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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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乡镇船舶安全监管难点及对策建议

浅议乡镇船舶安全监管难点及对策建议

浅议乡镇船舶安全监管难点及对策建议◎ 陈宇翔 赵景龙 刘杰轩 黄伟展 林泽深 揭阳海事局摘 要: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历来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难题,其中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和法规建设不完善长期困扰如何更加有效保障此类船舶水上安全。

需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综合治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符合实际的配套法规,压实各级各方责任,促使乡镇船舶健康发展,保障好人民群众水上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浅议;乡镇船舶;安全监管;难点;对策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水上交通、渔业生产生活的需要,乡镇船舶呈增多趋势,因乡镇船舶导致的风险隐患逐渐增多,给水上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本文从乡镇船舶的定义变化,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如何加强监管、压实责任和完善法规建设的思考。

1.乡镇船舶的概念1987年11月3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文件中,将乡镇船舶表述为“乡镇中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运输船舶”,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经营性船舶的管理逐渐规范,而群众用于生产生活的农用船、自用船以及用于个人休闲的自用船艇等非经营性船舶逐渐成为乡镇船舶的主流。

近年来,各地区各级政府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解决此类乡镇自用船舶管理难题,纷纷出台关于乡镇船舶的相关管理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除了该文件所列的船舶类型外,未经渔政管理部门检验和登记从事生计捕捞的船舶及农用船、自用船等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也纳入了乡镇管理范畴。

因此,当前乡镇船舶的概念既包括了乡镇中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运输船舶,也包括了村(居)民因家庭生活或者农副业生产活动使用的非经营性、非水路运输船舶(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船舶)用于群众生活服务日用船舶和江河、湖泊、库区、风景区水域中从事农副业生产以及自用等纳入乡镇安全管理的船舶。

2.乡镇船舶现状2.1乡镇船舶发展的现状乡镇船舶按照运输性质可以分为乡镇运输船舶和非运输船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生活多元化的追求,乡镇运输船舶在船舶日趋大型化、规模化发展的趋势下逐渐式微,主要还在运营的大部分是乡镇渡口渡船,而取而代之的乡镇船舶主流是非经营性、非运输的各类涉渔船、农用船、自用船、休闲船艇以及其他非经营运输性质船艇,此类船舶突出的特点是船舶尺度较小,船舶状况较差,一般没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航行资料,驾驶人员多未接受过专业培训,甚至未接受过任何水上安全培训,活动区域主要在当地水域。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百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慧德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第一副组长:张翼腾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蓝良木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陆元市政府办调研员
张文力市政府安办副主任
刘亚良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吴蔚漳州海事局局长
兰群峰市边防支队政委
成员:林俊雄市政府办副主任、市效能办常务副主任方耀辉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周宽哲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杨勇琦市旅发委副主任
林云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吴彩章厦门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副局长
方春明市体育局副局长
蔡英明市水利局副局长
韩天德市经信委副调研员
江晓宏市工商局副调研员
魏金华漳州海事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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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整治办”),挂靠在市政府安办,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导、情况汇总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安办张文力副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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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2021年)-漳政综〔2021〕6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2021年)-漳政综〔2021〕6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2021年)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漳政综〔2021〕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以下8份文件予以废止,3份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废止8份文件下列8份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若原文件已设定有效期并已届满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一)《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规模工业产值及增加值考核细则的通知》(漳政办〔2017〕138号);(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7〕82号);(三)《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食品产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18〕75号);(四)《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8〕104号);(五)《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指标计划纳入2018年主要经济指标目标任务的补充通知》(漳政办发〔2018〕55号);(六)《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9〕5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20年项目服务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20〕(七)20号);(八)《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项目复工复产达产量产奖励措施的通知》(漳政办发〔2020〕13号)。

二、修改3份文件的部分条款下列3份文件的修改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原文件一致。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9〕56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9〕56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9〕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漳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2日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建设节水型城市,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和经营。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污水排水管沟、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最终处置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包含市政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市政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和个人负责管理。

