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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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市建发[2010]178号

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市建发[2010]178号

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市建发〔2010〕178号)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预拌砂浆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态环境、保证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和工程质量,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0)1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遵守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的预拌砂浆分为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二、市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并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

其中,生产湿拌砂浆企业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三级以上资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市辖区发改或工业主管部门生产项目备案文件和本市辖区环保部门环境检测合格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三)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资料;(四)实验室人员取得的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从业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五)本企业生产能力、运输能力、实验室设备的相应证明;(六)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12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建设工程中加强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宜政办秘〔2016〕65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建设工程中加强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宜政办秘〔2016〕65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建设工程中加强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建设工程中加强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宜政办秘〔2016〕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文明施工,提高工程质量,深入开展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根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建设工程中加强预拌砂浆应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应用预拌砂浆的意义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循环利用,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机械化水平,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施工效率;有利于减少施工现场扬尘和城巿噪音污染,改善城市环境。

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预拌砂浆应用工作按照“先市区后县(市)”的原则,逐步实施。

新建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新建建设工程以及市建成区、开发园区、工业园区内的新建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从2016年12月1日起,在市建成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出台相关应用政策,在2017年7月底前实现县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目标。

三、强化预拌砂浆应用工作保障措施(一)合理设置预拌砂浆搅拌站。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我市规划、国土、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及市场需求,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

关于加强砂浆应用质量管理通知-烟建质监[2011]22号

关于加强砂浆应用质量管理通知-烟建质监[2011]22号

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烟建质监[2011]22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质监站,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提高砌筑和装饰施工质量,降低因砂浆质量引起的各类投诉或纠纷,现就执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淘汰现场搅拌砂浆,全面推行应用预拌砂浆。

各县市区质监站应严格按照烟建质安[2011]5号文《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预拌砂浆推行应用工作。

在推广使用阶段,市区内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成片开发住宅小区应优先采用预拌砂浆;在实施阶段,市区内所有建筑工程一律采用预拌砂浆,对新开工工程,设计单位应将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在建筑设计总说明中给予明确;已开工工程应进行设计变更或通过技术洽商给以确认;其他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出淘汰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表。

二、对抹灰砂浆应将体积比改为强度等级。

凡主体尚未进行验收的在建或新开工工程,均应执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设计单位应明确不同基层上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或抗压强度)、工艺和性能要求等。

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搅拌,应根据试验室提供的砂浆配合比通知加强计量控制,必须采取质量计量,且不得随意更改配合比;砂浆配合比应严格通过试配取得,砂浆的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或保水率)及拉伸粘结强度必须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

预拌砂浆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核查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的批次抽样检验。

干混砂浆现场拌合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合组份,不得擅自添加其他成份。

三、增加抹灰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和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的检测。

(一)试块抗压强度验收批的划分、试块数量。

应根据检验批的划分留取试块数量,将其中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且用于同一抹灰部位(具体分外墙、内墙和天棚)的,分别划为一个验收批,且同一验收批的试块数量不应少于3组。

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

青建管质字〔2013〕80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关于严禁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青政发﹝2012﹞36号)和《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41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全市规划城区内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包括: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外墙保温板粘贴和抹面砂浆以及防水、抗裂等专用砂浆)。

砂浆采购或使用单位必须查验供货企业是否具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

严禁现场搅拌砂浆或采购、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砂浆产品。

具有资质的企业名录可登陆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质量监督栏目中公告栏查询。

二、预拌砂浆生产质量管理(一)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进厂登记台帐,所有原材料进厂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 预拌砂浆生产用原材料中天然砂的含泥量或人工砂的石粉含量应不大于5.0%,泥块含量应不大于2.0%。

干混抹灰砂浆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内、外墙抹灰区别化生产,并应满足《预拌砂浆》(GB/25181-2010)标准规定。

在外墙保温板粘结砂浆中,添加剂中可再分散乳胶粉用量不少于15kg/t;在外墙保温板抹面砂浆、外墙陶瓷砖粘接砂浆中,添加剂中可再分散乳胶粉用量应保证压折比不大于3.0。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2010)的检测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各品种砂浆产品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2.出厂检验:每批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并留存检验报告备查;3.交货检验:预拌砂浆进场时,应严格依据《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批量,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交货检验。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298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298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298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和市建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管,减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中心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在施工程,施工现场一律禁止堆放黄砂、水泥和石膏等原材料,禁止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二、各区、县建委要责成专人负责禁现工作,并将其列入2008年工作考核目标。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加强所辖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推动工作,加大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宣传、引导,积极协调解决禁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申请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申请立项预审。

经评审合格的企业纳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录,供使用单位选用。

四、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对获得预拌砂浆生产资格的生产企业进行动态监管。

发现生产不合格预拌砂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建委取消其生产资格。

五、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应将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其费用列入工程报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15•【字号】渝建管〔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3〕30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业质量管控、绿色环保和智能化水平,持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建〔202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本通知所称建站管理工作,是指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其搅拌站的设立、生产能力认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及既有搅拌站增设生产线等。

