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在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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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一、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法律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原则、目标、组织结构、工作职责等。

制度应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范、风险控制、风险处理等内容,确保国有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具有科学、规范的工作体系。

二、加强法律风险评估国有企业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前,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与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合同约定等是否合规、涉及的法律风险等级、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及其后果等。

评估结果对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提供依据,确保国有企业在决策、经营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风险因素。

三、加强内外部法律咨询国有企业应加强与法律咨询机构的合作,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机构进行法律咨询,为国有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和指导。

国有企业还应充分利用内部法律部门资源,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律风险管理岗位或工作组,负责监测、预警和处理法律风险。

四、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是国有企业开展业务活动的基础,合同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在签订合同之前,国有企业应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有企业在开展创新研发和技术合作等活动中,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不被侵犯。

国有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创新成果的产权登记、专利申请、保密协议签订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六、加强风险事件管理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事件管理制度,明确风险事件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对于发生的风险事件,国有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和解决,减少风险的损失和后果。

对于严重的风险事件,国有企业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

招投标中的法律风险及合规要求

招投标中的法律风险及合规要求

招投标中的法律风险及合规要求在商业领域中,招投标是企业获取项目或交易机会的重要途径。

然而,与之相伴的是各种法律风险和合规要求。

本文将探讨招投标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合规要求的建议。

一、招投标中的法律风险1. 招标文件不完整或不准确: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必须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包括项目要求、技术规格、合同条件等。

如果招标文件缺失或存在错误,可能导致投标人对项目理解不准确,引发后续纠纷。

2. 不公平评标:评标环节的不公平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正竞争。

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各个投标人的提案,确保公正、透明。

否则,被排除在竞争之外的投标人可能提起诉讼,导致项目延误或被取消。

3. 不当干预:在招标过程中,相关人员可能试图通过不当手段影响评标结果或获取内部信息。

这种行为会损害公正竞争原则,使竞争环境失衡,并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4. 违反反垄断法规定:一些投标人可能会结成垄断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反垄断法规定。

国家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投标人应遵守反垄断法,确保公平竞争。

二、招投标中的合规要求1. 诚信原则:所有与招投标相关的各方,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都应遵守诚信原则。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行贿等不诚信行为。

2. 透明度与公正性: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评标过程必须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投标人都了解竞争环境,并参与公正的评标过程。

同时,评标委员会应具备公正的专业素养,避免利益冲突。

3. 合同法律合规:一旦合同达成,各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并且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合同应明确项目要求、双方权益和违约责任,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4. 反腐败合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贿赂行为,会导致严重的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害。

相关人员应遵守反腐败法规,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招投标活动。

三、合规要求的建议1.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编写招标文件,确保信息完整准确,避免误导或导致争议。

2. 投标人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操作,并根据评标标准和招标要求制定详细的投标方案。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经营上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在资产、财务、招投标、员工管理等方面都有其独特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国有企业需要合理利用现代企业管理手段和法律工具来设立风险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同时引入外部专业机构来提供法律服务和风险管理支持。

一、资产管理方面的风险防范和措施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一般较大,资产配置复杂,涉及多种类型资产的管理和控制。

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包括:资产评估不准确、不规范的投资、未能充分发挥资产的价值、资产所有权或产权不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等。

为了避免上述风险,国有企业应该制定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例如:1、加强资产评估,确保评估结论真实、准确;2、制定投资决策流程,严格遵守程序,充分调查、审核资料,确保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3、建立资产管理系统,实行标准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的管理,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在财务管理方面,国有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财务造假、不正当的资金使用、资金流失等问题。

为了保证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国有企业应该:1、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财务监督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务流程,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真实和合法;3、加强内部审计,全面检查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4、建立财务与审计联合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财务问题。

国有企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招投标规则违法、保证金追索困难、中标结果被质疑、履约问题等。

