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防火规范图示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2.0.7条 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 成的公共建筑。
第2.0.8条 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 层建筑。
应注意的问题:
❖ 建筑物内设有为项目自身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 库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
❖ 建筑物首层为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跃层式 (跃1层)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的管理等配套用房,当以上部分为住宅时,该建筑 可按居住建筑设计。
注意超过24米部分的塔楼各层的建筑面积,如超过1500或 1000平方米时,应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 办公楼、教学楼分类时不考虑塔楼标准层的建筑面积大小。
❖ 当建筑裙房之上有多栋塔楼,且塔楼高度、层数、功能不同 时,塔楼部分可分别定性,裙房应按最高类别的建筑裙房设 防。
(P:1)
第2.0.17 条 商业服务网点: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 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 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 于50m2,可设置一 个出口; 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 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 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 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 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应分别独立设置。
要点摘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及应用
要点摘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及应用目录1.主要特点: (1)2.汇总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 (1)1.主要特点:1)协调专业规范;2)注重实际应用;3)解决应用误区;4)处置规范争议;5)常用资料查询。
2.汇总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涉及技术要点数千项,部分摘要如下:102要点:建(构)筑物功能分类及规范适用原则(P1)104要点:同一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P5)2.1.1 要点1:建筑防火及高度分类(P7)2.1.2 要点2:“高层建筑”在部分条文中的特定含义(P8)2.1.3 要点1:裙房属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P8)2.1.4 要点2:某些情况下,裙房可视为单、多层建筑(P8)2.1.5 要点3:本规范裙房条款,主要适用于公共建筑(P9)2.1.6 要点:重要公共建筑的概念(P9)2.1.7 〜2.L7要点:怎样确定地下(半地下)室的“室外设计地面” (P9)2.1.8 要点: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时,作为地上层的条件(P10)2.1.14 要点1:安全出口的概念及形式(P11)2.1.15 点2:何谓“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P11)3.1.2要点1:包含多个楼层的防火分区,怎样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P17)3.1.2要点2:同一厂房中,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防火分区的规范适用原则(P17)3.1.4要点1:同一仓库中,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防火分区的规范适用原则(P20)3.1.4要点2: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定性,仓储物品的若干防火原则(P20)3.2.11要点:灭火系统全保护并非针对屋顶承重构件本身(P24)332要点1:怎样计算地上建筑的占地面积(P27)332要点2:怎样计算带地下(半地下)室的仓库的占地面积(P28)3.3.2要点3:怎样计算中间仓库的占地面积(P28)3.3.2要点4:怎样计算地下(半地下)仓库的占地面积(P28)332要点5:仓库与汽车库合建时,怎样计算仓库的占地面积(P28)333要点1:甲、乙类生产或仓储场所,不宜采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方式增加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仓库占地面积(P29)3.3.3要点2:厂房局部增加防火分区面积,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P29)335要点1:厂房附属办公室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P30)335要点2:丁、戊类厂房的办公休息室等,仍应为相对独立的区域(P30)336要点1:中间仓库不能作为成品仓库和原材料仓库(P31)336要点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尚应考虑防爆措施(P31)3.3.8要点:专用变、配电站的概念(P32)339要点1:仓库附属办公室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P33)3.3.9要点2:戊类仓库的办公室、休息室等,仍应为相对独立的区域(P33)341要点1:敞开式外廊、阳台、窗台、室外疏散楼梯等应纳入防火间距计算(改造项目中的室外疏散楼梯可酌情处置),不燃材料的雨篷、挑檐、门头等可不计入防火间距,具体要求,参附录B要点(P37)341要点2:不同功能建(构)筑物防火间距的适用规范,参附录B-1(P37)341要点3: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建筑屋顶部分,可开设洞口(P38)3.4.2要点:何谓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P38)345要点: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建筑屋顶部分,可以开设洞口(P41)3.4.6要点: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要求及适用条件(P42)352要点1:敞开式外廊、阳台、窗台、室外疏散楼梯等应纳入防火间距计算(改造项目中的室外疏散楼梯可酌情处置),不燃材料的雨篷、挑檐、门头等可不计入防火间距,具体要求,参附录B要点(P47)352要点2:不同功能建(构)筑物防火间距的适用规范,参附录B-1(P47)365要点:厂房通风良好的判断标准(P54)373要点:开设安全出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上不得采取替代措施(P57)374要点:厂房疏散距离,直线距离的含义(P58)376要点:直接开向车间或房间的楼梯间,属于专用楼梯间(P61)3.8.2要点:仓库的不同防火分区,怎样共用安全出口(P62)3.8.7要点:直接开向库房或房间的楼梯间,属于专用楼梯间(P64)4.1.1要点:最小频率风向的概念(P65)5.1.1要点1:怎样确定“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的楼层"(P84)5.1.1要点2: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的含义(P84)5.1.1要点3:满足一定条件的单层建筑附属用房,不影响单层建筑定性(P85)5.1.5要点:屋面防水及保温,不同构造的防火处置措施(P89)522要点1:敞开式外廊、阳台、窗台、室外疏散楼梯等应纳入防火间距计算(改造项目中的室外疏散楼梯可酌情处置),不燃材料的雨篷、挑檐、门头等可不计入防火间距,具体要求,参附录B要点(P92)522要点2:不同功能建(构)筑物防火间距的适用规范,参附录B.1(P92)5.2.2要点3:确定高层建筑防火间距时,裙房可视为单、多层建筑(P92)522要点4: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建筑屋顶部分,可以开设洞口(P94)5.2.2要点5:同一建筑不同主体或构造部位的防火间距(P96)522要点6:民用建筑与其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主要适用规范(P97)523要点1:何谓终端变电站,防火间距确定原则(P98)523要点2:何谓预装式变电站,防火间距确定原则(P98)523要点3:锅炉房的建筑防火分类,防火间距确定原则(P98)5.3.1要点1:住宅建筑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