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相关的法律问题
国务院颁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
国务院颁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1日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颁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办法》”),该《办法》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是在其框架内针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特别管理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的条件、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以及入伙、退伙、解散、清算等事项,仍应遵守《合伙企业法》。
根据该《办法》,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除了新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外,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还可以通过入伙或者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将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考虑到合伙企业的特点,为了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办法》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只需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而不需要经过一般外商投资必经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程序。
但是,为了便于企业登记机关判断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否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办法》规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包括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并且,《办法》明确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办法》并未对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如创业投资企业、私募基金等)做出具体规定。
但是,《办法》在该方面亦留有一定的弹性,明确如果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67号)及答记者问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67号)及答记者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7号《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第三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_以美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考察为主_(精)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以美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考察为主朱慈蕴’依天娇*. 我国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已经对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有限责任合伙之利与弊何在,这一制度适用的行业是否有一定局限性,对传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责任之连带性如何限制,如何实现合伙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乃至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等问题,都是需要认真探讨的。
本文希望能对这些作一些基本探讨。
一、有限资任合伙制度的演进及我国对该制度的讨论 (一有限资任合伙制度的演进 1991年美国得克萨斯州通过了第一个有限责任合伙法,该法产生的背景是20 世纪80年代末美国的储蓄与信贷协会危机所引发的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组织的巨额侵权诉讼,目的是保护普通合伙中那些没有违法行为却需要对其他合伙人的疏忽承担个人责任的合伙人。
1995年初,共有24个州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法。
〔’〕到1999年为止,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通过了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法律。
但是各州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和具体程序设计上有所差异。
朱慈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侬天娇.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生。
(x〕Ro玩rtW.H朋lilton,“R邝isteredLimitedu曲ilityPartnerships:P~ntattheBIlth(Nearly”.66U. co切.LREV.1伪5(1995,p.1(X石. 68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在有限责任合伙产生的初期阶段,美国各州在立法态度比较谨慎,只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范围或者特定事项下,允许合伙人之间可以不适用普通合伙中的连带责任。
如只适用于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和医师在内的少数职业组织,主要对其他合伙人、雇员或合伙代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的或读职的行为等导致的侵权责任,而且上述不当行为不处于该合伙人的直接控制或者监督之下。
但违约导致的责任和合伙的日常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合伙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1月25日以国务院第567号令公布,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管理办法》顺利实施,切实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监督管理,服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管理办法》是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之后我国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规。
《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继续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收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我国陆续通过立法,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方式来华直接投资,有效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管理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我国在对外开放新的形势下,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的方式,是我国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将有助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利用外资方式,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合伙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之一。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税要 求, 免因未按 规定履行 代扣代缴 义务而带来的潜在风险。 避
③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 缴 费部 分, 计人 个 人 账 户时, 在 应视为 个人 一个 月的工 资、 金( 与正常 工资 、 薪 不 薪金 合 并) 扣除任 何费 用, , 不 按照“ 工资 、 薪金 所 得” 项目计 算当期应纳 个 人所 得 税款 , 并由企 业 在缴 费 时
业 缴 费 ”是 个 人 因任 职 或 受 雇 而 取 得 的所 得 ,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 相关企 业应采取的应对措 施 ) 属 已设 立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的企 业 , 当 了解 掌 握 6 4 文 所 规 定 应 9号 应 税收入 。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正 确 处 理 办 法 、 扣 代 缴 时 间, 该 为 企 业 的 每 代 应 对 企 业 按 季 度 、 年 或 年 度 缴 纳 企 业 缴 费 的 , 计 税 时 不 半 在 位 员 工 建 立 准 确、 料 充 足 的 档 案 以 满 足 其 需 要 时 应 对 相 应 的退 资 得还 原至所 属月份, 均作为 一个 月的工 资、 薪金 , 不扣除任 何费 用, 按 照适 用税 率 计 算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向主 得税 前 扣除, 业 缴费 部 分应 缴纳 个 人所 得 税的原则, 企 同时提 出 缴 纳税 款 的年 金企 业 缴 费 额的差 额 证 明, 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经主管 税务 机 关核实后 , 以退 税。 予 了个 人 所 得 税 具 体 处 理 办 法 。 需要 注意 的是 , 该个 人 所得 税的退 税政 策不具 有追 溯性, 在
部 分 依 法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企 业未扣缴 企业缴 费部分 个人所 得税 的如何计 算税款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为鼓励外商投资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第一次明确了外商合伙企业的注册管理和运营规则,以推进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