为了控制招投标风险,国有企业应该:1、制定招投标规章制度,明确招标流程和评标标准;2、对招标参加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招标人员资质合法、真实,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3、合理设定保证金标准和追索流程,确保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追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制定履约保证措施,强化监管措施,确保中标企业的履约能力和责任。

浅谈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

浅谈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

浅谈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面临了新的法律风险挑战。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已经成为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国有企业必须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做好招投标工作,确保招投标活动合法、规范、公正。

本文将从招投标的法律风险、国有企业在招投标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策略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招投标的法律风险招投标是国有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所采取的市场化方式,是国有企业与外部供应商、承包商之间进行商业合作的重要方式。

由于招投标活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往往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博弈,使得招投标活动容易面临各种法律风险挑战。

1. 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我国招投标制度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模糊不清和缺乏具体操作规程的地方,容易引发法律风险。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活动须遵守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但在具体操作中,公开不透明、平等不公正、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时有发生。

2. 欠缺诚实信用的供应商一些供应商为了赢得招投标项目,采用不正当手段,包括行贿、串通投标等,导致招投标活动的不公正和不合法,给国有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3. 信息不对称在招投标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也是一大隐患。

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投标方无法公平地了解项目情况,也无法根据真实情况制定合理的投标方案,导致失去公平竞争优势,造成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也面临着很多法律风险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合规风险国有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一旦国有企业涉嫌违反这些原则,就可能引发法律诉讼和风险。

国有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可能面临合同履行风险。

中标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国有企业的采购计划受阻,甚至损失巨大。

国企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风险防控探析

国企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风险防控探析

国企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风险防控探析一、国企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风险防控概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企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由于各种原因,国企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招投标信息泄露、合同履约不力、合同纠纷等。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本文将对国企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风险防控进行深入探析。

本文将分析国企招投标过程中的风险,包括招投标信息泄露、评标结果被操纵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本文将探讨合同履约不力的原因及表现形式,如违约、延期履行等,并提出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的建议。

本文将分析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及处理方法,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合同纠纷预防和处理策略。

通过对国企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风险的全面分析,本文旨在为企业提供一套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帮助企业降低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社会信誉。

1.1 国企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企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设备采购、服务外包等业务时,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合作伙伴,并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管理方式。

这种方式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保障企业的利益。

招投标是企业为了获取项目投资、设备采购、服务外包等业务而向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要求其提交报价和技术方案的过程。

招标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项目的公平竞争,选择最具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从而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

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

合同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保障企业的利益。

国企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国有企业海外项目招投标风险控制

国有企业海外项目招投标风险控制

国有企业海外项目招投标风险控制随着中国国有企业在海外项目中的不断扩张,海外项目的招投标风险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国有企业海外项目招投标风险控制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投资的安全性。

本文将从政策法规、风险预警、合作伙伴选择等方面进行探讨,帮助国有企业更好地掌握海外项目招投标风险控制的要点。

一、政策法规方面国有企业在海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首先需要了解目标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特别是与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不同国家政府对外国企业的限制和要求有所不同,国有企业需要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招投标活动。

国有企业还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策略,避免因为法律法规的不符合而导致项目中标后无法继续推进的风险。

在政策法规方面,国有企业还需要密切关注中国政府对海外投资的相关政策,以及目标国家对外国投资的相关规定。

及时了解政策的变化,有助于国有企业把握投资的时机,规避投资风险。

二、风险预警方面在海外项目招投标中,风险预警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国有企业需要通过对目标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方面,国有企业需要关注目标国家的政治稳定性和经济发展状况。

如果目标国家政治不稳定,存在暴力冲突或者恐怖袭击等风险,国有企业需要谨慎选择是否参与招投标活动。

国有企业还需要考虑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文化习俗等因素,如果这些因素与国有企业的经营模式有较大差异,就需要加强风险预警,并及时调整策略。

国有企业还需要关注项目合作方的信用情况和实力,通过实地考察或者第三方机构的调查,了解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防止因为合作伙伴的信用风险而导致项目的失败。

