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制镇设立标准(试行)》《福建省街道设立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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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城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城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城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9•【字号】闽政办[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城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我省主要城市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是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具体举措,对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福建省主要城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径向省工商局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福建省主要城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和《关于研究主要城市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5〕156号)精神,为推进我省主要城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十次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正面宣传引导和整治规范相结合,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之间的关系,融发展、监管和服务于“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中,确保创建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二、创建目标“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要紧紧围绕“经营主体准入规范,经销商品货正源清,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商务环境和谐文明”的工作目标,在2005年福州市八一七北路先行试点,形成一定模式的基础上,2006年在全省主要城市共选择10条繁华商业街道开展创建工作(商业街道的选择,既要考虑在本地的繁华地段,又要尽可能兼顾基础好的国家或省级“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今后逐步向面上推开,努力培育一批诚实信用、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创建一批繁荣有序、和谐文明的商业街道,取信于民,造福于民,营造和维护全省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健康、有序发展。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榕民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民规〔2024〕1号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在区划地名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升我市区划地名管理现代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政府《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制定了《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2024年6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的入库和出库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职责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第五章附则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规范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我市区划地名管理现代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局可邀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协助开展区划地名相关工作的评审咨询活动。

各县(市)区民政局及其他单位经市民政局同意后,可邀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协助开展区划地名相关工作的评审咨询活动。

第二章专家的入库和出库第三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以独立身份开展相关工作;(二)对福州市或福州市下辖各县(市)区的历史沿革、地理民俗、城乡规划、语言文字以及区划地名管理等相关领域有较为深入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熟练掌握区划地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四)年龄原则上在7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备履行专家工作职责的相关条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1988年9月2日闽政〔1988〕41号)现将《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一)行政区划名称:省、市(地)、县(市辖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自然村、片村和城镇内的居民区、地片、街、路、巷、弄等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山、河、峡谷、湖、泉、瀑、海、海峡、海湾、港湾、水道、群岛、岛屿、半岛、群礁、礁、沙、滩、岬角以及地形区、关隘、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设施、企事业单位、主要人工建筑、纪念地、名胜古迹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本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依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制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省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市(地)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县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9.02•【字号】闽民管〔2022〕119号•【施行日期】2022.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民管〔2022〕119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现将《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民政厅2022年9月2日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落实民政部《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努力探索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长效机制,推进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在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等领域培育一批有活力、有公信力、有品牌影响力的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建立与城乡社区发展相适应,党建引领、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

二、工作任务(一)精准开展志愿活动,构建邻里互助关系。

持续开展“守望相助”志愿服务,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常态化。

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志愿者动员、培训、管理、激励,通过综合帮扶、结对帮扶等方式,服务于帮困、助学、助残、外来人员社区融合、垃圾分类等公益领域。

(二)对接社区公共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

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对接养老服务、家庭服务、人口与健康促进、托育服务、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就业帮扶、社区规划等需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多种形式的生活服务和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将“政策找人、服务到人”落实落地。

(三)提供社区协商平台,建立自治共治渠道。

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协助居(村)民委员会推动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居民表达利益诉求提供更加有效、快捷的途径,促成社区“共建共治共享”良性循环。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标 签】调整建镇标准,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镇管村体制【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1984﹞165号【发文日期】1984-11-22【实施时间】1984-11-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试行。

为了适应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放宽建镇标准,实行镇管村体制,对于加速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进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现在对已具备建镇条件的地方,地方政府要积极做好建镇工作,成熟一个,建一个,不要一哄而起。

要按照建镇标准,搞好规划,合理布局,使小城镇建设真正起到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国务院: 随着农村商品经济和乡镇工业的蓬勃发展,小城镇的作用日益显示出来。

加速小城镇建设,充分发挥其联结城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的交流和发展,已成为当前基层政权建设上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小城镇(指建制镇)的建设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建国初期,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小城镇有了较快的发展。

以后由于“左”的影响,小城镇发展缓慢。

在十年动乱期间,小城镇又遭到了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的繁荣,促进了小城镇的恢复和发展,现在全国已有建制镇5698个。

特别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下达后,各地对建镇工作更加重视,仅半年多时间,全国就新建了2000多个镇。

