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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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30

•【字号】漳政办〔2018〕107号

•【施行日期】201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政办〔2018〕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各类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实施;

(二)职责相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检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减轻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第六条村(居)委会在履行职责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履行乡镇船舶管理职责不到位,台帐不清、责任不明、日常管理不落实等;

(二)乡镇船舶定位终端不装、漏装的;

(三)乡镇船舶监控管理平台建设、运行配合不力的;

(四)发生乡镇船舶安全事故的;

(五)乡镇船舶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的;

(六)因本村(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问题,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或安办)挂牌督办的;

(七)乡镇船舶防台防汛工作中转移避险组织落实不力或出现涉险事故的;

(八)因本村(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问题,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

(九)对本村(居)区域内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造乡镇船舶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不积极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的;

(十)本村(居)乡镇船舶发生涉外或涉台被抓扣事件的;

(十一)乡镇船舶总量失控、不减反增的;

(十二)对本辖区造船厂(点、作坊)非法建造、改造乡镇船舶行为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报告的;

(十三)履职不到位需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履行乡镇船舶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协调不力,责任不明,管理机构、设施、人员和日常管理工作不落实的;

(二)乡镇船舶定位终端不装、漏装的;

(三)乡镇船舶监控管理平台建设不配套、运行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

(四)发生乡镇船舶安全事故的;

(五)乡镇船舶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的;

(六)因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问题,被市政府安委会(或安办)挂牌督办的;

(七)因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问题,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

(八)对本辖区造船厂(点、作坊)非法违法建造改造乡镇船舶行为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置的;

(九)对本辖区老旧不能继续使用的乡镇船舶以及《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后未纳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管理的船舶、违法违规被取缔的乡镇船舶或相关部门执法监管中取缔并移交的乡镇船舶,未及时组织拆解取缔的;

(十)拒不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乡镇船舶,并不按规定组织拆解的;

(十一)乡镇船舶总量失控、不减反增的;

(十二)本辖区乡镇船舶发生涉外或涉台被抓扣事件的;

(十三)履职不到位需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履行乡镇船舶管理职责不到位,领导组织协调不力,责任不明,工作不落实的;

(二)乡镇船舶定位终端不装、漏装的;

(三)对乡镇船舶监控管理平台建设组织协调、督促不到位的;

(四)发生乡镇船舶安全事故的;

(五)乡镇船舶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的;

(六)因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问题,被省政府或国务院安委会(或安办)挂牌督办的;

(七)因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问题,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

(八)未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年度考核的;

(九)未协调组织取缔和处理(拆解)本辖区未登记在册并纳入管理乡镇船舶或违法违规被取缔的乡镇船舶,或未组织违法违规乡镇船舶公开集中拆解的;

(十)本辖区乡镇船舶发生涉外或涉台被抓扣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一)履职不到位需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县级以上有关行业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推动不力的;

(二)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需要问责的情形,应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同级监察机关或效能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未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监察机关或效能机关问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问责权限和程序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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