三、合作伙伴选择方面在海外项目招投标中,合作伙伴的选择非常重要。

国有企业需要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求,选择具有一定实力和信用的合作伙伴,以降低项目的风险。

选择合作伙伴时,国有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合作伙伴的技术实力、资金实力、工作经验等方面的情况。

招投标中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招投标中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招投标中的管理与风险控制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招投标过程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企业的采购和销售活动中。

招投标管理与风险控制是确保招投标过程顺利进行和实现商业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探讨招投标中的管理措施和风险控制策略,以帮助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一、招投标管理1. 招标文件的准备和发布在进行招投标活动前,准备招标文件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招标文件应包含详细的项目描述、投标要求、相关合同和条款等信息。

文件发布后,应确保及时回答潜在投标人的提问,并做好适当的修订和补充。

2. 供应商管理供应商的选择是企业成功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关键。

企业应制定明确的供应商选择标准,包括供应商的信誉、财务状况、技术实力和交付能力等方面。

同时,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也是至关重要的,这可以通过定期的供应商评估和沟通来实现。

3. 双向沟通在招投标活动中,双方之间的沟通至关重要。

企业应积极与潜在投标人进行沟通,及时回答他们的问题,并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企业也应与内部团队充分沟通,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4. 评标和选择评标和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是招投标活动的关键一环。

企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估,并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同时,企业也应根据项目需求和供应商的实力进行综合考虑,做出理性的选择。

二、风险控制1. 竞争风险招投标活动通常伴随着激烈的竞争,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竞争风险。

其中一项重要策略是通过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和优质的产品或服务来吸引投标人。

此外,企业还可以寻找合适的定位,找到自身的优势并与之匹配。

2. 不确定性风险招投标活动涉及到各种不确定因素,如市场变化、政策调整和技术创新等。

企业应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和监测,及时掌握动态信息,以便调整策略和规避风险。

此外,企业还可以与专业的咨询公司合作,获取专业意见和分析报告。

3. 项目实施风险成功中标后,项目实施风险也是企业需要注意的一点。

为了降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团队,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并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监测控制措施。

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风险与防范

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风险与防范

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风险与防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也愈加频繁。

但是,在这样的活动中,法律风险是必不可少的。

一旦出现法律问题,会使项目进度停滞甚至无法进行下去,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公司的声誉。

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风险以及如何进行防范。

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风险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责任风险1.违法招投标行为:例如指定特定的招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投标文件等。

2.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例如付款问题、工程质量问题等。

3.合同解除带来的法律风险:例如未按照规定解除合同,导致被追索违约金。

合同风险1.合同内容不明确:例如未规定付款时间、工程质量标准等。

2.合同条款不合理:例如约定违约金过高、借助一些隐晦的方式将被追偿的责任推卸给了一方。

法律法规风险1.对相应法律法规不了解:例如对于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不了解,从而给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矛盾。

2.因规定不如实披露信息而导致的违反行为:例如招标单位未如实披露信息,可能会被视为违法,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风险防范为了避免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风险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前期准备在进行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前,应当先做好前期准备,例如认真了解相应法律法规、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与被招标方认真沟通等。

合同规定的细节问题在合同中,需要特别注意规定细节问题。

例如工程质量标准、工程周期、合同双方应该交的保证金等等,都需要进行明确规定。

合同条款不合理的问题也需要仔细审查。

做好法律保障和风险控制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对相应法律法规进行了解,以了解有关合同的要求;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细致执行,一旦出现纠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风险不可避免,但可以通过前期的准备、合同规定的细节问题以及做好法律保障和风险控制,将这种风险降到最小。

这些方法应该合理实用,从而为工程建设项目奠定基础,让工程项目的实施能够更好顺利。

招投标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招投标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招投标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在招投标活动中,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各种法律风险。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我在过去15年的从业经验中,深入参与了众多招投标案件,并提供了相关的咨询服务。

