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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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省属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的总经理(总裁、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主任)、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

(三)省属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及相当职务。

第三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依法管理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相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八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提拔担任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担任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八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

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社会招聘人才,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实行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党组)按照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履行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省属企业内设监事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根据省属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党组)职数。

第十条 省属企业董事会职数为五至十三人,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第十一条 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经理班子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一般不超过五人。未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经理班子职数一般不超过七人。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党委(党组)职数一般为三至九人;设常委的,常委职数一般为五至九人。党委设书记一人,可

以设副书记一至二人;党组在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一人;设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一人。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实行交叉任职。董事长和党委(党组)书记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除总经理外,经理班子其他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一) 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总经理任(聘)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三年;

(二) 未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三) 省属企业党委,每届任期五年。

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五条 选拔省属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其中,对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要逐步加大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力度。

第十六条 任用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一)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选任制;

(二)对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经理班子人选经组织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三)对未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

(四)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委任制。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视考察对象情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六)讨论决定;

(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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