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厅统一规定规范科室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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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8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明确清理重点。

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三、抓好整改建档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四、做好汇总上报。

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医政科。

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我局直接开展清理整顿。

我局将在8月底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联系。

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二日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

门诊、诊所、卫生室(所)校验标准

门诊、诊所、卫生室(所)校验标准
(40)
(20)
100
(10)
(10)
(20)
无批准不得分并查处
无证不得分并查处
发现聘用非卫技人员执业不得分,未取得相应证书而单独执业,每人扣5分
超科目执业每项扣10分,未经审批擅自命名每起扣10分
有非法广告每件扣10分
未按要求做好,每起扣3分
缺1次扣3分
无诊疗登记扣10分,登记不规范扣5分,不按规定保存各扣5分。
抽查10份以上门诊处方、病历
查防范措施及其处理记录
查看工作记录并咨询有关部门
查看工作记录及卫生、健康宣传资料
查看有关工作记录,并抽查5份以上病例登记报告情况
20
20
20
1一项不合要求扣5分
无制度扣5分,无工作记录扣5分,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及废物处理不得分
不按统一规范要求书写病案、门诊病历、处方,每项扣10分
3、掌握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和急救处理以及疾病的康复,对疑难病人、特殊病例(如“非典”可疑发热病人)能及时转诊治疗。
4、护理人员熟悉护理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常规护理技术操作。
审查“三证”: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并现场抽查相应物品、耗材。
查维修保养文件和记录,验计量合格证
现场检查设备及其使用情况
重点查治疗室、手术室等
无防范措施扣5分,无处理记录扣5分
一项不合要求扣3分
一项不合要求扣3分
无登记报告记录不得分,漏报1例扣5分
审查总得分<400分为不合格
10
10
缺1科室扣5分
人员配备不合要求不得分
面积每少1m2扣2分分,不按要求进行功能分区,每少1个区扣10分
缺1项设备扣2分
缺1项制度扣2分
缺1项扣3分

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及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急诊室: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脏体外起搏器。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第文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第文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 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附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1. 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

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 内以划“√”方式填报。

2.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1. 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 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一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

一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
一、床位规模
评审要点
临床科室:至少设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和预防保 健科。
分值
评审方法
得分
1 医院床位数20—99张 2

现场查看床位数与申报床位数是否一致,床位<20张单项否决 。 核查医院科室设置、人员注册等情况,门诊必须设立清创缝 ★ 合室。科室设置不全或设置不符合规定者单项否决。 所有临床科室是否有相对独立设置的病区,并符合国家规定 30 护理单元设置。未独立设置病区一个扣10分;未设置抢救室 此项不得分。
一级综合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
评审内容 序号
47 48
六、护理管理
评审要点
护理人员具备危重患者护理的相关知识与操作技能,对住院患 者提供规范的用药、治疗服务。 制定符合医院实际的疾病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范、工作流程 及应急预案,建立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制定医嘱核对及处理流程、患者围手术期评估制度和护理文件 书写标准及质量考核标准。
分值
20 6 5
评审方法
现场访谈责任护士对危重患者病情掌握情况,随机抽考至少3 名护士护理技术操作,每人每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查阅医院、病区相关资料,每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查阅医院、病区相关资料,每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得分
49
(四)手术室护理质量管理
制定并实施手术室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操作常规 。 建立手术部位标记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患者交接制 51 度,并有效执行。 建立与医师、患者的良好沟通机制,满足临床工作和患者需要 52 。
8
现场查看布局和流程,安全操作及废弃物标本管理不达标不 得分,相关制度不健全、无生物安全标志、设备和无职业暴 露处置预案。每缺一化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 55

门诊标识标牌管理制度

门诊标识标牌管理制度

门诊标识标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门诊标识标牌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医疗机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门诊部门的标识标牌的管理。