本文将就招投标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探讨。

一、法律风险的来源招投标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法律框架、合同关系、竞争环境以及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等方面。

首先,招投标涉及的法律框架是法律风险的根源之一。

各国家或地区在招投标方面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其制定和适用都存在差异,因此很容易引发法律风险。

其次,合同关系也是一大法律风险源。

招投标过程中的合同起着重要作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都会涉及法律风险。

此外,招投标的竞争环境也会增加法律风险,例如商业秘密的泄露、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最后,招投标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复杂,包括投标人、招标人、评标专家等,他们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也会引发法律风险。

二、常见的法律风险1. 竞争违规风险在招投标过程中,涉及到竞争性的环节,如投标文件准备、报价决策等。

如果企业在这些环节存在违规行为,如串标、指定标、虚假陈述等,将会面临竞争违规风险。

这些行为不仅可能导致企业在招标中不合法竞争,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和声誉受损。

2. 合同履行风险合同是招投标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涉及到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遗漏重要内容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将会引发合同履行风险。

例如,招标人可能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者投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这些都会导致合同纠纷和争议。

3. 法律合规风险在招投标过程中,各方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否则将面临法律合规风险。

例如,招标人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而投标人需要遵守标书的准备规则和标书文件的报送要求等。

如果各方未能遵守法律规定,将会面临政府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制裁。

三、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意识和合规管理各方参与招投标活动时,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和理解,保持良好的法律意识。

招投标中的法律风险防控策略

招投标中的法律风险防控策略

招投标中的法律风险防控策略在商业领域中,招投标是一项常见的商务活动,旨在选择最有竞争力的供应商和承包商。

然而,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控策略。

一、合规审查策略首先,招投标活动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合规审查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首要步骤。

在进行招标前,招标人应仔细审查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操作严格符合规定。

此外,还应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和商业关系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可执行性。

合规审查中的关键点包括:1. 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审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违约性质的内容。

2. 商业伦理合规审查:评估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商业伦理记录和声誉,以减少与不合规企业合作的风险。

3. 商业合作风险评估:评估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财务状况、信誉度和能力,以降低与不稳定或不可靠的企业合作的风险。

二、信息披露策略信息的披露是招投标过程中防控法律风险的重要方面之一。

招标人应确保所有重要信息均向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明确披露,以便对方作出明智的决策。

此举可以降低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信息披露中的关键点包括:1. 招标文件的完整性:确保招标文件中包含所有投标人应了解的关键信息,如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和合同条款等。

2. 公平和透明的评标过程:明确评标标准和评分细则,避免偏向或歧视性评标。

3. 及时沟通:及时回答投标人的问题,为其提供准确的信息,以避免误解和误导。

三、合同管理策略合同是招投标过程中的关键文档,也是控制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

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可以保护招标人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

合同管理策略的关键点包括:1. 明确的条款和条件:合同条款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索赔机制等。

2. 审查和修改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进行仔细审查,并在需要时对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进行修改。

3. 合同履行监督:及时跟进合同履行进度,确保供应商或承包商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浅谈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

浅谈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

浅谈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面临着很多的法律风险,包括政策法规的变化、竞争对手的增多、审核、策划、设计、施工等环节的管理不规范、公司内部的信息泄露等问题。

因此,国有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需加强风险防范,防止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首先,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守相关规定。

新常态下,政策法规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国有企业在进行招投标之前,应注意关注政策法规的变化,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学习和研究,确保招投标活动符合最新的政策法规。

其次,国有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

国有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往往需要进行审核、策划、设计、施工等环节,这些环节中,管理不规范往往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国有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

第三,国有企业还应加强对竞争对手的调查和研究。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竞争对手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国有企业应注意加强对竞争对手的调查和研究,以便更好地制定竞争策略和应对措施。

