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
校外小饭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一、总则为了保障在校外小饭桌就餐学生的安全,提高小饭桌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学生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校外小饭桌就餐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小饭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三、安全管理制度1.食品安全管理(1)小饭桌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确保食品安全。
(2)食材采购必须选择正规渠道,确保食材新鲜、卫生、无毒、无害。
(3)食品加工过程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原料。
(4)餐具、厨具必须定期清洗、消毒,确保卫生。
(5)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2.消防安全管理(1)小饭桌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2)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严禁在经营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
3.卫生管理(1)小饭桌经营场所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剪指甲、戴口罩。
(3)学生就餐区域、休息区域必须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
4.健康管理(1)小饭桌经营者必须确保学生就餐环境安全、舒适。
(2)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关注学生身体健康状况。
(3)发现学生有不适症状,立即通知家长,并采取相应措施。
5.交通安全管理(1)接送学生上下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学生安全。
(2)接送车辆必须符合安全标准,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3)驾驶员必须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熟悉路况。
6.突发事件应对(1)小饭桌经营者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发现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
(3)及时通知家长,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四、监督检查1.学校定期对小饭桌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家长有权对小饭桌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向学校或相关部门反映。
3.学校将对小饭桌的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奖惩措施1.对小饭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2.05.25•【文号】教体艺厅函〔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范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现就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履行行业责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应按职能分工履行行业责任,加强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校外供餐情况,包括采用校外供餐方式供餐的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的具体情况。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校外供餐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文件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开展本行政区域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二、完善管理体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公开招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对学校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学校应当完善本校校外供餐管理措施,配备专(兼)职校外供餐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
三、明确招标程序。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邀请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代表和家长代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向社会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
学校配餐校外托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提高营养健康水平,规范学校配餐校外托管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配餐校外托管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学校配餐校外托管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营养均衡、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配餐校外托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配餐校外托管工作的全面管理。
第五条配餐校外托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校与校外配餐托管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配餐与托管服务第七条配餐服务1. 配餐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配餐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3. 学校与配餐企业共同制定营养配餐方案,确保学生膳食营养均衡。
4. 学校定期对配餐企业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不合格的配餐企业予以更换。
第八条托管服务1. 托管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有完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2. 托管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住宿条件,保证学生生活舒适、安全。
3. 托管企业应制定完善的作息时间表,确保学生作息规律、生活有序。
4. 学校定期对托管企业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不合格的托管企业予以更换。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学校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小组,负责对配餐和托管企业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小组应定期对配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包括食材采购、加工、储存、配送等环节。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小组应定期对托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住宿条件、设施设备、服务流程等。
第五章责任与追责第十二条学校对配餐和托管企业负有以下责任:1. 负责对配餐和托管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选择。
2. 负责对配餐和托管企业进行监督和评估。
3. 负责对配餐和托管企业进行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配餐和托管企业对以下责任负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
校外配餐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校外配餐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校外配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严格食品质量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从业人员等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校外配餐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过培训合格。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校外配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落实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并留存查验记录。
禁止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等食品原料。
第八条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九条校外配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保证食品加工过程安全卫生。
食品加工工具应当分开使用,定期清洗、消毒。
第十条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销售环节安全卫生。
食品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第四章食品安全检查与评估第十一条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措施等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三条校外配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四条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人员。
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 实施方案
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实施方案
以下是 8 条关于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实施方案:
1. 咱得让食材采购变成一场严格的把关行动!就像守门员紧守球门一样,绝对不能让任何有问题的食材混进来呀!比如,咱得专门找那些可靠的供应商,定期检查他们的资质,这可不能马虎啊。
2. 食品储存那可得精心呵护!别像把宝贝乱扔一样对待食物呀,得给它们安排合适的“家”,温度、湿度都得控制好呢。
比如说,易坏的食物得放在冷藏里好好保护呀!
3. 食品加工要像艺术家雕琢作品一样精细呀!每一个步骤都得认真对待,不能有丝毫马虎哟!切菜、烹饪,每个环节都得做到极致,难道不是吗?
4. 厨房卫生不就是给食物们打造一个干净舒适的“宫殿”吗?得时刻保持整洁,不能有一点脏污藏着掖着呀!每一处角落都得打扫干净,大家觉得呢?
5. 人员管理可不能松啊!厨师们就像是守护食品安全的战士,得严格要求他们,培训、检查一个都不能少呀!他们要是不认真,那怎么能保障孩子们的健康呢,是不是?
6. 食谱制定得考虑周全呀!不能只想着好吃,还得营养均衡呢,这就像给孩子们打造一个营养宝库一样。
各种食物都得搭配合理,难道不是这样才对吗?
