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标准模板)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
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峻的问题。
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合伙企业中,尤其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
在此,笔者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简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希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股权代持的主要规定(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现在公司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是很普遍的,那发⽣了代持股份这样的法律风险怎么规避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股权代持⼜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与他⼈约定,以该他⼈名义代实际出资⼈履⾏股东权利义务的⼀种股权或股份处置⽅式。
产⽣代持股份的原因⼀般有以下⼏种:某些实际出资⼈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份的特别要求。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
另外,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的⾏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双⽅予以震慑。
(3)设⽴股权质押担保。
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法擅⾃将股权向第三⽅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如法院执⾏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也可以质押权⼈的⾝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
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认可,此时若代持股⼈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可以其他股东知情⽽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效⽽取回股权。
对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我国⽬前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
代持股协议法律风险及防范
代持股协议法律风险及防范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
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如果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种方式还是可行的。
二、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一)股权质押担保。
《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
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
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
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二)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
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三)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实际出资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须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周雪峰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司法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和代持股权人都有法律风险,我们来逐一分析并寻找风险防范技巧.一、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比如外国人为了规避三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找中国公民代持,这钟代持协议有可能属于无效协议。
2、实际出资人在没有公司参与的情况下签署代持协议,一旦实际出资人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就不能成为工商登记股东。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名义股东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他可以将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4、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5、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6、名义股东如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可能会作为遗产被处分,实际股东进行确权诉讼会很麻烦。
二、代持股东的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越来越多样,“揭开法人面纱"等制度的适用也在逐步加强,有明显扩大股东责任的趋势。
(一)显名与隐名之间的纠纷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可能是委托关系也可能属于信托关系。
1、没有《代持协议》等书面证据,当公司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时,隐名股东有可能违背道义而否认此前转让款项的行为系出资行为,转而要求法院确实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要求显名股东偿还“本金”及“利息”。
2、如果显名股东不希望继续在公司中担任职务,但由于隐名股东不同意收回股权,而实践中公司减资及退股又存在各种阻碍。
因此如果隐名股东不配合,显名股东往往会面临想退出公司而不能的情形。
(二)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1、出资不实风险提别是现在公司注册资本是认缴制,部分公司实际资产可能会远低于注册资本。
股份代持协议书的相关注意事项
股份代持协议书的相关注意事项一、概述二、合同条款1. 委托方和代持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号码、联系方式等。
2. 代持的股份信息:包括被代持的股份数量、股东名称等。
3. 代持期限:规定股份代持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4. 代持报酬:约定代持方的报酬方式和金额。
5. 代持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代持方的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处置股份等。
6. 变更和终止:规定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方式。
三、注意事项1. 审查协议内容:双方应认真审查协议的内容,确保条款明确、符合双方意愿。
2. 法律意识:双方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协议的合法性。
3. 保密义务:代持方应承担保守委托方信息的义务,不得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4. 报酬约定:双方应明确代持方的报酬方式和金额,避免因此产生争议。
5. 代持期限:双方应明确代持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免产生纠纷。
6. 不得擅自处置股份:代持方在代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委托方股份,必须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操作。
7. 变更和终止:如有变更或终止协议的需求,双方应事先商议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操作。
四、风险和责任股份代持存在一定的风险,双方应了解相关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1. 市场风险:股份代持期间,股价可能发生波动,代持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