第三条市住建局是本市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芗城区和龙文区的城镇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的城镇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应当将排水设计方案征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管控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行为。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漳政综〔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漳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漳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工作的通知》(漳安委〔2014〕10号),一并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9日漳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巩固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的工作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推进全市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场推进会精神,以及市委陈家东书记、檀云坤市长等市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用改革创新的措施办法,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漳政办[2012]292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2〕2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市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2012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相关工作。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2日漳州市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客观评价安全生产工作成效。

根据《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单列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考评。

考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安办实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奖惩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四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政府下达的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以及本年度的工作部署要求等开展。

第五条县(市、区)政府考评内容由工作保障和责任目标、抽查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创新等四部分组成;开发区管委会考评内容由工作保障和责任目标、抽查相关单位、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创新等四部分组成;市直单列考核单位考评内容由工作保障和责任目标、事故控制考核目标和工作创新等三部分组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闽政办[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漳政办〔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21〕28号沿海各县(区)人民政府、,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漳州市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1号)以及全市现代农业发展大会要求,加快实施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优化产业布局,实现渔业提质增效,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全市沿海各县(区)、古雷开发区集中开展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至2023年底,全面淘汰养殖用泡沫浮球,将传统养殖渔排升级为塑胶养殖渔排或深水抗风浪网箱,将筏式养殖泡沫浮球升级为塑胶浮球;同时,逐步探索发展深远海养殖,推进海上养殖高质量发展,建设更加美丽的“海上田园”。

二、实施主体和责任人沿海各县(区)人民政府、古雷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是其管理辖区内开展海上养殖转型升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责任人。

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

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宣传发动、普查核实、政策执行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重点任务(一)科学布局养殖空间。

沿海各县(区)、古雷开发区要严格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和绿色发展要求,全面优化养殖空间布局。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30•【字号】漳政办〔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9〕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30日县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对《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含补充水田任务、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任务,下同)负责,各县(市、区)长、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做好规划范围内耕地保护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二章考核办法第四条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县级自查、市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并做好省级考核的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等工作的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0.24施行日期2002.10.24文号闽政文[2002]317号主题类别水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全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就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乡镇船舶的范围和使用性质乡镇船舶系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合伙、承包户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乡镇船舶分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运输船舶、渡船和渔业船舶: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以盈利为目的,发生运费结算的客、货运输船舶;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农用船舶和自用船舶;非运输船舶系指采挖砂石船及其它采矿船、工程船和用于与运输无关的其它经营行为的水上设施或水上建筑物;渡船系指航行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间的专用船舶;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及其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

二、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职责:1.宣传贯彻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督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3.检查县(市、区)、乡(镇)、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职责:1.宣传贯彻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漳政办[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0〕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年”和省政府“责任落实年”的工作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强化“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工作落实的通知》(闽政办〔2010〕69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漳州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以防范重特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为目标,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三年行动”各项工作措施,实现安全生产主要控制指标和相对控制指标全面下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主要内容(一)强化政府及部门落实监管责任1、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

参照新修订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修定本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细化分解“一岗双责”规定,在各项工作推进中贯彻“一岗双责”规定,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体现“一岗双责”规定,以推进“全人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合力;借助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贯彻落实“一岗双责”规定。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政综[2012]16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政综[2012]16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政综〔2012〕161号)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漳州、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0日漳州市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出租和抵押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市、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预审)。

第五条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审批权限分别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市、县级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审批权限分工负责本级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审批权限分工负责本级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用海的,应依法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渔业养殖用海在五十公顷以下,且不影响港口码头、航道、锚地、军事、国防等其他项目用海的,可以不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山湾船舶动态报告及交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山湾船舶动态报告及交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山湾船舶动态报告及交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漳政办〔2018〕16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港口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山湾船舶动态报告及交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8〕169号漳浦县、云霄县、东山县人民政府,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东山湾船舶动态报告及交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7日东山湾船舶动态报告及交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东山湾水域海上交通秩序,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提高通航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漳州东山湾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军用、公务船舶及设施除外。

