。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03(Safety regulations for the production of phosgeneand phosgenation products)2003-03-13发布 2003-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取和定义—————————————————————————————————4 一般规定和安全设计原则———————————————————————————一般规定——————————————————————————————————安全设计原则———————————————————————————————5 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要求————————————————————————————工艺的安全要求———————————————————————————————设备的安全要求——————————————————————————————6 管道的安全要求———————————————————————————————7 设备布置的安全要求—————————————————————————————8尾气回收及破坏处理系统———————————————————————————9 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10 电气和仪表的安全要求————————————————————————————11 厂房的安全要求———————————————————————————————12 安全管理——————————————————————————————————13 卫生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附录A(资料性附录)光气及部分剧毒光气化产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前言本标准是在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LD31一1992《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基础上制定的。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控制方案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控制方案
(2)反应介质具有燃爆危险性;
(3)副产物氯化氢具有腐蚀性,易造成设备和管线泄漏使人员发生中毒事故。
典型工艺
一氧化碳与氯气的反应得到光气;
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
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制备;
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的制备等。
重点监控工艺参数
一氧化碳、氯气含水量;反应釜温度、压力;反应物质的配料比;光气进料速度;冷却系统中冷却介质的温度、压力、流量等。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控制方案
反应类型
放热反应
重点监控单元
光气化反应釜、光气储运单元
工艺简介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包含光气的制备工艺,以及以光气为原料制备光气化产品的工艺路线,光气化工艺主要分为气相和液相两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工艺危险特点
(1)光气为剧毒气体,在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后,易造成大面积污染、中毒事故;
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事故紧急切断阀;紧急冷却系统;反应釜温度、压力报警联锁;局部排风设施;有毒气体回收及处理系统;自动泄压装置;自动氨或碱液喷淋装置;光气、氯气、一氧化碳监测及超限报警;双电源供电。
宜采用的控制方式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系统一旦出现异常现象或发生光气及其剧毒产品泄漏事故时,应通过自控联锁装置启动紧急停车并自动切断所有进出生产装置的物料,将反应装置迅速冷却降温,同时将发生事故设备内的剧毒物料导入事故槽内,开启氨水、稀碱液喷淋,启动通风排毒系统,将事故部位的有毒气体排至处理系统。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10月)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10月)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10月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 (1)4 规划布局 (2)4.1 布点布局 (2)4.2 选址 (2)4.3 安全许可 (2)5 设计 (2)5.1 设计基本原则 (2)5.2 一级安全措施 (3)5.3 二级安全措施 (14)6 操作管理和安全程序 (16)6.1 企业的义务 (16)6.2 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 (17)6.3 工艺安全管理 (17)6.4 设备安全管理 (21)6.5 变更管理(MOC) (23)6.6 人员培训 (23)6.7 自我评估 (25)6.8 事件、事故管理 (25)6.9 运输 (26)7 毒理学和管理标准 (26)7.1 光气的毒理学作用模式 (26)7.2 光气的暴露限值和标准 (26)8 职业健康 (28)8.1 职业危害申报 (28)8.2 教育培训与个体防护 (28)8.3 职业危害管理 (29)8.4 作业防护 (30)8.5 警示公告 (30)8.6 日常监控(检查) (31)8.7 职业病管理 (31)9 急救和医疗 (32)9.1 救援与急救 (32)9.2 就医运送 (33)9.3 医疗协作和沟通 (33)9.4 医疗决策树 (33)9.5 医疗人员的培训 (33)10 实验室安全规程 (34)10.1 实验室描述 (34)10.2 实验室设计、设备、程序 (34)10.3 实验操作 (39)10.4 实验人员培训 (40)11 应急救援管理 (40)11.1 总则 (40)11.2 应急管理的目标 (40)11.3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0)11.4 区域(园区)应急计划 (41)11.5 工厂内应急计划 (41)11.6 工厂内的应急设施 (41)11.7 装置应急计划 (41)11.8 装置应急设施 (41)11.9 应急情况培训和演练 (42)附录A(资料性附录)双光气与三光气的使用与存放 (43)A.1 前言 (43)A.2 标准操作程序(SOP)内容 (43)附录B(资料性附录)毒理学和管理标准参考网站 (47)参考文献 (48)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管理指南1 范围本文件是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单位的规划布局、设计、操作管理、毒理学管理、职业健康、急救、实验室安全以及应急救援等的管理指南。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7-3 山西安监GB19041-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自 -10-1 起执行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规定和安全设计原则4.1 一般规定4.2 安全设计原则5 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要求5.1 工艺的安全要求5.2 设备的安全要求6 管道的安全要求7 设备布置的安全要求8 尾气回收及破坏处理系统9 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10 电气和仪表的安全要求11 厂房的安全要求12 安全管理13 卫生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附录A(资料性附录)光气及部分剧毒光气化产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前言本标准是在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LD31-1992《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基础上制定的。