项目临时搅拌站的管理参照执行。

(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是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行业发展,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以下简称市质量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全市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认定状况开展抽查,对各区县(自治县)生产能力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站点的建站初审及批复、生产能力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799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799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
通知
正文:
----------------------------------------------------------------------------------------------------------------------------------------------------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0]799号)
相关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及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相关区(市)县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企业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时对上述要求严格把关,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建筑专业意见表中应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否已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对未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凡未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建筑专业意见表中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否已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的建设项目,相关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查备案。

四、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详《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结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吉建质[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质〔2013〕16号)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企业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企业市场行为,提高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质量,保证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企业内部实验室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管理体制和监管责任,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内部实验室的管理,完善监管信息平台,于2014年5月1日前完成主要工位远程监控和力学数据管理平台系统工作。

确保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质量稳步提高。

二、加大对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企业抽查巡查力度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借鉴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做法,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辖区内所有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内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抽检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质量;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抽检预拌混凝土实体质量;抽查混凝土专项实验室人员、设备计量检定、工作场所、执行技术标准情况;力学数据网上上传系统和远程监控建设等情况。

三、严格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一)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坍落度检测和抗压、抗渗强度等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沪建安质监[2012]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2]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2]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12)等标准规范,贯彻本市工程现场禁止使用自拌砂浆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砌体《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12)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质量验收,具体规定如下:
1、施工质量检验批划分:
砌筑砂浆: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湿拌砌筑砂浆应以每楼层和50m3为一个检验批;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干混砌筑砂浆应以每楼层和1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时,应按一批计。 每检验批应至少留置1组抗压强度试块。
地面砂浆:检测抗压强度;
试块的制作、养护、试压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龄期为28d。
(四)加强监理对现场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管。
1、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企业执行“禁现”规定,及时制止现场自拌砂浆行为,对“禁现”不执行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工程监督机构。
一、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
(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简称 “禁现”。
(二)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三)混凝土墙面、蒸压灰砂砖墙面和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应对基层墙体进行全覆盖处理。

成都市关于预拌砂浆的通知

成都市关于预拌砂浆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12〕26号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为规范我市预拌砂浆生产、施工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根据现行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以及《预拌砂浆》(GB/T25181-201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等规范、规程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求?????在我市承担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示、公告文件,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和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要求?预拌砂浆质量检验分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1、型式检验: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正常生产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所有类型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型式检验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2010)标准要求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

2、出厂检验:预拌砂浆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按要求对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和《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等规范、规程的相关要求进行。

????3、交货检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

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和《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等规范、规程的相关要求进行。

上海的施工现场禁止使用自拌砂浆

上海的施工现场禁止使用自拌砂浆

上海的施工现场禁止使用自拌砂浆,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这是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日前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中重申的“禁令”。

为严格执行《预拌砂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等标准规范,《通知》从四个方面予以强调,即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

要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

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混凝土墙面、蒸压灰砂砖墙面和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

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诚信管理。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备案证明,并具备持续稳定的质量保证能力,企业内部实验室应通过试验室评估认定。

预拌砂浆企业应加强原材料和配合比等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砂浆时,应按规定提供格式与书写规范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做好产品技术质量跟踪服务。

落实现场各方责任,规范砂浆使用行为。

施工企业应建立预拌砂浆合格供应商名录,不得采购使用无备案证明的预拌砂浆产品;强化预拌砂浆使用前的质量验收管理,并在预拌砂浆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规定进行使用前质量复试;加强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管理,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砌体《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质量验收;加强监理对现场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管,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企业执行“禁现”规定,及时制止现场自拌砂浆行为,对“禁现”不执行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工程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对照核查施工企业合格供应商名录,督促施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发现复试不合格应责成施工企业全数退货。

继续加大现场监督执法。

上海市安质监总站将加大对施工企业违反“禁现”规定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加大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并对生产和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实行监督抽检。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扬建管〔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扬建管〔2014〕19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在市区建筑工程中的使用管理,降低施工扬尘,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检查力度,强化考核措施市散装办应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且拒不整改的行为,应严格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局属职能部门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搅拌砂浆,应书面责令整改。

市散装办应按月将查处情况抄送市质监站、安监站、建管处;凡违反规定实施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加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绿色施工等工程类评优活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按规定分别记录不良行为。

二、落实各方责任,规范使用行为施工单位应使用经过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登记和公告的预拌砂浆企业的产品,对进场的预拌砂浆,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使用过程中,除水外,不得掺加黄砂、水泥等其他添加材料。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施工企业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应当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同时书面报告当地散装办和质监站。

三、加强质量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市质监站、市散装办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监督,加大对砂浆生产企业和工地现场砂浆的飞行检查频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2]1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2]113号

合建质安监[2012]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合政办【2011】26号)、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砂浆禁现工作的通知》(合建【2012】2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等标准规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管理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简称“禁现”。

(二)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砌块等特殊材料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应对基层墙体进行全覆盖处理。

二、强化企业诚信管理,严格产品生产质量(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或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分支机构。

下同,统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所列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范围,配备完善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检测试验条件等。