该法规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进行了定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以外国投资者或境外企业为出资人,由两个以上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身份,出资人不承担公司债务,但对公司债务的偿还有限于出资额。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可以选择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或普通合伙企业,但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而且对于特定行业如金融、保险、证券等必须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认可。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注册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规进行,申请人必须前往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申请人必须提供公司经营范围、出资比例、股东名单、财务报表等必要的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注册资本,缴纳相关费用,经过审批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而且必须严格遵守注册协议和合同,不得从事禁止或限制的任务和活动。
此外,注册企业还必须遵守税法、劳动法和环保法等相关法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成员可以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其出资额、收益份额、或分配方式等事项。
合伙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投资收益分配原则必须在合伙协议上明确规定。
合伙人都应该尽职尽责,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总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为外国投资者落户中国创造了一个合理的机制。
该制度降低了外商投资进入中国市场的难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开展有助于促进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对外开放的步伐。
外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导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和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升,外资合伙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外资合伙企业的管理,保护外资合伙人的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外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外资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与设立、经营管理、退出机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将对《外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解读。
一、外资合伙企业的定义和组织形式《外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外资合伙企业的定义和组织形式。
外资合伙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者和其他合伙人依法组成的以经营利润为目的的合作组织,外商投资者以实缴出资方式参与企业经营,并共享经营利润、承担经营风险。
外资合伙企业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制度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合伙形式。
有限合伙制度下,外商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下,外商投资者可以选择承担有限责任或者不限制责任。
二、外资合伙企业的注册与设立根据《外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外资合伙企业的注册与设立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外资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提交合伙协议、外商投资者的身份证件、企业住所证明等文件,并按照规定缴纳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必须由外商投资者实缴,不得以物质或者无形资产的形式进行。
外资合伙企业的设立还需要经过外商投资审批机关的审批,并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进行备案。
三、外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外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了外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
外资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由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协议中可以规定投资者的权益、盈亏分配、承担责任等事项。
外资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并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外资合伙企业应当及时、真实地编制和提交年度报告、财务报告等相关报告。
四、外资合伙企业的退出机制外资合伙企业的退出机制也是《外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关注的重点。
外资合伙企业的退出可以通过转让合伙份额、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
转让合伙份额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并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
合伙外资企业法
合伙外资企业法介绍近年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在中国投资并设立企业。
在这个过程中,外国企业需要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等。
合伙外资企业法则是指设立在中国的外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形式的法律法规。
合伙企业形式在中国,合伙企业是一种相对较为灵活的企业形式,既能够享受企业的盈利,又能够减少企业的税费支出。
因此,在某些行业中,外国企业选择采用合伙企业形式是比较常见的选择。
合伙企业形式的主要特点包括:•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并共同承担企业债务风险•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灵活性较高•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收益都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外资企业法的适用范围对于外国企业,想要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合伙外资企业法适用于以下情况:•外国投资者想要在中国设立以外资为主的合伙企业,且其比例超过50%•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形式的境外投资者成立的非公司型企业,符合合伙制定的要求,且希望采用合伙企业形式合伙外资企业的注册流程1.先进行名称预先核准,获取企业名称的确认书;2.外商投资者您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报送企业设立申请;3.企业设立申请获得受理后,经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批准证书;4.拿到批准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5.上报税务机关备案,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6.向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行业许可证等特殊证书,如有需要。
合伙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合伙外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所得税率为25%,其中:•分摊利润的,实际与税务机关备案的出资比例相同;•合伙企业所得适用比例的,比例由企业合伙协议确定,应当与税务机关备案的出资比例相同。
合伙外资企业还可以享受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印度合伙人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印度,作为世界上人口第二多的国家,其法律体系在商业领域尤为复杂。
在印度的商业环境中,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风险。
本文旨在分析印度合伙人中的法律规定,包括合伙人的资格、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二、合伙人的资格1. 合伙人资格在印度,合伙人的资格受《印度合伙法》(Partnership Act, 1932)的规定。
根据该法,以下人员可以成为合伙人:(1)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法人;(3)其他合伙企业。
2. 限制性规定(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2)国家公务员不得成为合伙人;(3)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不得成为合伙人。
三、合伙协议1. 合伙协议的定义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之间关于合伙企业的组织、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协议。
2. 合伙协议的内容(1)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2)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3)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4)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6)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和程序;(7)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3. 合伙协议的效力(1)合伙协议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2)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3)合伙协议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但第三人知道合伙协议内容除外。