预计到今年年底还将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为了研究小城镇的政权建设问题,我们于今年8月召集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同志进行了座谈,还派人到部分省市进行了典型调查。

当前建镇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是,建镇标准不统一,有的地方把镇、村分割开来,很不利于小城镇的发展。

在发展方向上,小城镇应成为农村发展工副业、学习科学文化和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的基地,逐步发展成为农村区域性的经济文化中心。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2007年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2007年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2007年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8.01.04•【字号】闽民勘[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2007年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情况通报(闽民勘〔2008〕4号)各市、县(区)民政局:2007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省委“四谋发展”实践主题、“四个重在”实践要领、“四个关键”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全国第十二次民政会议和全省第十七次民政会议精神,以开展平安边界建设为主线,积极推动界线管理工作上新水平,努力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的边界环境。

一、“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开局良好2007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落实《福建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关于“平安边界建设”的要求,严格按照“闽赣平安边界”、“浙闽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按照“分级负责、整体推进、双边共建、专题开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

龙岩、南平、三明市、县两级民政局与毗邻的江西省市、县两级民政局均签订了平安边界建设协议。

武平县地处闽粤赣三省结合部,一年来三省边界乡镇联合调处民事纠纷128起,制止群体性苗头事件11起。

诏安县有8个乡镇31个村与广东饶平县接壤,两县建立了县、乡(镇)、村三级协作机制,31个边界村分别与毗邻村每半个月定期互访一次,边界平安建设信息员、护村队员定期联合巡逻,实现了信息联通、纠纷联调、治安联防,构建了平安边界走廊。

二、浙闽线联合检查工作顺利完成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的工作部署,2007年,浙闽两省组织开展了浙闽线联检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闽政办[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8日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2013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服务功能,保障改善民生,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是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力争在3~5年时间内,在全省建成分布合理、适度超前、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网络。

二、合理确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和标准(一)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结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省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市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四级配置。

福建镇乡规划导则(试行)

福建镇乡规划导则(试行)

福建省镇乡规划导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六年五月编制说明2008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将“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统一体系,意味着镇、乡、村庄应各有为其量身定做的、区别于城市的技术标准和编制方法。

目前镇、乡规划多参照国标《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执行,但该标准发布于《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尚未体现镇、乡规划的差异,之后发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在用地类别尤其是公共设施类有较大的调整,《镇规划标准》中用地分类亦需做相应调整。

现在《乡规划标准》CECS366:2014已出台,《镇规划标准》尚在修订中,当前的规划标准、规范尚难以满足镇规划、乡规划作为独立规划的要求。

为落实《城乡规划法》,及时为福建省乡镇规划提供技术支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福建省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编制《福建省镇乡规划导则》。

导则前三章节主要解决镇、乡规划要“做什么”的问题,明确镇、乡规划层次、编制原则、编制基本要求、主要内容深度及强制性内容、成果要求等,主要供规划管理部门在委托和审查镇、乡规划项目时使用;第四章节主要解决镇、乡规划“怎么做”的问题,明确技术通用性要求及技术指标,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规划指引,主要供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镇、乡规划项目时使用。

鉴于镇、乡层级相同但又分属“城镇”、“乡村”范畴,其规划编制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其规划要求、方法、标准应有所区别;但省内有一些镇、乡差异并不大,如有些乡位于城镇密集区,或在规划期内有条件成为建制镇,在编制时也可选择按镇规划的有关规定编制。

导则编写时对共性部分用通则表达,对差异性部分则补充说明。

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城建设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城建设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城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闽政文[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城建设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14〕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县城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6日福建省县城建设标准目录一、总则二、县城规划(一)总体规划(二)专项规划(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城市设计三、县城功能(一)公共服务设施体系(二)市政公用设施体系(三)综合交通服务设施体系(四)综合减灾设施体系(五)住房保障体系四、县城风貌(一)园林绿化建设(二)环境综合整治(三)旧城更新改造(四)精品工程打造五、县城管理(一)“大城管”综合管理体制(二)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三)社区、物业、执法管理建设(四)综合管理考核一、总则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目标,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配置、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力争到2020年,经济欠发达的县城达到基本功能和基本建设要求,经济较发达的县城满足功能提升要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美丽县城;到2030年,所有县城满足功能提升要求,全部达到“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绿色生态、宜居宜业”的美丽县城建设要求。