与LD3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加突出和明确了对生产和设计的安全要求;——列出了光气及光气化装置,不同规模应保持最小的安全防护距离;——删除了与已有国家标准重复的条文;——强调了预防重大事故的事前、事中科学的安全管理程序;——简化了常规仪表的装设规定,突出了必装的安全防护仪表;——删除原标准重复性的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祖龙、闫少伟、万世波、杨在建、潘国平、鲍焕霞。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和生产装置设计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化工部关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化工部关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化工部关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9.06•【文号】[86]化生字第803号•【施行日期】1986.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化工部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1986年9月6日化工部[86]化生字第8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根据光气的剧毒性质和反应的特点,设置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现有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装置和新建、扩建、改建的设计。

凡新建项目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乡镇和街道企业不准生产。

第三条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除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光气生产安全技术规定》、《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的要求。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必须有初步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五条新建或移地扩建、改建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厂(车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设置在地震烈度八度以上的地区。

二、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000m以内,三、距居民区不少于1000m。

在1000m半径范围内零散居民不应多于200人。

四、距城市交通要道(指通往城市的公路和铁道)不应少于500m。

五、厂区内不准建设家属和单身宿舍。

第六条光气生产装置应靠近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严禁从外地运进光气供生产使用。

第二章工艺生产安全防护设施第七条光气和光气化产品的车间,无论是框架式或厂房式,都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即车间范围内光气最高容许浓度为0.5mg/立方米;氯1mg/立方米;一氧化碳30mg/立方米。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指南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指南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10月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 (1)4 规划布局 (2)4.1 布点布局 (2)4.2 选址 (2)4.3 安全许可 (2)5 设计 (2)5.1 设计基本原则 (2)5.2 一级安全措施 (3)5.3 二级安全措施 (14)6 操作管理和安全程序 (16)6.1 企业的义务 (16)6.2 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 (17)6.3 工艺安全管理 (17)6.4 设备安全管理 (21)6.5 变更管理(MOC) (23)6.6 人员培训 (23)6.7 自我评估 (25)6.8 事件、事故管理 (25)6.9 运输 (26)7 毒理学和管理标准 (26)7.1 光气的毒理学作用模式 (26)7.2 光气的暴露限值和标准 (26)8 职业健康 (28)8.1 职业危害申报 (28)8.2 教育培训与个体防护 (28)8.3 职业危害管理 (29)8.4 作业防护 (30)8.5 警示公告 (30)8.6 日常监控(检查) (31)8.7 职业病管理 (31)9 急救和医疗 (32)9.1 救援与急救 (32)9.2 就医运送 (33)9.3 医疗协作和沟通 (33)9.4 医疗决策树 (33)9.5 医疗人员的培训 (33)10 实验室安全规程 (34)10.1 实验室描述 (34)10.2 实验室设计、设备、程序 (34)10.3 实验操作 (39)10.4 实验人员培训 (40)11 应急救援管理 (40)11.1 总则 (40)11.2 应急管理的目标 (40)11.3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0)11.4 区域(园区)应急计划 (41)11.5 工厂内应急计划 (41)11.6 工厂内的应急设施 (41)11.7 装置应急计划 (41)11.8 装置应急设施 (41)11.9 应急情况培训和演练 (42)附录A(资料性附录)双光气与三光气的使用与存放 (43)A.1 前言 (43)A.2 标准操作程序(SOP)内容 (43)附录B(资料性附录)毒理学和管理标准参考网站 (47)参考文献 (48)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管理指南1 范围本文件是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单位的规划布局、设计、操作管理、毒理学管理、职业健康、急救、实验室安全以及应急救援等的管理指南。