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代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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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持股注意事项

国企持股注意事项

国企持股注意事项一、法律法规遵守在持有国企股份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业务活动符合法律要求。

国企持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法等。

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损害企业声誉和股东利益。

二、股东权益保护作为股东,应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

在国企持股过程中,应确保股东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行使,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等。

同时,应关注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完善,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财务透明度财务透明度是国企持股的重要注意事项之一。

国企应定期公开财务报告,确保股东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应积极回应股东的疑虑和关切,保持透明度和诚信。

四、风险管理国企持股涉及的风险多种多样,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股东应关注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

同时,应关注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措施,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五、董事会参与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股东应关注董事会的构成和运作。

在国企持股过程中,应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为企业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意见。

同时,应关注董事会是否能够代表股东利益,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利益输送等问题。

六、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在国企持股过程中,应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防止利益输送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对于重大的关联交易,应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表决,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七、信息披露合规信息披露是国企持股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股东应关注企业的信息披露合规性和及时性,确保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动态。

同时,应关注企业是否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发生。

八、内部监管机制内部监管机制是国企持股的重要保障。

股东应关注企业内部监管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确保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同时,应关注企业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持企业的良好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一、国有企业的范围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

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

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1、股权投资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

【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

债权债务的屏蔽。

【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股权出资的价值: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国有企业界定及虚假国企识别

国有企业界定及虚假国企识别

一、国有企业界定(-)相关法律法规梳理(二)国有企业界定的不同视角二、虚假国企信息识别(一)显型虚假国有企业(二)隐型虚假国有企业三、虚假国企监管要求(-)完善内部制度(二)多向纠错措施(三)河南省相关监管规定近年来,国际国内局势风云变幻,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顶梁柱”和“压舱石”作用愈发凸显,国有企业、国资色彩、国有控股等关键背景信息正成为交易对手的主要信心来源。

然而一些虚假国企的出现,扰乱了经济社会的秩序,虚假国企已经成为影响正常商业交易的“搅局者”,同时这也对正规国有企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鉴于以上原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曾于2023年10月22日、2023年9月20日分两批公布《假冒中央企业名单》,涉及528家虚假央企。

在商业行为中如何识别虚假国企信息以及作为监管部门如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显得尤为重要。

国有企业界定(-)相关法律法规梳理1产权出资纬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该纬度下,国有企业的涵盖范围最为广泛。

2.工商登记纬度依据1998年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该规定对于国有企业的定义明显范围更窄,是在企业工商登记和统计范畴的纬度下形成的特殊定义。

3.基金管理纬度2012年6月1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出台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指引》中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该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4.上市公司纬度《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等也定义国有股东为:国有全资、国有持股50%以上、国有关联持股50%以上且其中之一为大股东等。

代持债权风险及防范措施

代持债权风险及防范措施

代持债权风险及防范措施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代持债权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代持债权啊,就像是把钱放进了一个别人掌管的盒子里,那风险可不小呢!比如说吧,张三让李四帮他代持债权,可要是李四不靠谱,偷偷拿这笔钱去干别的了,那张三不就傻眼啦!
代持债权的风险,那可真是五花八门!首先就是信用风险,万一那个代持的人不讲信用,携款潜逃了,你去哪儿哭去!好比你信任一个朋友,把宝贝交给他保管,结果他跑了,这得多郁闷呐!还有法律风险呢,如果代持的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到时候有理都说不清。

就像你走在一条看似平坦的路上,突然掉进一个法律的大坑里。

那怎么防范这些风险呢?第一,要选对人呐!找个靠谱的、讲诚信的伙伴来代持,这就好比找个可靠的司机开车,你才能放心嘛。

要好好考察考察,别随便找个人就托付了。

第二,把合同签好!白纸黑字写清楚,各种情况都想到,不能马虎。

就像给自己的宝贝上一道牢固的锁。

举个例子,王五和赵六商量好代持债权。

王五可得长点心眼,要深入了解赵六的为人和信用情况。

然后在签合同的时候,王五把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都想到,条款写得详详细细。

咱得明白,代持债权不是闹着玩的事儿,一不小心就可能让自己的钱打水漂啦!所以啊,一定要重视这些风险,做好防范措施。

不能等出了问题才后悔莫及呀!总之,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咱得牢牢守护好自己的财富,别让那些风险有机可乘!。