2. 法律风险:受法律法规的限制,代持方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法律风险。
3. 不可抗力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灾、战争等,导致股份代持无法履约,双方应根据协议约定处理该风险。
五、其他事项2. 专业咨询:如对股份代持协议内容有疑问,可寻求专业人士的咨询意见。
3. 公证和认证:根据需要,双方可选择对协议进行公证或认证。
六、总结股份代持协议书是股份代持行为的合同依据,双方应在签署协议前仔细审查协议的条款,并注意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对于风险和其他事项也应有清晰的认识。
通过合法合规的股份代持协议书,双方可以在股份代持过程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合作提供保障。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价格风险:股票价格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经济形势、行业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价格波动,代持方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因此受到损失。
2. 法律风险:代持方在进行股票代持活动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罚款、责任追究等法律风险。
3. 公司风险:代持方持有的股票代表其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如果上市公司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化等,代持方可能面临业绩下滑、股息减少甚至破产清算等风险。
4. 信息风险:代持方可能无法获得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例如内幕消息、公司财务报表等,这可能导致代持方对公司的判断和决策出现偏差。
5. 流动性风险:代持方持有的股票可能存在交易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即代持方可能难以随时买入或卖出股票,导致代持方无法灵活调整投资组合。
6. 市场风险:整体市场的变动和不确定性因素也会对股票代持带来风险,例如股市大幅下跌、经济衰退等情况可能导致代持方遭受损失。
以上仅列举了一些常见的风险点,代持方需要在进行股票代持活动时充分评估和管理这些风险,以降低潜在的损失。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规避股份代持的行动是很普遍的,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义在于:某些出资人不方便或者基于其他推敲而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当中,于是找寻一个值得信任并愿意为自己担负名义股东的人来代持股份。
或者,为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将多名实际股东集中到一起统一由某个实体代为持有,职工持股会以及工会代持股份就是基于此种目的(这两种代持模式因被取消而成为历史)。
信托代持也是一种股份代持,一样用于公司员工股权鼓励计划的实行,由于有信托法的规制,因此法律地位以及法律关系均比较明确。
实际上,大量存在的是个人对个人的股份代持,这里的个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此种股份代持在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说明(三)出台前,其法律地位比较模糊,产生的争议以及纠纷也比较多。
因此,如果进行股份代持,除了挑选值得信任的名义股东(当然,托付人也应当是值得信任的)以外,还需要了解法律对于股份代持法律关系的界定,清楚双方的风险所在,从而制定比较合适的操作方案以及合同条款。
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说明(三)有关股份代持的规定是第25条至27条,具体内容附在本文之后以供参考。
一、股份代持的法律要点对该司法说明上述规定加以总结,可知股份代持的法律要点以下:1.只要不违背合同第52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肯定双方权益义务的根据。
因此,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有两个:一是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没法根据该协议来肯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也没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益。
二是在该协议有效的条件下,就会成为界定双方权益义务的根据,因此关系重大,合同条款应当谨慎推敲、不可草率行事。
既然落入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范畴,合同就会无效,那么,就有必要来了解一下合同法第52条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敲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股份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常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常常会拖慢项目进度。
在企业上市进程中,该问题的显现可能会侵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楚性,进而可能引发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制止的。
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算好股权代持问题。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关于股份代持的原因,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为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合适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治理;(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情势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及风险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说明中。
《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率产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本文由公众号:“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同盟”编辑整理,欢迎关注!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敲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公司法说明三》对于托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罚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托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股权交给他人代持,四大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以下文章来源于幸福股权,作者孔晓青既然企业家们如此驾轻就熟地运用着股权代持,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股权代持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应对措施,希望企业家们能对股权代持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股权代持”或“隐名投资”对大部分企业家来说,并不是陌生的法律概念。
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很多企业因不同的原因在企业股权架构中设置了代持,比如国家公务员为了规避公务人员不得从事经商等盈利性活动的规定,境外投资人为了进入对外资限制准入或禁止准入的行业或领域,特定行业有执业准入限制的人员为了规避限制性规定等等。
既然企业家们如此驾轻就熟地运用着股权代持,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股权代持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应对措施。
我们知道,股权代持是实际出资人与第三人约定,委托该第三人以其自身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因此,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出发,股权代持属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委托关系。
