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37257538_货物运输保险实务流程(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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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实务流程

第一部分展业承保程序

一、展业准备

(一)展业宣传

1、深入企业,特别是经营货物运输的行业,宣传开办货运险的目的意义,通过某些案例,讲解参加保险的好处以及列举一些因没有货运保险,因运输工具出险导致货物严重受灾而承运人无法赔偿,致使个人或企业陷入经济困境的情况。

2、宣传保险条款、费率,讲解投保的方法和索赔手续等保险常识,派发宣传资料,分析讲解保险职能与承运部门负责制的区别,其中,如铁路保价运输与参加运输保险的赔偿职能的差异。通过运输企业向广大货主进行宣传,使货物的托运人能自愿支付保险费,并且能足额投保,接受这一经济保障方式的做法。

(二)制定计划

由于货运保险的特殊关系,往往是以企业办统保或运输部门为保险公司代理承办业务为主。所以,业务人员须根据实际的保源调查情况,制定设定立代理点的可行性计划。

1、对工商企业一般采用预约统保形式开办保险业务为主。

2、寻仓储、中转企业和承运专业运输部门应以代办货运保险业务的方式为主。

3、对综合性的企业,如港口码头、大型货物中转站场,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扩大保险深度和广度,可适度以货运保险为主险,附加其他责任险等业务,满足市场需求、保险拓展的需求。

4、结合发运货物单位和客户的具体情况,如发运数量大,但客户分散或商品的特点,均可考虑以每票货物的定额作保险金额来代办,既方便客户投保,又方便代理单位的运作。(三)保险条款

1、对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保险条款,任何单位(或业务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或扩大,缩少责任范围。

2、凡对新拓展的险种,必须拟申请开办新险种的报告,附条款报市公司主管部门,转呈市人民银行报批或备案。

二、承保

承保业务分为直接业务、代理业务的预约统保业务。

(一)直接业务

1、是由保险公司直接投保的业务,如门市业务人员预约上门承办的业务。

2、直接业务通常要填写投保单,业务人员指导投保人认真填写(按投保单内容逐一填写清楚)。业务人员必须明确,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务必由投保人自行填写并盖章。

3、业务人员直接投保时,必须清楚所办保险的货物是尚未起运,否则,不能接受投保。

4、业务人员根据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内容,需对投保标的进行查验,并一次收缴保险费,签发保险单,其中二联交投保人(一联为报销进账,一联随货同行兼作索赔凭证)。直接业务必须使用计算机出单。

(二)代理业务

代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单位)办理的业务。由于货运保险单与其他险种单有根本区别,货运保单其中一联为收费凭证,所以,货运保险单是一份有价的单证,是有法规效应的合同书。所以,建立代理处,对保险单的发放、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1、通常经过综合的了解和考察,包括该单位的货运量、经营管理和制度健全等情况,在签

约前,必须将合约意向书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并获得所确认的合同编码后才能签约。签约后将合同副本送主写部门存查。经签订代理保险合同后,才能委托和将保险单交代理方。

2、代理保险合同(或合约)均按公司规定的合同(或合约)样本,不得擅自更改或随意扩大责任范围。

3、业务人员必须定期到代理处查验保险业务的动作和承保情况(包括承保签单的数量,有否每批货物办保险,是否足额投保密)以及有否按费率计收保费和

核查已签发的保险单和未使用的保险单情况,有否流失(包括外借)保险音或滥签保单等违反约定的现象,如发现,必须及时给予纠正。

4、对已签约的代理处,经3个月尚未发生代办业务的,业务人员应及时收回保险单。对代理处的经营管理混乱、经常拖欠保费、流失保单,或承办发运货物批量与签单严重不符或平常很少签单,甚至未见签单,但一经获悉货物受损,便马上签单的严重道德危险的代理人,应刀上采取措施予以撤消或暂停代理业务。

5、业务人员在发送保险代理处或回收保单时,必须把保险单的资料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三)预约统保业务

预约统保业务是为方便保户简化手续而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按保险条款签订的“统保合同”,在统保合同有效期内对每批发运的货物,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和预定条件承担保险责任。

1、业务人员必须按公司拟定预约统保合同的原则制定,并在签约前先报市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合同编码后,再行签约,并将签约后的副本送主管部门备查。

2、业务人员必须定期到统保单位核查合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属保险货物范围的货物,有否选择投保。

(四)承保方式

1、对统保企业的约定保险货物逐笔全部签发保险单。

2、不签保险单,在统保货物的随货同行单证上,印制有关承保条件、条款、出险和赔偿处理等的内容。这种预约统保析方式不适用总公司规定的代理赔范围,一般只能将有关理赔凭证返回承保公司处理。

(五)确定保险金额

1、可根据货物销售价、调拨价作为保险金额。

2、可根据货物起运地购进价加上运到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等费用作为保险金额。

3、部分产品(如农副产品)属自产自销的商品,一般没有销售发票。同时,按目前市场实际做交易进也有些没有签发任何买卖凭据的这种货物,可以与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协商定保险金额。

4、有些产品属代销商品,没有销售发票定价,也可以按代销合同中有关商品价格确定保险金额。

(六)费率厘定

1、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货物性质,投保险别及到站(港)目的地,运输工具、运输方式、运输路线等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费率档次表执行。

2、对新开办的险种或附加特别约定的业务,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费率规章厘定费率,并报市公司主管部门转呈市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七)保险费

1、根据厘定的费率、正确计算保险费。如果投保的货物率不是同一档次时,应按各自的保额和费率分别计算,分项计算的保险费加计之和,应与总保险费金额相符。

2、保险费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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