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5)
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
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自然人行为能力16岁的少年甲向邻居乙借钱1 000元购买自行车,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
乙要求甲还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
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则认为乙不应该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而且钱已经丢失,因而拒绝还钱。
按照法律的规定,甲的父母是否应该向乙偿还1 000元钱,为什么?答:该案例涉及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法律行为的生效也必须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年龄、精神状况双重标准,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了三级制的制度设计,《民法通则》规定:第一,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未满18周岁的,但已满16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二,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不满10周岁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精神病人则依照其精神状况,个案决定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或者有部分行为能力,同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精神病人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
该案例中情形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判断,第一种情况,甲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之间借款行为有效,所借款项应该返还,但是应该由甲承担返还责任。
第二种情况,甲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甲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并没有追认之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意,此时甲所为民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甲应该向乙返还所借款1 000元,而甲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这第二种情况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考试大纲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试卷四应该如下处理,即甲的父母应该承担返还责任,如果甲有财产,可以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适当赔偿。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案例:小明与小红购买家具引发的矛盾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情侣,在他们准备结婚的时候,他们决定买一套新家具作为他们新家的装饰。
他们选择了一家家具店,购买了一套沙发和一台电视柜,并支付了全款。
然而,当家具送到他们的家时,他们发现沙发的颜色与他们在店里挑选的颜色不符,而电视柜也出现了一些明显的瑕疵。
小明和小红很生气,他们立即联系了家具店的售后服务部门,并要求退货。
然而,售后服务部门表示,根据他们的政策,只有在购买家具后的7天内才可以退货。
小明和小红对这个回答非常不满意,因为他们认为这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应该可以随时退货。
于是,他们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根据我对民法学的学习,我认为小明和小红有可能在法律上获得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一定的权益,其中包括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随时退货的权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其预期用途,即商品应具有良好的质量和完整的功能。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随时退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购买方的小明和小红与家具店之间形成了购买合同。
合同法规定,如果交易的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即购买行为发生了瑕疵,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小明和小红有理由要求家具店退货并返还购买款项。
他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自己的权益:首先,他们可以向家具店提出书面退货要求,并要求退还全款。
他们可以强调沙发颜色与他们挑选的不符合,以及电视柜存在明显的瑕疵。
如果家具店不同意退货,小明和小红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援助,比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请律师代理他们的权益。
最后,小明和小红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行动,通过法院起诉家具店,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买款项。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特定的权益,法律也给予了他们保护的支持。
他们有权要求退货并返还购买款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他们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选择适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20XX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5)(大全五篇)[修改版]
第一篇:2018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5)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2018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5) 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占有分类19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
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
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
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
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
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500元。
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
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若陈德要求返还耕牛,宋某是否应当返还?为什么?(2)刘丕饲养耕牛的费用能够要求补偿吗?为什么?(3)请根据占有的几种分类,分析王二对耕牛的占有属于哪一类?答:(1)宋某应当返还耕牛。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因此陈德有权要求受让人宋某返还原物。
(2)刘丕无权要求补偿饲养耕牛的费用。
刘丕明知该牛是赃物仍予以购买,其对耕牛的占有是恶意的,与善意占有相比,恶意占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较低。
对于善意占有人而言,权利人应当支付其因维护动产或不动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恶意占有人无权要求权利人支付此种费用,因此陈德无须支付刘丕因此付出的饲养费用。
