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吉政发[2005]23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吉政发[2005]23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全省实施水监体制改革并组建各级海事机构以后,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垂直管理改为属地管理。
鉴于管理体制和管理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需要重新明确。
为此,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通知如下:一、地方政府责任水上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地方政府对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一)市州政府要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和本市州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和具体管理措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排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各项管理活动;对交通部门和海事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予以解决,对严重扰乱航行秩序和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市州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港区、库区和景区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
(二)县(市、区)政府要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具体领导,积极支持交通部门和海事机构的工作,为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要按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针对辖区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治理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辖区内渡口的设置、撤销,在征求海事机构的意见后予以审批,并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港区、库区和景区及行业主管部门和有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
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一、背景和目的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是维护乡镇渔业发展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乡镇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旨在提高船舶安全运行水平,防范事故发生,确保渔业生产的稳定进行。
二、工作重点和措施1. 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责任,加强行业管理指导,加强沟通协调,提高管理执行力。
2. 加强船舶检查和维修:组织专业队伍,定期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完好、使用正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维修和更换,预防事故发生。
3. 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每艘渔船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船舶基本信息、维修记录、检查记录等,做到信息完整、可追溯,同时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4. 加强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组织船员参加相关安全培训,提高他们应对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增强船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5. 加强渔船安全监测和预警:建立渔船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生产信息搜集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预警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6. 加强管理执法和监督检查:加大对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执法力度,对违章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责任人玩忽职守、监督不力等行为,确保整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7. 整改落实和效果评估:对整治工作进行阶段性的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完善方案和措施,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效果。
三、组织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由乡镇政府设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督办,明确工作责任和时间节点,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2. 提供财务支持:乡镇政府根据整治工作的需要,编制整治经费预算,保障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3. 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渔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引导广大渔民和船员增强安全意识,积极配合整治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1987年11月3日)国发〔1987〕98号最近一个时期,全国内河的乡镇运输船舶(即乡镇中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运输船舶)不断发生重大沉船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影响了社会安定。
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乡镇运输船舶无合格船舶、船员证照,严重超载,违章操作;有的因为管理机构和管理工作不落实,特别是县、乡(镇)人民政府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使一些地区处于失管失控状况。
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扭转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渡口和乡镇运输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从事客货运输。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在整顿和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和权限,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设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进行安全检查。
今后,凡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长江干线、珠江、黑龙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交通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统一负责。
其他内河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内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部门的管理经费,在船舶港务费中支付;县以下水上安全管理部门的经费,按国家经委、交通部、财政部等八个部门《关于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87〕交水监字156号)的规定支付。
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用船舶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农用船舶运输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进行。
第五条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完善事故报告和信息交流机制,及时掌握农用船舶安全的动态。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第八条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第九条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备和装备管理制度,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四条农用船舶运输单位应当制定运输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农用船舶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第十六条农用船舶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素质和运输技能。
第十七条农用船舶运输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船舶设备和工具,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农用船舶运输单位应当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农用船舶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载货认证机制,确保货物安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二十条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符合相应资质的船员。
农用船只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用船只的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水上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用船只,包括但不限于渔业捕捞船、农业运输船、水利施工船等。
第三条农用船只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农用船只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农用船只所有人(或使用者)为农用船只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船只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农用船只所有人(或使用者)应指定专人负责船只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船只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农业船舶管理部门负责对农用船只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船只安全技术要求第七条农用船只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包括船体结构、动力系统、通信设备、救生设备等。
第八条船只的船体、机器设备、救生设备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船只的消防、救生设备必须齐全、有效,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条农用船只驾驶员和船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了解并掌握船舶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驾驶员和船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船舶操作工作。
第十二条驾驶员和船员应熟悉本制度及船舶安全技术要求,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五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三条农用船只启航前,驾驶员应检查船只的技术状况,确保一切正常。
第十四条船只航行过程中,驾驶员应密切关注气象、水文情况,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五条遇到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驾驶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船只靠岸或停泊时,驾驶员应确保船只停稳,防止船舶碰撞或倾覆。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和船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救援,并保护现场。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吉政办明电[2005]99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5]99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交通厅制定的《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省交通厅2005年11月4日)按照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要求,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管理理念和科学发展观,重点对渡口、渡船事故隐患进行综合治理,全面推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切实把各项管理措施组织到位、实施到位、落实到位,有效改善渡口、渡船交通运输条件,进一步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为方便群众出行,促进水运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整治对象和目标(一)整治对象。