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10月)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10月)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10月)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10月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 (1)4 规划布局 (2)4.1 布点布局 (2)4.2 选址 (2)4.3 安全许可 (2)5 设计 (2)5.1 设计基本原则 (2)5.2 一级安全措施 (3)5.3 二级安全措施 (14)6 操作管理和安全程序 (16)6.1 企业的义务 (16)6.2 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 (17)6.3 工艺安全管理 (17)6.4 设备安全管理 (21)6.5 变更管理(MOC) (23)6.6 人员培训 (23)6.7 自我评估 (25)6.8 事件、事故管理 (25)6.9 运输 (26)7 毒理学和管理标准 (26)7.1 光气的毒理学作用模式 (26)7.2 光气的暴露限值和标准 (26)8 职业健康 (28)8.1 职业危害申报 (28)8.2 教育培训与个体防护 (28)8.3 职业危害管理 (29)8.4 作业防护 (30)8.5 警示公告 (30)8.6 日常监控(检查) (31)8.7 职业病管理 (31)9 急救和医疗 (32)9.1 救援与急救 (32)9.2 就医运送 (33)9.3 医疗协作和沟通 (33)9.4 医疗决策树 (33)9.5 医疗人员的培训 (33)10 实验室安全规程 (34)10.1 实验室描述 (34)10.2 实验室设计、设备、程序 (34) 10.3 实验操作 (39)10.4 实验人员培训 (40)11 应急救援管理 (40)11.1 总则 (40)11.2 应急管理的目标 (40)11.3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0) 11.4 区域(园区)应急计划 (41) 11.5 工厂内应急计划 (41)11.6 工厂内的应急设施 (41) 11.7 装置应急计划 (41)11.8 装置应急设施 (41)11.9 应急情况培训和演练 (42)附录A(资料性附录)双光气与三光气的使用与存放 (43)A.1 前言 (43)A.2 标准操作程序(SOP)内容 (43)附录B(资料性附录)毒理学和管理标准参考网站 (47)参考文献 (48)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管理指南1 范围本文件是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单位的规划布局、设计、操作管理、毒理学管理、职业健康、急救、实验室安全以及应急救援等的管理指南。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03(Safety regulations for the production of phosgeneand phosgenation products)2003-03-13发布 2003-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取和定义—————————————————————————————————4 一般规定和安全设计原则———————————————————————————4.1一般规定——————————————————————————————————4.2 安全设计原则———————————————————————————————5 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要求————————————————————————————5.1工艺的安全要求———————————————————————————————5.2 设备的安全要求——————————————————————————————6 管道的安全要求———————————————————————————————7 设备布置的安全要求—————————————————————————————8尾气回收及破坏处理系统———————————————————————————9 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10 电气和仪表的安全要求————————————————————————————11 厂房的安全要求———————————————————————————————12 安全管理——————————————————————————————————13 卫生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附录A(资料性附录)光气及部分剧毒光气化产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前言本标准是在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LD31一1992《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基础上制定的。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10月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 (1)4 规划布局 (2)4.1 布点布局 (2)4.2 选址 (2)4.3 安全许可 (2)5 设计 (2)5.1 设计基本原则 (2)5.2 一级安全措施 (3)5.3 二级安全措施 (14)6 操作管理和安全程序 (16)6.1 企业的义务 (16)6.2 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 (17)6.3 工艺安全管理 (17)6.4 设备安全管理 (21)6.5 变更管理(MOC) (23)6.6 人员培训 (23)6.7 自我评估 (25)6.8 事件、事故管理 (25)6.9 运输 (26)7 毒理学和管理标准 (26)7.1 光气的毒理学作用模式 (26)7.2 光气的暴露限值和标准 (26)8 职业健康 (28)8.1 职业危害申报 (28)8.2 教育培训与个体防护 (28)8.3 职业危害管理 (29)8.4 作业防护 (30)8.5 警示公告 (30)8.6 日常监控(检查) (31)8.7 职业病管理 (31)9 急救和医疗 (32)9.1 救援与急救 (32)9.2 就医运送 (33)9.3 医疗协作和沟通 (33)9.4 医疗决策树 (33)9.5 医疗人员的培训 (33)10 实验室安全规程 (34)10.1 实验室描述 (34)10.2 实验室设计、设备、程序 (34)10.3 实验操作 (39)10.4 实验人员培训 (40)11 应急救援管理 (40)11.1 总则 (40)11.2 应急管理的目标 (40)11.3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0)11.4 区域(园区)应急计划 (41)11.5 工厂内应急计划 (41)11.6 工厂内的应急设施 (41)11.7 装置应急计划 (41)11.8 装置应急设施 (41)11.9 应急情况培训和演练 (42)附录A(资料性附录)双光气与三光气的使用与存放 (43)A.1 前言 (43)A.2 标准操作程序(SOP)内容 (43)附录B(资料性附录)毒理学和管理标准参考网站 (47)参考文献 (48)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管理指南1 范围本文件是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单位的规划布局、设计、操作管理、毒理学管理、职业健康、急救、实验室安全以及应急救援等的管理指南。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安徽省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的通知(省信委、环保厅、卫生厅、质监局、安监局、药监局文件)皖经信安全〔2011〕129号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光气又名固体光气,化学名称为双(三氯甲基)碳酸酯,简称BTC,外观为白色固体,不溶于水,易溶于氯苯、甲苯、二氯甲烷、氯仿等有机溶剂。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根据光气的剧毒性和反应的特点,设置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装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生产和使用。