P102)5.3.1要点2:民用建筑局部增加防火分区面积,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P102)5.3.1要点3:裙房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楼梯形式,按单、多层建筑处置的条件(P103)532要点1:回廊可划入各楼层防火分区,也可划为中庭防火单元(P105)5.3.2要点2:中庭(回廊)应按建筑功能确定疏散人数,并应控制人员疏散距离(P105)5.3.2要点3:中庭(回廊)中,存在火灾风险的部位应采取防火处置措施(P107)5.3.2要点4:中庭(回廊)规模的限制,主要是安全疏散距离的限制(P108)532要点5:两步降落防火卷帘不能替代疏散设施(P108)5.3.2要点6: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可参考中庭要求设置防火分隔设施(P108)532要点7:特例情况下,中庭下沉至地下室的处置措施(P108)5.3.4要点:裙房按单、多层建筑处置的条件(P109)536要点1:步行街两侧商铺的自然排烟窗(口),不得开向有顶棚的步行街(P113)5.3.6要点2:步行街回廊、天桥的开口部位应上下对应(P114)536要点3:步行街直通室外疏散走道的防火要求(P115)5.3.6要点4:步行街街IX应纳入疏散人数计算(P115)5.3.6要点5:步行街主力店的概念及防火要求(P115)5.3.6要点6:步行街不宜设置高层建筑(P115)536要点7:步行街回廊应纳入疏散人数计算(P116)536要点8:步行街长度要求及规模控制(P117)5.4.4要点:“儿童活动场所”的主要范围(P120)5.4.7 要点1:剧场、电影院和礼堂独立疏散楼梯的处置原则(P126)547要点2:电影院和剧场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应作为独立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分隔(P126)5.4.9 要点1:不允许多个房间组合为同一厅、室(P130)549要点2:相邻厅、室隔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P130)5.4.10 要点1:建筑总高度、各自建筑高度的确定方法(P132)5.4.11 要点2:上人屋面和平台作为室外设计地面的基本条件(P132)5.4.12 要点1:商业服务网点外墙上相邻开口之间的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1.0m (P134)5.4.13 要点2:除规范规定外,哪些业态可以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P134)5411要点3: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封闭楼梯间,可视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P136)5.4.14 要点4:敞开楼梯、夹层楼梯、室内和户内楼梯等的疏散距离计算(P137)5.4.15 要点1: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怎样设置锅炉房和发电机房(P138)5.4.16 要点2:何谓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P139)5.4.17 要点3:民用建筑内不应采用油浸式变压器(P140)5413要点:储油间总储油量大于1∏√的处置措施(P141)5.4.18 要点:贴邻建造要求及防火间距要求等,应依《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调整(P145)552要点1:弯折走道按折线长度计算疏散距离的条件(P147)5.5.2 要点2:弧形走道按弧线长度计算疏散距离的条件(P147)5.5.3 要点3:安全区域内的不同疏散出口,不严格限制最近距离(P147)552要点4:两个安全出口5m间距的实质及常见错例(P148)552要点5:直通室外的楼梯间出口,无需严格限制最近距离(P148)5.5.4 要点6:疏散楼梯间出口与相邻房间门、窗、洞口,应保持一定间距(P148)5.5.5 要点7:同一房间的多个疏散门,两两相邻之间均应保持一定距离(P149)5.5.6 要点:不能通至屋面的楼梯间,应有明显标识(P150)5.5.7 要点:人防、地铁等的自动扶梯,可部分计作疏散设施(P150)555要点:房间内部的金属竖向梯,应设置于相对封闭的梯井内(P151)5.5.8 要点:防护挑檐可兼作防火挑檐(P153)5.5.9 要点1:两个安全出口的实质目的,主要误区(P156)558要点2:专用疏散楼梯间的设置要求(P158)5.5.10 点1:安全出口实际宽度,大于“计算借用宽度”的取值原则(P159)559要点2:哪些类别的公共建筑允许借用安全出口(P159)5.5.11 要点:10m距离即使设置自喷也不得增加,弧形走道以弧长计(P160)5511要点1:适用建筑类别及疏散楼梯间形式(P161)5.5.12 要点2:上人屋面的安全疏散要求(P161)5.5.13 要点1:宿舍、教学建筑和托幼场所等的适用原则(P163)5.5.14 要点2:部分敞开的外廊,可分段适用本规定要求(P163)5514要点:老年人照料设施候梯厅的防烟措施(P166)5.5.17 要点1:同时符合多个条件时,疏散距离增减原则(P170)5.5.18 要点2:疏散距离是指室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P171)5517要点3:应用于敞开式外廊的敞开楼梯间,无需减少疏散距离(P171)5.5.19 要点4:扩大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直通室外的最大距离(P172)5517要点5: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火处置措施(P172)5.5.20 要点6:扩大前室防火处置措施(P172)5517要点7:直通室外的门距楼梯间15m,适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P173)5.5.21 要点8:不同功能房间和房间内部扩大疏散距离的适用原则(P175)5.5.22 要点9:房间内部单向、双向疏散区域的概念及应用(P176)5517要点10:怎样确定T形(丁字形)走道的疏散距离(P177)5.5.23 要点1: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计算及测量方法(P179)5.5.24 要点2: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应考虑开启后对走道净宽度的影响(P180)5.5.25 要点3:楼梯及梯段净宽度等,怎样协调与《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关系(P180)5519要点1:本规定主要针对特指范围的人员密集公共场所(P181)5.5.26 要点2:本规定的疏散门,包括通向楼梯间的门(P181)5.5.27 要点1:本条文的适用范围及处置原则(P182)5520要点2:表5520∙2中,对应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P186)5.5.28 要点3:表 5.5.20-2列示了体育馆观众厅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的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对于观众厅座位数少于3000座的体育馆,计算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时,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20-1的规定(P186)5.5.29 要点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人数计算的面积范围(P190)5.5.30 要点2:商店库房等场所的防火分隔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P191)5.5.31 要点3:营业厅疏散人数计算的面积范围(P191)5521要点4:营业厅扩展区域和商业综合体等,应按营业厅功能计算疏散人数(P191)5.5.32 要点5:商店建筑规模的确定,与营业厅人员密度的关系(P192)5521要点6: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的人员密度,不能随意折减(P192)5.5.33 要点1:怎样确定避难层的设计避难人数(P194)5523要点2: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P194)5.5.34 要点3:避难区应至少有一面面向消防救援场地并设置救援窗(P195)5.5.35 要点4:避难层设备间的火灾危险性要求(P195)5.5.36 要点5:避难区的疏散通道不应计入避难面积(P195)5.5.37 要点1:两个安全出口的实质含义,应用误区(P202)5.5.38 要点2:前室穿套不应许可(P204)5.5.39 要点:仅1个单元的住宅,只需将疏散楼梯通至屋顶(P205)5528要点:10m距离的控制原则(P208)5.5.40 要点1:袋形走道的概念(P211)5.5.41 要点2:疏散距离同时符合多个条件时的增减原则(P211)5529要点3:应用于敞开式外廊的敞开楼梯间,无需减少疏散距离(P212)5.5.42 要点4:房间附设的敞开式阳台,可不计入疏散距离(P214)5531要点:避难层用于其他功能的基本要求(P216)5.5.43 要点1:即使设置避难层的住宅建筑,也应依本规定要求设置用于人员临时避难的房间(P217)5532要点2:外窗宜采用防火窗(P217)6.1.3 