7. 监督检查要像侦探找线索一样仔细呀!任何蛛丝马迹都不能放过,一旦发现问题就得立刻解决,可不能拖延啊!我们能让孩子们吃到不安全的食物吗,肯定不行啊!
8. 家长反馈一定得重视起来!这就像给我们的工作照镜子一样,让我们知道哪里做得好,哪里还需要改进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工作做得越来越好,大家说对不对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必须严格落实以上这些实施方案,才能真正确保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让孩子们吃得安心,家长们放心!。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托管、接送等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泛指“小饭桌”“托管中心”“接送班”等(以下简称“校外托管场所”)。
第三条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校外托管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
第四条实行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公示制度,由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进行公示。
第五条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重点检查以下事项:(一)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的身份信息;(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三)用水卫生安全情况;(四)公开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遵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加工制作及用餐场所食品安全要求可参照以下规范:(一)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经营地点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场所、卫生间等固定场所,供餐实行分餐制。
(二)应有卫生安全的水源,供水应能保证经营需要,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三)厨房应当有上下水,地面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有固定专用清洗水池,有通风排烟设施,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四)应具备与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消毒设施(消毒柜),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
(五)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设明显标志,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河北省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托管机构(小餐桌)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依据省政府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生托管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受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监护人委托,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赢利性服务机构。
第三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第四条学生托管机构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学生饮食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生托管机构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学生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备案、公示和指导监管工作。
第六条学生托管机构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地点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食品加工及用餐场所面积应与就餐学生数量相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等固定场所,供餐实行分餐制;(二)食品加工场所有上下水设施,至少有3个固定专用清洗水池,洗菜、洗肉、洗餐具的水池应有标识并且专用,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并设有学生洗手设施;(三)食品处理区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
5m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有通风排烟设施,窗户应有防蝇纱网;(四)有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的食品冷冻冷藏设备设施及食品留样专用冷藏设备及用具。
(五)食品加工设备,食品容器、工具和餐饮具等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六)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设施。
第七条学生托管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学生托管机构备案申请表》;(二)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开办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五)饮用水水质检测合格证明或自来水公司收费凭证及复印件;(六)厨房平面图;(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八)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九)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托管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托管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托管班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托管服务的机构,包括校外托管班、暑托班、寒托班等。
第三条托管班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托管班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食品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托管班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第三章食品安全采购与储存第八条托管班应建立食品安全采购制度,明确采购渠道、供应商选择、采购要求等。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审核,确保供应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托管班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托管班应合理储存食品,按照食品保存条件和要求进行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章食品安全加工与制作第十二条托管班应制定食品安全加工与制作规范,明确食品加工制作流程、操作要求等。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确保操作规范、卫生。
第十四条托管班应加强食品加工工具、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五条托管班应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原料和调料。
第五章食品安全供应与分发第十六条托管班应制定食品安全供应与分发规范,明确食品供应时间、供应范围等。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食品供应与分发过程,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八条托管班应定期对食品供应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托管班应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保留不少于48小时。
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校外配餐服务的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学校外配餐服务,包括校外食品配送与校外食品销售两个方面。
第三条中小学校外配餐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经营,注重安全卫生,实行食品安全管理,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中小学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校外配餐服务供应商,并签订明确的合同,确保餐品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基于卫生安全考虑,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内经营露天烧烤、炸鸡炸串等高油脂、高热能饮食生意。
第二章餐品安全与质量第六条中小学校外配餐服务供应商应确保餐品安全和质量,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和营养均衡。
第七条中小学校外配餐服务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加工、贮藏和运输,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
第八条中小学校外配餐服务供应商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和调料,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未经检验的食品原料、调料。
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九条中小学校外配餐服务供应商应配备专业厨师,并要求从事食品加工的人员持有相关的健康证明。
第十条中小学校外配餐服务供应商应定期进行菜品的营养研究和品质评估,确保提供的食品质量。
第三章校外食品配送与销售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外食品配送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配送,并使用服务专用车辆,车辆含有“校园食品配送专用车辆”字样标识。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外食品销售应该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内进行。
销售商应对食品进行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提供清晰、准确的食品信息。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外食品销售商应该配备符合规定的食品销售场所,严格遵循食品销售现场管理规范,加强营销管理,保证售后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制定校外配餐销售规则,包括食品摆放、营销促销、物流通道等方面,严格落实操作规程,被发现违规经营的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以下简称“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中小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小饭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校外固定场所为中小学生提供的餐饮服务活动。
“小饭桌”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扎实推进“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形成治理合力,全面提升“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广大学生的饮食安全。
二、切实强化“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小饭桌”食品安全负总责。