代持协议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代持协议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5月签订一份代持协议,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登记在乙的名下,由乙代为持有该房产。

甲支付乙一定的代持费用,并约定乙不得擅自处置该房产。

2015年,甲因急需用钱,要求乙将房产过户给自己,但乙以各种理由拒绝。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协助过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2. 乙是否有权拒绝协助过户3. 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代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2. 关于乙是否有权拒绝协助过户问题法院认为,虽然甲乙双方在代持协议中约定乙不得擅自处置该房产,但甲乙双方并未约定乙在何种情况下有义务协助甲过户。

在此情况下,乙有权拒绝协助过户。

3. 关于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甲在签订代持协议时,明知乙是代持人,但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乙协助过户的义务。

甲在要求乙协助过户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有义务协助过户。

因此,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案中,法院认定代持协议有效,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甲乙双方签订的代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代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2. 乙是否有权拒绝协助过户本案中,乙有权拒绝协助过户,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甲乙双方在代持协议中并未约定乙协助过户的义务。

(2)乙作为代持人,享有对该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无义务协助甲过户。

3. 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甲在签订代持协议时,明知乙是代持人,但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乙协助过户的义务。

(2)甲在要求乙协助过户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有义务协助过户。

五、启示1. 在签订代持协议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各自的义务和责任,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股权代持合同对代持人的保护条款

股权代持合同对代持人的保护条款

股权代持合同对代持人的保护条款股权代持合同,这个词听上去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就像个小伙伴,帮你把股权的“大米”捞起来。

有些朋友可能会想,股权代持到底是啥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有些人可能因为某些原因,比如不想曝光自己,或者不具备一定的资质,不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这时候,找一个信得过的朋友来代持,就成了一个聪明的选择。

不过,说到代持,这里面的保护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毕竟谁也不想把自己的“米”交给一个“黑心老板”去捞。

我们先来聊聊代持人的保护条款,简单说就是为了保护代持人,让他在这个股权游戏里不会被随便坑。

有些公司老板可能会心里盘算着:“我这股权给代持人,万一我想偷偷改合同,或者不分红,那岂不是太好?”这时候,代持人的保护条款就像一把锋利的刀,能把这些不法之徒的阴谋一刀斩断。

想想,如果没有这些条款,代持人就像一只任人宰割的小羊,真是惨不忍睹。

保护条款的第一个亮点,就是透明度。

就像一块清澈的湖水,大家都能看到水底下的石头。

代持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得清清楚楚写在合同里,不能让人家模糊不清,不能让人一头雾水。

想象一下,签了个合同,结果里面全是小字,最后一看才知道自己是个“冤大头”,这可不行。

合同上得明明白白,代持人有什么权利,比如说分红、表决权这些,得写得明明白白,让人一看就懂。

代持人还需要一种保障,那就是公司经营状况的透明度。

也就是说,代持人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不能让你这边一脸懵逼,老板却在后面偷偷做小动作。

就像你在股市里买了股票,却从来不看公司报表,最后却发现公司早就破产了,心里真是苦不堪言。

代持人可得定期收到公司的财务报告,这样才能心里有数,万一发现问题,赶紧采取措施,别等到被套了再后悔。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合同的可撤销性。