但因为公司组织形式的特殊性,比如公司的“人合性”、“商事外观主义”等特点,股权代持中还包含着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外部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以下,我们从这三个方面分析股权代持的潜在风险。
1实际投资人的风险及应对措施风险一:代持股权被显名股东转让或被质押,隐名股东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隐名投资人显名之前,外部第三人一般都认定工商登记中的显名股东为公司股东。
大部分情况下,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能也不知道公司存在的隐名投资事宜。
因此,当显名股东为了自身利益,擅自转让、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了代持股权,在该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实际投资人无法要求该善意第三人返还其股权,只能向显名股东主张赔偿,但如果显名股东没有偿债能力,那么实际投资人真的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相关法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代持股份是否合法
代持股份是否合法在我们的⽣活中,有的公司会发⾏股份,这个时候就会出现代持股份,那么代持股份是否是合法的,这种情况有哪些法律规定?我们应该怎样进⾏处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持股份是否合法合法,股权代持⼜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与他⼈约定,以他⼈名义代实际出资⼈履⾏股东权利义务的⼀种股权或股份处置⽅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与名义出资⼈之间往往仅通过⼀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和实际持股⼈诸多争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律师或法学专家进⾏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1、登记在⼯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
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
当代持股⼈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于偿还代持股⼈的债务的。
此时,真正的出资⼈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
委托⼈不得不卷⼊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的艰⾟才能完好地拿回⾃⼰的财产权。
3、有的真实出资⼈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使。
显然,道德风险巨⼤。
代持股⼈的转让股份的⾏为、质押股份的⾏为,真实出资⼈都很难控制。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范本)转需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范本)转需一、股权代持的定义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又称隐名投资。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依据股权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取决于签订协议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若股权代持协议符合以下条件,则具有法律效力:1.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1. 代持人恶意处分股权的风险;2. 股权被继承或赠与的风险;3. 代持人债务风险;4. 股权被查封的风险;5. 股权被转让的风险;6. 股权被稀释的风险;7. 代持人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8. 代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9. 代持人违反公司章程的风险;10. 代持人利用股权进行违法活动的风险。
四、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1.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 股权代持的原因;3. 股权的数量、性质和比例;4. 代持人的权利和义务;5. 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6. 代持期限;7. 代持费用的支付;8. 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方式;10.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五、股权代持协议的签署与公证1. 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应由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各自签字的协议原件。
2. 公证:为了确保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建议办理公证手续。
六、股权代持的解除与终止1. 代持期限届满;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3. 实际出资人行使解除权;4. 代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股权代持的税务处理股权代持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应根据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八、股权代持的注意事项1. 了解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2. 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3. 办理公证手续;4. 关注股权代持的税务处理;5. 明确股权代持的解除与终止条件;6. 如实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股权代持关系;7. 注意保密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股权代持,也称为股权托管,是一种利用特定机构或个人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安排。
在股权代持中,代持人(也称为签约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受托人,以实现特定目的。
这种安排被广泛应用于公司并购、业绩承诺、股权激励等股权交易和管理活动中。
然而,股权代持也存在一些风险,本文将探讨这些风险并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
一、股权代持的风险1. 财务风险:股权代持可能导致公司财务状况不透明。
代持人可能不愿公开其股份比例和交易细节,从而给其他股东和投资者造成财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影响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评估和投资者的决策。
2. 控制风险:代持人作为大股东可能通过代持行为对公司进行控制。
如果代持人利用其控制权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衡,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并对公司长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 法律风险:股权代持可能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代持人在执行代持协议过程中,可能触及反垄断、广告虚假宣传、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一旦被监管机构发现,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罚款。
4. 市场风险:代持人所持有的大量股份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要影响,尤其对于那些市值较小、流动性较差的公司。
代持人的操作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产生异常波动,给投资者带来不确定性。
5. 信息风险:代持人可能有更多、更敏感的信息,从而使他们在股权代持过程中占据信息优势。
这可能导致其他股东和投资者无法获得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增加了他们投资决策的风险。
二、股权代持的预防措施1.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公司应积极主动地披露财务报告、股东变动、重大合同等信息,从而提高透明度,减少财务风险和信息风险。