要点:防火墙两侧洞口,一侧采用甲级防火门、窗,间距不限(P220)6.1.4 要点:防火墙内转角两侧洞口,一侧采用甲级防火门、窗,间距不限(P221)6.1.5 要点:防火墙作为减少防火间距的措施时,不应开设门、窗、洞口6.2.1 要点:数字影院放映室的观察孔和放映孔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P224)6.2.3 要点1: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可不含化妆间(P226)623要点2:厨房防火分隔的常规处置措施(P226)6.2.4 要点1:防火单元的概念(P227)6.2.5 要点2:防火单元隔墙两侧相邻洞口的实体墙宽度(洞口最近边缘距离)(P227)624要点3:防火墙的防火构造要求(P228)6.2.6 要点4:防火隔墙的防火构造要求(P228)6.2.7 要点5:楼梯间(前室)隔墙的防火构造要求(P228)624要点6:住宅单元隔墙、住宅分户墙的防火构造要求(P228)6.2.8 要点7:疏散走道隔墙的防火构造要求(P228)6.2.9 要点8:房间隔墙的防火构造要求(P228)6.2.10 点:汽车库和民用建筑合建时的防火构造要求(P230)627要点:开向室外安全区域的门、窗,无需采用防火门或防火窗(P232)6.3.1 要点:何谓冷摊瓦屋面(P238)6.3.3 要点1:怎样确定“每个防火隔断范围” (P239)633要点2:怎样确定闷顶入口数量(P239)6.3.5 要点1: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顺气流方向关闭(P241)635要点2: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P241)6.3.6 要点3: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处,要设置单独的支吊架(P241)635要点4:防火分隔墙体两侧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距墙端面不应大于200mm (P241)6.3.7 要点:屋顶开口与邻近较高部分之间,怎样采取防火措施(P243)6.4.1 要点:楼梯间与前室洞口间距可以减少,但仍应保持一定间距6.4.2 要点:许可采用非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具备自动关闭功能的其他门(P245)643要点:防烟楼梯间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能否设置管井(电井)检查门(P247)6.4.4 要点1:楼梯间通过次危险区域转换,不应许可(P248)6.4.5 要点2:楼梯间通过危险区域转换,不应许可(P248)6.4.6 要点3:埋深的概念及计算原则(P249)6.4.7 要点4:建筑地下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应设置挡烟设施和明显标识(P250)6.4.8 要点1:室外楼梯应采用防护挑檐保护(P251)6.4.9 要点2:室外疏散楼梯的首层区域(周围2m以内)不宜开设门(P251)6.4.10 点3:疏散楼梯不能采用防火涂料保护(P252)6.4.11 点4:室外疏散楼梯可视为防烟楼梯间(P252)6.4.12 点:敞开楼梯和金属梯应有利疏散,避开高温、火灾等危险部位(P253)6.4.13 要点1: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卷帘、门等影响疏散的设施(P255)6.4.14 要点2:疏散走道在不同防火分区连通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P255)6411要点1:疏散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P257)6.4.15 要点2:非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P257)6411要点3: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开启过程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P257)6416要点4:疏散门的开启方向(P258)6413要点1:除非特别规定,防火隔间不能作为疏散通道(P260)6.4.16 要点2:防火隔间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要求(P260)6.4.17 要点1:避难走道的主要功能,常见应用(P261)6.4.18 要点2: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尽量避免采用避难走道(P261)6.5.1 要点1:常开防火门应具备报警联动关闭和温控自闭功能(P262)651要点2:防火门应安装防火门闭门器(P262)6.5.2 要点3:双扇、多扇防火门应安装顺序器(P262)651要点4:防火门的变形缝处置措施,防火封堵要求(P263)6.5.3 要点:有耐火完整性或隔热性要求的窗户,宜采用防火窗(P263)6.5.4 要点1:防火卷帘应用长度,计算示例(P264)653要点2:中庭、扶梯等部位的防火卷帘,不受防火分隔部位宽度限制(P265)6.5.3要点3:两步降落防火卷帘不能替代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等疏散设施(P265)664要点1:通向天桥(连廊)的安全出口,可视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P267)664要点2:天桥(连廊)连接的两座建筑,不得采取减少防火间距的措施(P267)664要点3:敞开式天桥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疏散门(P267)6.7.1要点1:燃烧性能的概念和分级原则(P268)6.7.1要点2:本条规定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即为本规范第3.2 节和第5.1节对建筑外墙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要求,不考虑外保温系统的影响(P268)6.7.3要点:符合本规定的复合保温结构体,不受本节其他规定限制(P270)7.1.7要点1:消防车通过取水井取水的保障措施(P281)7.1.7要点2:消防车从天然水源直接取水的保障措施(P281)7.L7要点3:消防车从地上消防水池取水的保障措施(P282)7.1.8要点1:消防车通道应实行标志和标线管理(P283)7.1.8要点2:消防车转弯半径的确认,示意图(P283)7.1.8要点3:百分比坡度法和度数坡度法(P284)7.1.8要点4: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距离要求(P284)7.1.8要点5:消防车道可否作为消防救援场地(P285)7.1.9要点:环形消防车道设置,应满足不同方向救援要求(P285)7.2.3要点:是否所有疏散楼梯均需直通登高操作场地(P290)7.2.4要点: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应合理设置救援口(P290)7.2.5要点:满足一定条件的首层外门和阳台、敞开式外廊的外门,可作为救援口(P291)7.2要点1:举高消防车结构分解,作业示意图(P292)7.2要点2:支腿跨距对操作场地尺寸的影响(P293)7.2要点3:消防车安全工作范围(P293)7.2要点4:消防车最大工作高度(P293)7.2要点5:消防车最大工作幅度(P294)7.2要点6:消防车的有效灭火救援高度(P295)7.2要点7:救援口设置要求(P295)7.2要点8:确有困难时怎样设置救援口(P295)7.2要点9:怎样确定高层建筑的周边长度(P296)7.2要点10:怎样确定设置登高操作场地的建筑底边长度(P296)7.2要点11:操作场地与外墙救援面长度的确立原则(P297)7.2要点12: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及构件,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P298)7.2要点13:登高操作场地边缘与建筑外墙的距离(P298)7.2要点14:裙房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道,怎样控制与消防车道的距离(P298)7.2要点15:举高消防车的侧向保护跨度(P299)7.2要点16:两座塔楼可分别设置登高操作场地(P299)7.2要点17: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的关键要素(P299)7.3.1要点:高层建筑的裙房无需设置消防电梯(P300)7.3.5要点1:防烟楼梯间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主要形式(P301)735要点2:首层应直通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P301)7.3.5要点3:消防电梯前室,直通室外通道的防火要求(P302)7.3.5要点4:进入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向前室内部开启(P302)7.3.5要点5:前室最小净宽度、净面积计算,及走道宽度要求(P303)7.3.5要点6:公共建筑的客货电梯不应向消防电梯前室开启(P303)7.3.6要点:电梯机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或甲级防火门(P304)7.3.7要点:消防电梯排水及排水井设置要求(P304)738要点: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是指在其服务的楼层每层停靠(P305)8.1.8要点:消防水泵房,防