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2020年最新住房公积金条例_条例_
2020年最新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对每个城镇职工都是非常重要的。
20xx年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你有了解过吗?还不知道的话就赶紧看看吧。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xx年住房公积金新规定。
欢迎阅读!20xx年最新住房公积金条例1、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均可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离休或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2、四种情况下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3、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个自行缴纳公积金:在目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在正式单位上班的职工才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送审稿首次提出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个自行缴纳公积金。
“除了单位及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4、缴存金“限高保低”:住房公积金缴纳基础参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5、缩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政机关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
6、简化单位证明,送审稿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7、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8、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将受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四)退休的;(五)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烟台,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重要提示:1.本指南所列提取材料,未作特殊说明的,均为原件。
2.本指南所称的全款购买或偿还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3.提取申请人需填写《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授权及承诺书》(可在中心官网下载打印,已婚租房提取或借款人、产权人为提取申请人配偶或共有产权人时,需配偶或共有产权人签字)。
4.提取业务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办理;或由公积金中心系统登记的单位经办人持经办人身份证办理;配偶、父母或子女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代办的,应提供双方身份证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提取申请人需填写《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授权及承诺书》委托栏相关内容;单位经办人、配偶、父母或子女之外的提取受托人代办的,应提供双方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5.窗口办理流程①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
②审核:受理机构依据规定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可现场审核的,当场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对不能现场审核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
6.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每年以一项条件提出申请,例如职工家庭购买两套住房,同时符合全款购房和商贷购房两种提取条件的,当年以一项条件、一套住房提出申请。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6-2017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缴存范围】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资金权属及运作】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取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存贷利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具体利率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政策制定及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管委会设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2020)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2020)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一、调整范围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
二、调整内容(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20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2020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石家庄(不含辛集)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6980元测算,省直2020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9,245.00元,最低不得低于3,849.00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河南省郑州市公积金新政策2020
郑州市直公积金新政5大调整细则调整1:夫妻双方最高可贷80万元,无缴存余额限制12月4日,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郑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具体为: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且为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金额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借款人单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或家庭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金额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消息,申请80万元的最高额度,这要求夫妻双方在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贷款所购买的是首套住房且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单人购买首套房且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申请60万元。
此外,在满足以上要求后,申请最高额度时,无缴存账户余额限制,无需遵照此前“贷款金额不超过缴存余额的规定倍数”的规定。
调整2:郑州户口在省外缴存公积金的,回郑购房可公积金贷款此前,郑州市公积金贷款仅限郑州户口在市内或省内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办理,在省外工作、缴存公积金的郑州人回乡购房时并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但从2020年1月1日开始,郑州户口、在省外缴存公积金的,在郑州购房时也可使用公积金贷款,只要夫妻双方满足郑州公积金贷款一般条件,并外省缴存账户通过了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最高额度也是80万元。
调整3:夫妻双方异地缴存或不同系统缴存的,可认为是“双缴”此前,夫妻双方如果在同城不同系统缴存或夫妻双方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该管理中心只认在本系统缴存的单方,按单缴职工结算,贷款额度最高为40万元。
所谓不同系统,是指一方在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另一方在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
2020年1月1日起,该管理中心会将其列入双缴情况,按照新政最高可贷80万元。
调整4:高技术人才单方符合条件,最高也可申请80万元贷款进入郑州市高技术人才库的高技术人才和复转军人,在开立账户、正常缴存一个月后即可办理贷款。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2020)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2020)一、为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切实贯彻住建部会议精神,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和政策受惠面,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等部委相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对象条件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我市城镇常住6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有较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来源,在我市连续缴纳了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个人信用良好,申请前未在本市开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已有封存、销户状态账户的需转移合并),并承诺自愿严格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管理规定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
三、缴存办理(一)申办程序1.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向常住或就业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填写表格后,为其开立个人账户;3.申请人按规定和约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报资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
2.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自由职业者在本地的执业证照或就业(挂靠)单位的证明。
3.在本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4.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署的协议、填写的表格。
缴存人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社保等其他有权机关建立的信息数据库查询、保存、报送和使用本人的相关信息,用于个人缴存登记。
(三)缴存基数和比例1.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以每年我省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公布执行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档次数或本人缴费数为基数,最低不能低于社保规定的最低档级数。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比例可在确定基数的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全文完整篇.doc
2019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全文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全文(二)批复,可申请提取相关部门批准建造当月账户余额。
(三)翻建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应取得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翻建批复,并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可申请提取相关部门批准翻建当月账户余额。
(四)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应取得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及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确认房屋安全级别为C、D级程度,并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可申请提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出具当月账户余额。