同时,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合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独立性和监管机制,确保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应加强与代持人的沟通与协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3. 强化法律合规管理:公司和代持人在签署代持协议前,应全面评估协议的法律合规性,并确保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Don't complain when you encounter difficulties. Since you can't change the past, try to change the fut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包括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及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股权代持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只有当股权代持关系得到证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
一、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1、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即使股权代持协议能够证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当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仍然会被认定无效。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的,也可以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以此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股权被处分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4、名义股东风险当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如何规避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1、签署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只有当股权代持关系得到证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不仅需要写明股权代持关系,还需要明确约定股东权利行使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这不仅是对实际出资人股东权利的保障,也可以成为名义股东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的求偿依据。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风险有哪些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风险有哪些股权代持⼜称委托持股,是实际出资⼈与他⼈约定,由他⼈代为持股的⾏为。
在商业活动中,尤其是现阶段⾦融资本运作盛⾏的活动中,股权代持现象越来多,其中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
那么股权代持协议法律风险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权代持使实际投资⼈⾯临的风险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问题。
⼀般情况下,如果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及收益属产⽣纠纷发⽣争议时,他们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问题就备受关注,对此,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明确规定,导致对于协议效⼒问题的认定并没有统⼀的司法尺度。
因此,最⾼院在《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对股权代持的问题处理作了司法解释,⾸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则就认定为代持协议有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有下情形之⼀的,合同⽆效;⼀⽅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的在于以合法形形式掩盖⾮法⽬的或规避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续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效。
⼆、股权代持使名义股东⾯临的风险名义股东被要求履⾏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由于代持协议的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
如果出现实际投资⼈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
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要求补⾜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公司或者善意第三⼈。
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对诉讼风险。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针对之前好⼏个⼈咨询的关于股权代持的问题,⼤家都隐约感觉有风险,但⼜不知道具体有哪些风险,⼜该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有的连协议也没有签订,只是⼝头约定,有的虽然签订了协议,但随便从百度上搜索了⼀个所谓的“模板”,以为找到了“药⽅”。
精明的你,如果随便找到的“药⽅”能治你的病,那还要医院⼲吗呢?下⾯我就来简单归纳⼀下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供朋友们参考学习,如有具体问题我们再具体分析。
⼀、股权代持的原因,⼤致分为以下三类:1、实际投资⼈不便于公开⾃⼰的⾝份或规避法律、政策或⾏业规定。
⽐如公务⼈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特定⾏业有执业准⼊限制的⼈员为规避限制性规定,境外投资⼈为规避对外资限制准⼊领域的投资规定,⽽借⽤他⼈名义投资⼊股公司,竞业禁⽌的需要,公司董事及⾼级管理⼈员不得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等。
2、以股权代持为名掩盖其他法律关系之实。
如很多⼈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实际上是其他法律关系,如担保关系、委托理财关系等。
3、为了转移或隐匿财产。
债务⼈、被执⾏⼈为逃避债务或法院强制执⾏,夫妻⼀⽅隐匿单⽅持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等⽽将其股权登记到第三⼈名下等等。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那么下⾯我们就从不同的⾓度来看看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实际出资⼈(即“隐名股东”)可能⾯临的法律风险: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被认定为⽆效的风险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明确规定,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效。
国企代持的法律风险(国企角度)
国企代持的法律风险(国企角度)由于国有企业在授信、融资、交易等方面的有利条件,近年来,不少民营企业以股权代持的方式,引进国有企业作为名义股东,为自己获得“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身份外观。
由于仅仅是名义上的代持,而无须承担参与经营及承担经营风险,一些国有企业也乐于以此种方式获得代持收益。
作为监管层的国资委,目前对此似乎也未提出明确的反对。
不过,风险与利益总是相伴随,国有企业股权代持并非是只有收益没有风险.股权代持有哪些风险以及如何防范风险,是决定股权代持时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国有企业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一1、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可能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和《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程度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程度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在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且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下,代持股东依法应当在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实际出资人)滥用股东权利可能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股权代持合法吗,都有哪些规定