--坚持高起点规划,在谋划县城未来发展前景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城市设计,积极推动多规融合,逐步建立城乡规划“一套图”制度,形成城乡一体、层次分明、相互衔接、科学高效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和动态管理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闽政〔1989〕3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1989.08.30【实施日期】1989.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2号1989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和领导,促进我省村镇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村镇范围,包括县以下的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不含县城关镇和工矿区)和不同规模的村庄。

第三条乡、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村级建设规划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为了加快乡镇改革开放的步伐,适应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在沿海开放区或乡镇企业发达的地方,集镇市场、工业小区以及农、林、牧、渔场,应纳入乡镇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村镇规划应符合因地制宜、近远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并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村、镇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

如确需修改或变动,应按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尚未制定规划或有规划未经批准的村镇,必须严格控制批准建设。

第七条各地、市、县应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有效加强各级村镇建设管理力量,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乡镇设立村镇建设管理所,负责具体管理村镇的规划、建设。

第八条村镇住宅建设要逐步纳入指导性计划管理渠道,各乡、镇一律实行住宅建设用地、户权、建筑面积指标控制。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行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行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行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0•【字号】闽委办[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行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委办〔2001〕13号)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推行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3月20日福建省推行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乡镇政务公开,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切实规范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乡镇政务公开既包括本级政府机关的政务公开,也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设在乡镇的基层站所的政务、事务公开。

乡镇政务公开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

其中,重点是财务公开。

政务公开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和乡镇机关效能建设紧密结合,做到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时间、公开形式规范,监督机制健全,群众满意。

第四条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依法公开。

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4〕1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4〕1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4〕1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一.地方性法规项目(42项)(一)提请审议项目(共13项,其中制定11项、修订2项)项目名称和起草部门1.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法制办2.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林业厅3.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建筑材料条例经信委4.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药品监管局5.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园区管理条例商务厅6.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住建厅7.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建厅、文化厅8.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公安厅9.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安监局10.福建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司法厅11.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侨办12.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法制办1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教育厅(二)预备项目(共15项,其中制定7项、修订8项)项目名称和起草部门1.福建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发改委2.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海洋渔业厅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修订)海洋渔业厅4.福建省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公安厅5.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修订)司法厅6.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环保厅7.“中国丹霞˙福建泰宁”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三明市政府8.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住建厅9.福建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统计局10.福建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资委11.福建省就业促进条例人社厅12.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林业厅13.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厅14.福建省港口条例(修订)交通运输厅15.福建省高速公路条例交通运输厅(三)调研项目(共14项,其中制定10项、修订4项)项目名称和起草部门1.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农业厅2.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条例发改委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发改委4.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林业厅5.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业厅6.福建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司法厅7.福建省防汛抗旱(防台风)条例(修订)水利厅8.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质监局9.福建省生育保险条例人社厅10.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民政厅11.福建省海岛保护条例海洋渔业厅12.福建省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条例海洋渔业厅1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海洋渔业厅14.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卫计委二、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33项)(一)制定(修订)项目(共24项,其中制定23项、修订1项)项目名称和起草部门1.福建省海洋生态补偿赔偿管理办法海洋渔业厅2.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林业厅3.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厅4.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水利厅5.福建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利厅6.福建省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厅7.福建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办法环保厅8.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厅9.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办法卫计委10.福建省电子政务资源统建共享管理办法发改委11.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发XXX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12.福建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发改委13.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邮政管理局14.福建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地震局15.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漳州市政府16.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住建厅17.福建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住建厅18.福建省行业协会促进办法民政厅19.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档案局20.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海事局21.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公安厅22.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公安厅23.福建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气象局24.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国土厅(二)预备项目(共5项,其中制定4项、修订1项)项目名称和起草部门1.福建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2.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修订)人社厅为主,地税局配合3.福建省支前物资供应站战时管理办法经信委4.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公安厅5.福建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交通运输厅(三)调研项目(共4项,其中制定4项)项目名称和起草部门1.福建省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应急办2.福建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编办3.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公安厅4.福建省不动产登记办法国土厅——结束——。