第四,国有企业还应加强信息保密工作,防止数据泄露。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时需要公开一些数据,如公司财务数据、项目预算等,这些数据有时涉及到公司的商业机密。

因此,国有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制度,加强信息保密工作,防止数据泄露,在确保招投标透明度的同时,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

综上所述,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政策法规的变化、内部管理、竞争对手和信息泄露等方面。

针对这些风险,国有企业应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招投标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竞争对手的研究,加强信息保密工作,做好风险防控,充分保护自身利益。

招标招投标法律风险与防控实务

招标招投标法律风险与防控实务

招标招投标法律风险与防控实务一、引言招标招投标是公共资源配置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行为,但是在进行招标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招标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控实务。

二、招标招投标法律风险在招标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法律风险:1. 信息不对称风险信息不对称是指在招标招投标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或者不对等,导致某一方在决策时所面临的风险。

例如,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信息,导致投标人在制定投标计划时无法准确把握市场情况。

2. 中标结果不服风险招标人在选择中标人时,可能存在主观偏向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未能选择最具竞争力的投标人,使得其他投标人对中标结果表示不服。

这种风险可能引发诉讼纠纷,耗费时间和资源。

3. 不正当竞争风险在招标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串标、串通竞标等,这些行为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大了其他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法律风险。

三、招标招投标法律风险的防控实务针对招标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控:1. 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招标人应当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招标文件,确保投标人可以充分了解项目信息。

相关部门可以建立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招标信息、中标结果等,提高信息透明度。

2. 建立健全招标评标机制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公平公正。

可以建立严格的评标标准和程序,避免主观偏向或违规行为的发生。

可以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评标工作,增加其公信力。

3.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串标、串通竞标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

4.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针对中标结果不服等纠纷,可以建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建立争议解决委员会或者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通过专业的仲裁人员解决纠纷,减少诉讼风险。

浅谈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

浅谈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

浅谈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显得愈发重要。

招投标是国有企业获得项目及资源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法律风险较为集中的领域。

国有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及时、全面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控,以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1. 信息不对称风险:在招投标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投标方无法公平竞争,或者使得评标结果出现偏颇。

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就容易引发潜在的违法行为和法律纠纷。

2. 不正当竞争风险: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获得竞标优势,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比如行贿、串通投标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也容易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3. 投标文件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符合要求风险: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符合性对于成功中标至关重要。

如果投标文件存在缺陷,可能会导致资格被否定或中标资格被撤销,从而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4. 履约问题风险:一旦中标,国有企业还需要面对合同履约的法律风险,包括合同违约、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诉讼、仲裁甚至涉及刑事责任。

以上种种法律风险都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社会信誉构成了严峻挑战,因此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需要重视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1. 加强合规意识培训: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培训,包括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正当竞争的危害和后果等。

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做到严格依法办事。

2. 规范招投标流程: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权限,规范招投标流程,确保招标公平公正。

对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标过程要进行严格管理,避免出现偏颇或不当行为。

3. 加强内部监督: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和纠正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一、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1. 不合规风险: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招投标政策的行为,如泄露招标文件、控制评标结果等。

2. 腐败风险: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腐败行为,如行贿、受贿、利益输送等,导致公平竞争被破坏,影响投标结果的公正性。

3. 知识产权风险:招投标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专利、商标等,导致侵权纠纷和法律风险。

4. 信息安全风险:招投标过程中涉及大量的信息交流和数据传输,可能面临信息泄露、网络攻击等风险,导致招投标信息被窃取或者篡改。

5. 不可抗力风险: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受到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投标文件丢失、评标无法进行等风险。

二、招投标业务中的风险防范措施1. 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制定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招投标的程序、要求和责任,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合规性。

2. 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内部人员滥用职权、泄露招标信息等行为。

3. 加强风险意识培训:对参预招投标业务的人员进行风险意识培训,提高他们对招投标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4.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采取有效的信息安全措施,如加密传输、访问控制、备份等,确保招投标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5. 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标,提高评标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减少内部人员的操控可能性。