水淹的常见技术措施(P310)8.1.9要点:送风机房、排烟机房、补风机房、空调机房,以及系统送风口、排烟口等的设置要求(P310)8.1.11要点: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与建筑物的间距要求,以及特殊墙体下的保护措施(P311)8.3.11要点1:厨房自动灭火装置不能替代厨房区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P322)8.3.11要点2: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设置形式(P322)851要点1:一定条件下的避难走道,可仅在前室设置防烟系统(P328)851要点2:应设置防烟设施的场所及部位【汇总】(P330)8.5.2要点:丁类厂房是否设置排烟设施,以车间建筑面积为单位确定(P330)852〜854要点: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及部位【汇总】(P331)9311要点1: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排烟口、补风口、加压送风口的区别及应用(P335)9.3.11要点2:何谓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P335)9.3.13要点1:怎样确定防火阀的动作温度(P336)9.3.13要点2: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顺气流方向关闭(P336)9.3.13要点3: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P336)9.3.13要点4: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处,要设置单独的支吊架(P337)9.3.13要点5:防火分隔墙体两侧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距墙端面不应大于200mm (P337)10.3.1要点:除本规范规定的场所外,以下场所也应设置疏散照明(P343)10.3.6要点:不应采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P344)附录A要点1:建筑防火建筑高度和层数,与其他行业标准建筑高度的区别(P353)附录A要点2:怎样确定室外设计地面标高(P353)附录A要点3:平屋面的屋面高度,应为屋面面层高度(P354)附录A要点4:建筑防火设计中的建筑高度,可不计入女儿墙高度(P354)附录A要点5: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台阶式地坪建筑,分隔防火墙上的门不能作为疏散门(P355)附录A要点6:底部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高度和室内外地面高差同时满足不计入建筑高度的条件,怎样确定建筑高度(P357)附录A要点7:同时满足两项不计入建筑层数条件的建筑,怎样计算建筑层数(P359)附录B要点:室外疏散楼梯、敞开式外廊、阳台、窗台、雨篷等,是否要纳入防火间距计算(P361)B.0.4要点:当储油柜、高低压套管等突出变压器外壁时,应从突出部件的外缘起算(P362)附录B-1:不同功能建(构)筑物防火间距适用规范一览表(P364)附录29要点1:怎样确定无防火保护层的钢梁、钢柱、钢楼板和钢屋架的耐火极限(P424)附录29要点2:钢结构有哪些防火保护措施,主要优缺点和选用要求(P424)附录29要点3:怎样确定防火涂料的施涂厚度(P424)。
图解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 消防电梯案例介绍
第21页/共45页
一般规定
6.1.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第11页/共45页
消防车道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第5页/共45页
总平面布局和平间布置
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
第6页/共45页
一般规定
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图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部分:术语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 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 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 者。
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 者。
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 ,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2005年版)2005-07-15 发布 2005-10-01 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UDC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 年10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X号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目录1 总则 (6)2 术语 (7)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0)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3)4.1 一般规定 (13)4.2 防火间距 (17)4.3 消防车道 (19)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21)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21)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22)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22)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23)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23)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25)6.1 一般规定 (25)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29)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33)7.1 一般规定 (33)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35)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36)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38)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42)8.1 一般规定 (42)8.2 自然排烟 (42)8.3 机械防烟 (43)8.4 机械排烟 (44)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46)9 电气 (48)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48)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9)9.3 灯具 (49)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50)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51)附加说明 (53)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54)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编制说明1 编制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83号文“关于发布《2008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及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规范。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
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别,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2 适用范围本图集可供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并可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3 编制原则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部分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 编制方式4.1 本图集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条文为依据,图示内容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的顺序排列。
