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办发[2007]62号--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0•【字号】乐府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乐府发[2016]17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0日乐山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16〕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半年以上,非本市户籍人员、本市跨县(市、区)居住人员、各县(市、区)内户籍在其他乡镇到县(市、区)城区居住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现役军人办理居住手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居住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以及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发改、财政、民政、教育、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交通、卫计、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非本市户籍人员、本市跨县(市、区)居住人员、本县(市、区)内户籍在其他乡镇到县(市、区)城区居住人员的居住信息登记和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乐府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乐府发〔2009〕44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规范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一)对个人购房实施补贴。
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在乐山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签订购房正式合同并备案的,由市财政安排资金,按单套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在办理分户产权证时给予购房补贴。
(二)实行住房转让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减免。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由原来的3%-5%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契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三)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时限。
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最高额度调整为2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调整为20年。
(五)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范围。
允许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乐山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还清前一次公积金贷款后,可按规定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已经缴存公积金且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其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有关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5平方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执行当时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优惠政策。
乐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乐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07〕61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乐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其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乐山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三条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是全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区、市、县、自治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乐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价格、综合执法、税务、金融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我市申请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居民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市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城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家庭;(二)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以下;(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函[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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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函[2018]2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4日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决策科学化、主体多元化、管理专业化、行为规范化为目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投资职能、投资管理职能、工程管理职能的分离,确立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号)、《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发〔2017〕21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5个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办〔2017〕30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国资监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乐委办发〔2017〕18号)精神,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建设管理,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责任部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具有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市属国企集团作为项目代业主(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进行全过程或分阶段代理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乐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乐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1•【字号】乐府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乐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乐府办发〔2009〕19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乐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函〔2009〕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以户口簿记载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四条凡持有我市城市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标准,均可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根据困难情况,可享受生活、住房、教育、医疗等相关救助政策。
第五条家庭低收入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上年度平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科学确定。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乐府办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5]21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促进乐山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土地供应节奏和规模制定土地供应年度规划,建立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供应体系,定期对外公布土地供应计划。
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旅游、康养、文体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他产业投资。
二、降低普通商品住房贷款成本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按40%执行。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按基准利率(含)以下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家庭提供贷款,财政部门对提供贷款的银行金融机构,按贷款金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执行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三、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其中一方具有乐山市户籍证明的,在乐山市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允许每半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四、调减住房交易税率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乐府办函[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函[2016]40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乐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2日乐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提升我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和《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川财综〔2015〕63号)及《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乐府发〔2009〕27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中心城区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0〕13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4〕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政府将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特定任务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购买范围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乐府办函〔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乐府办函〔2018〕12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房发〔2016〕84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通过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维护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制度(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二)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向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根据规定申请延长有效期或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2.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2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公共建筑、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发[20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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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发[2018]37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62号)要求,强化“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引导稳定社会预期(一)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
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变化情况,科学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进一步摸清住房底数,明确住房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市场供应的规模、结构、时序和住房保障的范围、标准、渠道。
市住建局要加快组织编制《乐山市城镇住房发展规划(2018—2022年)》,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完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各地要按照“因城施策,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分类,科学编制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根据住房发展规划,进一步充实完善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
(三)强化市场信息公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住房发展规划、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等制定和执行情况,房地产用地供应、开发建设情况,批准的预售楼盘、可售房源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定期发布信息。
(四)加强舆论正面引导。
新闻媒体要正面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严厉打击炒作渲染房价上涨、制造购房恐慌等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出现负面舆情及时予以澄清。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5•【字号】乐府办函[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府办函[2015]1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5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细则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乐府办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措施》)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购房优惠时限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29日止,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二、补助对象及房屋类型(一)享受购房补贴的对象:符合《措施》规定范围,购买乐山市主城区商品住房的买受人;(二)享受购房补贴的房屋类型:乐山市主城区商品住房(以套为单位);(三)在职在岗:购房期间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工作(劳务合同或单位证明)。
除应届毕业生外,申请人需提供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半年(含)以上的社保证明;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将人事档案调入乐山,且获得补贴后三年内不得调出,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三、“优秀人才”的界定及补助标准“优秀人才”主要是指在乐或来乐,在职在岗的以下七类人员:(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和管理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和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奖获得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千人计划”入选者;(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获得国家教育部承认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获得国家教育部承认学位的硕士研究生);(七)“985”、“211”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指2014年、2015年毕业);补助金额标准:第一类人员补助20万元,第二类人员补助10万元,第三类人员补助5万元,第四类人员补助4.5万元,第五类人员补助4万元,第六类人员补助3.5万元,第七类人员补助3万元。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乐府办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8〕14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中心城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5日乐山市中心城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利于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乐山市中心城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登记改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乐山市中心城区,是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乐府通〔2014〕1号)界定的乐山市主城区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律文书送达的处所,是确定市场主体诉讼管辖权、主体登记管辖权的依据。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乐山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8日乐山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乐山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切实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乐山中心城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乐山中心城区,特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乐府通〔2014〕1号)界定的乐山市主城区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