第三条漳州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漳州海事局所属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漳州交管中心”)具体负责东山湾船舶交通组织工作。

第四条船舶、设施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提前通过漳州海事局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漳州交管中心进行抵(离)港预报告,主要报告内容为:船名(呼号)、船籍港(国籍)、船长、吃水、上一港、目的港、船舶种类、装载情况及漳州交管中心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

船舶抵港预报告应在预计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时)进行,其中五万吨级以上危险品船舶应在预计抵港前72小时(航程不足72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时)进行。

船舶离港预报告应在预计开航或移泊前12小时(在港停泊不足12小时的,在船舶靠泊时)进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漳州市乡镇船舶和大中型“三无”船舶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漳州市乡镇船舶和大中型“三无”船舶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漳州市乡镇船舶和大中型“三无”船舶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7•【字号】漳政办〔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漳州市乡镇船舶和大中型“三无”船舶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2019年漳州市乡镇船舶和大中型“三无”船舶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1日2019年漳州市乡镇船舶和大中型“三无”船舶专项整治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管理的决策部署,按照“行业指导、属地负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和突出重点、堵疏结合、着力规范的思路,在前两年整治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乡镇船舶和大中型“三无”船舶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海上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秩序,促进海上交通安全。

二、整治重点一是大中型“三无”船舶(包括可能组织或参与非法采捕红珊瑚的船舶)。

二是从事非法违法捕捞作业(包括“电、毒、炸”鱼)的乡镇船舶。

三是擅自改变已登记的船舶用途,从事休闲垂钓、旅游观光、载客、载货等活动的乡镇船舶。

四是至今未登记、无船名、无船牌的乡镇船舶。

五是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乡镇船舶日常管理不落实不规范的问题。

三、任务分工(一)专项整治由属地政府负责牵头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负责实施。

(二)市直相关部门按照《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漳政办发〔2018〕10号)规定的职责和《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百日专项整治方案》(漳政办〔2018〕)96号)明确的分工,指导、督促开展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深入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专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深入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专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深入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漳政办[2017]87号【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4.21【实施日期】2017.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深入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7〕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深入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1日附件:漳州市深入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遏制乡镇船舶事故的发生,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等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在全市深入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结合全市正在深入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细排查、重整治、促提升”的要求,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县、乡、村、船主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排查全市乡镇船舶存在的事故隐患,力争用半年时间,切实提高全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合伙、承包户等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乡镇船舶分为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运输船舶、渡船和渔业船舶。

此次乡镇船舶专项整治还包括从事水上旅游、观光、垂钓等休闲活动的船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内河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转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内河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转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内河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转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漳政办〔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内河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转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内河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转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2日漳州市内河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976号)相关要求,推进我市内河码头与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有效改善内河水域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部署,以提升我市内河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能力为核心,通过强化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内河船舶污染物监测监控、严格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等举措,有序推进我市内河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针对我市内河码头和船舶污染物不同特点,以九龙江沿岸内河码头为重点,突出内河渡口、渡船、砂船,分类指导,推进全市内河码头和船舶污染物防治。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百日专项整治情况表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百日专项整治情况表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百日专项整治情况表(一)组织开展行动(次)船舶建造厂(点、作坊)检查乡镇船舶停泊点(港口、码头、锚地等)检查出动检查人员(人次)检查建(修、改)造船厂(点、作坊)(个次)关闭取缔无照经营的建(修、改)造船厂(点、作坊)(个)查扣、拆解未持有行业许可开工建造手续的在建、已建的船舶(艘)组织开展行动(次)出动检查人员(人次)检查乡镇船舶停泊点(个次)检查乡镇船舶数量(艘次)查获违法违规船舶数(艘)违法违规船舶处理责令限期整改(艘)责令禁止离港(艘)责令自行拆解取缔(艘)立案处罚罚款(万元)查扣没收船舶(艘)政府组织拆解取缔(艘)龙海市漳浦县云霄县东山县诏安县漳州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合计备注:一是于8月7日、9月7日、10月7日上午下班前传真报送市整治办,传真:2029910;电话:7070780/6307889。