福建镇乡规划导则试行

福建镇乡规划导则试行

福建镇乡规划导则试⾏福建省镇乡规划导则(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〇⼀六年五⽉- 2 -编制说明2008年1⽉起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将“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城乡规划统⼀体系,意味着镇、乡、村庄应各有为其量⾝定做的、区别于城市的技术标准和编制⽅法。

⽬前镇、乡规划多参照国标《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执⾏,但该标准发布于《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尚未体现镇、乡规划的差异,之后发布的《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50137-2011在⽤地类别尤其是公共设施类有较⼤的调整,《镇规划标准》中⽤地分类亦需做相应调整。

现在《乡规划标准》CECS366:2014已出台,《镇规划标准》尚在修订中,当前的规划标准、规范尚难以满⾜镇规划、乡规划作为独⽴规划的要求。

为落实《城乡规划法》,及时为福建省乡镇规划提供技术⽀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相关专家和技术⼈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件,结合福建省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编制《福建省镇乡规划导则》。

导则前三章节主要解决镇、乡规划要“做什么”的问题,明确镇、乡规划层次、编制原则、编制基本要求、主要内容深度及强制性内容、成果要求等,主要供规划管理部门在委托和审查镇、乡规划项⽬时使⽤;第四章节主要解决镇、乡规划“怎么做”的问题,明确技术通⽤性要求及技术指标,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规划指引,主要供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镇、乡规划项⽬时使⽤。

鉴于镇、乡层级相同但⼜分属“城镇”、“乡村”范畴,其规划编制既有共性⼜有差异性,其规划要求、⽅法、标准应有所区别;但省内有⼀些镇、乡差异并不⼤,如有些乡位于城镇密集区,或在规划期内有条件成为建制镇,在编制时也可选择按镇规划的有关规定编制。

导则编写时对共性部分⽤通则表达,对差异性部分则补充说明。

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1•【字号】闽政[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意见(闽政[2002]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优化我省乡镇布局,加快城镇化进程,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民政部等七部、委、办《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1]196号)和《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试行)》、《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意见。

一、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必要性(一)我省规模小的乡镇较多。

据统计,面积小于20平方公里的乡镇有60多个,其中小于5平方公里的有10个;人口少于1万人的乡镇有122个,其中不足5千人的有15个,个别的乡镇人口仅1千多人。

这种状况导致这部分乡镇集聚力和辐射力不强,产业结构雷同,资源浪费严重,整体实力弱,市场难以形成。

通过行政区划调整,实行乡镇区域重组,撤并规模小、经济实力弱、基础设施差的乡镇,使调整后的乡镇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合理地配置资源和安排建设布局,有利于加快农村产业化结构调整,有利于促进乡镇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从而加速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我省多数县城(含县级市城区)在县域中首位度不高,城市发育不足,集聚和辐射功能弱,规模小,全省县城平均人口不足5万人。

行政区划不够合理,县城驻两个以上乡级政府的现象相当普遍,有一半左右的县城区内驻着城郊乡镇的政府,或被城郊的另一个乡镇包围,造成城、郊交错,相互“插花”,不仅行政管理困难,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影响城市的统一规划和建设,而且生产力要素集中程度不高,乡镇企业缺乏规模和档次,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农村人口转移困难,制约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形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4]1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4]1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4〕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福建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8日福建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统计工作,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等政策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统计活动。

第二章统计工作机构、岗位和统计人员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承担乡镇统计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设置统计工作岗位(以下简称乡镇统计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村(居)委会应选配相对稳定的人员负责村级统计工作。

有条件的乡镇或经济总量大、人口多、统计调查单位多的乡镇应当设置统计机构(统计站等),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对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实行垂直管理或派出管理。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把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够胜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安排到统计岗位,保证乡镇统计人员的待遇,确保统计队伍的基本稳定。

乡镇统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人员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村居(社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村居(社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村居(社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榕政办〔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村居(社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8〕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村居(社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8日福州市村居(社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政务服务体系,打造“最短距离便民服务圈”,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放心的政务服务,进一步规范村居(社区)政务服务综合受理平台(以下简称“社区综合受理平台”)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综合受理平台以村居(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为载体,全面落实功能定位、机构设置、名称标识、基础设施、运行模式“五个统一”,推进社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高效化。

