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版)合同定义条款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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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义条款范例

胡志雄律师

范例一:

1.1.1在本章程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

下:

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

和允许依法的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依法允许的受让人;

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

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f)任何条款、段、附表、附录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段、

附表、附录或附件。

1.1.2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范例二:

1.1.21义务:既包括约定的义务,也包括虽然没有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的义务。

1.1.22土地证:是指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1.23元:是人民币的计量单位。

1.1.24第三方:指本合同各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6书面通知:指以纸张记载并由快递公司或者专人递交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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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通知;通知既可以是名词也可以是动词。

1.1.27日:除特别说明为工作日以外,是指自然日,计算时不剔除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但就期间而言,最后一日为法定休息日或节假日的,则顺延至法定休息日或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2本合同条款所用的词和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解释:

1.2.1按照第1.1条的定义进行解释;

1.2.2按照与之联系最密切的法律中相同词句的含义进行解释;

1.2.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解释。

范例三: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明确定义,在本协议中使用的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协议”包括明示的、书面的、非书面的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一切协议及其修改文本。

1.2 “企业会计准则(GAAP)”是指在中国被认可并一贯适用的会计准则。

1.3 “法律”是指在中国领域内生效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和地方规章、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4 “负担”是指在抵押权、质权、转让担保、临时登记担保、留置权及其他担保权、财产保全、附条件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借用、租赁、买卖特权(Option)、认购权(Warrant)、优先购买权、使用费的支付、其他类似的使用、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上存在的法律、合同及事实上的限制及制约,虽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负担”(例如,第三方的擅自使用)也视为“负担”。

1.5 “税金”是指政府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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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关税、其他一切税金、行政规费,以及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费及其附加税、利息、罚款、课征金、附加金。

1.6 “财务报表”是指依据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GAAP)制作并经外部审计的标的公司200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上述财务报表的注释。“分立财务报表”是指标的公司分立日依据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制作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上述财务报表的注释。

1.7 “有害物质”是指(ⅰ)石油、石油制品或者石油提炼物、放射性物质、石棉、聚乙烯氯化联苯、氡气;(ⅱ)依据相关法律被认定的有害物质、有害废弃物、有毒物质、污染物质或类似的化学品及物质;(ⅲ)被政府部门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所禁止、限制使用、管理、泄漏的其他物质。

1.8 “程序”是指请求、诉讼、措施、仲裁、审计、调查及其他法律或行政上的程序等,包括依据破产、重整、和解、重组、债务重组等法律提起的程序。

1.9 “政府机关”是指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制约本协议当事人的有关国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机关、监督机关、部、厅、局等

1.10 对某事项的“政府许可”是指对该事项的(ⅰ)政府机关的一切批准、许可、免检、容忍、确认、同意、承认、命令、登记、公认、放弃、无异议通知、允许或者向政府部门提交材料或申请及(ⅱ)依据相关法律适用于该事项的全部等待期限的届满。

1.11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个别或总体上阻碍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经营状况、资产、许可、权利、员工关系、客户关系、职员、资本、知识产权或者将来期望、通常的经营活动的;重大妨碍转让各方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以及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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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及阻碍履行可能性的情形。另外,对标的公司造成人民币100,000元以上损失的情形视为“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重大不利变更”是指个别或总体上引起或可能引起重大不利影响的变更。

1.12 “知识产权”是指不管是否已经取得或可能取得国内外的专利权等,(i)专利、发明、工艺、设计、技术及相关的改善功能及专有技术;(ⅱ)对计算机硬件、软件、应用程序、系统、因特网、数据库、相关文书及包括因特网网站内容的各种媒体著作权;(ⅲ)商标、服务标志、商号、品牌、企业名称、域名、标志及商品外包装;(ⅳ)商业秘密、图纸、蓝图及一切未公开的专有的信息、文件、资料;(ⅴ)与此相关的一切登记、申请、记录等。“知识产权”是对知识财产的权利。

1.13 “通常的经营过程”或“通常的经营活动”是指按照以往惯例和实务(包括量上、质上或频率等各方面),在该领域进行的健全的、慎重的、通常的经营活动。在任何情况下,通常的经营过程或通常的经营活动不包括重大不利变更。

1.14 “必要的政府批准”是指与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相关的各种政府批准。

1.15 “环境法律”是指与环境污染、环境保护、保健或者安全(包括职业病、工作环境、产品相关的事宜)或者与有害物质的使用、管理、运输、处理、储存、处置、排放相关的法律。

范例四:

释义

除非上下文要求作别的解释,本协议应适用本第0条的规定。

1.1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中经定义的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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