4.2 图示表达:4.2.1 正文蓝底部分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文(包括章节编号等)的直接引用。
字体按规范编制的要求,强制性条文为黑体,普通条文为宋体。
4.2.2 白底部分为图示的内容,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的理解和注释,字体釆用仿宋体。
4.3 “【图示X】”为本图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相应处加注的图示对应编号。
4.4 “〖条文说明〗”为本图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相应处引用的条文说明的注解。
4.5 “[注释]”是编制单位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所包含内容的说明,提示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或该条目的适用范围。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2的规定【图示1】,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图示2】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图示3】,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示4】。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图示5】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图示6】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图示7】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图示8】【图示9】【图示10】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图示11】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详解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37大亮点,100多项变更—详解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新版图示意义重大,解决了诸多应用矛盾!本文归纳37大亮点,100多项补充及变更,力求极致精简。
37大亮点,100多项变更,8点遗憾,详解附后:1、解决了客(货)梯和消防电梯共用前室的问题;2、修改了“直线距离”的计算方式;3、所有儿童活动场所,均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分隔;4、明确了回字形、U形建筑不同防火分区相对外墙之间的距离;5、明确了柴油发电机房储油容量大于1m³的处置方法;6、明确了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净宽度计算方法;7、调整了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的方式;8、明确了丁字形走道的疏散距离要求;9、解决了裙房主体投影方式的争议;10、观众厅、展览厅等,最大疏散距离与两个疏散方向的连线夹角相关;11、明确了住宅建筑单元与单元之间凹槽的防火间距;12、商业服务网点可以应用封闭楼梯间;13、商业服务网点最远点与2个安全出口增加了夹角要求;14、修改了共用前室2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计算方法;15、明确了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适用条文;16、明确了高层病房楼和手术室的避难间设置要求;17、明确了剪刀楼梯间服务4户时的入口方向要求;18、明确了剪刀楼梯间服务3户时的入口方向要求;19、明确了剪刀楼梯间服务2户时的入口要求;20、调整了建筑外墙防火玻璃墙的设置要求;21、明确了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22、明确了坡屋面的坡度要求;23、增加了消防救援场地和入口图示;24、明确了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时的外保温要求;25、明确了天桥、连廊与建筑物连接部位的防火门设置方式;26、明确了天桥、连廊作为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27、明确了相邻较高建筑外墙到较低建筑天窗、洞口的水平距离;28、明确了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29、明确了建筑面积>200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的商店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形式;30、明确了超大城市综合体中,步行街两侧主力店的防火分隔和疏散要求;31、明确了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疏散楼梯设置要求;32、商业服务网点疏散走道两端均应设置安全出口;33、明确了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疏散宽度设置要求;34、消防电梯、客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35、当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扩大至20000m2?36、新增27m<建筑高度≤54 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54m的住宅建筑拼合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相关要求;37、解决了高大空间单层公共建筑中附设辅助用房高度与整体高度的关系及定性问题;更多精彩,详见正文。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录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防火和防烟分区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电梯井和管道井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一般规定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一般规定7.2消防用水量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一般规定8.2自然排烟8.3机械防烟8.4机械排烟8.5通风和空气调节9电气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灯具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条文说明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图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 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 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 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 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 安全疏散;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 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 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 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每个防火分区的
建筑面积 (m2)
一类建筑
1000
二类建筑
1500
地下室
500
自动扶梯、开敞楼梯
中庭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 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 过650m2 ,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 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和单元之间设有防火 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 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 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 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4000㎡ ;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2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 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0㎡ :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 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车道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图表