(3)王二将牛偷走,对耕牛为直接占有、自主占有、恶意占有、自己占有、无权占有。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一、案情介绍原告:某县酒厂被告:某市登喜酿酒厂原告某县酒厂于2001年2月9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三角图形天河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三角形天河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天河酒"这一特定名称,被告登喜酿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三角图形吉庆牌.被告为与原告争夺市场,拿着带有原告商标标识"天河"酒的瓶贴装潢到某市彩印厂,让其把天河牌注册商标更换为吉庆牌注册商标,除天河酒的"天"字更换为"大"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将印制好的吉庆牌大河酒瓶贴装满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并大量对外销售.为此地,某县酒厂以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二、相关法理知识1,所谓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及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 第 1 页共1 页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2,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特征有:(1)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及实施都具有指导作用.(2)基本原则是由法律具体规定所确定下来的.3,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同等地位;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达成意思一致);(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是我国民法的目的.4,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据.(2)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准则.违返基本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违反行为.(3)基本原则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据.5,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在法律对某一具体问题尚无具体规定时,法院可否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的约束力决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则裁判案件.三、处理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所指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原告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正当的,应予支持,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应处以罚款.一审判决后,被告登喜酒厂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认为:原审判决把上诉人仿照制作,使用与被上诉人相近似的瓶贴装潢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商标专用权,是适用法律不当.但是上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五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被上诉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上诉人赔偿.据此认定,二审法院遂依法改判.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50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50(总分:9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8,分数:56.00)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
A.民法典√B.民事法律规范C.有关民法适用的司法解释D.某教授翻译的德国民法典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系统编纂的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和其他一切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可见,选A项。
2.王某有一处房屋,当他得知房屋附近将要建设一座噪声很大的工厂时,便将房屋卖给想得到一处环境安静的房屋的李某。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
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本题中,王某应将房屋附近将要建设工厂的事实告知李某,这种如实告知义务就是诚实信用,但王某隐瞒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故选D项。
3.下列关于民法起源和发展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民法起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B.我国首先使用“民法”一词的是清末颁布的《大清民律草案》C.《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D.罗马法中对各国影响最大的是公法部分一般认为,古罗马的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而万民法则是国际私法的词源,故A项表述错误。
我国首先使用“民法”一词的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而不是《大清民律草案》,故B项表述错误。
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为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和统一法律,法典编纂随之兴起。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可见,C项表述正确。
罗马法在法律体系上属于诸法合体,但在法理上有公法和私法之分,但对以后各国影响最大的是其中的私法部分,而不是公法部分。
可见,D项表述错误。
2017法硕专业基础课民法学部分试题二完整版及答案解析
2017法硕专业基础课民法学部分试题二完整版及答案解析民法学部分七、单项选择题31.甲对乙为要约,下列哪种情况该要约可以撤销()A 要约到达乙之前B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C 乙对甲发出承诺之前D 乙善意地信赖甲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作好了准备32、甲与乙约定,由丙为乙刻制一枚藏书章。
后乙与平交恶,丙未为乙刻制印章。
那么甲对乙()A 承担赔偿责任B 承担履行责任C 不承担责任D 与丙承担连带责任33、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丙.受甲之委托为甲提供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清偿。
若丁与乙协议,由了承担甲的债务,此时乙丙所设定的抵押权()A 仍担保乙债权的清偿B 不再担保乙债权的清偿C 除非丙有承认的表示以外,不再担保乙债权的清偿D 不因丁承担甲之债务而消灭34、甲与花店约定,于其友6 月1日生日时,由花店将99 朵玫瑰送至乙处。
花店由于雇员的疏忽,于6月3 日才履行合同,甲乙拒收并且拒付价款,则()A 甲因没有催告,不得拒收B 花店迟延履行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甲可以拒收C 花店本身无过错,故花店未违约,甲不得拒收D 甲未给花店合理期限,放不得解除合同35、下列物品中,不属于不动产的是()A 桥梁B 伐倒的树本C 田中的禾苗D 房屋的地板36、下列属于抵押权成立要件之一的是()A 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B 债权的发生须与该财产有牵连关系C 债权已届清偿期D 债权人须与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37、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定金作为金钱债权的担保,除双方有特约的外()A 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用定金扶抵价款,也可以将其返还债务人B 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将定金返还债务人C 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将其析报价款D 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只能要求返还定金38、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A 不得向债务人追偿B 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C 保证人出于赠与而作保证的,不得向债务人追偿D 保证人出于赠与而作保证的,原债权人的债权不得移转于保证人39、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A 半年B 一年C 二年D 四年40、可以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的是()A 机关法人B 事业单位法人C 社会团体法人D 个体工商户41、下列哪种情况下构成侵害肖像权()A 为追求真实的艺术效果,未经公民同意,导演以记实手法将路人的特写镜头作为电影场景的一部分B 为发泄心中不满,离婚的前夫将前妻的照片置于马桶下面C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他人的肖像装饰商店的橱窗D 新闻记者将有影星参加的场面拍摄后,刊登于报刊42、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将其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转归自己。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5)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5)民事权利案例分析 1.16岁的中学生甲到乙电脑城购买新开发上市的电脑,有A、B两个型号,价格均为2万元,甲表示将购买其一,先付2000元作为押金,究竟购买具体哪一型号,明日再通知。
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丙,丙对甲未经其允许擅自购买贵重物品的做法甚为不悦,但是考虑到甲学习之便确实需要一台电脑,于是勉强承认甲的购买行为,同时表示对于A、B何种类型为佳,甲可以自己决定。
甲与同学商量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甲支付价金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母丙同意后,向乙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付的价金。