四、合伙企业的责任1. 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在印度,合伙企业采用无限责任形式。
这意味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1)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由合伙企业的资产清偿;(2)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五、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 合伙人的权利(1)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2)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文件;(3)要求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4)根据合伙协议,享有利润分配权;(5)要求退伙。
2. 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出资;(2)遵守合伙协议的规定;(3)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4)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5)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根据2013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3〕51号)暂时停止实施第十三条。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第三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国合伙企业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其中不乏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具有灵活的运作机制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然而,外国合伙企业在我国运营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问题,尤其是在适用法律方面。
本文旨在探讨外国合伙企业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外国合伙企业概述1. 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形式。
2. 外国合伙企业的特点(1)投资主体多元化:外国合伙企业通常由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
(2)市场竞争力强:外国合伙企业凭借其技术、管理、资金等优势,在我国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3)适用法律复杂:外国合伙企业在我国运营过程中,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三、外国合伙企业适用法律的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终止等事项,应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公平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公平分担风险和收益。
(3)诚信原则:各方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2. 法律冲突解决原则(1)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国际惯例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参照国际惯例。
四、外国合伙企业适用法律的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外国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外企”)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进出口业务。
外企与我国某公司(以下简称“我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
2. 法律适用问题(1)合同签订地:我国。
(2)合同履行地:我国。
(3)当事人国籍:外企为外国企业,我国公司为我国企业。
3.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在本案中,外企与我国公司未就合同适用法律达成一致意见,故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律要求及程序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律要求及程序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律要求及程序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要求并按照特定程序进行。
首先,外国投资者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其次,他们需要与中国公民、企业或其他外国投资者签订合伙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益、责任和利润分配等事项。
接下来,外国投资者需要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此外,还需要履行税务登记、劳动合同签订等手续。
最后,外国投资者还需遵守中国的劳动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伙企业的合法运营。
总之,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全面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要求,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结语
外国公民或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不受法律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合伙人签订投资合同参与合伙企业,并享有合法权益保护。
然而,设立合伙企业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程序和要求,包括合伙协议签订、注册登记、税务等手续。
因此,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1。
关于外国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于外国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相关的法律问题有客户问及台湾自然人能否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回复客户时顺便研究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法条依据,汇总成备忘录一篇。
一、外国人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外国人是GP,合伙企业又是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可能属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见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定义)。
QFLP是指GP为外资,LP为内资,即FIE GP基金(外资GP也可能是以FIE作为GP的形式实现,而不是直接由外方作为GP。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PE)机构在设计其境内人民币基金架构时通常是采用FIE GP基金的形式)。
上海曾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0〕17号)、《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即:尽管GP是外商投资企业,FIE GP基金将被视为一个没有外资成分的纯国内基金,享受“国民待遇”,或者说,如果QFLP试点PE基金的LP由国内出资人构成,在不考虑外资GP美元结汇出资成分的情况下,QFLP试点PE基金可以被界定为内资人民币基金,项目投资范围不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
如果属于QFLP的话,在上海注册需要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受上海市金融办监管,(1)外方股东/合伙人、注册资本、高管资历等都需要符合特定条件,门槛较高;(2)遵守外资企业管理规定,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委复函”),国家发改委在该复函中,针对上海发改委对黑石人民币基金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是什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是什么?一直以来中国政府都在招商引资积极地吸引外国的商人到中国来进行投资设厂,这样一方面可以带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加强相关经济合作。
当然,对于外商投资合伙的话也需要进行管理,很多人想了解。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是什么?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发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2、有经营场所;3、经营范围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所需资料: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空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样表)》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空表)、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样表)5、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商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杨杰;曲天明
【期刊名称】《科学与管理》
【年(卷),期】2010(030)003
【摘要】国务院在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使外商在我国设立合伙企业使外商设立合伙企业成为现实,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新的形式,与此同时,意味着我国外资合伙企业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却涉及了外商合伙企业与我国现行的其他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本文对此作了深入的分析,并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评析.
