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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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使每个编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的代码,以适应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交换的需求。

本规范适用于金融机构新建信息系统的开发、数据仓库的建设,也可用于指导已有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货币当局代表国家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金融运行规则,管理国家储备,从事货币发行与管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交易及向其他存款性公司提供信贷,以及承担其他相关职能的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

3.2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行使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

3.3银行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4城市信用合作社依照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3.5农村信用合作社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3.6农村合作银行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3.7农村商业银行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3.8村镇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BMS编码

金融机构BMS编码

金融机构BMS编码本规范的编码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1编码的结构和表示形式1.1结构金融机构编码是特征组合码,长度为十四位,分别为大写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

编码分为六段,从左至右分别为:一位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码;一位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四位金融机构三级分类码;两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

1.1.1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码长度为一位,采用大写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类。

A-货币当局B-监管当局C-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D-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E-证券业金融机构F-保险业金融机构G-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H-金融控股公司Z-其他J~Y(I、除外),1~9(0除外)-预留1.1.2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长度为一位,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在同一一级分类内按顺序编码,表示金融机构的二级分类。

A-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B-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D-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E-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F-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代理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G-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H-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Z-其他1-小额贷款公司1.1.3金融机构三级分码长度为四位,采用阿拉伯数字0001~9999在同一二级分类内按顺序编码,表示金融机构的三级分类,三级分类指境内单家法人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直接在境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

14位金融机构编码组成规则 -回复

14位金融机构编码组成规则 -回复

14位金融机构编码组成规则-回复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它们的编码是由国家制定的金融机构编码组成规则来规范的。

这些编码对于金融监管、金融统计和金融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工作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将一步一步地回答有关14位金融机构编码组成规则的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14位金融机构编码的结构。

这个编码由14位数字组成,包括3个部分:地区代码、金融业务类型代码和机构序号。

其中,地区代码占4位,金融业务类型代码占3位,机构序号占7位。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这三个部分的含义和规则。

1. 地区代码:地区代码是指金融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按照国家标准,中国的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省份或直辖市,后两位表示市、自治州或地区,最后两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或自治县。

在金融机构编码中,地区代码只取前两位,用以标识金融机构的所在地。

2. 金融业务类型代码:金融业务类型代码是指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主要金融业务类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金融业务类型代码分为三类:银行类、证券类和保险类。

银行类的代码以1开头,证券类的代码以6开头,保险类的代码以9开头。

具体的细分业务类型则由三位数字表示。

3. 机构序号:机构序号是指一个地区内同一类型的金融机构的顺序编码。

机构序号由7位数字组成,从0000001开始递增。

同一地区内的金融机构按照机构注册先后顺序分配机构序号。

根据以上的规则,一个完整的14位金融机构编码可以具体如下所示:地区代码(4位)+ 金融业务类型代码(3位)+ 机构序号(7位)。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某个商业银行位于北京市,那么它的地区代码应该是11;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类型代码是银行类,即以1开头;假设它是北京市的第一家商业银行,那么它的机构序号可以是0000001。

综合起来,这家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编码应该是110100000001。

此外,根据国家的要求,金融机构编码是唯一的,每个金融机构都应该有一个独立的编码。

14位金融机构编码组成规则

14位金融机构编码组成规则

14位金融机构编码组成规则金融机构编码的组成规则非常重要,它们是用于标识全球金融机构的唯一代码。

这些编码可以帮助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结算和管理风险。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逐步回答关于14位金融机构编码组成规则的问题,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的重要性和使用方法。

第一步:什么是金融机构编码?金融机构编码是一种唯一的标识符,用于识别全球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

它们通常由国际格式统一编码分配机构(如SWIFT)进行分配。

第二步:为什么需要金融机构编码?金融机构编码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交易、结算和风险管理的关键。

通过使用这些编码,金融机构可以准确地识别对方,并确保交易得到正确处理。

这有助于避免错误和减少操作风险。

第三步:金融机构编码的结构如何?金融机构编码通常由14位数字和字母组成。

每一位都有特定的含义,用于标识发行编码的国家、金融机构类型和具体机构。

下面是这些位的详细说明:1-2 位:国家代码。

这两位标识金融机构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使用ISO3166-1 alpha-2国家代码标准。