本情形提取后半年内职工需提供大修工程完工报告,公积金中心可进行事后核查。
(五)通过继承、赠予方式取得产权的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首次申请应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提出,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
借款(贷款)合同未载明所购买房产地址、还款账号、借款期限等信息的,公积金中心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补充完整相关信息。
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租住本市住房的,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可计提不高于职工本人缴存当月金额60%且不超过540元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支付租金的补充资金。
符合本条情形申请提取的,须是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后、申请日之前(不含申请当月)缴存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项退休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
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在取得职能部门核发的退休凭证后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直接凭与公积金开户信息一致的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
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2020)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2020)
中心各部门,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的相关规定,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通知:
一、取消“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三万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政策。
二、取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政策。
三、将“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未在异地开设公积金账户继续正常缴存的”提取政策调整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政策,职工在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
2.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I类借记卡。
四、优化拆迁安置提取业务流程,取消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须开发企业持有关资料到中心申请提取备案环节。
五、购买本市小面积或低总价二手房提取业务,前台工作人员按正常业务流程直接办理,提取管理处不再审批。
本通知自6月24日起实施。
其他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2020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新政具体内容
2020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新政具体内容导语: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2015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1%,缴存基数例行调整。
缴存比例继续保持11%不变。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2015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缴存基数例行调整。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2015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单位可以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
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410元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3年、2014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为2424元、2564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201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自6月8日开始办理。
单位缴存2015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到开立账户的分中心、管理部或者通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全市统一缴存比例缴存,仍执行移交前政策的,应在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前,到开立账户的管理部办理缴存比例备案手续。
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
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20xx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5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消部分限制条件和完善简化部分提取要件,下面就随一起来看看吧。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岛城修订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其中某些业务取消部分限制条件,并完善简化了部分提取要件,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是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无需再提供本人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房屋坐落地的证明原件;二是取消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的提款时间限时;三是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商贷提取业务的,不受提取次数限制。
以下是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全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2020年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出台,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细则吧!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 ___《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 ___、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四) 未就业的 ___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五) 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六) 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2020深圳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条件流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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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
2020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宁波调整公积金政策最高贷款额度提至100万元今年3月30日,央行等五部委联手出台房贷新政,包括公积金首套房首付降至2成,公积金贷款结清二套房首付降至3成。
昨天,宁波公积金贷款新政落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消息称,自5月1日起,宁波市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贷款上限提高至100万元,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0%。
另外,自6月1日起,宁波市将进一步放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最高贷款额度提至100万元新政的第一个变化是: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0万元/户。
这个额度与杭州刚调整的额度一样,在全省排在前列。
此次调整除了最高贷款额提高外,增加了“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个条件。
记者了解到,去年11月25日起,宁波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刚从80万元提高到90万元。
而最高额度提至100万元以后,则可减轻购房者贷款利息支出。
那么,每月缴纳多少公积金才能贷足100万元呢?业内人士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40%×12个月×贷款期限。
其中,缴存基数=每月缴存额÷缴存比例。
以首套房政策、等额本息法、一般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12%、贷款年限20年为例,贷款家庭想贷足100万元,每月需缴存公积金1250元。
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0%除了最高贷款额度调整外,宁波市还调整了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其中,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商品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而之前分别为30%、40%。
此外,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020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解读
2020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解读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木住房需求。
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而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而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而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
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2020年武汉公积金贷款额度、条件、政策
2020年武汉公积金贷款额度、条件、政策1、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期限;2、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其中,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借款人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6≤缴存时间≤12(月) 0.712<缴存时间≤24(月) 124<缴存时间≤36(月) 1.236<缴存时间≤60(月) 1.5缴存时间>60(月) 2注: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含按月补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1)及缴存余额倍数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公积金贷款只针对办理了往房公积金的人员开放,但并不是所有的办理公积金的人员都可以获得贷款,它要求申请贷款人员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许多人对公积金贷款具体可以申请多少以及它的计算方式都不是特别了解,律师365小编以武汉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例,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公积金贷款额度具体是怎么计算的。
一、武汉公积金贷款条件在武汉住房公积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改革为何成了“老大难”
住房公积金改革为何成了“老大难”作者:暂无来源:《读报参考》 2020年第20期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居民住房条件改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目共睹,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也引人关注。