问题: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答:1.(1)甲为16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甲购买价值2万元电脑的行为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于甲的买卖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有效。
甲母丙的事后追认行为使得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甲母的事后追认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2)甲与乙约定于A型和B型电脑之间选定其一,以为给付,是为选择之债,甲享有选择权。
选择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得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单一之债。
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系属单独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单独行为无效,甲行使选择权的行为事先得到其母的同意,所以该选择行为有效。
(3)乙交付的电脑不具有所保证的品质,甲在其母丙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该项解除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
(4)既然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被解除,则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价金,乙也有权要求甲返还A型电脑,甲与乙因为合同解除产生的相互义务,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则,即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2.2006年7月广东省韶关市发生洪水,甲为救助自家和邻居被突袭而来的洪水围困的财物,未经过乙的同意,使用了乙的小船。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分析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掌握法律逻辑和精神。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案例一,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某房屋租赁事宜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乙方负责及时维修房屋设施。
然而,租赁期内,房屋屋顶发生漏水,乙方未及时维修,导致甲方的财产受到损失。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权益受损。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因此,本案中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
某日,甲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导致与乙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
乙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行为,导致了乙的人身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乙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因此,本案中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乙的损失。
案例三,继承纠纷。
甲、乙是兄弟,父母双亡后,遗产问题引发了纠纷。
根据父母的遗嘱,甲、乙应当平分父母的遗产。
然而,在分割遗产过程中,甲占用了部分遗产并拒绝给予乙其应得的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依法履行父母的遗愿,平分遗产,并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因此,本案中甲应当承担违法行为责任,并赔偿乙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学中的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希望大家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能够多多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水平。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1)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1)所有权添附案例分析 1.王某与林某为邻居。
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
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
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500元左右。
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
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
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
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
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
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
试问:(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答:(1)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
(2)添附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项重要方式,是罗马法以来所公认的原则。
其立法理由在于:两个以上的物结合为一体,若要使之分离,必然要毁损或减少物的价值,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更何况在添附的情况下,要想恢复原状往往已经不可能,因此,从增进财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出发,须承认添附可以取得所有权。
我国司法实践也将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法。
但是,新颁布的《物权法》并没有对添附作出明确的规定。
依据民法理论,添附一般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
添附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不可分离的物。
第二,添附必须是数个物的结合而形成了单独的所有权。
第三,添附的主要法律效果是一方取得了他人的所有权,或者一方取得添附后的新的物的所有权。
2017法硕专业基础课民法学部分试题一完整版及答案解析
2017法硕专业基础课民法学部分试题一完整版及答案解析民法学部分七、单项选择题:31~5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2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31、如果杨某已满18 周岁,智力正常,其和刘某达成转让一项发明的协议,但经查,该发明并不归杨某所有,则该协议的效力如何()A.该转让协议有效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C.该转让协议无效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32、假设该运输公司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多式联运合同,根据乙的要求,甲向乙签发了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由于乙在托运时的过失造成甲一定损失。
现乙已将多式联运单据转让给丙。
甲的损失由()承担A.甲自己承担B.乙承担C.丙承担D.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33、如果某研究所欲建一新的办公楼,整个工程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承包。
甲公司在施工现场前方200 米处挂一大幅警示牌:“前方施工,危险,请绕行。
”乙开车经过,不愿绕行,想抄近路,跌入一坑中,致车报废,乙重伤。
乙的损失由谁负担? ()A.研究所B.甲建筑工程公司C.乙D.甲建筑工程公司和乙按过失大小负担34、甲和乙合作开发完成一个软件。
乙欲将该软件出租给某网络公司使用,遂与甲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甲认为该软件制作得还不够完美,不同意出租。
后乙自己与该网络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允许网络公司使用其软件3 年,网络公司支付使用费6 万元。
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因该软件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使用,软件的著作权由甲和乙共同享有B.因该软件的著作权由甲和乙共同享有,两人应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C.因甲不同意出租,故乙无权独自行使著作权将软件出租给网络公司使用D.因甲和乙是软件的合作作者,乙收取的6 万元使用费应分给甲一半35、张某死后,留下一套三居室的房子、一辆奥迪汽车和30 万元存款以及某合伙企业30%的财产份额。
因张某生前立有遗嘱,将银行30 万元存款赠与侄女丁。
民法学案例分析(26道)
民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委托乙出租。
乙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五年。
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奎住房。