第三条社区综合受理平台由各县(市)区统筹负责,市直相关部门协调推进。

市数字办负责综合受理平台、自助服务终端技术层面的开发、部署及运行维护、操作指导工作,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下沉事项梳理、标准化办事指南审核,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社区服务场所整合规划,指导社区政务服务平台日常运行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探索推广政务服务“全市通办”,按照“能通办则通办、能就近办则就近办”的原则,市直相关部门推动下沉社区服务事项“全市通办”。

第二章场所建设第五条社区综合受理平台应满足交通便利、功能齐全的基本需求,具备以下场所条件。

(一)社区综合受理平台原则上位于建筑的一至二层,有条件的应沿街设置,有独立的出入口、楼梯间及公厕,配备无障碍通道及设施,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2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原则同意《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市、县、区要根据《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总结小城镇建设的经验,并及时加以推广;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可迳向省政府办公厅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0年二月一日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

”在实施我省新一轮创业的过程中,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发〔1999〕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抓紧组织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规划是建设的“龙头”和依据,是提高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的前提。

各县(市、区)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抓紧开展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及时搞好小城镇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和深化。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根据区域经济规模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规模和城镇化水平,优化城乡结构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重点解决好县(市)域内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的布局以及交通网络、供排水管网、水源保护、电力通讯、垃圾污水处理和防洪排涝等基础设施布局;根据县(市)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度扩大重点小城镇规模,通过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促使有条件的重点小城镇向小城市发展。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1993年1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根据我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民综发[1993]17号)精神,现将我部制定的《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印发给你们,请依此填报民政事业统计年报表。

《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1989年5月修改稿)》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增补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函[1990]219号)自行废止。

各地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部计划财务司联系。

第一部分基层政权、群众自治组织和人口1.县辖区数:指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区公所,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数。

(参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二条)。

2.街道办事处数: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街道办事处,必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数。

街道办事处数中,包含农村办事处数。

(参照同上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3.镇数:指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镇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参照《宪法》第一百零七条)4.乡数:指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乡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参照《宪法)第一百零七条)5.居民委员会数:指城市和建制镇在非农业人口的居住地区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的居民组织(即居民委员会)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福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规划导则(试行)总体规划

福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规划导则(试行)总体规划

福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规划导则(试行)总体规划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3编制说明《福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规划导则(试行)》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闽政[2010]4号《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要求组织编制的,力求指导21个试点镇科学编制规划,为各设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政策引导和为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是试点镇编制和实施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导则针对试点镇的特殊性及发展建设的实际需求,在遵循国家、省有关城市、镇现行城市规划规范和标准并参照国家相关在编标准和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编制而成。

导则分二期发布,第一期为总体规划,第二期为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适用范围和强制性内容进行解释,由编制单位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导则由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已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由于导则编制时间很紧,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漏,希望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研究所(地址:福州市营迹路4号,邮政编码:350003,邮箱:fjplan@),以便修订时参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3月目 录第1章 总则 (1)第2章 总体要求 (2)2.1 指导思想 (2)2.1.1 突出科学发展 (2)2.1.2 实施城乡统筹 (2)2.1.3 坚持以人为本 (2)2.1.4 实现分类指导 (2)2.1.5 凸显城镇特色 (2)2.1.6 创新体制机制 (2)2.2 基本原则 (3)2.2.1 规划先行 (3)2.2.2 功能齐备 (3)2.2.3设施完善 (3)2.2.4 生活便利 (3)2.2.5 环境优美 (3)2.2.6 保障一体 (3)2.2.7 统筹协调 (3)第3章 试点镇总体规划的制定 (4)3.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 (4)3.1.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 (4)3.1.2镇域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深度 (4)3.2镇区总体规划 (5)3.2.1镇区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 (5)3.2.2镇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深度 (5)3.2.3试点镇规划建设用地分类及指标 (6)3.2.4相关内容及专业规划指引 (9)3.2.5 “三区四线”管理制度 (22)3.3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23)3.3.1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的主要任务 (23)3.3.2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深度 (23)3.4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3)3.5规划成果 (23)3.5.1规划成果的组成 (23)3.5.2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23)第1章 总则1.0.1 为了促进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福建省人民政府选择一批重点小城镇开展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着力打造“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宜居城市综合体,以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6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6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6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6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省司法厅:陈如金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增设社区矫正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的建议》(第1165号)已收悉。

