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大爱清尘基金资金申请与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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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大爱清尘”基金资金申请与使用办法为规范公益项目支出,现对于“大爱清尘”公益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的申请与使用做出如下规定。

一、基本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类

1. 直接救助费用包括:

1) 直接为救助对象支出资金与物品(注:该笔费用由基金会直接与定点医院或患者进行结算);

2) 组织救助对象开展适合救助对象的公益活动(免费或者低于成本收费)。

2. 项目运营费用包括:

项目组织直接相关的活动的各项支出,例如,项目的启动仪式、周年庆。

1) 召开交流座谈会,举行宣传活动,开展专题调研等。

2) 劳务费,交通费,差旅费,餐费,办公用品费用等;

3. 关于直接救助支出比例

年度的直接救助支出须至少占该项目全部支出的90%。计算时按照会计年度进行。

项目运营费用累积支出超过现有接受捐赠收入总额(含基金会监管支出)的10%,则停止该项目运营费用的审批与拨付。

二、申请与使用流程

(一)提交项目计划与预算供审核

项目实施机构/团队填写电子版的《项目活动计划和预算表》(附件4)报管委会审批,审核通过后报基金会审核;

(二)提交正式的申请

电子版的《项目活动计划和预算表》审核通过后,项目主管(公泽忠)填写纸质版的《项目活动计划和预算表》与《资金拨付申请表》,提交基金会财务审核,再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确认;

(三)基金会拨款或者捐赠物品

如果项目是由已经跟基金会签署过合作协议的实施机构负责开展,则基金会在收到以上两个完整、合格申请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构拨付资金或者捐赠物品。基金会拨付金额按照拨付申请表上批复金额予以拨付,在活动结束后、完成决算后再拨付尾款。

如果是未注册的项目团队负责实施活动,则项目团队需先自行垫付各项支出,活动结束后以票据为基础到基金会报销。

(四)费用使用及回收票据相关材料

1.返回发票

实施机构/项目团队在接收到基金会拨款后需在10个工作日(不跨年)内开具等额、合法的票据(发票或者收据)给基金会。实施团队可先将空白票据传真至基金会,以便确保票据的合规性。

2.费用使用要求

项目活动需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项目活动计划和预算表》进行,如存在超支情况,需提前跟秘书长进行沟通,获得批准。

差旅费的使用见《大爱清尘差旅费报销规定》

3.报销票据要求

报销票据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提供,不合格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1) 报销人员所报票据必须是正式的、有税务监制字样的票据。除行政性收费外,不得以收款收据作为报销凭证;报销凭证上应盖有清晰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戳记,并注意票据上所附的各种说明,如“无专用章无效”、“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等字样。

2) 除定额发票、机打发票外,其余票据都必须是经复写纸一次性套写清楚的发票,发票上的要素要完整,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1. 发票抬头: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2. 大小写金额一致,剪裁式发票的“剪口”金额与填写金额要一致,如有不符,报销无效。

3. 发票日期要完整

4. 经济业务内容要清楚(包括数量、单价)

5. 发票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发票有错误的,应该由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具单位印。机打发票错误的,发票金额有误的必须重开。

3) 经办人收到发票时必须对发票真伪进行查询,具体查询方式可以通过电话查询、网站查询等方式鉴别发票的真伪。

4) 经财务部门审核鉴定属于假发票的,经办人必须更换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4.活动决算

实施机构/项目团队需在项目活动实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大爱

清尘基金财务部提交各类支出票据,经管委会审核认可与签字盖章后,报基金会审核。审核无误后,基金会与项目实施机构结算尾款或者为项目团队报销各项费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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