这可是保护代持人的“底牌”。

如果公司出现了严重问题,或者老板开始表现得不那么靠谱,代持人得有权利随时撤回自己的代持。

这就像是一张保险单,随时可以用来保护自己。

谁也不想把自己的血汗钱压在一个“黑洞”里,没准什么时候就没了影儿。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目录1. 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目的 (3)1.3 研究方法与范围 (4)2. 新《公司法》概述 (5)2.1 新《公司法》中的相关概念 (6)2.2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影响 (7)3. 股权代持的理论基础 (8)3.1 股权代持的概念与特点 (10)3.2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11)3.3 股权代持的经济功能 (13)4. 股权代持的效力分析 (14)4.1 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16)4.2 股权代持的法律后果与风险 (17)4.3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代持安排 (19)5. 新《公司法》下股权代持的规制 (20)5.1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具体规定 (21)5.2 股权代持的披露与登记要求 (22)5.3 股权代持的效力与撤销 (23)5.4 股权代持的透明度与公平交易原则 (24)6. 股权代持的特殊问题 (26)6.1 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 (27)6.2 股权代持与公司控制权的合法性 (29)6.3 股权转让与继承中的股权代持问题 (29)7. 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31)7.1 国外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 (33)7.2 国际经验与对我国法律建设的启示 (34)8. 结论与建议 (36)8.1 研究总结 (37)8.2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38)8.3 对实务操作的指导意义 (39)1. 内容概括本文从新《公司法》的视角出发,深入探讨了股权代持的效力及其规制问题。

即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份或股权代持协议,是公司股权结构中一种常见的安排。

本文首先概述了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分析了新《公司法》对此前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后,股权代持在法律上的认可度及其潜在风险。

文章详细讨论了股权代持可能产生的问题,如道德风险、公司治理结构受损、股东权益保护不足等,并从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了对股权代持的有效规制建议。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在资本市场的舞台上,上市公司股权的持有方式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话题。

其中,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这一问题更是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简单来说,就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约定,以名义出资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

那么,上市公司股权究竟能否代持呢?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并非一个简单的“能”或“不能”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禁止上市公司股权代持。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就是完全合法且没有风险的。

一方面,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股权结构的清晰和透明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

股权代持可能导致股权结构的不清晰,使得投资者难以准确判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分布情况,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通常较为严格。

股权代持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潜在的监管问题。

例如,代持关系可能会被用于规避监管规定,如对股东资格的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等。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上市公司股权代持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风险。

首先,代持协议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双方可能签订了代持协议,但在某些情况下,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代持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那么就可能失去法律效力。

其次,代持关系容易引发股东之间的纠纷。

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股权价值上升时,实际出资人可能希望显名,而名义出资人可能不愿意放弃股东身份;反之,当公司经营不佳、股权价值下跌时,名义出资人可能不愿意承担股东责任,从而引发矛盾。

再者,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还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在代持过程中,股权的转让和收益分配可能涉及到复杂的税务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税务纠纷和额外的税务负担。

此外,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还可能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效率。

由于实际出资人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可能会导致公司决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决策延误。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峻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合伙企业中,尤其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在此,笔者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简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希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股权代持的主要规定(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二、股权代持可能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其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与工商登记的股东(即代持股人”或显名股东”)的不一致.隐名股东虽然向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股权却未登记在其名下,其在法律上不能当然地被认定为公司股东.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股权代持合同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合同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代持合同当然有效则是一种误解,因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合同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条仅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合同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实践中,股权代持合同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还有: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合同,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合同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合同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四)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三、股权代持法律风险的防范鉴于股权代持可能存在上述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拟采用股权代持结构的商业主体在签订股权代持合同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一)股权代持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措施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股权代持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合同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合同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在股权代持合同架构之下,前述法律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规避.因此,投资者需要采用其他可能的形式规避前述风险.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用下述交易结构规避前述风险:投资者A将其投资资金借贷给B,由B投资于A拟投资的公司C,形成B对C的股权.之后,A和B签署债务清偿合同,约定以B对C的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诺支付给B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A,以清偿B对A的债务.为保障B的债务的履行,B可以委托A行使股权并将其对C 持有的部分质押给A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风险的防范此类风险来源于显名股东,因此其防范应着眼于显名股东.具体防范措施包括:1.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隐名股东、其职员或其信任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2.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显名股东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权,侵害隐名股东的财产权益.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3.签订股权代持合同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由于显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蓄意实施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隐名股东往往难以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该行为.因此,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合同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作用,增加其违反股权代持合同、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从而减少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的防范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隐名股东尽管享有投资权益,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防范此类风险的产生,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代持合同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并争取要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提前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在法律上,显名股东是被代持的股权的权利人,代持股份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法院判决显名股东对第三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而显名股东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对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取下列措施防范代持股份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股份代持;在股份代持合同中明确排除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财产权利;要求受托人将其名义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委托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委托人.。