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近年来,省民政厅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社工岗位开发,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社会工作领域政策创制,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提供政策支撑。

去年我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等16个单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的若干措施》,推动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在招录聘用社会服务相关职位工作人员时,优先录(聘)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确定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明确配备比例和职责任务。

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机制,并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其他类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二是持续推进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提供人才支持。

各级民政部门出台激励措施,鼓励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去年全省报考人数达3.7万人,较上一年度增长37.7%,创历史新高。

目前全省社工人才总量超过6万人,持证社工2.6万人。

三是推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提供服务平台。

2020年12月,我厅印发了《福建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按照“一年覆盖、两年规范、三年提升”的工作思路,推动镇街社工站建设。

目前已建成县级社会工作指导中心和社工总站53个,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1101个,整合投入资金2.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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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制镇设立标准(试行)》《福建省街道设立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制镇设立标准(试行)》《福建省街道设立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建制镇设立标准(试行)》《福建省街道设立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2021年7月16日福建省建制镇设立标准(试行)为规范本省建制镇设立,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此标准。

一、总体要求(一)设镇要尊重城镇发展规律,符合本省城镇化发展阶段性特点,稳妥有序推进。

(二)设镇要与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促进小城镇发展和乡村振兴。

(三)设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并置镇等方式。

民族乡不实施撤乡设镇。

二、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稳妥有序。

建制镇的设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地方稳定和发展大局,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二)立足长远,科学规划。

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着眼于建制镇的长远发展,在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建设、行政管理以及历史沿革和群众生活习惯、意愿等因素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建制镇设立标准。

(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建制镇的设立和调整要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民市民化;有利于统筹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镇公共资源、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四)边界明确,范围明晰。

建制镇必须有明确的地域范围,清晰、封闭的行政区域界线,同级乡镇(街道)之间不能重叠,也不能留空白。

建制镇的设立应以整建制地撤乡设镇为主,如涉及界线调整的,原则上应以行政村和社区为基本单元,不打破行政村和社区的完整性。

(五)大小适中,行政资源配置合理。

新设立建制镇时,应该根据交通条件的改变和实际发展需要,尽量合并部分规模较小的乡镇,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确保政府公共服务和设施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

(六)审慎周密,确保社会稳定。

设立建制镇与广大干部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在操作上必须审慎,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按程序进行。

要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尊重群众的意愿,充分听取当地干部群众的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解决好各种矛盾,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三、设镇指标结合本省乡镇发展的实际情况,从人口规模与中心集聚性、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情况,综合确定建制镇的设立指标。

(一)人口基数沿海、山区拟设镇域内常住人口分别不少于2万人、1.2万人。

政府驻地常住人口不低于总人口的15%。

(二)经济状况1.拟设镇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域内从业人员总数的50%以上;2.拟设镇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所辖镇最靠后镇的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拟设镇现有工业企业数在所在县(市、区)所辖乡中靠前。

(三)集镇建设沿海、山区拟设镇政府驻地集镇建成区面积分别不少于1.5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有至少一个成规模的集贸市场;集镇道路硬化率达到100%;公共供水普及率不低于90%;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具备垃圾集中处理渠道和能力;地名标志设置覆盖率100%,村(居)、街、路、巷、楼院、门户等各类地名标志设置齐全。

(四)资源环境拟设镇应匹配当地的资源承载力和环境人口容量,拟设镇政府驻地区域适合小城镇建设,地质地理条件好、无重大风险隐患。

(五)域内设施拟设镇域内具备较好的交通区位条件,交通基础设施较完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完备;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卫生院、小学和幼儿园;文体、养老、福利等设施较完善。

四、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的,设立建制镇时,人口、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指标要求中的定量指标应不低于标准值的80%:(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合并的;(二)交通区位优势明显,人文、自然、历史、文化、地理、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的乡;(三)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或对优化城镇化布局与结构具有特殊作用的乡;(四)具有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或其他国家级品牌景区景点,或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区等所在的乡;(五)老少边地区、海岛地区、交通节点型、商贸流通型、资源开发型、加工制造型等具有发展潜力的乡,国家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群范围内的乡。

