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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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相关的法律问题
有客户问及台湾自然人能否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
问题,回复客户时顺便研究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法条依据,
汇总成备忘录一篇。
一、外国人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外国人是GP,合伙企业又是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可能属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
管理企业(见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定义)。
QFLP 是指GP为外资,LP 为内资,即FIE GP 基金(外
资GP也可能是以FIE 作为GP的形式实现,而不是直接由外
方作为GP。国际私募股权投资(PE)机构在设计其境内人民币基金架构时通常是采用FIE GP 基金的形式)。
上海曾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
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0〕17 号)、《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
条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
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
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
原有属性。”即:尽管GP是外商投资企业,FIE GP 基金将
被视为一个没有外资成分的纯国内基金,享受“国民待遇”,或者说,如果QFLP试点PE 基金的LP 由国内出资人构成,
在不考虑外资GP美元结汇出资成分的情况下,QFLP试点PE
基金可以被界定为内资人民币基金,项目投资范围不受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
如果属于QFLP 的话,在上海注册需要按照《关于本市
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受上海
市金融办监管,(1)外方股东/ 合伙人、注册资本、高管资
历等都需要符合特定条件,门槛较高;(2)遵守外资企业
管理规定,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
问题的复函》(“发改委复函”),国家发改委在该复函中,
针对上海发改委对黑石人民币基金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目录》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发改委复函澄清,黑石人民
币基金和类似架构的人民币基金(即FIE GP 基金),应按
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项目投资适用《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目录》。
如果合伙企业不是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只是一般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外国人投资
设立该合伙企业须符合《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
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即可,外国人可以做GP。
二、外国人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同上,如果合伙企业不是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只是一般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外国
人投资设立该合伙企业须符合《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
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即可,外国人可以做LP。
Q :如果该合伙企业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多数情况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国人能否成为LP?(换种问法:外国人能否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A :外国人(如台湾人)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LP 不同于QFLP,即不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符合《外国企业
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即可。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需要就管理人的股权结构发表意见,核查管理人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
外股东,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
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即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外资股东比例不超过49%。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
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为外资控股或合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没有对私募基金
管理人的股东作出限制性规定,其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
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
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
资者发行私募基金。”故,现行法规没有禁止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人为外资控股或合资。
Q :如果该合伙企业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有限合伙
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外国人成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产品的LP 对产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是否有影响?
A :基金产品备案需要提交投资者明细,但并未限制投
资者不得为外籍身份。基金产品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外国
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企业的LP,根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2 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
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即外商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外资控股,也可以是
中外合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该有限
合伙企业不属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
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
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