要切实加强对“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对“小饭桌”进行综合治理,促使“小饭桌”开办者诚信经营、学生家长参与监督,努力构建“小饭桌”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食安办负责“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将其列为当地治理“餐桌污染”年度工作的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辖区“小饭桌”报告登记的责任主体;各街道(镇)根据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组织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具体落实“小饭桌”报告登记的各项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协助开展学生参加校外“小饭桌”用餐情况的调查摸底和“小饭桌”食品安全评分评级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家长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其选择规范安全的“小饭桌”。
街道(镇)应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建设,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并对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落实“小饭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济政办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7日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指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校外固定场所,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看管、休息、就餐等有偿服务场所,以下简称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外托管场所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规范全市校外托管场所开办经营行为,明确开办者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打造“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化解校外托管场所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保障卫生、食品、治安、消防、住房等安全措施有效落实,为全市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二、明确责任(一)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校外托管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辖区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配合机制和信息通报公示制度,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简便、易行、实用的实施细则。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场所建档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校外托管场所动态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管理不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学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学校、校外配餐单位、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
第四条学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学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学校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外配餐单位的选择和监督。
第六条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资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的监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学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举报。
三、学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自查、食品采购、食品储存、食品加工、食品留样、食品运输、食品配送、食品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条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采购、食品加工、食品储存、食品运输、食品配送、食品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和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学校和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和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学校和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加强食品运输和配送管理,保证食品在运输和配送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和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废弃物处理制度,规范食品废弃物的处理。
校外托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校外托管机构学生的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外托管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校医、后勤主任、食堂负责人等。
2. 食堂负责人负责食堂的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食堂的食品安全、卫生、整洁。
3. 校医负责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定期对学生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及时上报。
4. 全体教职工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食堂食品安全管理1. 食堂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确保合法经营。
2. 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餐具消毒等环节。
3. 食堂应采购新鲜、合格的食品原料,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4. 食堂应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卫生、安全。
5. 食堂应定期对餐具、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保持食堂环境卫生。
6. 食堂应设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留样样品不少于100克,保存48小时以上。
7. 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四、学生食品安全教育1. 校医应定期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
2. 教师应关注学生的饮食情况,发现学生有食物中毒症状,应及时通知家长并上报校医。
3. 学校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全校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食堂负责人应定期对食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对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学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规范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总责。
2.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定期检查校外配餐企业的食品安全情况。
3. 家长委员会:对校外配餐企业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4. 校外配餐企业:负责配餐食品的质量安全,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加工、配送。
三、制度要求1. 严格选择配餐企业:学校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良好信誉的校外配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食品原料采购:校外配餐企业应采购新鲜、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并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账。
3. 加工操作:校外配餐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食品加工操作,确保食品卫生。
4. 食品配送:校外配餐企业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不受污染。
5. 食品留样:校外配餐企业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食品留样,保留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6. 食品安全自查:校外配餐企业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 食品安全培训:校外配餐企业应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8. 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校外配餐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学校。
四、监督检查1.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校外配餐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本制度要求。
2. 家长委员会应定期对校外配餐企业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反映。
3. 学校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校外配餐企业进行联合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良好的校外配餐企业,给予表扬和奖励。
校外托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校外托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外托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包括提供午餐、晚餐、课间餐以及住宿等服务。
第三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托管食品安全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力量,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责任第五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校外托管机构负责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上岗制度。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规范第九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采购查验、进货验收制度。
第十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储存、运输、处理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相关规定。
第四章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理第十三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四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托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21•【字号】黑食药监餐联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餐联发〔2013〕42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教育局,省航运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校外托餐机构管理,确保中小学校学生饮食安全,现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学生饮食安全中小学校周边的校外托餐机构是为中小学在校学生提供午餐的补充形式,由于校外托餐机构多数是以家庭小餐桌的形式出现,存在硬件设施简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管基础薄弱等问题。