股权代持合法吗,都有哪些规定股权代持协议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一、股权代持合法吗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权代持的风险1、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
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则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2、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
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根据公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比如:名义股东不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资产收益,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4、名义股东的风险。
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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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的行为是很普遍的,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义在于:某些出
资人不方便或者基于其他考虑而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
文件之中,于是找寻一个值得信赖并愿意为自己担任名义股东的人来代持股
份。或者,为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 50 人以下,
那么,什么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含义比较明确,是指人大的法律
和国务院的行政条例。而"强制性规定"的含义中涉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的界定,所以,实际上在合同无效的判定上是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的。
2.实际出资人如果想成为表里如一的股东,还应该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才
行。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逻辑脉络: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只能
股份有限公司 200 人以下),将多名实际股东集中到一起统一由某个实体代为
持有,职工持股会以及工会代持股份就是基于此种目的(这两种代持模式因被
取缔而成为历史)。信托代持也是一种股份代持,一般用于公司员工股权激励
计划的实施,因为有信托法的规制,因而法律地位以及法律关系均比较明确。
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
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
面。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这其实是实际出资人所面临的各项风险
中最为严重的一种风险,因为,名义股东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只要签署
合适的操作方案以及合同条款。
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有关股份代持的规定是第 25 条至 27
条,具体内容附在本文之后以供参考。
一、பைடு நூலகம்份代持的法律要点
对该司法解释上述规定加以总结,可知股份代持的法律要点如下:
通过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经过名义股东来实现,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资合与人
合特性,因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转正成为名实相符的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
同意便是前提条件。这和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向本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人转让
的规定是一致的,看来,要是实际出资人不能得到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想转正还转不了。
在该协议有效的条件下,就会成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关系重大,
合同条款应该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
既然落入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合同就会无效,那么,就有必要来了解
一下合同法第 52 条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 5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么,实际出资人将无权要求第三方将股份返还或者取消质押等处分行为,但可
以向名义股东请求损失赔偿。
4.如果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名义股东将负有向公司债权人偿还欠缴出资的
风险。
二、股份代持双方的法律风险
基于以上法律要点,归纳股份代持双方的法律风险如下:
(一)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
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
实际上,大量存在的是个人对个人的股份代持,这里的个人包括法人与自然
人。此种股份代持在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其法律地
位比较模糊,发生的争议以及纠纷也比较多。因而,如果进行股份代持,除了
选择值得信赖的名义股东(当然,委托人也应该是值得信赖的)以外,还需要
了解法律对于股份代持法律关系的界定,清楚双方的风险所在,从而制定比较
1.只要不违反合同第 52 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合
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项就
有两个:一是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
据该协议来确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也无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利。二是
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
本条规定的前四项实际是第五项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中,第(一)、(二)和
(四)项相对比较好理解,当然比较难以界定的是何谓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
益,但是从文义的角度而言还是容易理解的。
第(三)项理解起来就比较费劲一点。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就是实
质上是违法的,但为了迷惑他人所以在其行为的表面罩上一层合法的外衣使人
误认为其行为合法。判定一个行为是否违法是不能看表面的,是否违法是要看实
质的行为本身。
还有第(五)项的规定也需要认真理解: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
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并且第三方属于善
意(不知道名义股东并非实际出资人)、以合理价格转让并实际办理登记,那
3.如果名义股东对其所代持的股份进行处置(转让、质押等等),那么,如果
第三方属于符合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的善意相对方的情形,那么,实际出资人
将无法以该处置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由(他才是股份的真正主人之类的缘由)主
张该等行为无效,而只能通过双方合同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