凡新建(包括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经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审查批准。

第三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爆炸和火灾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的要求。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分别提供相应阶段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资料。

第五条新建或易地扩建、改建的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000m以内。

二、距居民区不少于1000m。

在500m半径范围内无居民,500~1000m半径范围内零散居民不应多于200人。

三、距城市交通要道(通往城市的铁路和公路)不应少于500m。

四、厂区内不准建设家属和单身宿舍。

第六条三光气溶解装置和中间贮存以及计量罐应靠近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

第二章工艺生产安全防护设施第七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车间氯气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光气(折合)最高允许浓度为0.5mg/m3;甲基异氰酸酯的最高允许浓度0.05mg/m3。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LD31—9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2—04—03批准1992—10—01实施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生产和设计的安全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的技术改造及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

2 引用标准TJ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BJ4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150 钢制压力容器GB732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JB1150 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3 术语3.1 异地改建将原装置规模迁移到其它地方建设。

3.2 交通要道运输频繁的主干公路、铁路和航道。

3.3 安全防护距离从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或车间的边界开始计算,至居民区、港口、码头、车站或主要交通要道边界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3.4 光气化产品(或中间产品)以光气为原料与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化学物品进行化学反应的生成物。

4 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4.1 凡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工程项目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包括省级)根据本标准要求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4.2 报批初步设计时,必须附安全和工业卫生评价报告,报告内容要求如下:4.2.1 项目名称。

4.2.2 生产规模。

4.2.3 产品规格及产品性质。

4.2.4 原料及中间产品危险特性。

4.2.5 生产工艺路线及控制条件。

4.2.6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及周围状况。

4.2.7 正常生产时,排放含光气及其他有毒物质的尾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2.8 当发生最严重泄漏或火灾爆炸事故(假想事故)时,可能遭到的灾害的估计或预测。

4.2.9 建设项目的安全与卫生概况,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与不安全因素及其预防设施。

4.2.10 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预评价(结论)。

4.3 凡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4.3.1 不应设置在地震烈度八度以上地区(不包括八度地区)。