国有股权挂牌转让信息披露事项的风险管理

国有股权挂牌转让信息披露事项的风险管理

国有股权挂牌转让信息披露事项的风险管理作者:刘小进杨威来源:《产权导刊》2022年第03期众所周知,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有股权交易以公开挂牌转让为原则、非公开协议转让为例外。

对于大多数公开挂牌转让项目而言,国有股权的转让方在经历审计评估、方案报批、挂牌竞价等一系列程序后,确定了最终受让方,国有资产的处置变现即将实现。

然而,此时也并非万事大吉,法律风险仍然存在。

从司法实践看,在确定最终受让方之后,国有股权转让还可能产生各种纠纷,包括受让方拒签股权转让合同的纠纷、第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纠纷、受让人不按约定付款的纠纷以及与转让方信息披露相关的纠纷等。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就是因国有股权转让方存在信息披露不实或不足引起的纠纷。

不同于一般的股权交易,国有企业作为转让方通过公开挂牌进行股权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可能更加严重,主要原因如下:1.很多国有企业在挂牌公告中会明确不接受投资人尽职调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自行通过挂牌公告披露的有限信息(主要是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基本情况介绍)和公开渠道进行尽职调查。

2.即使在挂牌过程中接受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由于时间有限,加上可能存在的配合度问题,意向受让方一般也难以对挂牌的标的股权以及标的公司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

3.一些意向投资方出于对国资的“信任”或其他原因,加之时间紧迫,未能重视或全面落实投前的尽职调查工作。

4.出于保密和促进交易等各种主客观原因,个别国有企业未将对标的股权价值或标的公司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如实披露。

那么,国有企业通过公开挂牌进行国有股权交易,在信息披露方面究竟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其责任如何认定,又该如何防范风险和应对可能的纠纷呢?笔者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案例分析如下,以资参考。

一、国有股权转让方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风险(一)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按挂牌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后,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挂牌公告的规定,双方应在一定期限内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国资委直接持股之我见

国资委直接持股之我见

国资委直接持股之我见[摘要]国资委能否直接持股存在争论。

反对者认为直接持股造成政企不分,无人监管,存在一定风险等。

这主要是基于对国资委性质的考虑。

国资委的应然性质是国资的出资人,现行国资委实然则带有行政和出资人双重性质,目前的国资委是一个过渡阶段。

要想实现国资委性质的彻底转变必须直接持股。

应当借鉴淡马锡模式,采取试点方式,应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对国资委直接持股的比例,国资委人员选择以及对国资委的监督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关键词]国资委;直接持股;性质;国有资产法一、问题的提出2002年 11月,中共十六大召开。

大会的政治报告针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新问题,将重点放在“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上面,明确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003年3月22日全国人大批准新一轮机构改革,决定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启动了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新一轮的改革进程。

国资委的成立把原先分散于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集中起来,结束了以往国有资产由国务院各部门分权管理,“九龙治水”,产权不清、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看起来大家都在管,却谁也管不了的局面[1]。

形成了责、权、利高度统一的新型国有资产集权管理模式。

随着国资委几年来施行了一系列强有力的行动和举措,确实减少和防范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了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建设和重要行业中的支柱地位,完成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国资委讨要国企利润成为2006年年初的一大热门话题。