【总页数】4页(P63-66)
【作者】杨杰;曲天明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大连,116024;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大
连,11602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J],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J],
3.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J],
4.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J],
5.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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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在我国经济市场之中,合伙类型的企业是比较常见的,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投资企业相当于可以定期的获取收益,为了使得那些外商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我国立法机关,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形势,制定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在我国经济市场之中,合伙类型的企业是比较常见的,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投资企业相当于可以定期的获取收益,为了使得那些外商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我国立法机关,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形势,制定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规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依据《合伙企业法》和利用外资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合伙人)与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伙人),或者由两个以上外国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条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合伙协议范围内,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损害中国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四)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五)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有限制性规定的,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还应符合该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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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相关的法律问题
有客户问及台湾自然人能否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
问题,回复客户时顺便研究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法条依据,
汇总成备忘录一篇。
一、外国人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外国人是GP,合伙企业又是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可能属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
管理企业(见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定义)。
QFLP 是指GP为外资,LP 为内资,即FIE GP 基金(外
资GP也可能是以FIE 作为GP的形式实现,而不是直接由外
方作为GP。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PE)机构在设计其境内人民币基金架构时通常是采用FIE GP 基金的形式)。
上海曾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
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0〕17 号)、《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
条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
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
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
原有属性。
”即:尽管GP是外商投资企业,FIE GP 基金将
被视为一个没有外资成分的纯国内基金,享受“国民待遇”,或者说,如果QFLP试点PE 基金的LP 由国内出资人构成,
在不考虑外资GP美元结汇出资成分的情况下,QFLP试点PE
基金可以被界定为内资人民币基金,项目投资范围不受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
如果属于QFLP 的话,在上海注册需要按照《关于本市
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受上海
市金融办监管,(1)外方股东/ 合伙人、注册资本、高管资
历等都需要符合特定条件,门槛较高;(2)遵守外资企业
管理规定,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
问题的复函》(“发改委复函”),国家发改委在该复函中,
针对上海发改委对黑石人民币基金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目录》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发改委复函澄清,黑石人民
币基金和类似架构的人民币基金(即FIE GP 基金),应按
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项目投资适用《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目录》。
如果合伙企业不是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只是一般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
外国人投资
设立该合伙企业须符合《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
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即可,外国人可以做GP。
二、外国人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同上,如果合伙企业不是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只是一般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
外国
人投资设立该合伙企业须符合《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
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即可,外国人可以做LP。
Q :如果该合伙企业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多数情况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国人能否成为LP?(换种问法:外国人能否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A :外国人(如台湾人)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LP 不同于QFLP,即不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符合《外国企业
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即可。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需要就管理人的股权结构发表意见,核查管理人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
外股东,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
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即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外资股东比例不超过49%。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
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为外资控股或合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没有对私募基金
管理人的股东作出限制性规定,其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
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
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
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故,现行法规没有禁止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人为外资控股或合资。
Q :如果该合伙企业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有限合伙
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外国人成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产品的LP 对产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是否有影响?
A :基金产品备案需要提交投资者明细,但并未限制投
资者不得为外籍身份。
基金产品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外国
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企业的LP,根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2 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
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即外商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外资控股,也可以是
中外合资。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该有限
合伙企业不属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
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
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
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
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
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
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
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
书;
(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
确认书;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
证明;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