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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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及其典型案例题库-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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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16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及其典型案例题库100分一、单项选择题1.投资顾问与投资者(客户)之间的关系是()A.无关系 B. 服务关系 C. 合作、委托关系 D. 劳动聘用关系2.重点客户的持仓与交易信息界属于敏感信息,证券公司为防范利益冲突,建立了投资顾问业务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按照是否接触客户敏感信息划分,以下不属于投资顾问业务墙内人员的是()。

A. 业务经办员B. 前台接线员C. 证券分析师D. 客户回访人员3.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在异地开办的分支机构,并向其()证监局备案。

A. 以上三者都不正确B. 机构注册地C. 分支机构所在地D. 公司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4.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

A. 指定多部门分别独立实施B. 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C. 成立专门的委员会D. 指定多部门共同实施5.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主体涉及机构和个人,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格。

A. 证券自营B. 投资银行C. 证券投资咨询D. 证券资产管理6.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年。

A.10B.3C.5D.77.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投资顾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进行公开咨询与投资顾问业务,应当提前()个工作日报住所地、媒体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A.7B.3C.2D.58. 在我国,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公开自身的基本信息以供投资者决策判断,这些需要公开的信息不包括()。

A. 投资顾问与其推荐的产品有无关联关系B. 其所推荐产品的基本特征和风险性质C. 其自身及其所在公司持有或投资相关股票的情况D. 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及基本经历9. 实践中,一些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产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将客户分成各种不同的等级或层次,相应地配置不同等级或水平的投资顾问服务及产品,如针对一般投资者可以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包括()。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机 构 范 围 的 证 券"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第四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和 诚 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授 权 的 地 方 证 券"期 货 监 管 部 门 ’以下简称地方证管办$证监 会%(负 责 对 证 券"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监 督 管 理 !并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实 施 &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统 一 印 制 的 申 请 表 ( $二 %身 份 证 ( $三 %学 历 证 书 ( $四 %参 加 证 券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的 成 绩 单 ( $五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户 口 所 在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开 具 的 以 往 行 为说明材料( $六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报 送 的 其 他 材 料 ) 第十六条 取 得 证 券!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申 请 执 业 的 "由 所 参 加 的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向 所 在 地 地 方 证 管 办 $证 监 会 %提 出 申 请 "地 方 证 管 办 $证 监 会 %审 核 同 意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批(准 予 执 业 的"由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发 执 业 证 书) 第十七条 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 当在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年 检 时 同 时 办 理 执 业
第三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的 规 定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业 务 许 可 &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监〔1998〕1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23日发布实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监〔1998〕1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23日发布实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监〔1998〕1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23日发布实施)第一条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的活动;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但是为其营利创造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除证券经营机构外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提供涉及证券发行、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有偿咨询服务。

第四条《办法》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信息服务公司、信息网络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中,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三名。

第六条《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场所”与“设施”应当专门用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七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

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经纪机构只能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证券综合规定证券法规【发文字号】证委发[1997]96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批准部门】国务院【批准日期】1997.11.30【发布部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97.12.25【实施日期】199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委发[1997]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2014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投资分析》全真模拟试题(2)

2014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投资分析》全真模拟试题(2)

2014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投资分析》全真模拟试题(2)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0分。

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年。

A. 1B. 2C. 3D. 52、历史模拟法的核心在于根据市场因子的历史样本变化模拟证券组合的()分布,利用分位数给出一定置信度下的VaR估计。

A.成分组成B.概率C.风险偏好D.未来损益3、在通货膨胀条件下,固定收益证券的风险要比变动收益证券()。

A.大得多B.小得多C.差不多D.小4、在中国加入WT0三年后,外国证券商、投资银行可与中国证券经营机构合资成立外资股份不超过()的证券经营机构,从事A股、B股和H股以及政府债券的承销服务。