光气及光气产品化工企业全套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光气及光气产品化工企业全套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光气产品化工安全生产体系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编号:Q/WTS-001-20202020-2021版编制:审核:批准:受控状态:发布日期:2020-02-15 实施日期:2020-05-15XX化工目录第1章安全操作规程 (4)1.1 概述 (4)1.2 CO造气(接烘炉后操作规程) (5)1.3 变压吸附规程 (7)1.4 光气合成规程 (18)1.5 氯化氢吸收装置规程 (21)1.6 固体光气的检验操作规程 (39)1.7 光气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48)1.8 水环真空泵使用操作规程 (52)1.9 PULSA往复计量泵使用操作规程 (56)1.10 LEWA计量泵 (62)1.11 氮气增压机使用操作规程 (75)1.12 聚合釜及油泵使用操作规程 (84)1.13 VCM回收压缩机使用操作规程 (91)1.14 清釜高压泵使用操作规程 (94)1.15 浆料槽搅拌系统使用操作规程 (106)1.16 浆料筛使用操作规程 (118)1.17 螺旋板、板式换热器使用操作规程 (119)1.18 汽提塔使用操作规程 (124)1.19 干燥床使用操作规程 (128)1.20 干燥成品筛使用操作规程 (130)1.21 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134)1.22 机械密封使用操作规程 (150)1.23 设备(设施工具)操作规程 (165)1.23.1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165)1.23.2 叉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66)1.23.3 空压机工安全操作规程 (166)1.23.4 捆包机操作规程 (167)1.23.5 波峰焊操作规程 (168)1.23.6 焊锡炉操作规程 (169)1.23.7 剪脚机安全操作规程 (169)1.23.8 钻床工安全操作规程 (170)1.23.9 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170)1.23.10 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 (171)1.23.11 攻丝机安全操作规程 (172)1.23.12 压床安全操作规程 (172)1.23.13 生产线使用与维护规定 (173)1.23.14 输送带安全操作规程 (174)1.23.15 电脑使用规定 (174)1.23.16 热风枪与电吹风安全操作规程 (175)1.23.17 绕线机安全操作规程 (176)1.23.18 电铬铁安全操作规程 (176)1.23.19 电动起子安全操作规程 (176)1.23.20 高低温交变湿热试验箱操作规程 (177)1.23.21 盐雾试验机操作规程 (178)1.23.22 振动实验机操作规程 (179)1.23.23 晶体管筛选仪安全操作规程 (180)1.23.24 电解电容漏电流测试仪操作规程 (180)1.23.25 LCR数字电桥操作规范 (181)1.23.26 调压器安全操作规程 (182)1.23.27 交流参数稳压器安全操作规程 (183)1.23.28 接地电阻测试作业指导书 (183)1.23.29 高压测试作业指导书 (184)1.23.30 示波器使用说明书 (185)1.23.31 万用表操作规程 (188)1.23.32 信号发生器使用说明书 (189)1.23.33 毫伏表操作规程 (189)1.23.34 ICT操作规范 (190)1.24 工作岗位规程 (191)1.24.1 装配工安全操作规程 (191)1.24.2 油漆、喷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191)1.24.3 高处作业工安全操作规程 (192)1.24.4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94)1.24.5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94)1.24.6 机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195)1.24.7 搬运、装卸操作规程 (196)1.24.8 易燃易爆品储存作业指导书 (197)第2章作业安全 (199)2.1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99)2.1.1 交叉作业管理制度 (199)2.1.2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06)2.1.3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12)2.1.4 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18)2.1.5 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225)2.1.6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229)2.1.7 有毒、有害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33)2.1.8 能源介质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235)2.2 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239)2.3 变更管理制度 (241)2.3.1 附表1:变更申请表 (243)2.3.2 附表2:变更验收表 (244)2.4 三违管理制度 (246)2.4.1 附表1:三违人员记录 (250)2.5 危险作业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252)第1章安全操作规程1.1概述为了加强设备管理,延长其使用寿命,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作者:————————————————————————————————日期: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2006-7-3 山西安监GB19041-200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自2003-10-1 起执行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规定和安全设计原则4.1 一般规定4.2 安全设计原则5 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要求5.1 工艺的安全要求5.2 设备的安全要求6 管道的安全要求7 设备布置的安全要求8 尾气回收及破坏处理系统9 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10 电气和仪表的安全要求11 厂房的安全要求12 安全管理13 卫生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附录A(资料性附录)光气及部分剧毒光气化产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前言本标准是在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LD31-1992《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基础上制定的。