6. 加强合同管理: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合同的权益和义务,规范合同履行的流程和要求,防范合同纠纷和法律风险。

7. 引入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障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8. 加强风险评估和应对:在招投标前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

总结: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包括不合规风险、腐败风险、知识产权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招投标业务是企业发展中不可或者缺的环节。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商业环境的变化,招投标业务也面临着诸多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这些风险,企业需要加强对招投标业务的管理和监控。

本文将就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详细探讨。

一、信息不对称风险1.1 信息泄露风险:招投标业务中的信息泄露可能导致竞争对手获取竞争优势,影响企业正常竞争。

1.2 虚假信息风险:企业在招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信息,可能导致投标失败或者面临法律诉讼风险。

1.3 不完整信息风险:招投标文件中信息不完整可能导致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影响企业中标几率。

二、诚信风险2.1 贿赂风险:企业为了中标可能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导致企业信誉受损或者面临法律风险。

2.2 不诚信行为风险: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不诚信,可能导致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或者违约。

2.3 不公平竞争风险:企业为了中标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导致其他竞争对手被排击,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三、合同履行风险3.1 不完善合同风险:招投标中合同内容不完善可能导致后期浮现纠纷,影响项目正常进行。

3.2 履约能力风险:企业中标后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可能导致违约,影响企业声誉和信用。

3.3 合同解释风险:合同条款不清晰可能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理解不一致,引起纠纷。

四、财务风险4.1 资金链断裂风险:企业中标后无法按时支付供应商或者工程款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

4.2 财务造假风险:企业为了中标可能进行财务造假,导致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和信用危机。

4.3 资金挪用风险:企业在招投标中可能存在资金挪用行为,导致企业经营难点或者破产。

五、监管合规风险5.1 法律法规风险: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处罚或者诉讼。

5.2 监管不力风险:监管部门对招投标业务监管不力可能导致市场乱象丛生,影响市场秩序。

5.3 内部控制风险: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可能导致内部失控,影响招投标业务的正常进行。

国有企业海外项目招投标风险控制

国有企业海外项目招投标风险控制

国有企业海外项目招投标风险控制随着中国企业海外参与项目的增长,其投标竞争也在不断激烈化,其中涉及的风险也愈加明显。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参与境外招投标项目时需要充分考虑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本文将介绍国有企业海外项目招投标风险的特点和常见控制措施。

1.政治风险。

海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政治因素往往不可避免地介入其中,例如政治关系、国别限制、外交政策等。

此类因素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较大,容易对招投标流程和结果产生影响,导致国有企业投标的失败或被取消。

2.法律风险。

境外法律体系复杂,而国情文化也与中国有所不同,如果国有企业未能适应当地法律和文化背景,容易陷入法律纠纷。

此外,由于某些国家存在反垄断法、国家补贴法等相关法律,国有企业投标时也必须遵守当地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受到处罚。

3.商业风险。

海外招投标市场竞争激烈,除了价格因素外,企业的品牌形象、财务实力、技术能力等因素也会影响投标结果。

在竞争激烈的海外市场中,如果国有企业无法利用自身优势和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可能会导致项目竞标失败。

4.安全风险。

在国外投资和执行建设项目时,国有企业必须面对一系列的安全风险,如政治暴力、绑架、恐怖主义等,这些安全威胁会导致项目执行中断或延期,给国有企业投资的安全带来风险。

1.制定合理招标策略。

国有企业在竞标时需要充分考虑项目所涉及的相关因素,合理制定招标策略,以争取投标优势,并在项目执行中对政治、法律、商业和安全风险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有效控制。

2.优化项目组织架构。

海外项目涉及的投标业务流程较为复杂,项目的组织架构和执行层次应该充分考虑投标流程,确保整个团队的有效协作和层级控制,以最大程度避免投标方面所涉及的风险。

3.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国有企业必须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做好风险管理,充分考虑项目所涉及的政治、法律、商业和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执行过程顺利。