A. 13%B. 25%C. 33%D. 50%5、在进行贷款或融资活动时,贷款者和借款者并不能自由地在利率预期的基础上将债券从一个偿还期部分替换成另一个偿还期部分,或者说市场是低效的。

这是()的观点。

A.市场预期理论B.合理分析理论C.流动性偏好理论D.市场分割理论6、葛氏法则的不足可以用()指标进行弥补。

A.乖离率BIASB.威廉指标WMSC.相对强弱指标RSID.能量潮指标OBV7、当两种证券的相关系数为()时,可得到无风险组合。

A.0B.1C.-1D.上述都不对8、()标志着证券监管部门对券商监管资本的要求与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已趋于一致。

A. 30国集团推广VaR模型B. 1995年12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的加强市场风险披露建议要求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券商净资本监管修正案D. 1996年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9、下列属于ADR指标应用法则的是()。

A. ADR在0.5~1之间是常态情况,此时多空双方处于均衡状态B.超过ADR常态状况的上下限,就是采取行动的信号C. ADR从低向高超过0.75,并在0.75上下来回移动几次,是空头进入末期的信号D. ADR从高向低下降到0.5以下,是短期反弹的信号10、既然股价反映的是对经济形势的预期,所以股价的表现通常会()经济的表现。

2022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拟考试试题A卷 含答案

2022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拟考试试题A卷 含答案

2022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拟考试试题A卷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项选择题(共50小题,每题1分,共50分)1、我国的证券分析师是指具有()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人员。

A.一般证券从业B.一般证券执业C.证券投资咨询执业D.承销与保荐执业2、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其营业部应当为客户开立()。

A.信用资金台账B.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C.信用资金账户D.融资专用资金账户3、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A.2B.3C.4D.54、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的意见。

A.国务院有关部门B.当地政府C.中国人民银行D.中国期货业协会5、针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纵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A.证券公司的自营账户B.证券公司的结算账户C.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D.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6、期货合约标准化指的是除()外,其所有条款都是预先规定好的,具有标准化的特点。

A.交割日期B.货物品质C.交易单位D.交易价格7、下列关于执业营销人员不为原聘用机构聘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A.新聘用机构须三十日内重新进行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B.新聘用机构需十日内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由协会办理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C.原聘用机构须三十日内注销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D.原聘用机构需十日内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由协会办理交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8、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发生()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会员:为满足投资者对于投资咨询服务个性化、专业化、多层次的需求,不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会员开展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简称会员制业务)。

会员制业务是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公众媒体进行投资分析,向投资者推介咨询服务,招揽会员收取会员费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近来,会员制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规模和影响持续扩大,表明会员制业务顺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具有现实的市场需求基础。

但是,在会员制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促进会员制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支持行业创新,维护行业形象,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证券业协会就此项业务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出如下要求:1、开展会员制业务应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严格自律、规范执业。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通过出租、出借咨询机构牌照或将经营权承包等形式由他人开展会员制业务,对任何非执业机构和非执业人员从事该项业务的非法经营活动,各会员单位和持牌执业人员都应及时向我会反映或直接向行政监管部门举报。

2、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特别是要有分析师和业务人员管理规定、投资咨询业务规则、销售业务规则、工作流程、标准合同、客户服务管理体系、合规性控制、纠纷管理和处理等书面规定,并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这些规定得到执行。

3、投资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因为会员持有股票而提供不客观的投资分析或投资咨询,投资分析和投资咨询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片面和误导性的内容,业务人员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应履行执业回避和利害披露的义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3.06.25•【文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执业证书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的活动;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但是为其营利创造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除证券经营机构外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提供涉及证券发行、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有偿咨询服务。

第四条《办法》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信息服务公司、信息网络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同时从事证券和欺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中,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三名。

第六条《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场所”与“设施”应当专门用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七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

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经纪机构只能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从业资格-我国证券分析师职业规范

证券从业资格-我国证券分析师职业规范

我国证券分析师职业规范(总分:37.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27,分数:13.50)1.《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会员制机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 ______ 万元,每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追加不低于 ______ 万元的实收资本。

( )(分数:0.50)A.300;150B.500;300C.500;250 √D.500;150解析:2.以下关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分数:0.50)A.明确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审批制度和年检制度B.对从业条件和要求、行为规范、业务管理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做出了明文规定C.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D.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解析:[解析]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亡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3.根据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人员不得就某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如果该执业人员知悉( )。