伴随一路争议,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金额从最初的百亿元扩张到万亿元、十万亿元。
“蛋糕”越来越大,问题也越来越凸显。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方案提过很多版本,为何迟迟没有明显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再次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
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意见》提出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也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将“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改革,而不是废除,这为近段时间火爆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废之争按下了暂停键。
如何让城市新市民受益?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撰文称,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335万笔(含2套2次以上贷款),合计大约有5500万人受益,在1.44亿实缴职工中,38%的人成为住房贷款人。
不过,一位不愿具名的学者对于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信息颇有微词,认为数据掩盖了“劫贫济富”问题。
在上述学者看来,以平均收入为划分依据,难以看到住房公积金利用效率的全貌。
“需求群体错配。
目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员工,这些职工多数已解决住房问题。
而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私企职工、年轻职工和农民工等群体,很多都没有纳入制度覆盖范围。
”住建部原副部长刘志峰在一次会议上提到。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看来,当下真正住房短缺的人是城市新市民——刚就业的年轻人,以及在城市间流动的农民工。
这笔庞大的专项住房储蓄资金,对解决未来城市化中城市新市民的住房问题仍至关重要,住房公积金业务应从单一地发放个贷向租赁住房和保障房建设转变。
公积金管理办法
• 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申请
等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提取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提
• 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具备还款能力,信用良好
取
04
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案例分析
不同行业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分析
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行业差异
• 不同行业工资收入、经济效益等差异,导致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同
• 高收入行业公积金缴存比例可能较高,低收入行业公积金缴存比例可能较低
贷款额度的计算
贷款期限的计算
• 贷款额度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工资收入等因
•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素确定
•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最长可达40年
• 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房屋总价的70%
公积金提取的资格与流程
提取资格
提取流程
• 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购房合同、租赁合同
03
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节
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与调整
缴存比例的确定
• 缴存比例由地方政策确定,一般范围为5%至12%
• 缴存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职工工资收入、房地产市场等因素
缴存比例的调整
• 当地方经济、房地产市场等发生变化时,可以调整缴存比例
• 调整缴存比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期限的计算
策
覆盖面
• 适时调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贷款条件,满足职工多
样化需求
加强公积金监督管理,提高法规执行力
加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建设
• 提高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能力,确保公积金制度有效实施
• 加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严格法律责任追究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部分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2020)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部分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2020)各缴存单位和职工:为全面贯彻“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突出“便民、惠民、利民”的政策属性,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减轻职工住房消费资金压力,细化量化业务办理标准,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和住房公积金领域“四级十同”建设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情况,对部分业务办理事项进行了材料精简和服务优化。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精简部分业务办理事项申请材料缴存职工在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出境定居的提取业务时,在原单位已经封存个人缴存账户的情况下,不再收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其他申请材料保持不变。
夫妻双方在办理“冲还贷”或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不再收取“结婚证”,其他申请材料保持不变。
二、降低偿还商贷本息提取准入条件缴存职工有商业住房贷款的,提前部分还款或者提前结清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准入条件中还款时间在24个月(含)以上降低为12个月(含)以上;偿还月还款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款时间要求24个月(含)以上仍保持不变。
三、支持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提取(一)概念界定。
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提取是指在济源示范区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原有住房列入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而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安置房,支持交易一年以内提取缴存账户余额用于住房消费的业务办理事项。
(二)项目准入。
相关责任单位应提交项目申请书、安置项目列入省市棚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安置房分配方案、安置人员名单等材料,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该安置房项目提取业务。
(三)申请材料。
缴存职工办理此项业务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棚户区改造安置协议、补缴房款差价的全额票据、I类银行卡。
提取本人缴存账户余额不足时,其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应当提供结婚证、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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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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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呢,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呢。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公积金提取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19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新政策有哪些:
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发出通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这意味着,今后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此外,为了提高提取审核效率,新规定要求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
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用于支付租房,能提取多少?
①租住公租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②租住商品房的,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③要是伪造合同、出假证明等骗提套取,将追回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提取要准备哪些材料?
①租住公租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②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③因租房提取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提示:放宽提取范围是多赢举措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丁肇勇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时存在一些弊端,使得相当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处于沉淀状态。
比如有的市民在购房时不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那么他要想提取住房公积金就需要等到退休以后。
但是当时他可能会有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求,这种延后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福利”就大打折扣。
丁肇勇认为,那些沉淀的住房公积金,也抑制了部分市民的现有消费能力。
甚至影响人们的幸福感和满足感。
据悉,截至2019年8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已经达到7.03万亿元,覆盖1.07亿缴存职工。
“拓展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可以促进公积金持有人福利或权益增加,能让公积金这种制度的功能进
一步增值。
可以说放宽是一种多赢举措。
”
关于株洲的情况:租房提公积金,株洲缴存时间更宽松
缴存即可提取每年不超7200元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株洲暂时没有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有关“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放宽”的政策通知。
记者查询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暂未发现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调整的通知。
目前,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分为三个方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支付房租。
其中,提取支付房租需要提供株洲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不含曾经有房现在无房的情形);租赁协议,缴纳房租收据,同时,每户每年每次(夫妻双方提取合并计算)提取额不得超过7200元。
根据株洲现行的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中,“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月”这一条件并未明确规定,相关工作人员透露株洲公积金缴存时间无限制,更为宽松。
但是关于无房户支付房租使用提取每年限提一次,且间隔时间12个月以上;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提取后个人账户保留1元以上的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