3-4 位:地区代码。

这两位标识金融机构所在的具体地区,通常是由各个国家自行分配的。

5-6 位:机构类型代码。

这两位标识金融机构的类型,例如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

7-11 位:机构代码。

这五位由发行编码的机构自行分配,用于标识具体的金融机构。

12-14 位:分支机构代码。

这三位标识分支机构,由每个金融机构自行分配。

第四步:金融机构编码的示例为了更好地理解金融机构编码的组成规则,以下是一个例子:编码:ABCDEXYZ12345678国家代码:AB。

该编码表明该金融机构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是阿布哈兹。

地区代码:CD。

该编码表明该金融机构位于阿布哈兹的某个特定地区。

机构类型代码:E。

该编码表明该金融机构是一个银行。

机构代码:XYZ12。

该编码用于标识具体的金融机构。

分支机构代码:345。

该编码用于标识分支机构。

第五步:如何获得金融机构编码?金融机构编码通常由国际格式统一编码分配机构(例如SWIFT)进行分配。

金融机构标识码编码规则

金融机构标识码编码规则

金融机构标识码,是指标识某一地区某一银行的唯一编码。

金融机构标识码共12位,第1至6位为地区代码;第7至10位为金融机构代码(根据《金融机构代码编码规则》编制);第11至12位为金融机构顺序码(由两位数字或1位数字和1位大写字母组成。

数字包括0-9;字母包括A-Z,但I、O、Z除外)。

当“金融机构顺序码”标识金融机构外设的代兑点时,则该码从AA编起,至ZZ止,其排列顺序为AA…AZ…BA…BZ…ZZ。

金融机构标识码中前6位地区代码的编制原则为:1. 对于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如果其位于省会城市,则其地区代码为所在省会城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如果其位于非省会城市,则其地区代码为所在城市的行政区划代码。

2. 对于跨区(县)的地区性金融机构(包括总部和分支机构),如果其位于省会城市,则其地区代码为所在省会城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如果其位于非省会城市,则其地区代码为所在城市的行政区划代码。

3. 对于区(县)一级的地区性金融机构(包括总部和分支机构),其地区代码为所在区(县)的行政区划代码。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标准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标准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标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使每个编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的代码,以适应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交换的需求。

本规范适用于金融机构新建信息系统的开发、数据仓库的建设,也可用于指导已有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3166-1:1997)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货币当局代表国家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金融运行规则,管理国家储备,从事货币发行与管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交易及向其他存款性公司提供信贷,以及承担其他相关职能的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

3.2 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行使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

3.3 银行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4 城市信用合作社依照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3.5 农村信用合作社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3.6 农村合作银行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3.7 农村商业银行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3.8 村镇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是各种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及与它们有关联的其他机构在编码方面的一致性管理规范,是实现金融信息系统数据统一管理和有效交换的基础。

金融机构编码的编制原则是精确、完整和一致,有效避免重复、遗漏。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是使用汉字和字母组合,规范以汉字表示金融机构的所属行业,以字母表示金融机构的名称、位置、类型等,使用者可根据金融机构编码中的内容判断各类金融机构的属性,便于交换数据及信息管理等。

金融机构编码一般由六位组成,第一位表示机构所属行业,第一、二位组成金融机构编码,第三位表示金融机构所在地,第四位表示金融机构类型,第五位表示金融机构等级,第六位表示金融机构的状态。

金融机构编码的组成是有讲究的,以便金融机构信息的管理和交换更加有效率。

金融机构编码的设置和使用尽可能的简单有效,它可以有效的管理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使用者能够更好的掌握金融机构的属性和状态,并可以方便的进行数据比对和交换,从而可以更高效的管理金融机构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发布《⾦融机构编码规范》⾏业标准的通知⽂号:银发[2014]277号颁布⽇期:2014-09-19执⾏⽇期:2014-09-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国家开发银⾏,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各⾦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联,上海黄⾦交易所,交易商协会,上海清算所:《⾦融机构编码规范》⾏业标准已经全国⾦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标准的编号及名称JR/T0124-2014《⾦融机构编码规范》⼆、标准⾃发布之⽇起实施请⼈民银⾏分⽀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地⽅性⾦融机构。

联系⼈及电话:⾼鑫亮,(010)66194638,曲维民,(010)66194552。

附件:⾦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国⼈民银⾏2014年9⽉19⽇ICS03.060A11JR中华⼈民共和国⾦融⾏业标准JR/T0124--2014⾦融机构编码规范Specification for financial organization code2014-09-19发布 2014-09-19实施中国⼈民银⾏发布⽬次前⾔1 范围2 规范性引⽤⽂件3 术语和定义4 编码对象5 编码5.1 14位代码结构5.2 ⾦融机构⼀级分类码5.3 ⾦融机构⼆级分类码5.4 ⾦融机构三级分类码5.5 地区代码5.6 顺序码5.7 校验码前⾔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银⾏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0)归⼝。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国家开发银⾏、中国⼯商银⾏、中国农业银⾏、中国银⾏、中国光⼤银⾏、招商银⾏、中国民⽣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11.30•【文号】银发[2009]363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统一金融机构编码的方式与方法,加强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在新建、开发、升级、改造信息系统、数据仓库中使用的金融机构编码,确保金融机构编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中国人民银行编制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现印发你们。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金融机构编码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使每个编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的代码,以适应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交换的需求。

