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调整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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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大学生补贴政策汇总

在沪大学生补贴政策汇总

大学生在沪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汇总1、毕业生就业补贴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初次就业补贴内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费的50%,累计补贴不超过24个月【沪人社规2021年第28号】2、见习学员和带教补贴A.见习生活补贴补贴对象:①年龄在16至35周岁的本市户籍未就业人员;②参加见习计划的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学生原则上应在毕业前完成见习);③本市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毕业生补贴内容:见习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沪人社规〔2021〕29号】B.见习带教费补贴对象:经批准的就业见习基地或创业见习基地(用人单位)补贴内容①:见习带教费补贴标准①:每带教1名学员每月的见习带教费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内容②:见习一次性带教费补贴标准②:A.用人单位与见习学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按实际留用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B.经创业见习基地跟踪帮扶,见习学员在见习结束后1年内实现创业并带动1人以上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成功创业人数给予基地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沪人社规〔2021〕29号】3、对学生创业的补贴A.社保费补贴补贴对象: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补贴内容:社保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沪人社规〔2023〕1号】B.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补贴对象:进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的组织补贴内容:场地费补贴补贴标准: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以创业团队入孵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工位费为限【沪人社规〔2023〕1号】补贴对象:在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依托平台实现网络创业补贴内容: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每吸纳及稳定就业1人每年最高可补贴3000元【沪人社规〔2021〕28号】C.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满1年补贴内容: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8000元【沪人社规〔2023〕1号】D.鼓励创业专项补贴补贴对象:参加上海创业计划大赛、创业新秀评选等活动的创业团队补贴标准:①对获得市级优胜的创业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启动金;②对获得国家级优胜的创业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启动金;【沪人社规〔2023〕1号】E.创业贷款扶持扶持标准:①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金额为个人50万元、组织300万元;②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金额为20万元,在获得贷款一年内成功创办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含提前还款),可按规定给予贴息【沪人社规〔2021〕28号】4、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补贴对象: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等补贴内容: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证书不同等级,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1000元/人。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4.11.09•【字号】沪劳关发[94]65号•【施行日期】199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经市政府原则同意)(1994年11月9日沪劳关发(94)65号)为确保本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配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企业发展“三产”1.凡企业为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而兴办的“三产”,税收优惠政策按沪企财二(94)36号文规定执行。

开办时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超过50%,经市劳动局认定为劳服企业,享受所得税二免二减半优惠。

属集体性质的,在减免所得税同时,按减免额免缴“两金”。

减免期满,当年新吸纳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达20%的,可享受所得税减半二年优惠;当年新吸纳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超过50%,可继续享受劳服企业税收减免优惠。

2.企业与区、县劳动部门联办,以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为主的生产自救企业或项目,如缺乏启动资金,可在银行同意贷款的前提下,经劳动部门批准,用待业保险基金予以适当贴息。

二、鼓励下岗待工人员走出企业自谋职业下岗待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其原单位及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

工商行政部门凭单位待工证明,给予优先审办登记。

其劳动关系和待工生活补贴保留二年。

凡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与企业办理脱钩手续,企业应按下列标准给予经济扶持。

(1)一次性给予二年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待工生活补贴。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沪残联〔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沪残联〔2014〕96号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残疾人参加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或核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核定的培训项目),完成全部培训计划,按规定考试合格,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参加有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2次,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三)申请审批1.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的培训项目,可直接向承办核定的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报名,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并按规定考试合格后,培训费用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直接与培训机构结算。

2.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培训项目,须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并按规定考试合格后,培训费用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与培训机构结算。

3.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其它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须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在享受了相关部门培训费补贴的基础上,不足部分可向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报《上海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本市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本市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本市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02•【字号】沪府办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本市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团市委《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本市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日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本市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青年是最具创造力的就业创业群体,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中坚力量。

为着力提升青年人力资源的供给质量,促进青年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从而为本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提供重要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本市青年就业创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本市青年就业结构性矛盾得到有效缓解,青年劳动者就业创业环境明显改善,青年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体系进一步健全,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保持在96%以上;青年就业观念进一步转变,创业活动率进一步提升,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青年都能实现就业创业或参与到就业创业准备活动中;青年劳动者技能素质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中的青年占比达到40%以上。

二、主要举措(一)培养青年就业创业观念1.深化学校教育教学体制改革。

推动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加强师资配备,将学生的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整个人才培养体系,更好适应于教育综合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沪府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6〕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制定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落实《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和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把促进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切实加强促进就业工作。