4.扩大企业国际化程度。

国有企业应该加强对公司国际化的推进,不断完善管理和技术水平,提高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以减少因文化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所面临的风险,同时加强与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合作,为项目执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在经济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国有企业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为了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国有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法律合规管理,下面将针对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要点进行探讨。

一、建立健全法律合规体系1. 设立法律合规部门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合规部门,负责法律风险的预警、防范和控制工作,为企业的合法经营提供保障。

法律合规部门应当由专业的法律人员组成,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合规框架,明确法律合规的责任部门和具体人员,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确保法律合规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3. 加强法律培训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使员工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意识,提高法律风险意识,让他们能够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读1. 及时宣传政策法规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宣传国家政策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使企业员工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解读复杂法律问题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团队,对复杂的法律问题进行专业的解读和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

三、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1.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法律风险。

2. 建立风险防范控制系统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起一套全面的风险防范控制系统,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监察等,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合法、规范的轨道上进行。

四、加强合同管理国有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需要频繁进行各种形式的合同签订和执行,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具体包括: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和履行等工作,确保企业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浅谈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

浅谈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

浅谈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阶段,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有所增加。

国有企业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法律风险防控,以确保企业合法运营和稳定发展。

国有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活动的程序、条件、限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国有企业还应建立健全招投标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招投标流程、责任及权限,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国有企业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法律风险评估。

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与法律规定不符的行为,如虚假标书、行贿受贿、操纵竞争等。

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国有企业应在招投标前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找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国有企业还应关注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的公正性和规范性,避免评审过程中出现不合法、不公正的行为。

国有企业应加强招投标活动的合同管理。

招投标活动中签订的合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履行。

一方面,国有企业应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和完整性,避免合同中出现不合规定的条款和附加条件。

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国有企业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中的争议解决的法律风险防控。

在招投标活动中,可能会出现各类争议,如中标方之间的纠纷、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等。

为了降低争议的法律风险,国有企业应提前制定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明确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国有企业还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做好争议解决的准备工作。

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是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国有企业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做好招投标活动的合规管理,加强合同管理和争议解决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从而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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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在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控制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000年4月4日,彼时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即目前发改委的前身)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即俗称的“计委三号令”,其第四条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述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因此,绝大部分国有企业的建设项目均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然某一采购项目是否需要招投标还需根据采购对象及具体合同估算价的不同个别判断。

国有企业的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和特点,现笔者结合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及自身为多个国有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就国有企业在工程招投标领域的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提供如下参考建议。

一、强制招投标范围1.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尽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强制招投标的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所有的单一采购项目均需强制招投标。

计委三号令第七条对属于强制招投标范围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采购对象的不同,划分了不同的判断标准,具体如下:2. 就强制招投标项目范围的一些思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实践中,就“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的范围和界限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工程不可分割,二是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

尽管如此,由于什么是“不可分割”、什么是“基本功能”,实践中有时也难以判断。

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也可以从设计施工上进行判断,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可以与工程分别设计、施工或者不需要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

如电梯采购,由于电梯涉及建筑内供电系统、电梯井空间预留、消防保障、噪音等各专业的配合,必须与工程主体同步设计施工,因此电梯采购一般应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列举了勘察、设计、监理,但其后的“等”字,使得实务中对除勘察、设计、监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如招标代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等)是否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存在争议。

笔者的观点倾向于除上述三项列举的服务外,其他服务不属于强制招投标范围。

首先,“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这一概念本身就含混不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科涵盖的范围太广,勘察、设计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甚至建设工程专项法律服务及部分业主聘请的专业工程的顾问(如机电顾问、幕墙顾问),应当也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但如果所有这些都属于强制招投标的范围,则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招投标法》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公平但兼顾成本的原则。