(分数:0.50)A.本机构注册地的政府部门与此证券有利害关系B.本机构注册地的企业与此证券有利害关系C.本机构注册地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此证券有利害关系D.本机构与此证券有利害关系√解析:[解析] 2001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知悉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

XXX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X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X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促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客户是指与公司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获取投资顾问服务的公司客户。

第五条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公司授权XXX部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主管部门,授权营业部作为本部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投资顾问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XXX部在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规划、推进和管理;(二)负责组织指导分公司和营业部建立证券投资顾问队伍;(三)负责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管理与资格的审核;(四)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培训的规划与组织;(五)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产品的订购、整合与制作;(六)负责落实、解决分公司、营业部就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提出的各类需求;(七)负责公司层面证券投资顾问客户回访工作;(八)负责证券投资顾问客户二级投诉的受理工作;(九)负责在公司网站公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的相关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7.27•【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68号•【施行日期】1999.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1999年7月27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一)申请咨询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1.已成立的和拟设立的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含专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兼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证券经营机构。

(二)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包括:1.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咨询人员;2.证券经营机构研究部门的咨询人员。

二、申请条件(一)申请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五)款规定;2.符合《细则》第四至七条规定;3.满足《公司法》对股东的有关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近三年,法人股东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累计亏损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未决诉讼标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五十;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到期末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二)申请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书。

三、审批原则证监会将依据《办法》、《细则》规定的条件以及证券市场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需求状况,审批新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

对满足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和专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优先考虑授予其从业资格:1.资本规模较大;2.咨询研究力量较强或拥有较多获得从业资格的人员;3.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素质较好;4.服务质量及服务层次较高;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6.近一年未受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1•【文号】证监机构字[2001]207号•【施行日期】2001.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1〕207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为了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因利益冲突而可能导致的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通知如下:一、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权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并自提供之日起将其稿件以书面形式保存三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2.12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8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监会
2014年2月12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第十二批)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转型的需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在废止前十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22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55件(见附件2)。

现将上述两部分共7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附件2
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

最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全文)

最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全文)

最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Updated by Jack on December 25,2020 at 10:00 am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四)有公司章程;(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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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8年4月23日证监[1998]14号
第一条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的活动;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但是为其营利创造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除证券经营机构外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提供涉及证券发行、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有偿咨询服务。

第四条《办法》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信息服务公司、信息网络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中,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三名。

第六条《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场所”与“设施”应当专门用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七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

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经纪机构只能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其业务资格由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申报。

第八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在其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数低于《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数额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在二个月内提交拟增补的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名单,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经批准后,该咨询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足人数并报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逾期未补足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报中国证监会注销该咨询机构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第九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十条对于不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证券监管部门除依《办法》规定处罚外,在三年内不受理该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申请。

第十一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包括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专职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的正、副经理及相当职务者;“业务人员”是指在机构中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分析、研究人员。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所述证券、期货从业经历,是指专职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连续从业经历。

第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应当将其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明显处,便于投资者或客户查验。

第十四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在异地开办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其机构注册地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并向其营业场所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备案。

对其日常业务的监管,由营业场所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负责。

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管辖;对超出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五条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证券、期货研讨会、演讲会、股市及期市沙龙等咨询活动,主办人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管办(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主办人(含协办人)、演讲人、研讨或演讲题目、举办的具体场所、举办时间、参加人数、收费标准等。

需要中国证监会参加的,必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对前款规定的申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由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以及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虽未由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但财务和经营决策受其控制的公司,适用于《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承销商或者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由这些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以及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虽未由这些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但财务和经营决策受这些机构控制的公司。

第十八条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与投资人或者客户签订投资咨询服务合同。

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的姓名以及执业资格证书的编号;
3.咨询内容与方式;
4.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服务费或者费用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等;
6.合同解除;
7.违约责任;
8.合同签订日期;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证券期货经纪业务,不得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向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介绍客户、收取佣金或者介绍费,也不得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名义与自己的客户订立代理合同、收取佣金或者介绍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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