(一)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本市“十一五”规划,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确定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坚持以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推进以高技能人才为主体的职业培训,全面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优化微小型企业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助机制;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在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实现相对充分的就业。

(三)完善以政府责任为主的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将新增就业岗位情况、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强化就业服务情况、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情况、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情况、国有企业减员控制情况、地区失业人数控制情况继续列入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切实落实政府促进就业的第一责任。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助长消费、助力就业”的若干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助长消费、助力就业”的若干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助长消费、助力就业”的若干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8•【字号】嘉府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助长消费、助力就业”的若干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嘉府规〔2022〕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助企纾困、助长消费、助力就业”的若干产业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2022年5月28日关于“助企纾困、助长消费、助力就业”的若干产业扶持政策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总体要求,为深化落实国务院和本市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稳住市场主体、提振消费活力、促进稳岗就业,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产业扶持政策。

1.对疫情期间企业提供的应急合同予以补贴。

建立长三角产业链和供应链互保机制,共同保供强链。

疫情期间经政府部门紧急协调,对供应商企业开展应急援助,确保产业链和供应链运行稳定,对提供应急支持的区内企业以发生的业务合同金额的1%-5%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委)2.对疫情期间企业的物流费用和防疫费用予以补贴。

疫情期间进行闭环生产经营的区内工业和商贸类企业,对其今年3-5月间发生的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物流费用超出正常水平的额外支出按1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区内复工复产复市企业疫情防控支出,按照企业实际到岗人数规模和实际支出给予分档定额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3.开辟融资绿色通道并予以贴息。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区产融平台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或展期还款困难的贷款,并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保局《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保局《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保局《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静府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保局《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二○一○年三月十一日静府发[2010]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人保局《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就业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的情况下,静安区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有效落实市、区政府有关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稳定和扩大就业。

现结合实际,制定《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具体内容如下:一、针对经市认定的静安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全市统一标准):上海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人员。

具体是:(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4)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5)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6)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7)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第1条社区公益岗位。

对通过社区公益服务社安置的,给予每人每月18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通过“静安就业项目”安置,且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季节性补贴、静安户籍补贴。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3.10•【字号】沪委宣[2003]79号•【施行日期】200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宣传提纲》的通知(沪委宣(2003)79号)本市各区县委办党委宣传部(处)、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要新闻单位:2002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全面分析了当前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市委、市政府日前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明确再就业工作目标和责任、完善落实就业促进和扶持政策、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强化就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劳动力的宏观调控等六大方面对推进本市就业促进工作做了具体部署。

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对促进本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当前突出的就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就业促进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宣传工作。

就业是民生之本。

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力体现,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各新闻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通知》精神,运用多种宣传手段,采取各种宣传方法,把有关政策原原本本地告诉广大群众。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2.29•【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创造就业条件,促进劳动者就业,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劳动者就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与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行城乡一体的促进就业政策,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控制失业率。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将促进劳动者就业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制定产业政策和编制城市规划时统筹考虑的重要因素。

市人民政府通过发展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非正规就业、自谋职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增加就业途径。

市人民政府通过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工资指导价位、调整社会保险政策和建立保证工资发放,预防、解决欠薪的机制等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涉及政府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就业的影响进行评估审核。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促进就业的政府投入。

政府投入包括:(一)国家有关促进就业的税费减免;(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促进就业的财政性经费投入;(三)由政府负责筹集的公共基金对促进就业的相关投入;(四)国有资产收益中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五)政府的其他投入。

2023年最新的上海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2023年最新的上海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2023年最新的上海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一、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二、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其中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

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领取条件1.被用人单位(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招收录用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不跨区就业)及被外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收录用的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上大龄失业人员,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上班乘坐市区车6站以上、郊区车5站以上或市、郊区车换乘5站以上的,可享受此补贴;2.享受就业补贴的人员若工资性收入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的,不再给予补贴。

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和本人农行储蓄卡复印件;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看原件);3.用人单位出具的乘车路线证明和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用人单位联系方式。

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领取流程就业补贴按照先就业、后补贴的原则,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从就业的当月起(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为准),本人携带上述材料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就业补贴。

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领取事项1.凡逾期提出申请的,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补发申请当月之前的就业补贴,但补发就业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2.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申请此补贴,按2023年7月25日市职介中心《关于防止冒领跨区就业补贴的通知》执行;3.编造虚假材料,冒领、骗取就业补贴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沪人社就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2】3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现就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3000元;属于协保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500元;属于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征地人员并缴纳城镇“五险”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3000元。