其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目前在上海地区,除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投标活动受到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管外,其他服务类项目的招投标并无这一要求,这也侧面反映了政府监管部门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界限的态度。

二、阴阳合同/实质性背离1. 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在此基础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务中,阴阳合同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典型的阴阳合同就是承发包双方签署两份合同,其中一份按照招投标文件签署并进行备案,另外再私下签订一份实际履行的合同;非典型的阴阳合同就是承发包双方签署用于备案的合同直接对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所含的合同文本条款)进行实质性谈判修改。

2. 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1)民事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形时,应当根据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但笔者提示注意的是,适用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前提是备案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并无实质性背离,如备案合同本身属于上述非典型的阴阳合同情形,则应当以招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为准。

此外,上述司法解释未否认两份合同的效力,也即,阴阳合同中的“阴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诚然,上述司法解释系专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颁布的,对于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并不能直接适用,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且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司法机关对“阴阳合同”的处理态度。

阴阳合同不仅本身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实践中也存在合同履行隐患,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招致施工企业反抗,引发履约和项目管理风险。

企业应尽量避免,并尽量在合同履行到一个阶段后再根据届时具体情况以合同变更的概念来争取一些权利空间。

(2)行政法律风险由于《招标投标法》总体来说是一部行政管理法,因此对相关行政责任规定尚比较清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综上,在行政法律风险角度,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阴阳合同的行政责任存在责令改正、罚款、赔偿损失、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这几种形式。

3. 笔者建议笔者认为,企业的一些个性化要求应尽量放在招标文件以及及时发出的补充招标文件中,即体现在招标阶段,尽量避免中标后合同签约阶段及评标阶段“澄清、说明”环节对相关内容的重大调整。

三、指定分包/供料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指定分包/供料虽然并非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不规范的分包/采购行为,其本身的法律责任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已有规定,主要是发包人对指定分包的工程或指定供应的材料的质量要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由于目前上海的建筑业管理及登记备案体制,相对于施工总承包的发包人平行发包(不在总承包范围内的独立发包)已很少见,但发包人将部分尤其是利润比较丰厚或专业技术性比较强的工程从总承包工程中“挖”出来的愿望仍比较强烈,于是指定分包/供料的情况仍为常见。

事实上早先的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目前施行的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均给出了一条属于中间做法的通道,即将来需要另行选定分包单位/供应商的专业工程或材料可在总承包发包时先以暂估价方式计入总价处理,然后根据这部分专业工程或材料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投标范围,由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共同招标/选定,或由总承包人组织招标/选定,并报发包人审定招标方案或相关分包人或供应商。

然而实践中发包人往往避开总承包人,单方选定(包括单方通过招投标选定)分包单位/供应商,合同有时为三方合同(发包人为合同一方或合同的见证方),如果该种合同属于需要备案的合同(专业分包合同需要备案),形式上为二方合同,但总承包人仍然可以轻松举证是发包人指定的,而使发包人被戴上指定分包/供料的帽子。

笔者建议:(1)企业在招投标和订立合同过程中,首先确定是否存在暂估价项目,暂估价项目应当符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比如是否对暂估价占合同总价比例有限制;(2)确定暂估价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项目的实施方式;(3)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暂估价的具体实施方式。

四、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约定来排除或限制中标人权利问题结合施工合同13版示范文本、监理合同12版示范文本等最新示范合同版本,在较为常见的“1+1+1”模式(即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就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问题通常是这样约定的:协议书仅约定合同组成部分;通用条款约定通用顺序(体现招投标法精神,比如13年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已直接设定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的效力优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可对通用条款约定的顺序进行一定程度调整。

由于上述示范文本约定专用条款可以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进行调整,导致很多时候企业经常在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上做文章,主要做法和目的包括:(1)排除或降低投标文件的效力;(2)寄希望于通过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的在前顺位来保护其重要谈判成果,有时以备忘录、承诺函并赋予其最高解释效力来呈现,似乎这样就不是经常被指责的“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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