本规范适用于金融机构新建信息系统的开发、数据仓库的建设,也可用于指导已有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货币当局代表国家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金融运行规则,管理国家储备,从事货币发行与管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交易及向其他存款性公司提供信贷,以及承担其他相关职能的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是为了唯一标识金融机构而设定的一套规范。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可能有所不同。


下是一些常见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1. 国际银行账号(IBAN):IBAN是被广泛使用的一种国
际银行账号编码规范。

它由一系列的字母和数字组成,用
于唯一标识银行和账户。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IBAN编码长度和格式可能有所不同,但都遵循国际标准。

2. 账户代码:金融机构通常会给每个账户分配一个唯一的
账户代码,用于区分不同账户。

账户代码通常由字母和数
字组成,长度和格式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

3. 银行识别代码(BIC):BIC是用于唯一标识金融机构的国际标准代码。

它由8到11个字符组成,其中包括银行代码、国家代码和本地分行代码。

4. 统一信用代码(UCD):在中国,金融机构通常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来唯一标识自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个字符组成,包括十七位数字和一个校验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金融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编码规范,因此在使用金融机构编码时,应该遵循该金融机构或所在国家/地区的具体规范。

14位金融机构编码

14位金融机构编码

14位金融机构编码
金融机构编码是用于标识金融机构的一组数字代码。

一般而言,金融机构编码通常由国家或特定金融监管机构颁发,并用于在金融
交易和结算中唯一标识金融机构。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
构编码规则可能有所不同。

在中国,金融机构编码一般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颁发,用
于标识各个金融机构。

中国的金融机构编码通常为14位,由以下几
部分组成:
1. 前3位,代表金融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例如,北京
的行政区划代码为"010",上海为"021"。

2. 第4位,代表金融机构类型。

例如,银行的编码为"1",证
券公司为"2",保险公司为"3"。

3. 第5-7位,代表金融机构的具体类别。

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
会有不同的编码规则。

4. 第8-14位,代表金融机构的顺序码,用于区分同一地区同
一类型金融机构的不同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中国金融机构编码的一般规则,具体编码规则可能会因为特殊情况而有所变化。

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编码规则可能与中国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和查询。

总结起来,金融机构编码是用于唯一标识金融机构的一组数字代码。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编码规则可能有所不同,中国的金融机构编码一般为14位,由地区代码、机构类型、类别和顺序码组成。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是用于标识金融机构的唯一编码标识,以便在金
融交易和信息管理中进行识别和记录。

以下是一般金融机构编码规
范的一些基本要点:
1. 国际编码规范: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编码需要符合国际标准,
如ISO 9362(也称为SWIFT代码)和ISO 6346(用于标识国际海运集装箱)等。

2. 机构类型标识:金融机构编码通常包含表示机构类型的标识符,
如银行(B)、保险公司(I)、证券公司(S)等。

这有助于识别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类型。

3. 地区代码:金融机构编码通常包含表示地区或国家的标识符,以
区分在不同地区注册或运营的金融机构。

例如,美国金融机构的编
码可能包含“US”,而德国的金融机构编码可能包含“DE”等。

4. 机构代码:金融机构编码通常还包括一个特定于机构的代码或标
识符,以确保在同一地区或国家中的不同金融机构能够被唯一识别。

5. 校验位:为了保证编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金融机构编码通常还包括一个校验位,通过一定的算法计算得出,用于验证编码是否符合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和标准。

因此,在具体使用金融机构编码时,需要遵循相应国家或地区的规范要求。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一、引言金融机构编码是为了统一金融机构的身份识别和区分,便于金融行业各类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互操作性。

本文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编码的命名规则和使用方法,提高金融机构编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编码分类1. 金融机构编码根据所属金融业务类型进行分类,分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