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来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约定在丁医治终止后离京前将衡宇返还于丙。
不久,甲自住的私房因失火焚毁,甲请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问: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答:此案有三种民事法律关系。
(1)甲和乙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中甲、乙为主体,客体为委托代理行为,内容为两边就委托代理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2)甲和丙的衡宇租赁关系。
其中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赁之衡宇,内容为两边就衡宇租赁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3)丙和丁的衡宇借用关系。
其中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之衡宇,内容为两边就借用衡宇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案例二、甲之子乙年14岁,暑假期间经其父甲同意去大连一亲友家度假。
甲委托该亲友在此期间照看乙。
乙在大连期间与邻居家年龄相仿的丙成为老友。
乙在返家之前为纪念与丙的友谊将随身携带一价值近千元的照相机赠与丙。
乙回家后,甲对赠照相机一事不同意,并写信请大连亲友从丙处将照相机要回。
但丙及其父母不同意,理由是:(1)照相机是乙志愿赠送的;(2)乙赠送照相机时,其亲友在场并未表示反对。
问:此纠纷应如何处置?什么缘故?答:此赠与行为无效。
因为(1)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民法通那么》第12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赠与价值近千元的物品相对乙而言已属价值较高,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此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甲的同意不然无效。
(2)乙赠照相机时虽其亲友在场,也未表示反对,但其亲友仅为甲之委托代理人,负责照看乙,对乙赠相机一事并无追认权。
据此,丙及其父母应通过甲之亲友将乙赠与的照相机返还于乙。
案例3、乙的丈夫甲于1985年离家外出,经寻觅一直无任何消息。
法律硕士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法律硕士民法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甲乙两村系相邻的两村庄,甲村位于乙村北侧。
甲村与乙村之间有一片鱼塘,鱼塘由乙村承包给丙户进行养殖。
丙户在鱼塘附近搭建了一座简易棚屋,用于存放渔具和生活用品。
近年来,甲乙两村因土地纠纷矛盾不断,甲村认为乙村承包的鱼塘部分土地属于甲村所有,要求乙村归还土地。
乙村则认为鱼塘及附近土地一直由丙户承包,甲村无权干涉。
在一次冲突中,甲村村民强行拆除了丙户的棚屋,导致丙户损失惨重。
丙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村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2. 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甲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鱼塘及附近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乙村承包鱼塘是基于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
然而,甲村主张部分土地属于其所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1. 甲村如能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对该部分土地享有所有权,则鱼塘及附近土地的部分所有权应归甲村所有;2. 若甲村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该部分土地享有所有权,则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乙村承包鱼塘的行为合法有效。
(二)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村村民强行拆除丙户棚屋,导致丙户财产损失,其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 丙户对棚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村村民的拆除行为侵犯了丙户的财产权益。
(三)甲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构成侵权,甲村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甲村如能证明其行为存在正当理由,如自认为乙村侵占其土地等,可减免部分责任;3. 若甲村无法证明其行为存在正当理由,则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法硕考研民法学关于所有权归属经典案例分析
法硕考研民法学关于所有权归属经典案例分析许成的曾祖父为清朝一官员,本留有很多家产,后经几次战火以及“文化大革命”,到许成手上仅遗留下宅院一处。
1984年,许成因举家搬迁到县城居住,将宅院以1500元卖给侯田。
1990年,由于修建马路,政府要求侯田拆迁古宅。
侯田在挖掘宅院大厅地面石砖时挖出一坛清乾隆年间的银元宝,共55锭。
许成闻讯后立即找到侯田,称此元宝乃其曾祖父所埋,应归还给他。
侯田则称,此房他已买下,是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东西当然应归他所有。
许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侯田归还元宝,同时许成还提供证据表明此房确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证明元宝也为其曾祖父所埋。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元宝属于地下埋藏文物,是限制流通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一律归国家所有。
【问题】1、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参考答案】此元宝应归许成所有。
对于地下埋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但本案中元宝并非是所有人不明,许成有证据证明元宝是其曾祖父所埋,故上述规定不适用此案。
另外,虽然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
案中有人提出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上述元宝能被证明属于许成曾祖父遗留,因此应判归许成所有。
根据我国《文物法>,作为限制流通物的金银,允许个人所有但禁止私自买卖。
本案中,房屋虽然卖给侯田,但此元宝仍归许成所有,侯田属不当得利,应归还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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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孳息的归属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孳息的归属1992年3月,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
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
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
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
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
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2、牛黄应归谁所有?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参考答案】1、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
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牛黄归某甲所有。
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3、某甲有权要回2800元。
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小提示:目前本科生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就业主体是研究生,在如今考研竞争日渐激烈的情况下,我们想要不在考研大军中变成分母,我们需要:早开始+好计划+正确的复习思路+好的辅导班(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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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民法学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60小题,15分。
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黄金地段开发了一幢商品楼,售价2万元/平米。
甲选中了其中一套两居室,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2009年4月1日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并且约定6个月内办理所有权证书。