1.未经审批的非法渡运渡口。
2.不适航的渡船。
指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未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渡船。
3.基本设施不健全的渡口。
指没有渡口标志牌、渡运须知、渡运路线,不具备旅客、车辆上下船等安全设施的渡口。
船舶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运输行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舶运输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运输、船舶建造、船舶维修、船舶拆解、船舶代理等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监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船舶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船舶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制度;2. 负责船舶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3. 组织开展船舶运输行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4. 负责船舶运输行业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5. 负责船舶运输行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6. 组织开展船舶运输行业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7. 参与船舶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企业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前,企业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应包括船舶、设施、设备、环境、人员等方面,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吉交海事[2005]208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吉交海事[2005]208号)各市、州交通局:为了加强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的长治久安,省厅制定了《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指导意见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指导意见为了使我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努力实现“政府统一领导、交通综合管理、海事机构监管、相关部门配合、企业安全自律、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新格局的要求,确保我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结合当前我省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发展需要,现对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约束机制1.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省人大及省政府颁布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各项海事管理工作。
2.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水上浮桥、水上漂流的安全管理办法等,提请省人大出台地方性法规,使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完善规章制度,起草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业务规定,使海事工作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二、建立健全责任约束机制1.企业、个体船主(经营人)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要经常督促其履行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自查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及打非制违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及打非制违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155号令)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X政〔X〕317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及打非制违专项整治实施意见》(X政综〔X〕383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及打非制违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X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全市、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切实落实“三长”责任制和“四级”安全管理责任,突出重点,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有效遏制水上交通事故,为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整治任务与目标(一)整治任务在X湖、X水库等重点水域、库区和乡、村渡口,对客渡船、采(运)砂船、农用船、自备船、渔船等各种船舶和浮动设施进行整治,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整治工作:一是以乡镇客船、渡船、旅游船为重点,坚决打击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各种危及安全的违章行为,严禁无证客船运输,非客船载客运输和超载旅客运输,严禁无证驾驶和农用船、自备船、采(运)砂船舶载客,严禁带病船舶运行。
二是严厉打击船舶超载,对砂石运输船舶违章超载和违章航行给予坚决整治,坚决取缔无船舶证书、无船名、无船籍港标识的“三无”船舶。
三是坚决取缔非法渡口、非法运输、查处无证照、无有效渡工和船员证书人员从事水上运输。
坚决打击和查处租用、借用、出售船员证的不法行为。
四是整治水上施工作业、整治水域通航环境,严厉查处占用航道捕捞、采砂、养殖、施工等行为。
五是严厉打击欺骗、恶意对抗依法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严格安全管理职责,狠抓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常规管理一、沙船、渔船业主要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1000-20000元/年,如遇到船上工作人员、船舶业主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里扣除。
二、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方能履行年审、检验相关手续。
三、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客渡船义工、渡工方能到财政办办理油料补贴。
会议制度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安全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船舶业主例会,镇安监办主持召开,全体船舶业主参加,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本季度工作,通报各类违法、违章情况,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船舶业主必须严格会议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报镇安监办。
四、船舶业主认真遵守会议规则,如有违反者将扣安全保证金50元/次。
检查制度一、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低于四次,镇安监办开展不定期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五天,逢场天、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深入码头检查,遇到汛期、雨雾恶劣天气等不利通航条件及其解除时,船舶管理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禁航、通航信息。
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深入到各渡口、码头,抓好现场监管,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查对象:镇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捕捞作业等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重点:鱼鳞嘴、盐渠、黄堆码头的客渡船、在河上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及辖区水域上的自用船和渔船。
四、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签单放行落实情况,违章违法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近年来,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支持下,经过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的积极努力,全省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明显加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规性文件,采取了层层签订责任状和协调建立安全管理应急反应机构等方法,积极推进了安全责任主体和监管责任主体的责任落实,初步形成了以政府领导、部门负责、海事监管、企业自律、社会支持的安全管理格局。
全省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未发生重特大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事故。
但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全省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水上安全管理还不到位,一些市、县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还未真正重视起来,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既不主动研究部署,也不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导致各项工作开展不积极,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尤其是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四落实”制度在多数地方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地方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到水上交通安全是交通工作的组成部分,保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有人负责,有人管理。
各地要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或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落实,防患于未然。
关于《吉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送审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吉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送审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吉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送审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加强水路交通运输管理,维护水路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现将征求意见稿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以增强立法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5日,公众可通过来信或者传真电话以及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话(传真):88905450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
邮编:130051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吉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交通运输管理,维护水路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航道、港口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将水路交通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其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方航道及其设施的管理,其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船舶检验。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其设置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运输的管理,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水路运输管理第五条水路运输分为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使用船舶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路运输许可,并凭许可证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取得水路运输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凭营业执照向原许可机构申领单船船舶营业运输证。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吉交安监[2007]82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交安监[2007]82号)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过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但从全省情况看,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受资金困扰导致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影响了全省工作进度。