编码示例:银行类编码以BK开头,证券类编码以SC开头,保险类编码以IN开头,信托类编码以TR开头,基金类编码以FM开头。

2. 各类金融机构下的细分业务机构也需要编码,编码方式与上述一致,但需在后缀添加更具体的标识,例如分行编码以BH结尾,营业部编码以BD结尾,支行编码以ZH结尾。

三、编码规则1. 编码长度:金融机构编码由数字和字母组成,长度为8位。

其中,前两位为编码分类标识,后六位为编码序号。

2. 编码序号:编码序号从000001开始连续递增,不足六位的序号左侧补0。

同一类金融机构内编码序号不得重复,不同类金融机构间的编码序号可以相同。

3. 取名规则:编码分类标识必须为该类金融机构名称的首字母大写。

如银行类编码标识为"BK",证券类编码标识为"SC"。

编码序号后的具体名称需与金融机构的实际注册名称保持一致。

4. 变更规定:如金融机构的名称、类别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申请编码变更,并在变更后的机构名称后添加编码序号,以保持唯一性。

四、编码使用1. 金融机构在各类业务办理过程中,需将所属机构的编码填写在相关业务表格、报表等文件上,以确保准确识别和区分。

2. 在金融机构的官方文件、公告、印刷品等宣传材料上,也可适用金融机构编码,以提高信息传播的准确性。

3. 金融相关部门、机构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对接时,应以编码为标识进行识别和处理,以减少误解和数据错误。

5. 金融机构编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金融行业内部,不得对外公布或泄露,以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使每个编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的代码,以适应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交换的需求。

本规范适用于金融机构新建信息系统的开发、数据仓库的建设,也可用于指导已有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3166-1:1997)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货币当局代表国家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金融运行规则,管理国家储备,从事货币发行与管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交易及向其他存款性公司提供信贷,以及承担其他相关职能的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

3.2 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行使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

3.3 银行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4 城市信用合作社依照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3.5 农村信用合作社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3.6 农村合作银行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3.7 农村商业银行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3.8 村镇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使每个编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的代码,以适应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交换的需求。

本规范适用于金融机构新建信息系统的开发、数据仓库的建设,也可用于指导已有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3166-1:1997)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货币当局代表国家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金融运行规则,管理国家储备,从事货币发行与管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交易及向其他存款性公司提供信贷,以及承担其他相关职能的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

3.2 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行使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

3.3 银行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4 城市信用合作社依照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3.5 农村信用合作社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3.6 农村合作银行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3.7 农村商业银行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3.8 村镇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法人标准代码

金融机构法人标准代码

金融机构法人标准代码
1. 第1位,金融机构类型代码。

例如,1表示国有银行,2表示股份制银行,3表示城市商业银行,4表示农村商业银行,5表示农村合作银行,6表示外资银行,7表示信托公司,8表示证券公司等。

2. 第2-4位,金融机构所在省份代码。

每个省份都有唯一的代码,例如,北京为110,上海为310,广东为440等。

3. 第5-11位,金融机构代码。

用于区分同一类型金融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编制。

4. 第12-14位,校验码。

用于验证前面的代码是否正确,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一定的算法计算得出。

金融机构法人标准代码的目的是为了在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唯一的标识,方便进行金融交易、监管和统计等工作。

通过金融机构法人标准代码,可以准确识别不同金融机构,避免混淆和错误。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法人标准代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
管理和编制的,只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可能有不同的标识代码体系。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1. 引言金融机构编码是金融行业中重要的标识之一,用于唯一标识金融机构,并与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区分。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旨在统一金融机构编码的格式和规则,确保编码的唯一性和可维护性。

本文为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详细说明。

2. 编码结构金融机构编码由若干部分组成,每个部分表示一定的含义。

具体编码结构如下:AAAAABBBBBCCCCC•AAAAA表示金融机构的国家代码,使用 ISO 3166-1 标准中的国家代码,采用大写字母表示。

•BBBBB表示金融机构的大区代码,用于区分不同大区的金融机构,采用数字表示。

•CCCCC表示金融机构的机构代码,用于区分同一大区内不同机构,采用数字表示。

编码结构中的每个部分都有固定的长度,确保编码的统一性和标识力。

3. 编码规则金融机构编码的规则如下:•AAAAA部分由 2 个字母组成,表示金融机构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BBBBB部分由 2 位数字组成,取值范围为 01 到 99,用于标识金融机构所属的大区。

•CCCCC部分由 3 位数字组成,取值范围为 001 到999,用于标识金融机构所属的机构。

每个金融机构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必须拥有唯一的机构代码,但大区代码可以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内重复使用。

