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转移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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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卖方 营业地交货
3、在其他情况下的移转
(1)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由从买方收受货物时起,或者如 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收受货物时起,风险即转移于买方 承担; (2)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收受货 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 处置时,风险转移于买方; (3)如果合同所出售的货物当时尚未确定在该合同项下, 即尚未特定化,则在这些货物尚未清楚地确定在合同项 下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其风险也不转移于 买方。 货物特定化前风险不转移
2、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如何移转
路货买卖(Floating Cargo)
海上路货 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通常称为路货买卖。这种情 况通常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卖人已经把货物装 上了开往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以出 卖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 路货买卖较一般买卖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在路货买卖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经脱离了出 卖人的实际控制,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 卖方并没有直接关系; 第二,卖方把货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货物进行 投保,卖方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后,有关在途货物的单 据以及货物的保险单都会转移给买方,所以,即使货物 发生了毁损、灭失,买方也可以获得保险收益。

Case3.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7年10月2日签订 出口服装合同,价格条款为FOB青岛,11月2日 货物准时通过“长风”轮出运。11月4日,香港 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给 德国公司,价格条款为CFR汉堡,合同适用法律 为《公约》。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11月20 日,“长风”轮在海上航行中发生海水渗漏, 服装受损严重。德国公司遂向香港公司和我国 某公司索赔。 问:货物发生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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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 程中,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之事由 致使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一种客观事件。 首先,风险是指合同项下的货物毁损、灭失, 是一种意外损失。它是意外事件所导致的结果 ,是意外事件和损害事实两种因素的结合; 其次,风险的发生或者说货物的毁损、灭失, 不是由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 的。
车站 码头
进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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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原则
1、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货物风险转移 的时间予以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时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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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 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予以约定
各国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都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 约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如《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 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规定或 改变其效力。” 这一规定表明《公约》允许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 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任何条 款进行修改、变更或重新拟定,以改变或减损其效力, 但在任何时候都不许当事人以约定的形式增加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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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在国际货物销售中,因买卖 双方当事人原因以外的第三人原因或者意外 原因,例如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 、盗窃、查封等非正常原因,发生的短少、 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应该由买卖双方哪一方 来承担的风险损失承担的划分。 即从何时起或以何为界限由卖方转归于买方 承担。 因此,风险转移不是风险本身的转移,而是 风险损失承担的转移。
(2) Nevertheless, the risk does not pass to the buyer until the goods are clearly 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 whether by markings on the goods, by shipping documents, by notice given to the buyer or otherw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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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 公约》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1、涉及到货物运输时的风险移转时间 2、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如何移转 3、在其他情况下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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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到货物运输时的风险移转时间
(1)约定交货地点,应在约定地点交货; (2)未约定特定地点,卖方按照买卖合同把 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移转给买方; (3)货物特定化以前,风险不能转移于买方。
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中文)


如果货物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并无义 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 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 承运人,则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 并不转移到买方承担。即使卖方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 置权的单据,也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然而,在货物通过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 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 前,风险并不转移到买方承担。也就是说,货物的风 险仍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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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未约定时 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
(1)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风险转移:瑞士 (2)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英国、法国 (3)交付货物时风险转移:美国、德国、 中国 (4)“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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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风险转移
这一理论为罗马法和现代瑞士法所接受。 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 可以更好的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Case1.
中国甲公司向澳大利亚乙公司出口
一批服装,货物装船后,甲方取得 已装船清洁提单尚未到银行议付货 款,货物即在途中遭遇火灾灭失, 这时风险由谁承担?
Case2.


贝尔格来德的卖方接受了买方的订单,向买方出 售了10台机器。合同没有规定运输方式,按照惯 例,卖方决定由铁路从贝尔格来德运往位于南斯 拉夫南部的里耶卡港的铁路终点,然后由船舶自 里耶卡港经海牙把货物运往买方所在地埃及的亚 历山大港。卖方用自备的卡车把机器从工厂运往 铁路车站,途中卡车出了事故,机器受到严重损 害。 问:卖方是否有权向埃及的买方收取货款?
主张应当把所有权转移同风险转移区别开 来,原则上应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 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 美国、联邦德国、中国、奥地利以及斯堪 的纳维亚各国的法律都属于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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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
所谓“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是 指:买卖合同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在风 险事故发生的前一刻对该物本身享有物 上的权利,且该物上权在某种意义上对 于对方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的一方承担。
承运人在本质上必 须是由买方委托



货物必须确定 在合同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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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货物运输时风险转移的时间(Article 67)
(பைடு நூலகம்)
If the contract of sale involves carriage of the goods and the seller is not bound to hand them over at a particular place, the risk passes to the buyer when the goods are handed over to the first carrier for transmission to the buy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of sale. If the seller is bound to hand the goods over to a carrier at a particular place, the risk does not pass to the buyer until the goods are handed over to the carrier at that place. The fact that the seller is authorized to retain documents controlling the disposition of the goods does not affect the passage of the risk.
国际商法
第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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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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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原则 CISG有关规定
我国关于此之规定
(一)、风险与风险转移
案例分析一:
案情:澳大利亚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 了一份CFR合同,A公司卖给B公司3000吨 大豆,A公司将5000吨散装大豆装船,其中 的3000吨大豆属于卖给B公司的货物。受载 船舶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物损失了3000吨, 其余20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买方要求卖方 按合同交货,卖方宣称卖给B公司的3000吨 小麦已经全部灭失,而且按照CFR术语,货 物风险已在转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了B公 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问题: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来承担,为 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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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答案
3000公吨 损失
5000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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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答案
本案使用的是CFR价格条件,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 此条件下当事人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该案 中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货物损失看似应由买 方承担, 但实际上卖方在装船时是将5000公吨大豆混装 的,在货物抵运目的港后,再将其中3000公吨分拨给买 方。 根据以上理论分析中所阐述的有关“划拨” 情况下 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在货物海运途中, 合同项下 属于买方的3000公吨货物尚未从卖方的其它货物中划拨 出来,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在装 运港越过船舷仍不发生风险的转移,有关风险损失仍应 由卖方承担。本案因卖方未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 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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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货的风险转移时间(Article 68)
The risk in respect of goods sold in transit passes to the buyer from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However, if the circumstances so indicate, the risk is assumed by the buyer from the time the goods were handed over to the carrier who issued the documents embodying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Nevertheless, if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of sale the seller knew or ought to have known that the goods had been lost or damaged and did not disclose this to the buyer, the loss or damage is at the risk of the se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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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
即 “物主承担风险”原则,代表国家: 英国、法国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1款规 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货物所有 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但所有权一经转移给买方,则不论货物是否 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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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付货物时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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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货的风险转移时间
(1)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 风险就转移于买方承担; (2)如果情况表明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 的单据的承运人之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则风险也 应于此时转移于买方; (3)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损 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灭失或损 坏应由卖方负责。 路货买卖
3、前提
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不管
是法定还是约定的风险转移时间,在非 特定物的买卖中,是以货物特定化或将 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作为风险转移给买 方的前提。
划拨,又称特定化(identify),指在货 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 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已归于 合同项下。
出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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