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吸纳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的本市实际用工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

三、适当提高本市农村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非农就业的就业补贴标准,市级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各区县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配套补贴作相应调整。

四、适当提高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就业补贴标准,市级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各区县根据有关规定对配套补贴作相应调整。

五、适当提高本市青年职业见习补贴标准,补贴标准调整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本次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按照原渠道解决。

七、本次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3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沪劳保就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精神,结合落实《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的要求,为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就业矛盾,现就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鼓励扶持自谋职业(一)本意见所称的自谋职业是指劳动者以灵活自雇的方式实现就业的一种就业形式。

(二)本市失业人员中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性和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性(以下简称“大龄失业人员”)是本意见重点鼓励扶持的对象。

(三)对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所缴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

(四)对大龄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者不足两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自谋职业的,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标准按月给予就业岗位补贴,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五)自谋职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领取职业培训个人账户卡,参加有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六)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实现自谋职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可凭有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可自登记备案当月起申请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二、关于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一)本意见所称的自主创业是指劳动者以个人或者家庭成员共同劳动的方式,通过从事微型的非企业的商事行为,为社区居民及家庭提供直接服务的一种创业活动(以下简称“微型自主创业”)。

上海高校生就业生活补贴政策

上海高校生就业生活补贴政策

上海高校生就业生活补贴政策
上海高校生就业生活补贴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业补贴:2020届毕业生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落实就业岗位的,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

2、创业补贴: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创业补贴、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

3、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个月以上(含3个月)见习,可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见习补贴。

4、住房保障: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人才公寓等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

5、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保补贴。

6、其他补贴:包括技能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户籍迁移补贴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政策的具体标准和申请条件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细节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沪民福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了扶持和促进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下文所称“养老机构”均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引导养老机构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提升服务水平,现就本市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通知如下:一、奖补目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精神,通过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支持养老机构大力发展,破解有关瓶颈问题,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高为老年人服务水平。

二、奖补原则突出重点。

重点针对当前困扰养老机构发展的医疗服务资源少、服务人员技能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等突出问题,进行补贴支持。

体现导向。

支持养老机构创新运作方式,开展医养结合,注重技能提升,走规模经营、品牌发展的道路,引领提升机构养老整体质量。

三、奖补范围纳入享受“以奖代补”扶持范围的,为本市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规定,经市或区县民政局许可设立、社团局登记,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符合《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

四、奖补条件申请扶持资金的养老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依法登记并且正式执业满6个月;二是市、区县社团管理部门年度验审合格;三是年度综合考评合格以上;四是当年无安全责任事故;五是当年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新闻;六是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问题。

五、奖补项目与标准(一)内设医疗机构奖养老机构已开设内设医疗机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投入正常使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由财政资金投入开设的内设医疗机构不予奖励,下同)。

2023年最新的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2023年最新的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2023年最新的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上海有没有就业困难补助2023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哪些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呢下列便是2023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可供参考: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迫切,但是因为自身条件难以就业的;2.失业6个月以上的;3.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4.零就业家庭成员;5.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6.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7.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8.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切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9.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10.不符合以上条件,但是愿意到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邮政快递、养护服务等政府认定的特定行业相关用人单位以及涉农单位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的上海市户籍劳动力,也可申请认定特定就业困难人员。

2023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期限2023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包括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两类。

其标准为:(一)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1.岗位补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2.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门的50%。

按照上海市2023年的标准来算的话,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岗位补贴13140元/年+社会保险费补贴6628元/年=19768元/年。

3.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3年。

(二)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期限1.社会保险费补贴:按照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保费的50%。

按照上海市2023年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费补贴应该是8851元/年。

2.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期限:最长3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修订后的《金山区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修订后的《金山区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修订后的《金山区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修订后的《金山区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经第5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修订后的《金山区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5月16日金山区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版)为全面开展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2012-2014年),进一步落实《金山区关于开展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原则,鼓励扶持自主创业,并以创业带动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具体内容(一)初创期场地房租补贴1.申请条件:⑴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毕业后两年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在本区注册登记(认定)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组织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2013年8月1日起,对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吸纳本市户籍劳动力不少于6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⑵对于具有本区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区注册经营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租用土地、大棚设施开展创业活动,吸纳本区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须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下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申请租用土地、大棚设施补贴。

2.补贴标准:符合⑴类情形对象: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从业人员人均租金及从业人员中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确定,年度人均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并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重点帮助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各有关主管部门与区县政府正在共同开发一批万人就业项目。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万人就业项目的性质与特点(一)性质万人就业项目,是指政府出资购买、政府特许经营或收费以及无偿使用公共资源开展服务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

