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注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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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流程
申请条件
(一)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清算流程:
1、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按照章程的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
2、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社会团体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抬头写东营市民政局,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直接登记的除外。
(三)《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盖章。
(四)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
按照章程的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经集体讨论对注销登记事宜形成有效意见及会议纪要,附与会人员名单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五)清算报告书、债权债务公告;
由清算组编制并由组成人员签字,应包括清算组的成立、组成人员、公告、财务状况、资产构成、债权债务清算、剩余资产的处理及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等。
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六)清算审计报告;
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及财务凭证,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等注销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