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保局)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房源筹集、组织分配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1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4日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经信、交通、监察、财政、住建、国土资源、环保、水务、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每季度末向综合管理部门提出需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经市规委会2012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的通知》(乐府办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8日附件: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管理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界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七章建筑外观及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停车泊位第九章临时建筑管理第十章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管理第十一章建设基地绿化第十二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规划区内自建房以及集体土地上村镇、农房建设另行规定,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须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和维护详细规划,须按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并结合本规定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批建项目,确需报建的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报市规委会审议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管理第四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管理。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确定2007年度重点企业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确定2007年度重点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乐府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确定2007年度重点企业的通知(乐府发〔2007〕6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重点企业:按照对重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的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2007年度全市重点企业调整为32户(具体名单附后)。
相关县(市、区)和市级部门要认真按照省委提出的“四个跨越”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年”工作要求,以积极培育大企业带动大产业为切入点,坚持科学发展,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大服务和协调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一步支持重点企业做强做大,确保2007年全市工业经济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列入全市重点企业序列的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竞争、发展和忧患意识,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骨干支撑作用,为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07年度全市32户重点企业名单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2007年度全市32户重点企业名单1、四川其亚铝业集团公司2、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4、四川金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四川德胜集团钢铁有限公司6、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7、四川省井研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8、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四川明星电缆有限公司10、四川东风电机厂有限公司11、乐山吉象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12、四川川南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13、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14、四川永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15、四川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16、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四川明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18、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四川金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1、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2、四川国众投资有限公司23、乐山三九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4、四川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25、峨眉半导体材料厂26、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27、四川省乐山市福华农科投资集团28、四川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29、四川嘉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乐山市瑞鸽皮革工业有限公司31、四川乐山三八商场连锁有限公司32、乐山立事达实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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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36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加快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0日加快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为吸引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区域总部和功能总部、高新技术企业总部、本土企业总部,以及现代服务业落户乐山高新区总部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总部三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7〕4号),特制订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及方式(一)本政策所指总部企业主要是市外大企业、大集团区域总部和功能总部,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以及本土企业总部;本政策所指现代服务业主要是现代金融、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养老健康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
(二)每年乐山高新区财政安排5000万元总部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总部区注册且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
二、积极引进市外总部企业(三)开办补助。
对认缴到位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的总部企业,补助1000万元;认缴到位注册资本在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的总部企业,按照认缴到位注册资本总额的6‰给予补助;认缴到位注册资本在1亿元─5亿元(含1亿元)的总部企业,按照认缴到位注册资本总额的5‰给予补助;认缴到位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总部企业,按照认缴到位注册资本总额的4‰给予补助。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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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0〕28号)市中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乐山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九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乐山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乐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乐府办发〔2007〕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2008年(含2008年)以后通过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房源。
第三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应当坚持突出政府保障主体作用、合理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和人性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原则,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
第四条乐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五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属地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分批审核、分级审批、动态管理。
第六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报对象是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乐山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可以过户吗

乐山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可以过户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资格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对于买房子我们了解的并不多,因为很多的人们都是初次买房子。
买房子是要注意一下具体的购买流程,如果自己符合申请条件的话,就要注意一下具体的申请流程。
那么乐山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可以过户吗?我们来看看小编的相关介绍与讲述吧。
乐山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一)乐山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二)乐山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
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三)乐山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四)乐山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五)乐山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乐山经济适用房可以过户吗?可以肯定地说,乐山经济适用房是可以过户的。
1、乐山办理经济适用房首先要办理申购登记,经济适用住房将由政府组织统一的公开销售,而每一次销售之前,有关部门都会发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
可以在公告中注明的购买期限内,带着你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年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申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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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07〕62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7〕5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乐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下同)开发建设、交易、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租赁)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区、市、县、自治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乐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发改、国土资源、价格、税务、综合执法、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以及公积金管理、金融等单位各司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六条中央、省直属单位和驻乐部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
其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各地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费用,由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可以向商业银行、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发放。
第十二条社会各界投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可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各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建设用地等情况,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制定面向社会公开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十一五”期间,每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不低于当年商品房供应面积的15%。
第十四条发改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建设、国土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用地计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选址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非营利机构组织实施,采用新建或收购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竞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任何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经济适用住房可在旧城改造和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在项目供地中按一定比例锁定建设规模和房屋售价,进行土地公开拍卖,其土地分摊面积按划拨用地办理土地手续。
项目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按规定供应。
鼓励建设单位建设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八条通过招投标获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签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建设单位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九条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经营性用房所占土地份额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中小套型,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下,室内装修采用初装修形式。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租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图审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申报。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价格,并在项目开工前向社会公示。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定。
经核定的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人民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利润不超过3%。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负担卡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
各相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负担卡。
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第五章申报、交易(租赁)管理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商品房预售、现售、租赁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区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1人取得本地区常住户口满3年(含符合安置条件的转业、退伍军人家庭);(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三)无房户或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市家庭人均居住住房建筑面积30%,且他处无住房;家庭年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条申请人家庭人口应为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租)程序:(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1、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经证明的产权来源证明;3、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现住房情况等相关证明。
4、其它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机关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3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移交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15日内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
(三)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数量情况,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入围名单和选房批次,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租)通知单》;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购(租)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持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租)通知单》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选房,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人自动放弃的,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三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转业军人及城市重点工程、城市公益事业、文化风景保护区、城市旧区改造土地征用搬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可优先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租)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购买(租赁)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面积限购(租)制。
限购(租)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为:一人或二人家庭45㎡以内(含45㎡),三人及以上家庭60㎡左右。
超出限购(租)面积标准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政策,购买(承租)人应当在办理产权登记或租赁备案时按照该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售价或租金的差价向人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不得再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已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收回,原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退还。
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售房人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房地产主管部门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与同地段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差价的70%代人民政府追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