近12年来央企本身的盈利优势显山露水。

不少央企占有垄断地位,加上它们的规模优势、技术优势、政策优势等等,历经多年,其盈利优势已初步显现,2004年实现利润达到4 000多亿元,2005年则多达6 000亿元[2]。

这与10余年前无利可交、无红可分的状况已经有了天壤之别。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股权交给他人代持,四大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股权交给他人代持,四大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以下文章来源于幸福股权,作者孔晓青既然企业家们如此驾轻就熟地运用着股权代持,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股权代持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应对措施,希望企业家们能对股权代持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股权代持”或“隐名投资”对大部分企业家来说,并不是陌生的法律概念。

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很多企业因不同的原因在企业股权架构中设置了代持,比如国家公务员为了规避公务人员不得从事经商等盈利性活动的规定,境外投资人为了进入对外资限制准入或禁止准入的行业或领域,特定行业有执业准入限制的人员为了规避限制性规定等等。

既然企业家们如此驾轻就熟地运用着股权代持,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股权代持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应对措施。

我们知道,股权代持是实际出资人与第三人约定,委托该第三人以其自身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因此,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出发,股权代持属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委托关系。

但因为公司组织形式的特殊性,比如公司的“人合性”、“商事外观主义”等特点,股权代持中还包含着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外部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以下,我们从这三个方面分析股权代持的潜在风险。

1实际投资人的风险及应对措施风险一:代持股权被显名股东转让或被质押,隐名股东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隐名投资人显名之前,外部第三人一般都认定工商登记中的显名股东为公司股东。

大部分情况下,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能也不知道公司存在的隐名投资事宜。

因此,当显名股东为了自身利益,擅自转让、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了代持股权,在该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实际投资人无法要求该善意第三人返还其股权,只能向显名股东主张赔偿,但如果显名股东没有偿债能力,那么实际投资人真的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相关法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代持股份是否合法

代持股份是否合法

代持股份是否合法在我们的⽣活中,有的公司会发⾏股份,这个时候就会出现代持股份,那么代持股份是否是合法的,这种情况有哪些法律规定?我们应该怎样进⾏处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持股份是否合法合法,股权代持⼜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与他⼈约定,以他⼈名义代实际出资⼈履⾏股东权利义务的⼀种股权或股份处置⽅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与名义出资⼈之间往往仅通过⼀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和实际持股⼈诸多争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律师或法学专家进⾏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1、登记在⼯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

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

当代持股⼈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于偿还代持股⼈的债务的。

此时,真正的出资⼈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

委托⼈不得不卷⼊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的艰⾟才能完好地拿回⾃⼰的财产权。

3、有的真实出资⼈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使。

显然,道德风险巨⼤。

代持股⼈的转让股份的⾏为、质押股份的⾏为,真实出资⼈都很难控制。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对国企参股行为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对国企参股行为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第十条要求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签 混淆的风险,同时可能会影响到合同效力以及法律关
订投资协议或参与制定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 系的判断;2. 在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下,无法对抗善
度文件,分配各方股东的权利义务,这一点已不能理 意第三人,投资方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3. 若被投资
解为是参股投资的行为指引,而是明确义务,即国有 企业经营不善对外负债严重甚至可能面临破产时,投
参考意义。
用的要求,比如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利润、
(二)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资产负债率、权益性投资余额等均应符合监管要求,
《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有 并且投资入股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且需要提供自有
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 资金的证明材料。
法》要求国有企业应积极参与参股企业重要事项的决 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
策,对于下列事项,国有企业股东应充分表达意见: 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
参股企业章程重要条款修订、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 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重大产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和薪酬激励及公司 进一步引导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参股投资风
人职责的中央企业作为监管对象,并未将地方国有企 原则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超过 15%。定期发布
业纳入监管范围。在实践中,中央企业遵照《中央企 省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限制类投
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地方国有企业原则 资项目并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事项,
上遵照《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但还需 省管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的投资

