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04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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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优惠
(一)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 何地区、任何部门均不得规定减税、免税项目。 (二)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疗服务。 4、教育劳务、勤工俭学劳务。 5、农业方面的相关技术培训、技术服务。 6、文化、宗教活动门票收入。 (三)其他减免项目 (四)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 算减税、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单 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减税、免税。
第三节 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二、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三、 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一)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 人为纳税人; (二)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 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 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 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二、各税目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三)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
1、金融业的计税依据,是指贷款利息收入、融资租赁收益、金 融商品转让收益、金融经纪业的手续费收入和其他金融业取得的 收入。 保险业的计税营业额是指利息收入、保费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应注意的问题: (1)一般贷款业务以发放贷款所得利息收入全额为计税营业额。 (2)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 营业额=贷款利息-借款利息 将吸收的单位或个人存款或者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 不属于转贷业务。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 额,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划分清楚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 业务征税。
二、营业税的特点
营业税的特点: 1、普遍征收,普遍调节; 2、一般以营业收入全额为税基; 3、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 4、税率水平较低,税率幅差小; 5、计算、缴纳简便。
三、营业税的立法原则
(一)广泛筹集财政资金 (二)体现国家政策,促进各行业协调发 展 (三)鼓励平等竞争,促进企业改善经营 管理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 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 扣缴义务人; (三)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 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 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者为 扣缴义务人; (五)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 款,以售票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七)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 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二)特殊情况下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 而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单位或个人将自建建筑物销售、单位将建 筑物无偿赠与他人的,其营业额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顺序确 定: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 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 均价格确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 =营业(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 (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 机关确定。
第四节 营业税的税率和税收优惠
一、税率 二、税收优惠 三、起征点规定
一、税率
税率设计及其适用 1、按行业适用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文化体育业:3%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5% 娱乐业 : 20% ,其中,保龄球、台球税率为5% 2、营业税税目、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3、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 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或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够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各税目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二)建筑业(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 1、建筑业的计税依据,是指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 程价款(工程造价)及工程价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其工程价款一 般由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计划利润和税金四部分组成。 2、应注意的问题: (1)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 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 款在内。 (2)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 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 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全部承包额-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 (4)单位和个人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应视同提供建 筑业应税劳务,由税务机关按顺序核定营业额。
第四章 营 业 税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营业税概述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的计算 营业税的减免 营业税的申报缴纳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的概念 二、营业税的特点 三、营业税的立法原则
一、营业税的概念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 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收的一种税。 收的一种税。 现行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互不交叉、 现行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互不交叉、相互配 合。
二、各税目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四)邮电通信业的计税依据 邮政通信业务的计税依据为营业收入额, 包括邮政业务的营业额、电信业务的营业 额和邮政储蓄业务的营业额。
二、各税目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五)文化体育业的计税依据 1、文化体育业的计税依据为从事文化、体育业而取得 、文化体育业的计税依据为从事文化、 的营业收入额。 的营业收入额。 2、应注意的问题: 、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 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 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 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全部票价收入 场地费和经纪人的费用 营业额 全部票价收入-场地费和经纪人的费用 全部票价收入 (2)经营游览场所的营业额为取得的门票收入。 )经营游览场所的营业额为取得的门票收入。 (3)广告的播映、文化体育场所的出租按服务业征税。 )广告的播映、文化体育场所的出租按服务业征税。
第二节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 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境内 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提供应税劳务 二、转让无形资产 三、销售不动产 四、应税劳务行为发生地 五、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
一、提供应税劳务
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所有 应纳营业税的劳务。包括: (一)交通运输业; 与交通运输工具有关的租赁: 程租、期租、湿租 光租、干租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五、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1、混合销售行为。 如果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 则为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与零售业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 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而征增值税; 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不征增 值税而征营业税。 2、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 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 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不征营业税。
三、起征点规定
(一)起征点标准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 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 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 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节 营业税的计算
一、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三、各税目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三)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
(3)融资租赁业务以租赁费及设备残值扣除设备价款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 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从事的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 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4)金融机构(含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有价证 券、期货(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均指原价 (5)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以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 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为营业额。 (6)保险业以收取的全部保费为营业额。 对实行分保险业务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 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给予投保人的无赔款优待,不得扣除。 储金业务
二、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三)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 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 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四)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 银行 信用合作社 证券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保险公司 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 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个人
三、 扣缴义务人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销售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土地附着 物。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不征营业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不征营业 税;投资期间转让股权,亦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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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税劳务行为发生地
(一)以上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 动产均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 (二)所谓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是指: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 保险业特殊,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包括: 一是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 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除外; 二是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2、在中国境内载运货物或旅客出境; 3、在中国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中国境内。
二、各税目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六)娱乐业的计税依据 1、娱乐业的计税依据,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 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 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 其他各项收费。 2、 娱乐场所提供饮食服务以及饮食场所提 供娱乐服务,均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二、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 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 益的资产。转让无形资产的业务包括转让土地使 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 商誉等行为。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不征营 业税;投资期间转让股权,亦不征营业税。
二、各税目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的计税依据 1、交通运输业的计税依据为运费收入或营业额, 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及其他 各种收入。 2、应注意的问题: (1)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送旅客或货物出境, 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 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全程运费-付给境外承运企业的运费 (2)从事联运业务的运输企业,其营业额应为 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 费用。 其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 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 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 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