4. 举例说明为了更好地理解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下面给出一个示例:对于一个美国的金融机构,其编码为:US01001。

•US表示美国。

•01表示金融机构所属的大区为 01 大区。

•001表示金融机构的机构代码为 001。

5. 注意事项•金融机构编码应按照规范生成和处理,确保编码的正确性和唯一性。

•在添加新的金融机构时,应根据规范为其生成唯一的编码。

•在对金融机构编码进行维护和查询时,应按照编码规则进行操作,避免产生混淆。

6. 结论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是金融行业中重要的标识之一,对于金融机构的标识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介绍了金融机构编码的结构和规则,并给出了示例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够为金融机构编码的生成和维护提供参考。

金融机构凭证编码

金融机构凭证编码

金融机构凭证编码
金融机构的编码规范通常用于确保每个金融机构获得唯一的代码,以满足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交换的需求。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由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组成,以确保编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金融机构编码的长度和格式可能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异。

例如,中国的金融机构编码长度为14位,包括一位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码、一位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四位金融机构三级分类码、两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码和一位校验码。

此外,有些金融机构编码还包含了一些其他的信息,如金融机构的开户核准号。

开户核准号由1位英文字母+13位数字组成,编码规则为:英文字母(J基本户、L临时户、Z专用户)+XXXX(地区代码)+ XXXXXXX(顺序号)。

这些编码规范通常由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和发布,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透明度。

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关于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信息,建议咨询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或查阅相关的金融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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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编码规1.围本规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使每个编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的代码,以适应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交换的需求。

本规适用于金融机构新建信息系统的开发、数据仓库的建设,也可用于指导已有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3166-1:1997)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

3.1 货币当局代表国家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金融运行规则,管理国家储备,从事货币发行与管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交易及向其他存款性公司提供信贷,以及承担其他相关职能的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

3.2 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行使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

3.3 银行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4 城市信用合作社依照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3.5 农村信用合作社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3.6 农村合作银行由辖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3.7 农村商业银行由辖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3.8 村镇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外金融机构、境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3.9 农村资金互助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金融机构。

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3.11 信托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3.1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管理和处置金融机构、公司及其他企业(集团)不良资产,兼营金融租赁、投资银行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3.13 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

3.14 汽车金融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3.15 贷款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

3.16 货币经纪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金融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3.18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3.19 期货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3.20 投资咨询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金融机构。

3.21 财产保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经营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22 人身保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23 再保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不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

3.24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3.25 保险经纪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金融机构。

3.26 保险代理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佣金,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围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3.27 保险公估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3.28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29 交易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提供证券、商品、期货等集中竞价交易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30 登记结算类机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为金融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31 金融控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应是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

3.32 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4 编码对象本规的编码对象是中华人民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外派出机构;境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分支机构;境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境”指中华人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的地区。

5 编码的结构和表示形式5.1 结构金融机构编码是特征组合码,长度为十四位,分别为大写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

编码分为六段,从左至右分别为:一位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码;一位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四位金融机构三级分类码;两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

5.1.1 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码长度为一位,采用大写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类。

A-货币当局B-监管当局C-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D-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E-证券业金融机构F-保险业金融机构G-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H-金融控股公司Z-其他J~Y(I、O除外),1~9(0除外)-预留5.1.2 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长度为一位,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在同一一级分类按顺序编码,表示金融机构的二级分类。

A-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B-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D-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E-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F-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代理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G-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H-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Z-其他1-小额贷款公司5.1.3 金融机构三级分码长度为四位,采用阿拉伯数字0001~9999在同一二级分类按顺序编码,表示金融机构的三级分类,三级分类指境单家法人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直接在境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

5.1.4 地区代码长度为两位,采用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金融机构所在地区的代码。

按金融机构所在地不同,分别按照如下两种方式赋码:——当为境金融机构时,采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国行政区划代码》,取其数字码前两位为金融机构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当为境外金融机构时,采用《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取其两字符拉丁字母代码为金融机构属地国家或地区的代码。

(、、澳门视为境外)5.1.5 顺序码长度为五位,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金融机构的顺序号。

同一金融机构(三级)分类、同一地区代码下,多个不同营业机构的顺序编号从00001-99999顺序连续编码。

5.1.6 校验码长度为一位,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使用The Luhn Mod-10Method算法生成。

5.2 编码的表示形式金融机构编码的各段依次连接,不留空格,其表示形式如下。

位置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编码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码段一二三四五六其中:各码段的含义如下。

一: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码二: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三:金融机构三级分类码四:地区代码五:顺序码六:校验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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