假冒国企的深层原因剖析

假冒国企的深层原因剖析

假冒国企的深层原因剖析市场上飘着的诸多“假国企”是如何产生的呢?这有2种方式,一种就是之前讲过:有些企业国企股东是通过非法手段冒认的,另一种就是我们今天要讲的股份代持(挂靠)。

股份代持(挂靠)是指某些出资人(图中实控人S)不方便或者基于其他考虑而不愿意显示于公司(图中A企业)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于是就找了一个名义股东(图中B企业)来代持股份。

目前股份代持的行为是很普遍的,那为什么国企就成了“名义股东”的最佳选择呢?这是因为一方面股份代持存在法律风险,那么名义股东的信誉就是出资人首要考虑的问题,而讲到信誉谁的信誉能好过政府;另一方面是因为企业股东一旦是国企,那么企业就有了国企出身,在现实中具有很多优势。

让民企变身“央字号”,一般人可能会认为不靠谱,不过这是一片真实存在的灰色地带。

近日,有媒体调查发现,多家央企子公司遭到明码标价:“挂靠”央企四级子公司或更低层级,每年费用在300万元以上,“挂靠”偏远地方国企每年费用也要80万元。

从被中核集团多次打假的中国华宇,到“中铁系”40亿私募爆雷案,再到众多声称有国资背景的P2P跑路……近年来,不少“假央企”“假国企”不去扎扎实实做企业、拼事业,满脑子扯虎皮做大旗,利用地方政府或金融机构对央企的信任,“跑马圈地”拉项目、拉融资,不仅扰乱央企及其下属公司的正常经营,更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让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其他合作者、投资者苦不堪言。

对此,必须扯下它们遮遮掩掩的面具,以正市场风气。

2019年,国务院国资委打响向“假央企”宣战的发令枪。

此后,不少声誉受到影响的央企、国企纷纷站出来进行澄清或切割,宣称与自己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业务关系等。

这些澄清也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从长远看,不少“李鬼”并未收手,他们往往选择换一个马甲,继续招摇撞骗的把戏。

最近,国资委曝光最新假冒中央企业名单,共涉及企业353家,注册地涵盖31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其泛滥程度可见一斑。

代持房产的法律后果(3篇)

代持房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代持房产的现象日益普遍。

所谓代持房产,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政策限制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自己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而实际权利属于自己。

然而,这种代持行为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代持房产的法律后果,以供读者参考。

二、代持房产的法律风险1. 合同效力风险代持房产通常以合同形式存在,如代持协议、借款协议等。

然而,由于代持行为违反了法律、政策的规定,导致代持合同存在效力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代持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2. 房产权属风险在代持房产过程中,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

一旦出现纠纷,可能导致房产权属发生争议。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房产权属风险:(1)名义权利人擅自处分房产:名义权利人可能未经实际权利人同意,擅自将房产出售、抵押、赠与等,导致实际权利人权益受损。

(2)实际权利人去世:如果实际权利人去世,其继承人可能主张房产权属,导致房产权属发生争议。

(3)代持合同被撤销:当代持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撤销时,房产权属将无法确定。

3. 交易风险代持房产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交易税费:由于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权利人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需要承担较高的税费。

(2)贷款风险:在实际权利人需要贷款时,由于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贷款审批可能受到影响。

(3)政策限制:部分地区对房产交易实行限购政策,代持房产可能无法享受政策优惠。

三、代持房产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如前所述,代持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导致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2. 房产权属争议:当代持房产出现问题时,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之间可能因房产权属发生争议,导致房产无法顺利处置。