与LD3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加突出和明确了对生产和设计的安全要求;——列出了光气及光气化装置,不同规模应保持最小的安全防护距离;——删除了与已有国家标准重复的条文;——强调了预防重大事故的事前、事中科学的安全管理程序;——简化了常规仪表的装设规定,突出了必装的安全防护仪表;——删除原标准重复性的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祖龙、闫少伟、万世波、杨在建、潘国平、鲍焕霞。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和生产装置设计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doc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doc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LD31—9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2—04—03批准1992—10—01实施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生产和设计的安全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的技术改造及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

2 引用标准TJ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BJ4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150 钢制压力容器GB732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JB1150 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3 术语3.1 异地改建将原装置规模迁移到其它地方建设。

3.2 交通要道运输频繁的主干公路、铁路和航道。

3.3 安全防护距离从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或车间的边界开始计算,至居民区、港口、码头、车站或主要交通要道边界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3.4 光气化产品(或中间产品)以光气为原料与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化学物品进行化学反应的生成物。

4 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4.1 凡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工程项目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包括省级)根据本标准要求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4.2 报批初步设计时,必须附安全和工业卫生评价报告,报告内容要求如下:4.2.1 项目名称。

4.2.2 生产规模。

4.2.3 产品规格及产品性质。

4.2.4 原料及中间产品危险特性。

4.2.5 生产工艺路线及控制条件。

4.2.6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及周围状况。

4.2.7 正常生产时,排放含光气及其他有毒物质的尾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2.8 当发生最严重泄漏或火灾爆炸事故(假想事故)时,可能遭到的灾害的估计或预测。

4.2.9 建设项目的安全与卫生概况,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与不安全因素及其预防设施。

4.2.10 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预评价(结论)。

4.3 凡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4.3.1 不应设置在地震烈度八度以上地区(不包括八度地区)。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安徽省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的通知(省信委、环保厅、卫生厅、质监局、安监局、药监局文件)皖经信安全〔2011〕129号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光气又名固体光气,化学名称为双(三氯甲基)碳酸酯,简称BTC,外观为白色固体,不溶于水,易溶于氯苯、甲苯、二氯甲烷、氯仿等有机溶剂.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根据光气的剧毒性和反应的特点,设置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装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生产和使用。

凡新建(包括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经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审查批准。

第三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爆炸和火灾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的要求。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分别提供相应阶段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资料.第五条新建或易地扩建、改建的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000m以内.二、距居民区不少于1000m。

在500m半径范围内无居民,500~1000m半径范围内零散居民不应多于200人。

三、距城市交通要道(通往城市的铁路和公路)不应少于500m。

四、厂区内不准建设家属和单身宿舍。

第六条三光气溶解装置和中间贮存以及计量罐应靠近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第二章工艺生产安全防护设施第七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车间氯气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光气(折合)最高允许浓度为0.5mg/m3;甲基异氰酸酯的最高允许浓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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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2006-7-3 安监GB19041-200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自2003-10-1 起执行目次前言1 围2 规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规定和安全设计原则4.1 一般规定4.2 安全设计原则5 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要求5.1 工艺的安全要求5.2 设备的安全要求6 管道的安全要求7 设备布置的安全要求8 尾气回收及破坏处理系统9 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10 电气和仪表的安全要求11 厂房的安全要求12 安全管理13 卫生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附录A(资料性附录)光气及部分剧毒光气化产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前言本标准是在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LD31-1992《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基础上制定的。

与LD3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加突出和明确了对生产和设计的安全要求;——列出了光气及光气化装置,不同规模应保持最小的安全防护距离;——删除了与已有国家标准重复的条文;——强调了预防重大事故的事前、事中科学的安全管理程序;——简化了常规仪表的装设规定,突出了必装的安全防护仪表;——删除原标准重复性的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化学工业第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祖龙、闫少伟、万世波、在建、国平、鲍焕霞。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1 围本标准规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和生产装置设计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交通要道 key access path高速公路及一、二级公路、铁路和航道的干线。