表建筑分类表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品库房的防火间距注: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的防火间距可减少。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表增加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倍计算;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
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上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的规定。
安全疏散距离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净宽度表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表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注:建筑高度不超过,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规定减少。
表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表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表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风量可乘以系数计算;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系数计算。
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
风量上下限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目录总则·····························································()述语····························································()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一般规定··················································()防火间距··················································()消防车道··················································()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防火和防烟分区············································()防火墙、隔墙和楼板········································()电梯井和管道井············································()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一般规定···················································()疏散楼梯间和楼梯··········································()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一般规定··················································()消防用水量················································()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灭火设备··················································()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一般规定··················································()自然排烟··················································()机械防烟··················································()机械排烟··················································()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50045-95(1997年版)1 总则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和防烟分区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 电梯井和管道井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般规定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 消防电梯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 一般规定7.2 消防用水量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 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8.2 自然排烟8.3 机械防烟8.4 机械排烟8.5 通风和空气调节9 电气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 灯具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和防烟分区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 电梯井和管道井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般规定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 消防电梯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 一般规定7.2 消防用水量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 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8.2 自然排烟8.3 机械防烟8.4 机械排烟8.5 通风和空气调节9 电气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 灯具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GB50109-《高层建筑防火安全技术规范》
GB50109-《高层建筑防火安全技术规范》1. 总则1.1 编制依据本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国高层建筑防火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高层建筑防火安全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1.3 规范要求高层建筑防火安全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筑防火安全。
2.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2.1 防火分区高层建筑应合理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分区面积应根据建筑用途、楼层高度、防火墙等因素确定。
2. 防火分区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防火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
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应具有不低于3.0h的防火性能。
2.2 防火间距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高度、防火墙等因素确定。
2.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规定值,且不应小于13m。