(三)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交接验收、售后质量服务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制度,强化措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四)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等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并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3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3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8日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中心城区内(含袁州区、宜阳新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含特种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成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也称为干拌砂浆。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成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最终实现机械喷涂砂浆上墙。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6〕44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6〕44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6〕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6日南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七部局令二OO四年第五号)、《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办〔2014〕53号)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4〕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生产、销售、运输、使用预拌砂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对砂浆的组成材料按照规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搅拌后,以商品形式供给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预拌砂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并予以落实;(二)协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对预拌砂浆企业运输车辆出入市区的服务工作;(三)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四)组织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人员的学习培训,预拌砂浆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为发展预拌砂浆做好宣传推广和服务工作。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市建发[2010]148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8.09
【实施日期】2010.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建发〔2010〕148号)
各区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市城改办及各切块管理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能减排的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四城联创”工作力度,减少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实现资源综合有效利用,推进建筑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家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精神和《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9月1日起,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
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五区一港两基地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非建成区的建设工程,提倡使用预拌砂浆。

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20〕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20〕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20〕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意见》(吉建发〔2019〕3号),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生产、进场检验、现场施工管理、检验批验收等环节质量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预拌砂浆生产质量(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满足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检验所需的试验室、原材料留样室及养护室等检测试验基础设施。

试验室应能够进行水泥、细骨料、添加剂、外加剂、掺合料的常规项目检测,及砂浆配合比设计、预拌砂浆出厂性能检测。

(二)预拌砌筑砂浆的砂浆试块、水泥、外加剂实行取样送检,取样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数量的30%,且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取样及结果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的规定。

二、加强预拌砂浆进场检验和质量验收检测(一)预拌砂浆进场时,生产厂家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预拌砂浆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应按批次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预拌砂浆进场检验项目及检验批应按《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规定进行。

试验结果应全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的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2]1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2]1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告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的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和《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1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三环线以内,以及三环线以外的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风景区等周边500米以内的区域,不得新设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

但是,城市重要交通和基础设施、急需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等确需在项目用地范围内临时设置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设置临时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在项目竣工时应当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照违法建设处理。

二、在三环线以外设置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项目备案或者核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施工许可等手续。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建设的特点,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

三、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建设环保、节能型生产站点。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相应的资质,方可从事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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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2]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12)等标准规范,贯彻本市工程现场禁止使用自拌砂浆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
(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简称“禁现”。

(二)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三)混凝土墙面、蒸压灰砂砖墙面和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应对基层墙体进行全覆盖处理。

二、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诚信管理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备案证明,并具备持续稳定的质量保证能力,企业内部实验室应通过试验室评估认定。

(二)预拌砂浆企业应加强原材料和配合比等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砂浆时,应按规定提供格式与书写规范的质量证明文件。

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1年)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做好产品技术质量跟踪服务。

三、落实现场各方责任,规范砂浆使用行为
(一)健全现场质保体系
施工企业应建立预拌砂浆合格供应商名录,不得采购使用无备案证明的预拌砂浆产品。

(二)强化预拌砂浆使用前的质量验收管理
对进场预拌砂浆应进行外观检验(湿拌砂浆还应进行稠度检验),并在预拌砂浆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12)
规定进行使用前质量复试,具体规定如下:
1、复试检验项目:
砌筑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
抹灰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
地面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
界面砂浆:14d常温常态拉伸粘结强度。

2、复试检验批量:
湿拌砂浆: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每250m3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50m3时按一个检验批计;
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和干混地面砂浆: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每5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t时按一个检验批计;
界面砂浆: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每5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t时按一个检验批计。

(三)加强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管理。

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砌体《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12)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质量验收,具体规定如下:
1、施工质量检验批划分:
砌筑砂浆: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湿拌砌筑砂浆应以每楼层和50m3为一个检验批;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干混砌筑砂浆应以每楼层和1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时,应按一批计。

每检验批应至少留置1组抗压强度试块。

地面砂浆:应按每一楼层或施工段(或变形缝)作为一个检验批。

对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的地面砂浆,每检验批且不超过1000m2应至少留置一组抗压强度试块。

2、试块检验项目及要求:
砌筑砂浆:检测抗压强度;
同一验收批砂浆强度平均强度应≥1.10设计强度。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0.85设计强度。

地面砂浆:检测抗压强度;
试块的制作、养护、试压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龄期为28d。

(四)加强监理对现场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管。

1、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企业执行“禁现”规定,及时制止现场自拌砂浆行为,对“禁现”不执行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工程监督机构。

2、监理单位应对照核查施工企业合格供应商名录,督促施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见证预拌砂浆的质量复试,发现复试不合格应责成施工企业全数退货,加强预拌砂浆施工过程质量监管,组织施工单位进行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

四、继续加大现场监督执法
市安质监总站将加大对施工企业违反“禁现”规定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加大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并对生产和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实行监督抽检。

区(县)、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预拌砂浆产品监督抽检力度,并结合本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将禁止现场搅拌的执法列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加大对违规使用自拌砂浆的查处力度。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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