3个月后,该市房价大涨,于是,乙以每平米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双方当即办理了交房付款手续,并且于2009年8月1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1个月后,甲在催促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才得知该房已被出卖给了丙,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丙腾出房屋,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则认为房价大涨是他无法预料的,系重大情势变更,要求解除与甲签订的合同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和乙、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正确答案:乙和甲、丙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因为两份合同在订立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2.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谁?为什么?正确答案: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丙。
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变动须经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甲虽然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所有权并未登记,因而还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丙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手续,所以丙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3.乙在法院要求解除与甲签订合同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正确答案:乙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房屋价格的大涨并非无法预见的“重大情势”,乙不能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4.乙公司应对甲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乙公司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一房二卖”和逾期未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行为构成违约。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17法律硕士考研真题之民法学简答和辨析题解析
2017法律硕士考研真题之民法学简答和辨析题解析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今年大的题目,总体来讲体现了民法里传统的重点。
就简答题有两道题目,一道考民法里最最重要的、最最传统考点,表件代理的构成问题。
上课当中我们都提到了。
表件代理的构成要件。
民法理论上有一定难度,经过长期学习和复习,这个考点掌握得比较牢固了。
另外一道题目稍微偏一点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考前没有特别强调这个题目,这个题目本身从内容来讲不太适合出简答题,今年命题人把它设计成了简答题。
这个题目属于民法里传统重点,没有在考前针对这个考点从简答题角度进行准备,考场上临时发挥应付这样的题目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我们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了8种方式。
八种方式不能全部列出来,大部分都可以把它列出来。
第一类是损害预防类的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包括返还财产。
主要是损害预防类的责任方式。
另外一类主要适用于财产领域的,包括恢复原装、赔偿损失。
还有针对精神损害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名誉。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属于民法里偏的考点,而是民法里传统重点。
这样的考点也是民法里的送分题目。
今年简答题出得比较友好的,是考生友好型简答题。
辨析题,今年对于很多考生来讲有点意外,考的不是传统重点而是2013年商标法里新增考点,未注册商标保护问题。
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学了民法以后知道这样的是错误的,未注册商标受保护,只是保护程度弱于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基本原则是自愿注册,即便未注册商标照样受法律保护。
他人如果抢注,被抢注可以撤销自己未注册商标的商标。
未注册商标也受保护。
假冒未注册商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照样要赔偿,但是有可能基于正当理由被他人予以注册。
这时候允许别人申请注册商标。
总体来讲未注册商标问题两个角度把握。
第一个是照样受法律保护。
保护限度弱于注册商标。
这个考点民法里比较难的一个考点。
大家注意到最近几年我们的知识产权法部分出现了很多考题,每一年都有大题,包括简答、辨析题、案例分析之类的,可能会给知识产权相关,今年继续出现了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观题,就是辨析题,未注册商标问题。
2017法律硕士名师指导: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2017法律硕士名师指导: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案例及分析方法凯程法律硕士培训班学习指导: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案例及分析方法(1)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类案例的特点是,行为能力问题经常与订立合同、立遗嘱、致人损害等结合在一起。
例如: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
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
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此类案例分析方法是:在理解案情基础上,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程度,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的关系。
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无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无过错等,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哪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
本案例中,甲虽然从年龄上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年龄达到16周岁以上,其收入能够维持一般的生活需要,属于有固定的收入和独立的生活能力,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人,商场在买卖中也无过错,因此,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甲的父母无权要求退货,商场有权拒绝甲的父母的退货要求。
(2)关于公民的监护问题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常见的监护案例类型主要有:监护人的范围和监护资格的问题、监护人的确定问题、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问题几种。
例如: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
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此类案例的分析方法是:结合案情,首先分清案情中的监护属于哪一种监护(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还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以及哪些人有法定的监护责任,以确定监护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在监护案件中,一般是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故意引诱、教唆被监护人所引起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2)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2)地役权纠纷甲从他人手中购得临近海边的一块土地并建造别墅。
该地前边有一公司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3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补偿。
一年后乙公司迁址,将房屋全部转让给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未向丙提及其与甲之间的协议约定。
丙购得该房屋后建高层住宅。
甲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遭到拒绝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与丙之间转让房屋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请分析:(1)从民法理论上分析,本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抑或地役权纠纷?(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你认为甲是否有权要求丙停止兴建?答:(1)依民法理论分析,本案应属于地役权纠纷。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行使都意味着权利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以及邻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故实践中容易造成混淆。
一般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认定某一法律关系究竟是相邻权纠纷还是地役权纠纷:1)有无提供便利的必要性。
本案中,丙购地兴建高楼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甲今后正常的生活起居,只不过是使其观看大海景色受到一定阻拦。