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到校外托餐机构作为中小学生就餐的途经之一,对确保学生饮食安全的重要地位,充分认识到加强对校外托餐机构监管的重要性,把对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管与对学校食堂的监管一样重视起来,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制定有效措施,抓实抓好,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二、明确职责,相互配合,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密切配合,加强对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许可,规范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要推行餐饮服务许可公示制度,将本地区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校外托餐机构在当地媒体、网站予以公示。
校外配餐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生食品安全,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校外配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检查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第一,质量为本;3. 明确责任,严格监督;4. 依法行政,科学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外配餐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校外配餐食品安全检查制度;2. 组织开展校外配餐食品安全检查工作;3. 对校外配餐单位进行考核评价;4. 负责校外配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5. 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校外配餐食品安全情况。
第六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检查组,负责具体实施校外配餐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检查内容与标准第七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 供餐单位资质及信息公示;2. 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配送等环节;3.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4.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5.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6.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第八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检查标准:1. 供餐单位资质齐全,信息公示完整;2. 食品原料采购渠道合法,质量符合标准;3. 食品加工、储存、配送过程符合卫生要求;4.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5.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持证上岗;6.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到位,学生、家长知晓率100%。
第四章检查程序与方法第九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定期检查:1. 每学期初对校外配餐单位进行全面检查;2. 每学期末对校外配餐单位进行总结性检查。
第十一条不定期抽查:1. 根据实际情况,对校外配餐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2. 针对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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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
工作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以下简称“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中小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小饭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校外固定场所为中小学生提供的餐饮服务活动。
“小饭桌”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扎实推进“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形成治理合力,全面提升“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广大学生的饮食安全。
二、切实强化“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对“小饭桌”食品安全负总责。
要切实加强对“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对“小饭桌”进行综合治理,促使“小饭桌”开办者诚信经营、学生家长参与监督,努力构建“小饭桌”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食安办负责“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将其列
为当地治理“餐桌污染”年度工作的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辖区“小饭桌”报告登记的责任主体;各街道(镇)根据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组织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具体落实“小饭桌”报告登记的各项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协助开展学生参加校外“小饭桌”用餐情况的调查摸底和“小饭桌”食品安全评分评级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家长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其选择规范安全的“小饭桌”。
街道(镇)应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建设,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并对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落实“小饭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具体负责“小饭桌”的报告登记的相关工作,包括:登记建档、存在状态核查、食品安全情况了解、检查指导、评分评级等工作。
“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要在街道(镇)进
行报告登记,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积极配合指导,切实落实指导意见,做好食品安全自我管理工作。
三、切实做好“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一)报告登记。
“小饭桌”开办者在每学期开学15日前填写《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登记表》,向所在街道(镇)报告,由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进行登记。
(二)调查摸底。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填制《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情况调查表》,并于开学后15日内报送至所在街道(镇),同时报告所属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三)食品安全指导。
街道(镇)组织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按照学校报送的《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情况调查表》及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辖区内“小饭桌”情况,每学期对“小饭桌”食品安全进行指导,与“小饭桌”开办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督促“小饭桌”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督促未主动登记的“小饭桌”进行报告登记。
(四)评分评级。
各街道(镇)组织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在收到《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情况调查表》或发
现辖区“小饭桌”45日内,完成辖区内“小饭桌”的评分评级工作。
填制《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食品安全动态等级评定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小饭桌”,一份归档保存,一份与《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登记表》复印件一并报所在市场监督管理所。
并将评分评级结果填写于《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食品安全动态等级评定结果汇总表》分别报所在街道(镇)食安办、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所。
“小饭桌”食品安全情况发生较大改变的,街道(镇)可酌情组织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对该“小饭桌”重新进行评分评级,并及时将评定结果报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小饭桌”的评分评级结果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加大评分评级较低“小饭桌”的监督检查力度。
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予以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小饭桌”依法处置。
(五)信息公开及处置。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辖区内“小饭桌”食品安全评分评级结果于每学期结束前15日内通报各中小学校,督促中小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前将相关名单提供给家长,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供学生及家长选择(同一家“小饭桌”一个评分周期内多次进行评分评级的,公示的评分评级结果以最后一次评定结果为准)。
具备条件的,可利用网络、微信、QQ、短信、手机软件等途径进行公示。
对于不按时履行报告登记、拒绝评分评级和检查指导、食品安全隐患较大的“小饭桌”,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采取集中曝光、联合整治等方式予以综合治理,切实保障广大学生的饮食安全。
四、积极推进“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模式的创新
鼓励“小饭桌”开办者与有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签订供餐协议。
鼓励“小饭桌”采取网络厨房等形式积极实施“明厨亮灶”,将餐饮操作过程向学生、家长展示;鼓励设备经营商等有关单位针对“小饭桌”“明厨亮灶”建设工作,定制设施设备、手机软件等,便于学生、家长监督。
鼓励社区居民和广大师生、家长通过建立QQ群、微信群等形式,共同关注和参与“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合力共建食品放心工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其他要求
“小饭桌”报告登记相关的各类表格、文书、评分评级标准等配套附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适
时予以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