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工布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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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工格栅采购合同

采购方:

供货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17 年月日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注:结算数量以经理部签收的实收数量为准,单价包含原材料及运输、税金等至工地一切费用。

第二条执行标准:按照GB/T 17689-2008技术要求

第三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采购方以书面传真或电话通知的形式提前3天通知供货方,供方需在接到通知3天内,按采购方需求数量及时送达工地,不得影响施工。

2.交货地点:采购方临时指定地点。

3.运输方式:由供货方负责运至工地,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安全问题等由供货方负责。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四条验收方法:在货物到达工地后,采购方在2小时内进行数量验收;供方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或不满足要求,供方应在验收完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任劳任供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供方在接到采购方意见后,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最多不超过48小时。

第五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1、按照实际验收数量,依据合同单价结算货款

2、按月结算,按结算金额的70%付款,25%货款在下批结算时付清,5%质保金

在质保期(最后一批货供完后1年)满后全部付清,供货方凭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结算。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条件:

由于采购方或上级单位提出新规定或要求,采购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按期交货的及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采购方损失的,由供方承担全部直接损失。

2、采购方有权对存在质量异议的产品做退换处理,并由供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宜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壹式陆份,采购方肆份,供货方贰份。

采购方:(盖章)供货方:(盖章)住宅:住宅: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廉政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工程土工格栅采购、工程建设、增值业务合作等经济活动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双方经济活动行为,保证优质、高效地完成建设项目,预防和杜绝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发生,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做到“工程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订立本廉政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技术规程,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和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从事该经济合同项目的人员,在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介绍费等。

(二)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或配偶、子女、亲属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乙方为其购置或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其装修房屋、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向乙方介绍其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本单位施工工程有关的劳务分包、机械租赁等经济活动。

(五)不得参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组织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乙方宴请和健身、娱乐活动。

(六)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视为甲方违约。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施工规范开展业务活动,并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项目管理人员、技术谈判、商务谈判人员以及参与开标、评标、定标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以支付好处费、介绍费等方法行贿。

(二)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不得有任何以非法利益为手段谋取入围或者中标行为。

(三)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工作人员或配偶、

子女、亲属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为其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物品。

(四)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邀请甲方的人员参与由乙方承担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视为乙方违约。

第四条:甲乙双方发现对方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三条所禁止行为时,应当在事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向对方监督检查部门投诉、举报。甲乙双方举报渠道如下:

甲方监察部门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

乙方监察部门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

第五条建立廉洁保证金制度

廉洁保证金与经济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款项合并使用,协议期内若发生违约行为,将按照年度内已签订经济合同累计金额扣罚廉洁保证金,廉洁保证金扣罚比例:

(一)经济合同累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扣罚比例为3%;

(二)经济合同累计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扣比例为2%;

(三)经济合同累计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扣罚比例为1%。

第六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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