五、其他说明(一)本标准所表述的“沿海”“山区”以《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界定的“东部沿海”“西部山区”为依据。

(二)本标准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本标准所涉及指标除注明以外,均为现状指标。

(四)本标准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街道设立标准(试行)为规范本省街道的设立,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积极推进精准精细化的城市管理,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此标准。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行政资源优化配置。

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尊重城市发展规律,顺应行政区划设立规律,立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集约高效。

体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要求,促进城镇常住人口适度集聚。

坚持高质量发展,突出人口指标在街道设立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城镇人口增长与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相协调。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充分考虑沿海和山区区域差异,因地制宜设立不同的标准值。

根据人口状况和城镇化水平,着眼于优化城镇体系和发展格局的需要,优化街道布局。

(三)城乡融合,区域协调。

充分考虑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按照城乡融合发展的新要求,对拟设街道人口和城镇建设基础进行综合考量。

(四)规模适度,便于管理。

便于服务人民群众,确保面积适中、人口适度、连片成块、界线分明,便于管理。

三、基本指标(一)人口和面积1.人口。

沿海、山区拟设街道域内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4万人、2.5万人。

沿海、山区拟设街道的街道办事处驻地集镇(或城区)常住人口(含新型农村社区人口)占域内常住人口的比重一般不低于35%、25%;2.面积。

沿海、山区拟设街道辖域面积分别不低于4平方公里、6平方公里。

(二)规划情况拟设街道应有部分辖域位于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新城)开发边界范围内。

(三)经济状况1.拟设街道上一年度经济总体状况在所在地所辖镇中靠前;2.沿海、山区拟设街道从事第二、三产业人口占域内就业总人口的比重分别不低于60%、50%。

(四)集镇(城区)建设1.沿海、山区拟设街道办事处驻地集镇(城区)建成区面积分别不低于2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

街道析置街道的,新设街道办事处驻地应具备集镇(城区)建设基础条件;2.拟设街道集镇(城区)道路硬化率100%,公共供水普及率100%,有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中转设施,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3.至少有1个农贸市场、1条商业街。

街道析置街道的,新设街道办事处驻地(城区)应具备后续建设农贸市场和商业街的条件;4.地名标志设置覆盖率100%,村(居)、街、路、巷、楼院、门户等各类地名标志设置齐全。

(五)域内设施拟设街道域内具备好的交通区位条件,交通基础设施比较发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完备;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幼儿园和小学,文体、养老、福利等设施较完善。

四、设立街道类别(一)撤镇设街道。

综合考虑常住人口规模和行政管辖面积,新设街道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不同形式。

一部分城镇化水平较高、与城市建成区邻近的建制镇,可以整体改为街道。

经济发达镇、示范镇、重点镇、综合改革试点镇撤镇设街道应从严控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从镇析置街道。

如果建制镇面积较大,可考虑从镇域中析置部分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为街道,其余地域仍保留为建制镇的管理体制,但析置后的街道和建制镇都必须符合设立标准。

从经济发达镇、示范镇、重点镇、综合改革试点镇析置街道应从严控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从街道析置街道。

实施街道析置的,沿海街道面积应超过12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只有一项超过的不予析置。

山区街道面积应超过15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规模超过8万人,只有一项超过的不予析置。

街道析置应加强各部门的统筹协调,从严控制,确保析置后的相关街道常住人口和面积基本均衡。

析置街道后,相关街道应有面积合适的办公场所。

(四)并置街道。

支持街道管辖幅度的优化整合,鼓励面积小、常住人口少的街道并置。

五、可适当放宽设街道条件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的,设立、撤并街道时,人口、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指标要求中的定量指标应不低于标准值的80%:(一)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完备,公共服务设施齐全,与中心城区实现空间融合的乡镇;(二)在生态环境方面承担市县水源地或规划生态屏障功能的乡镇;(三)承担全省或市域内重大城市工程项目、重要交通枢纽及其他城市承载功能的镇。

六、其他说明(一)本标准所表述的“沿海”“山区”以《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界定的“东部沿海”“西部山区”为依据。

(二)本标准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本标准所涉及指标除注明以外,均为现状指标。

(四)本标准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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