3. 经济损失:在代持房产过程中,实际权利人可能因名义权利人的擅自处分行为、交易税费等问题遭受经济损失。

国企委托代持股协议

国企委托代持股协议

国企委托代持股协议一、协议背景本协议由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代持方(以下简称“乙方”)就委托代持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协议内容2.1 委托股权的确认甲方将指定特定股权委托给乙方进行代持,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和期限行使或处置相关股权。

2.2 代持股权的期限和范围2.2.1 代持股权的期限为(具体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2.2.2 代持股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范围)。

2.3 权益分配根据甲方与乙方的双方协商,乙方享有代持股权所带来的收益。

2.4 代持费用2.4.1 协议期内,甲方应支付乙方代持股权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甲方与乙方商定。

2.4.2 乙方代持费用的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及方式支付相应费用。

2.5 信息披露和保密2.5.1 甲方在协议期内,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与代持股权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信息等。

2.5.2 乙方应保密甲方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确保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6 义务与责任甲方与乙方应共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并承担其违约所造成的相应责任。

2.7 协议解除协议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

三、协议生效与争议解决3.1 协议生效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双方均获得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之后,方可立即执行。

3.2 范围解释与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生效、解释、变更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页说明:此文档是根据“国企委托代持股协议”标题所提供的信息所编写,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协议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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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有企业在授信、融资、交易等方面的有利条件,近年来,不少民营企业以股权代持的方式,引进国有企业作为名义股东,为自己获得“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身份外观。

由于仅仅是名义上的代持,而无须承担参与经营及承担经营风险,一些国有企业也乐于以此种方式获得代持收益。

作为监管层的国资委,目前对此似乎也未提出明确的反对。

不过,风险与利益总是相伴随,国有企业股权代持并非是只有收益没有风险。

股权代持有哪些风险以及如何防范风险,是决定股权代持时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国有企业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一
1、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可能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和《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程度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程度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且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下,代持股东依法应当在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实际出资人)滥用股东权利可能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行为。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实际出资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代持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国有企业的财产在法律上属于国有资产,对所代持的股份进行处分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该法第51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该法第53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该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该法第55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根据上述规定,从形式上看,作为国有企业,所代持的股份在法律上属于企业国有资产,对该股份的处分应当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的程序。

即处分该股份需要报请贵司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且还应采取公开竞价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实施难度较大。

但是,从实质上看,代持的股份并不属于该公司的资产,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的国有资产。

因此,对于代持股份的转移,是否需要报相关部门批准?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但无论如何,向国资监管部门请示汇报的流程是必不可少的。

考虑到当今的经济形势和政治形势下,国有企业代持股份的无偿转让往往容易被公众误解为非法处置国有资产和利益输送,对此问题也应予以注意。

4、相关的税费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的规定,代持股东将来退出(包括终止代持协议和配合第三人将股权转让予第三人)时,名义的股权转让会导致相关税费的发生。

如缺乏事前约定,该种税费的承担可能导致代持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纠纷。

5、代持股份期间公司依法解散、清算的风险
首先,国有企业作为名义股东要承担清算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其次,依据《公司法》第190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解释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该解释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若公司出现解散事由而实际股东未履行清算职责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代持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股权代持风险防范指南二
针对上文已经提示的主要法律风险,应采取如下风险防范举措:
1、重点核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是否属实。

鉴于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可能导致代持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应当在前期仔细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情形,防止代持的股份存在瑕疵。

2、代持股份期间应注意防范各股东是否有抽逃出资的情况发生。

具体可采取多种措施:
a、监控公司的财务,这是关键的环节;
b、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交易进行必要的审查,防止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抽逃出资,对于大额的交易进行必要的审查,防止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抽逃出资。

3、代持股份期间应对实际出资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防止其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4、及时将公司受托代持股份的情况向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沟通,消除相关部门对此可能产生的疑虑。

5、在代持股份协议中明确约定整个代持期间因代持所生的各种税费的负担问题。

6、在委托代持股份协议中明确约定凡是因委托方原因导致贵司遭受损失或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均由委托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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