3. 防火间距内不应设置可燃物,确需设置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2.3 防火构造高层建筑防火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外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幕墙应设置防火隔离层。
2.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防火等级要求。
3.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阀等防火构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应定期检查、维护。
2.4 消防设施高层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 火灾报警系统3. 防烟排烟系统4. 应急照明和指示标志5. 灭火器材3. 高层建筑防火施工3.1 施工要求1. 防火构造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 防火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应进行现场抽检。
3. 防火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3.2 施工质量控制1. 防火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 防火施工过程应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般规定
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 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 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 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
防烟分区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 隔墙或从顶棚下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3 消防电梯 案例介绍
一般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 小于5.00m。
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高层建筑
旅馆、展览楼、教学楼 其它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
30 40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15 20
一般规定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 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 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 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 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前室的内墙上, 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 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 前室内不应敷设可 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 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 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 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 口。 6.2.7 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 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 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
消防电梯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 火分区内。 6.3.3.2 消防电梯(公共建筑)应设前
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楼梯
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
物。
启。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 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 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 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医院、居住建筑除外)。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
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的防火挑檐。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
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 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 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 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 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 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 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 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
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但不宜小于4.00m。
消防车道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 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 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 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 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 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
4.00m。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 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 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 场不宜小于18m×18m。
防火、防烟分区
一般防火分区 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 裙房防火分区 上下连通层防火分区 中庭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
一般防火分区
一类高层:1000m2 二类高层:1500m2 地下室:500m2
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
过15m。 6.1.8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 当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
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位于走道
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m2时, 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40m。
一般规定
6.1.9 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
不应小于1.2m,走道的净宽不应 小于1.3m(单面布房)或1.4m(双 面布房)。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 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部分内容介绍
陈
科
2006/11
内容要点
针对本次设计,选择介绍: 总则 术语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总平面布局和平间布置 防火、防烟分区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防烟、排烟
总则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 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 及其裙房:
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总平面布局和平间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一般规定
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 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 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 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 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 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 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 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 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 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
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 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 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
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 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 系统。
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
设一个门。 6.1.12.3 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 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一般规定
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紧急 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 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 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 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 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
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 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公共建筑。
术语
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 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 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
防火间距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裙房 高层建筑 13 9 裙房 9 6 其它民用建筑一、二级 9 6
防火间距
4.2.2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 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 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 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 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防火间距
4.2.3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 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 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 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00m。 4.2.4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 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一般规定
6.1.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 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 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 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
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
倍的公共建筑。
一般规定
筑面积为2000m2。
裙房防火分区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 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 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 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 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上下连通层防火分区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 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 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 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 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 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
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 倍;
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 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 计算。
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 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 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 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 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
中庭防火分区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 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 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
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 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
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筑高度。
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
公共建筑。
H=h1+h2
术语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 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 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 半地下室 地下室 1/3<H1/H2 ≤1/2 H1/H2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