二是以当地政府(或管委会)办公室或“整治办”名义上报。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审核人:上报日期:2018年月日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百日专项整治情况表(二)海上执法检查乡镇船舶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行动(次)出动检查人员(人次)出动执法船(艇)(艘次)检查乡镇船舶数(艘次)查获违法违规船舶数(艘)违法违规船舶处理查获隐患船舶(艘次)排查隐患(项)整改隐患(项)责令限期整改(艘)责令禁止离港(艘)责令自行拆解取缔(艘)立案处罚罚款(万元)查扣没收船舶(艘)政府组织拆解取缔(艘)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当场整改隐患限期整改隐患龙海市漳浦县云霄县东山县诏安县漳州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合计备注:一是于8月7日、9月7日、10月7日上午下班前传真报送市整治办,传真:2029910;电话:7070780/6307889。

二是以当地政府(或管委会)办公室或“整治办”名义上报。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审核人:上报日期: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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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30
•【字号】漳政办〔2018〕107号
•【施行日期】201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政办〔2018〕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各类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实施;
(二)职责相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检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减轻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第六条村(居)委会在履行职责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履行乡镇船舶管理职责不到位,台帐不清、责任不明、日常管理不落实等;
(二)乡镇船舶定位终端不装、漏装的;
(三)乡镇船舶监控管理平台建设、运行配合不力的;
(四)发生乡镇船舶安全事故的;
(五)乡镇船舶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的;
(六)因本村(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问题,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或安办)挂牌督办的;
(七)乡镇船舶防台防汛工作中转移避险组织落实不力或出现涉险事故的;
(八)因本村(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问题,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
(九)对本村(居)区域内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造乡镇船舶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不积极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的;
(十)本村(居)乡镇船舶发生涉外或涉台被抓扣事件的;
(十一)乡镇船舶总量失控、不减反增的;
(十二)对本辖区造船厂(点、作坊)非法建造、改造乡镇船舶行为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报告的;
(十三)履职不到位需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履行乡镇船舶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协调不力,责任不明,管理机构、设施、人员和日常管理工作不落实的;
(二)乡镇船舶定位终端不装、漏装的;
(三)乡镇船舶监控管理平台建设不配套、运行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
(四)发生乡镇船舶安全事故的;
(五)乡镇船舶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的;
(六)因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问题,被市政府安委会(或安办)挂牌督办的;
(七)因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问题,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
(八)对本辖区造船厂(点、作坊)非法违法建造改造乡镇船舶行为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置的;
(九)对本辖区老旧不能继续使用的乡镇船舶以及《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后未纳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管理的船舶、违法违规被取缔的乡镇船舶或相关部门执法监管中取缔并移交的乡镇船舶,未及时组织拆解取缔的;
(十)拒不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乡镇船舶,并不按规定组织拆解的;
(十一)乡镇船舶总量失控、不减反增的;
(十二)本辖区乡镇船舶发生涉外或涉台被抓扣事件的;
(十三)履职不到位需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履行乡镇船舶管理职责不到位,领导组织协调不力,责任不明,工作不落实的;
(二)乡镇船舶定位终端不装、漏装的;
(三)对乡镇船舶监控管理平台建设组织协调、督促不到位的;
(四)发生乡镇船舶安全事故的;
(五)乡镇船舶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的;
(六)因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问题,被省政府或国务院安委会(或安办)挂牌督办的;
(七)因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问题,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
(八)未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年度考核的;
(九)未协调组织取缔和处理(拆解)本辖区未登记在册并纳入管理乡镇船舶或违法违规被取缔的乡镇船舶,或未组织违法违规乡镇船舶公开集中拆解的;
(十)本辖区乡镇船舶发生涉外或涉台被抓扣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一)履职不到位需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县级以上有关行业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推动不力的;
(二)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需要问责的情形,应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同级监察机关或效能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未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监察机关或效能机关问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问责权限和程序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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