3.2安全防护距离 safety distance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边界开始计算,至人员相对密集区域边界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3.3光气化产品 phosgenation products光气与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化学物质进行化学反应的生成物。

4 一般规定和安全设计原则4.1 一般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申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2 安全设计原则4.2.1 新建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a)不应设置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0.3g地区(即地震基本烈度八度以上地区)。

b)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000m之。

c)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应保持表1所示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下列规定:表1 安全防护距离d)在500m半径围无居民,在大于500m的安全防护距离围不准兴建居住区、商业区等,零散居民不应超过200人。

e)装置与交通要道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应小于500m。

4.2.2 对于老厂扩建、改建工程,在500m半径围的其他工厂可维持现状,居民必须迁出。

但装置系统光气(折纯)总量应小于300kg,等于或超过300kg按4.2.1执行。

4.2.3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应集中布置在厂区的下风侧并自成独立生产区,该装置与厂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4.2.4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车间空气中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容许浓度必须符合《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4.2.5 严禁从外地或本地区的其他生产厂运输光气和异氰酸甲酯为原料进行产品生产。

属危险光气化产品的运输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5 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要求5.1 工艺的安全要求5.1.1 一氧化碳含水量不宜大于50mg/m3,氯气含水量不宜大于50mg/m3。

5.1.2 光气合成及光气化的设备、管道系统必须保持干燥,应避免水分混入。

5.2 设备的安全要求5.2.1 含光气物料的转动设备应使用性能可靠的密封装置,宜设局部排风设施。

5.2.2 含光气物料设备的腐蚀裕度应根据生产条件来确定。

碳钢或低合金钢的腐蚀裕度不宜小于3mm。

5.2.3 含光气物料的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备不宜使用视镜,如必须使用时,应选用带保护罩的视镜,并设有局部排风设施。

5.2.4 液态光气、异氰酸甲酯、氯甲酸甲酯等剧毒物料(其主要危险特性参见附录A)贮槽类的设备台数及单台贮存量应降至最低,并符合下列要求:a)贮槽的总贮量必须严格控制,单台贮槽的容积不应大于5m3。

b)单台贮槽的装料系数应控制在75%以下。

c)必须设有相应系统容量的事故槽。

d)贮槽的出料管不宜侧接或底接。

e)贮槽应装设安全阀,在安全阀前装设爆破片,安全阀后必须接到应急破坏系统,宜在片与阀之间装超压报警器。

f)液态光气贮槽的材质宜采用16MnR钢。

异氰酸甲酯贮槽严禁使用普通碳钢或含有铜、锌、锡的合金材料制造的设备、仪表和零配件。

宜采用搪玻璃等耐腐蚀设备。

氯甲酸甲酯贮槽宜采用搪玻璃等耐腐蚀设备。

g)宜采用双壁槽。

5.2.5 含光气物料的压力容器中,热交换器和列管式光气合成反应器的管子与管板的连接处宜进行氦渗透检验。

5.2.6 液态光气和异氰酸甲酯等装置系统要严格控制水的混入,其冷却和输送应采取下列措施:a)冷却器、冷凝器和贮槽的冷却宜采用非水性液体作冷却剂。

如使用水或水性溶液作冷却剂,必须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b)当用水或水性溶液作贮槽冷却剂时,禁止槽设冷却盘管。

c)由贮槽向各生产岗位输送物料不宜采用气压输送,当采用密封性能可靠的耐腐蚀泵输送时,泵的数量应降至最低。

5.2.7 当计划停车时,必须在停车前将设备的物料全部处理完毕。

设备、管道检修时,必须放净物料,进行气体置换取样分析合格,方可操作。

操作时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在无人监护时进行操作。

6 管道的安全要求6.1 输送含光气物料应采用无缝钢管,并宜采用套管。

输送异氰酸甲酯宜采用不锈钢管和阀门。

其密封材料应使用聚四氟乙烯或石棉橡胶板,不应使用聚氯乙烯、橡胶等其他材料。

输送氯甲酸甲酯宜采用搪玻璃或其他耐腐蚀材料的管道和阀门。

6.2 含光气物料管道连接应采用对焊焊接,管道系统应做气密性试验。

严禁采用丝扣连接。

焊缝要求100%射线探伤检验并做消除应力处理。

6.3 对含光气物料的管道系统应划分区域,设置事故紧急切断阀。

6.4 输送光气及含光气物料,其管道的安装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a)支撑和固定应充分考虑热应力以及振动和摩擦的影响,应有防撞击的措施。