(二)特点:1、具有就业容量大,能够创造大量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组织;2、适合社会管理的长效需求,符合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长期需要,具有可持续性发展的特征;3、符合就业困难群体的需要,以安置本市失业、下岗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要任务,根据区域差别、岗位差别和工作强度大小等确定从业人员收入,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落实其基本社会保险;4、适应劳动者就业心理和愿望,逐步推进劳动组织的规范化、社会化,同时为其提供技能提升的机会与就业服务的支持。

二、万人就业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拟订万人就业项目方案,并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制定项目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应明确项目技能标准以及项目创造的岗位总量。

区、县政府负责万人就业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街道、乡镇负责万人就业项目的具体实施。

市政府成立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办公室,对有关主管部门和区县的促进就业包括落实万人就业项目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万人就业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拨付方式(一)资金来源1、政府财政出资。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闵府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9]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沪府办发[2009]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为目标,汇聚各方力量,综合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形成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氛围,推动闵行区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城市经济活力。

二、工作目标通过帮助我区劳动者成功创业,并有效带动本区劳动力就业,使本区的创业活动进一步活跃,初步建立起本区鼓励支持创业的长效机制。

完成以下具体指标(2009-2011年):1、扶持创业1800家,带动就业9000人;2、建成20家青年创业见习基地;3、建成5家创新创业园区;4、完成创业培训900人。

三、工作重点1、重点鼓励和支持青年及大学生等群体自主创业;2、重点扶持和发展创立在18个月以内(以下简称“初创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创业组织”)。

上海应届生补贴政策

上海应届生补贴政策

上海应届生补贴政策
上海应届生补贴政策是为了支持应届毕业生就业发展而制定的政策。

根据上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应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正式就业后,可以享受一定的就业补贴。

首先,根据政策,上海本市户籍的应届生在毕业后正式就业,可以获得每月
500元的就业补贴,连续发放12个月。

对于非本市户籍的应届生,他们可以获得
每月300元的就业补贴,连续发放12个月。

这项补贴政策的目的是为了缓解毕业
生刚刚就业时的经济压力,促进他们更好地适应职场环境。

其次,上海还推出了针对研究生的更高补贴标准。

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在正式就
业后,可以获得每月800元的就业补贴,连续发放12个月。

这一举措旨在鼓励更
多研究生毕业生留在上海,为上海的科研和创新发展做出贡献。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补贴的应届生还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必须是正式就业,并
签订劳动合同;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补贴申领的同时,不能享受其他应届生就
业创业相关的政策补贴。

上海应届生补贴政策的实施,为毕业生顺利就业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这不
仅有助于减轻他们在就业初期的经济负担,还促进了上海市人才培养和引进的工作。

通过这项政策,上海希望吸引更多优秀的应届生毕业生留在上海,参与到上海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劳动保障局《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劳动保障局《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劳动保障局《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劳动保障局《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劳动保障局《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当前,全球金融危机逐步波及实体经济,静安区也面临较为严峻的就业形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上海市委市政府一系列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推进“四个确保”的8项举措,特制定《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具体内容如下:一、加强以政府为主导的稳定和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第1条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与区就业促进中心、街道,依托区工商联、区企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整合就业岗位资源,互通招聘信息,形成岗位开发联动机制。

第2条区财政出资的项目、兴办的各类事业所形成的就业岗位,在基本符合招录用条件时,向本区的各类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倾斜,录用比例应在50%以上。

第3条区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防火监督、质监等部门,对静安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青年创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小企业的申办、年检,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提供便捷服务。

第4条建立静安区失业预警预报工作机制(见附件1)。

以区就业促进中心劳动力资源管理平台、劳动监察网格为基础,通过各职能部门和街道与企业、楼宇、园区的联系渠道,形成全区失业预警预报机制。

建立就业统计月报制度,及时准确上报企业动向及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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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当提高本市青年职业见习补贴标准,补贴标准调整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本次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按照原渠道解决。
七、本次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3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吸纳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的本市实际用工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
三、适当提高本市农村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非农就业的就业补贴标准,市级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各区县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配套补贴作相应调整。
四、适当提高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就业补贴标准,市级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各区县根据有关规定对配套补贴作相应调整。
上海市调整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பைடு நூலகம்等调整有关就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人社就发(2012)36号
关于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现就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3000元;属于协保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500元;属于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征地人员并缴纳城镇“五险”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3000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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