2)权利取得的方式是法定抑或约定。
本案中,“观景权”并非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赋予的权利,而是通过约定的方式取得的。
3)权利取得是有偿抑或无偿。
相邻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通常是无偿的。
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是有偿的,其依约定而取得,供役地人并没有为需役地人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但供役地人提供的便利确实满足了需役地人的某种特殊要求和需要,为需役地人带来了某种特定的利益,该便利已经超过了法律所施加的义务,为此需役地人应当向供役地人支付一定费用来作为自己获得便利的对价。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金钱应为甲获取地役权而向乙支付的对价。
综上,本案应为地役权纠纷。
(2)我国现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地役权制度,肯定了其用益物权性质。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147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147(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7,分数:14.00)1.下列行为中,因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力瑕疵的是哪一个选项( )。
A.8岁天才儿童因创作取得著作权B.完全行为能力人张某将其电脑卖给王某,命其八岁的儿子张甲告知其王某,其完全接受王某的要约C.15岁的百万富翁杨某将其开发的软件卖给某电脑公司√D.16岁的职业球员刘某将其手机赠与其叔本题考查民事行为能力。
创作属于事实行为,创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权,创作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其著作权的取得;另外,事实行为没有有效或是无效之分。
因此选项A不合题意,排除。
选项B中,张某与王某才是买卖电脑合同是当事人,他们二人需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张某的儿子的行为只是一种传达行为,不需要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买卖行为、赠与行为都需要行为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C选项中,杨某属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的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追认才可生效。
所以,C选项中杨某的行为因其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力瑕疵。
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益的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符合的行为则不需要法定代理的人的追认即为有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选项中刘某虽然只有16岁,但他已是职业球员,根据生活经验可知,刘某已经能够判断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具备了独立处理个人事务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因此可视他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刘某进行的赠与行为有效。
2.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资产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然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的案例分析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涉及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多个领域。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不仅能够深入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还能够锻炼我们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民法学案例分析过程。
案例背景: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9000元。
在租赁期间,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王五,并收取了王五的租金。
张三发现后,要求李四立即解除与王五的转租合同,并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李四拒绝支付违约金,张三遂将李四告上法庭。
问题分析:1. 合同的效力: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条件。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2. 转租的合法性:其次,我们需要分析李四的转租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
在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王五,因此,李四的转租行为是违法的。
3. 违约金的支付:再次,我们需要分析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违反了合同约定,未经张三同意擅自转租房屋,因此,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4. 合同的解除:最后,我们需要分析张三是否有权解除与李四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四的转租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张三要求李四解除与王五的转租合同,李四拒绝,因此,张三有权解除与李四的房屋租赁合同。
结论: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李四的转租行为是违法的;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张三有权解除与李四的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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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
分析(15)
期限与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1.王某和李某是同事,2000年10月王某因办理出国手续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款还清。
此后王某出国,在国外生活了3年,期间李某与王某一直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
2003年12月30日王某回国,李某因盖房急需钱,找到王某,王某表示尽快还,并在原字据上写下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
2004年2月10日李某再找王某时,王某称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
问:
(1)李某对王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2)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3)李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4)若2000
年10月李某借给王某钱时,双方未在字据中约定还款期限,则2003年王某回国时李某请求王某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答:(1)已经届满。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权利人在2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
本题中李某于2000年10月借钱给王某,直到2003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向王某要钱,时间已经过了3年,李某债权的诉讼时效2年已经届满。
(2)李某对王某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
可受领其履行而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王某仍然可以偿还借款。
但是对于本题中王某已经同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所以本题中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属于新的承诺,因此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综合上述,李某能够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因为王某重新作出了承诺,该新的还款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
(4)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为此时李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未定清偿期的合同,债权人李某可以随时请求清偿。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
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
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
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