b)穿墙或楼板时应装设在套管。

c)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和直接埋地,也不应敷设在管沟。

d)室外的气态光气输送管道宜有伴热保温设施。

e)输送管道不宜安设放净阀。

如必须安设,其排出口必须接至尾气破坏处理系统。

f)输送液态光气及含光气物料管道不宜设置玻璃视镜,如必须安设应加防护罩,镜前后应加切断阀。

7 设备布置的安全要求7.1 设备的布置应便于隔离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应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

7.2 光气及光气化装置必须设置隔离操作室。

7.3 液态光气、异氰酸甲酯、氯甲酸甲酯的贮槽类及其输送泵宜布置在封闭式单独房间里,槽四周应设围堰,其高度不应低于20cm,堰容量应大于槽容量,并有防渗漏层。

室应设强制通风系统,排出气体必须引至事故应急破坏系统处理。

8 尾气回收及破坏处理系统8.1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有光气及其他有毒气体必须经过回收及破坏处理,经过破坏处理后的尾气,必须通过高空排放筒排入大气,排放尾气应满足GB16297的规定。

8.2 生产中经过回收处理的含有少量光气的尾气,连同其他装置排出的有毒气体(包括安全泄压装置、取样阀、排净阀和导淋阀的排气、弹性软管排毒系统等排气)可采用催化分解或碱液破坏处理。

9 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9.1 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必须设有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停车系统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

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应保持运行。

9.2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系统一旦出现异常现象或发生光气及其剧毒产品泄漏事故时,应通过自控联锁装置启动紧急停车并自动连接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并按下列步骤处理:a)切断所有进出生产装置的物料,将反应装置迅速冷却降温,且系统泄压,使生产装置处于能量最低状态。

b)立即将发生事故设备的剧毒物料导入事故槽。

c)如有溢漏的少量液体物料,可以使用氨水、稀碱液喷淋;也可以先用吸有煤油的锯末(硅藻土、活性炭均可)覆盖,然后再用消石灰覆盖。

d)启动通风排毒系统,将事故部位的有毒气体排至处理系统。

该系统的装置处理能力应在30min消除事故部位绝大部分的有毒气体。

e)可在事故现场进行喷氨或喷蒸汽,以加速有毒气体的破坏。

在高空排放筒宜采用喷入氨气或蒸汽,以中和残余的光气。

10 电气和仪表的安全要求10.1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装置的供电应设有双电源。

紧急停车系统、尾气破坏处理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应配备柴油发电机,要求在30s自启动供电。

10.2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区域必须设置光气、氯气、一氧化碳监测及超限报警仪表,还应设置事故状态下能自启动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的自控仪表系统。

11 厂房的安全要求11.1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厂房必须与生活间及办公室隔离。

11.2 生产厂房每层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每层面积大于100 m2时,不应少于三个出入口;二层以上的厂房,每层必须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室外。

11.3 封闭式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厂房应设机械排气系统,重要设备,如光气化反应器等,宜设局部排风罩,排气必须接入应急破坏处理系统。

11.4 敞开式厂房应在可能泄露光气部位设置可移动式弹性软管负压排气系统,将有毒气体送至破坏处理系统。

11.5 隔离操作控制室应保持良好的正压通风状态。

取风口应设在远离污染源处。

11.6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车间必须配备洗眼器和淋洗设备。

12 安全管理12.1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厂应结合本厂生产工艺,制定出本厂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2.2 直接接触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等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2.3 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及维修,每年应对含光气物料工艺设备进行腐蚀监测,对信号报警系统和通讯系统进行测试,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对其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2.4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等现场应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具(见表2),光气监测器材及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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