为进一步加快整治工作步伐,确保今年顺利通过交通部验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5]99号)的要求,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厅安全处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安全处要认真研究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制定相关措施,协调各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1.厅安全处:主要负责综合协调、情况汇总,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整治活动,了解、调度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省专项整治办公室汇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治意见和措施等。
2.厅计划处:负责下达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资金计划,协调省财政落实专项整治资金,并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等。
3.省公路管理局:负责渡口及渡改桥的调研、可行性研究工作,制定渡口及渡改桥的总体规划及实施意见,并具体负责渡口及渡改桥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4.省地方海事局:负责全省渡船及渡口安全设施情况的调查,制定整改规划和实施意见,并具体负责渡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渡口安全设施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吉交函7号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正文:----------------------------------------------------------------------------------------------------------------------------------------------------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吉交函7号)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省公路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根据交通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5]99号)的统一部署,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整治原则,全省各地积极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理顺管理职责,强化行业监管,排查事故隐患,进一步夯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基础。
截止2007年底,此项工作共完成投资1204.7万元,改造渡口31处,渡改桥2处;改造渡船19艘,分别完成改造计划的25.2%和15.8%,现就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周密部署。
自我省组织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以来,厅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治工作,明确了渡口改造补贴政策,制定了《关于下达全省渡船改造、渡口安全设施省投资政策(试行)的通知》的投资政策,制定了整治计划。
省公路管理局和省地方海事局均组成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筹措配套资金,狠抓整治计划的落实,使全省渡口渡船的整治工作稳步推进。
(二)认真调查摸底,全面了解情况。
省公路管理局和省地方海事局认真组织渡口渡船基本情况普查,摸清渡口渡船现状及存在的安全隐患,确定全省需新建、改建渡口131道、渡船120艘。
吉林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清稿-吉林人大
吉林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清稿-吉林人大吉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港口、航道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及政府间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其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方航道及其设施的管理,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的检验。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水路运输管理第五条使用船舶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路运输许可,同时按照船舶数量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第六条从事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船舶的技术状况和卫生条件良好。
船舶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程序。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票据,并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八条国家和省对于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采用标准船型的,经营者应当采用标准船型。
第九条由于防汛、抢险、救灾等特殊原因,需要水路运输时,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完成政府要求的运输任务。
承担政府要求的运输任务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未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其水路运输许可。
第三章港口管理第十一条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由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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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船舶规范、规定和技术标准。
在制造船舶时,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应将船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报船舶检验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出厂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查部门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乡镇船舶禁止出厂。
第十条乡镇运输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应对船舶安全负责,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并严格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用途、航区、装载定额进行作业、航行。
第七条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守则。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吉林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检查证》。
第八条设置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必须取得省港监船检处颁发的《吉林省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必须在生产技术认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船舶修造业务。
第十一条乡镇运输船舶航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证书和港监部门发放的船员证书;
(二)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船舶营运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消防、救生、灯光和声号、旗号等设备;
(四)船舶应按规定标明船名,勘划载重线;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乡镇运输船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船舶或所运货物在通航水域沉没的,航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必须在沉船位置设置有效标志,并迅速组织打捞。
第十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部门应对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员行政上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所在地港航监督机构的领导,并根据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本辖区乡(镇)运输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以及渡口、码头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本乡(镇)和外地来本乡(镇)停泊、作业的乡镇运输船舶可进行安全检查处理;
(五)职务船员应具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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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客运船舶应标明载客客位,并办理人身保险。
第十二条乡镇运输船舶禁止超员、超载,严禁无证驾船和酒后驾船。
第十三条乡镇运输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遇有特殊原因确需由乡镇运输船舶运输危险物品时,必须港航监督机关申请,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
(三)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港航监督机构对船员技术培训和考核;
(四)组织督促船舶所有者、经营者按规定办理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船舶保险等必备的手续;
(五)协助港航监督机构进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
(六)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表工作,完成港航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的乡镇运输船舶的制造者、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辖区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专(兼)职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员。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船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港航监督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或由原发证机关扣留或吊销船舶船员证书的处罚。对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运输船舶,系指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从事运输的客船和货船。
农民专门用于农业、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其他渔船,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乡镇游览船舶,当地人民政府应指定其管理单位,按照港航监督部门的要求负责管理,并接受港航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乡镇运输船舶发生事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并及时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向就近乡(镇)人民政府和港航监督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港航监督机构以及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接到事故报告或求救信号后,应全力抢救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参加救助的船舶和人员应服从乡镇人民政府和港航监督机构的统一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