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负面舆情处置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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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商银行负面舆情处置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提高某某农商银行负面舆情处置工作水平,有效应对和快速化解舆情风险,切实维护农商银行声誉和形象,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某某农商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预案所称负面舆情,是指有可能或已经对全辖农商银行工作和形象产生不利影响的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或负面言论。主要发布媒体包括: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站、BBS论坛、博客、播客、微博、聚合新闻(RSS)、新闻评论以及跟帖、转载等。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某某农商银行及其辖内营业机构发生的负面舆情事件的应对和处置。

第三条负面舆情应急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沟通,快速响应”原则,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根据负面舆情的级别和影响程度,科学高效、依法合规处置,第一时间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引导和控制负面舆情。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统筹协调全辖农商银行负面舆情应急处置工作,我行成立负面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总行分管政策法规部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政策法规部经理担任副组长,各部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不定期研究舆情动态,总结工作开展情况,负责负面舆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政策法规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明确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负面舆情监测、引导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参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负面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设置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岗位,配备至少2名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负责负面舆情监测、引导和处置工作。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事件时,在上级统一组织下,上网跟帖,发表言论,宣传政策,讲清真相,释放理性的声音和正确的主张。

第三章分级响应

第七条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负面舆情事件分为三级。

一级(重大)负面舆情:即被有重大影响力的中央级媒体、省内主流媒体报道,对农商银行工作和形象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舆情事件。

二级(较大)负面舆情:即被地方级报刊或网络媒体报道,对农商银行某一领域工作和形象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舆情事件。

三级(一般)负面舆情:即被影响力较小的媒体报道或客户一般性投诉,对农商银行工作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较小的舆情事件。

第八条负面舆情事件应急处置的主体是涉事法人机构。发生一级负面舆情事件,涉事法人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省、市两级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二级负面舆情事件,涉事法人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市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三级负面舆情事件由各涉事法人机构自行处置。并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党委政府、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根据负面舆情事件的发展情况,各级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可以及时调整舆情事件等级。

第四章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条应急处置流程分为:分级、报告、处置、监控、评估等五个步骤。

第十一条负面舆情事件分级。针对从各种渠道获取的舆情信息,根据负面舆情的内容、性质、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由某某农商银行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进行评

估,并确定负面舆情事件的等级。

第十二条负面舆情事件报告。根据负面舆情事件的等级,涉事机构负责编制负面舆情事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发布媒体名称、文章标题、内容概要、转载网站链接、点击量、回帖量、主要评论观点、事发原因分析、分级情况、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报告内容应客观、准确、真实。

一、一级负面舆情事件。涉事法人机构立即进行口头报告,在发现舆情事件后四个小时之内,向市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市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立即向省联社和当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告。

二、二级负面舆情事件。涉事法人机构立即进行口头报告,在发现舆情事件后四个小时之内,向市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在当天将有关情况报告省联社。

三、三级负面舆情事件。涉事法人机构要在本行高管层及相关业务部门范围内通报,并将舆情处置情况向市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负面舆情事件处置。负面舆情事件发生后,涉事机构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应对处置措施,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将负面舆情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一、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公开发布权威信息。

(一)一级负面舆情事件。涉事法人机构要迅速调查核

实舆情信息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在省、市两级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导下,制定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方案,统一对外宣传口径;通过邀请中央级媒体、省内主流媒体采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表明态度,争取主动,避免信息传播失真、失控。如果事件复杂,根据事件处理进展情况,合理分段公开信息,减少谣言传播,避免事态扩大和事实被曲解。

(二)二级负面舆情事件。涉事法人机构要迅速调查核实舆情信息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在市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导下,制定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方案,统一对外宣传口径。通过邀请省内主流媒体采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表明态度,争取主动,避免信息传播失真、失控。

二、根据负面舆情事件的内容和性质,加强正面引导,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一)对于涉及政策方面的负面舆情事件,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解读,发布权威消息,消除公众误解。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发表见解,在一些专题讨论上释放更多的理性认知,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对于涉及队伍建设、薪酬待遇等方面负面舆情事件,要区分舆情性质,理性应对,认真甄别,有针对性地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对于情况属实的负面舆情,及时做出有针对性的公开说明,严肃工作问责,及时公布处理意见,化解公众、网络的负面情绪,防止事态恶化。

(四)对于蓄意破坏、恶意炒作、内容严重失实以及涉及诽谤或人身攻击的负面舆情信息,在澄清事实的同时,协调相关部门,找出信息源,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必要时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五)对于意见、建议类负面舆情信息,特别是与本单位工作密切相关的建设性意见或建议,要及时收集、整理,妥善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负面舆情事件监控。负面舆情事件发生后一周内,涉事法人机构要加强对相关舆情信息的监测,及时跟踪分析,科学评估,预测走向趋势。如果负面舆情呈现扩散趋势,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速化解负面舆情。

第十五条负面舆情事件评估。负面舆情事件处置结束后,涉事法人机构要对舆情事件的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汲取的教训等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联社报告。

第五章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省联社组建负面舆情专家团队,负责提供负面舆情处置技术和技巧咨询,参与重大舆情研判分析,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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