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采购主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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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主协议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无锡市新吴区鸿山镇建鸿路32号

甲方: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共谋发展的经营理念,经过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之间的采购业务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与采购合同之关系

本协议规定了甲乙双方之间采购业务的基本事项,适用于双方签订的每一份采购合同或订单(以下统称为“采购合同”)。双方应遵守并诚实履行本协议和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或者有与本协议的约定相矛盾的,以采购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采购合同的成立

甲方以传真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发送采购合同。乙方应在收到采购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并回传或者提出书面异议,乙方逾期未回传或者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不接受订单,采购合同不成立。

第三条采购合同成立

甲方对交货日期、交货数量等内容进行变更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即时调整,并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乙方逾期答复或逾期未答复视为接受甲方的变更要求;

第四条备料

为保证如期交货,甲方以邮件形式将预测用量通知乙方,乙方需根据甲方预测提前进行备货,保证按期交货,如果甲方提供预测数据,而乙方未按其执行导致延期交货,按照本协议第

九条处罚。对于甲方要求备货的产品,在产品更新前有义务将此产品消化完。

第五条产品的所有权

双方约定,自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后,合同标的所有权即转移至甲方所有,若该产品仍留在乙方,则视为甲方将该产品出借给乙方,乙方有义务无偿妥善保管,同时,甲方有权随时收回。

第六条交货期

乙方应严格遵守采购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期备货,按照甲方提货通知交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15天以上交货的,甲方有权拒收。

乙方未按规定的交货期、数量、质量交货的,甲方有权随时取消订单,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若同时造成甲方客户索赔、客户取消订单或产生额外工时或者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此批订单总额的20%。

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交货的,延迟7天以上的,每天按照延期交货部分货值总值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违约金按照《质量保证协议书》处理。乙方未按规定的交货期、数量、质量和交货方式交货,累计达3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乙方如不能按提货通知约定交货期交货,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如乙方无能力或无意愿继续提供产品,应提前6个月书面加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如未按约定时间通知提前通知,造成甲方损失,必须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对于要停产的物料,乙方必须提前6个月以上通知甲方,并且提供替代的物料信息供甲方做产品的验证,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交货、收货

乙方自行负责发货、运输、卸货至甲方指定仓库,并负责被甲方退货产品的装卸、运输,并承担过程风险。乙方送货时应做到包装完整、标识明确、规格统一,并提供出厂检验单、甲方订单副本和送货单(送货单应注明物料编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及生产厂的合格证);送货单或实际货物的名称与甲方订单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收。产品需要进行到货检查的。以甲方对产品检验合格时视为乙方完成交付。

乙方所提供产品被甲方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甲方有权退货并按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

议书》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和处罚。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须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协商处理,逾期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自行处理,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价格

甲乙双方应综合考虑产品的规格、数量、交货期、付款方式、质量、材料价格、劳务费、运费、市场动态以及适当的管理经费以及利润等,协商决定交货的价格。

在决定产品的交货价格时,无论是继续订货还是新产品的订货,乙方均应向甲方提交报价单。

同等条件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最优惠的产品价格,如甲方发现乙方价格明显高于业内价格或者乙方向他方提供的价格优于向甲方发的报价,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解除与乙方的协议)。乙方由于不可抗拒因素上调价格,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须获得甲方认同,并保证在甲方认同前正常供货,否则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对于【】等受原材料与市场行情波动影响大的产品,在价格波动幅度超出10%时,由提出方提出价格异议后双方7日内协商做出新的价格。

第九条结算条件

甲方以实际验收数量向乙方结算。乙方应在每月【】号就上月交货情况与甲方进行对账,按双方确认的对账金额开具发票,并将发票在每月30号前交给甲方指定人员;乙方未提供发票或将发票交给非甲方指定人员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甲方自乙方发票入账后90天内支付相关货款,若甲方逾期超过5天,甲方应承担乙方应付款项每天1‰的滞纳金,付款方式为电汇或者承兑汇票(付承兑汇票不超过总贷款的50%)。(付款方式有:电汇、支票,承兑汇票)甲方财务人员付款前,双方必须进行月度对账,按双方确认的结果和乙方所提供的发票,甲方财务人员核对发票后,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对到期未付货款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公司财务人员结算日为每月25号,既上月26号到本月25号为一个财务月度。

每月26号,乙方必须主动提供上月对账单(既上月26号到本月25号),对账作业时间为28日~次月10日,甲方将以实际入库核对乙方对账单,对账单格式参照下表:

甲方财务将在90天内对上月应付货款完成付款,举例说明:

乙方与甲方为月结90天账期,乙方在四月份交了两批货并经验收合格,交货验收日期分别为4月10日和4月26日,乙方应在4月28日~5月10日间向甲方发送对账单并完成付款,5月20日前将发票送交甲方,甲方根据月结90天账期将在8月30号前完成付款,如果乙方地点较远,实际交货验收日期在28号或后,此笔货款将顺延至下月与甲方对账。

如果乙方是月结60天的话,4月份交易货款将在7月30号前完成付款,以此类推。

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账或寄送发票,付款将自动顺延。

如乙方开票信息发生变更,请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方便甲方财务人员进行调整,否则造成的对账或付款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知识产权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不得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如果第三人指控侵权,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如由甲方应诉,乙方应预先支付甲方参加诉讼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以及鉴定费等);甲方胜诉且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甲方向乙方返还败诉方所承担的金额。

双方共同完成的发明、创意、外观设计的创作、著作物、集成电路的创作等,以及乙方基于甲方提供的采购技术规范或技术资料等形成的技术信息,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按照甲方的或双方约定的采购技术规范为自己或第三人制造或销售产品。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发生纠纷,由双方协议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裁决。

第十二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名、签章后生效。

经双方确认的订单、报价单、合同等往来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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