三、标识标牌种类1. 医院名称标识:包括医院名称、标语及医院logo等内容。

2. 门诊科室标识:包括科室名称、科室编号及科室负责人等内容。

3. 医生工作室标识:包括医生姓名、职称、工作时间等内容。

4. 护士工作室标识:包括护士姓名、护士级别、工作时间等内容。

5. 特殊诊室标识:包括特殊诊疗室名称、诊室编号、开放时间等内容。

四、标识标牌设置1. 标识标牌应与医疗机构整体风格相协调,符合卫生、美观、实用的原则。

2. 标识标牌应设置在显眼位置,便于患者和医务人员查找。

3. 标识标牌应设置在医院大厅、诊室门口、走廊等适当位置,方便导航和指示。

4. 标识标牌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损坏的标牌,确保标识标牌的完整性和清晰度。

五、标识标牌管理1. 负责人:医院设立标识标牌管理专职人员,负责门诊标识标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和维护等工作。

2. 监督检查:定期对门诊标识标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统一规划:医院应制定门诊标识标牌的统一规划,确保标识标牌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4. 系统管理:建立门诊标识标牌管理系统,包括标识标牌信息管理、更新维护、资料归档等内容。

5. 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门诊标识标牌管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标识标牌管理的重视和专业水平。

六、处罚规定对于严重违反门诊标识标牌管理制度的医务人员,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建议医务人员接受相关培训。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医院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并经医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以上就是门诊标识标牌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病理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病理学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病理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病理诊断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病理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化的病理科。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病理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病理学科的发展,提高病理诊断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设置病理科的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病理科是疾病诊断的重要科室,负责对取自人体的各种器官、组织、细胞、体液及分泌物等标本,通过大体和显微镜观察,运用免疫组织化学、分子生物学、特殊染色以及电子显微镜等技术进行分析,结合病人的临床资料,做出疾病的病理诊断。

具备条件的病理科还应开展尸体病理检查。

第四条因诊断需要取自人体的组织应按病理送检项目要求,及时完整送病理科检查。

第五条医疗机构内的病理科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应加强病理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病理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病理诊断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七条病理科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八条二级综合医院病理科至少应当设置标本检查室、常规技术室、病理诊断室、细胞学制片室和病理档案室;三级综合医院病理科还应当设置接诊工作室、标本存放室、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检查与诊断室、免疫组织化学室和分子病理检测室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1•【文号】国卫办医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医疗机构门诊工作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2年6月1日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质量管理。

第三条门诊指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有效挂号凭证提供疾病咨询、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法执业,在本机构执业范围内提供相关门诊服务。

第五条门诊质量管理是指按照门诊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门诊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门诊质量持续改进的过程。

第六条门诊质量管理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将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体系,明确负责门诊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建立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按照院、科两级责任制不断完善门诊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收集、分析、反馈门诊质量数据,推动门诊质量持续改进。

门诊、诊所、卫生室(所)校验标准

门诊、诊所、卫生室(所)校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医疗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执业校验标准(500分)
审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一、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情况(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执行)
(一)科室设置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人员配备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功能分区要求。
10
10
缺1科室扣5分
人员配备不合要求不得分
面积每少1m2扣2分分,不按要求进行功能分区,每少1个区扣10分
缺1项设备扣2分
缺1项制度扣2分
缺1项扣3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医疗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执业校验标准(500分)
审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二、设置审批及执业行为管理
(一)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定期参加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三)按规定做好诊疗登记或记录,病案及时归档,按规定时间妥善保存,无丢失等现象
查《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前成立的,不查不扣分。
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抽查医护人员《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及特殊岗位证书
现场检查环境卫生及污水、污物处理情况
检查相关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质量管理方案
现场检查服务设施和咨询群众
查相关病历资料或处方10份,并抽查询问1~2名医师,查看转诊记录。
抽查询问1~2名护理人员,并现场考核1项常规护理技术操作
(20)
(5)
(5)
(20)
(10)
180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科室命名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科室命名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科室命名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豫中医〔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科室命名规范的通知豫中医〔2007〕20号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工作,突出中医特色,规范诊疗科室命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河南省中医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科室命名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医医疗机构应在2007年8月1日前按照本规范要求对临床诊疗科室命名情况进行清理规范,并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药管理部门上报备案表。

须向省中医管理局备案的市级以下中医医疗机构,由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科统一报送。

本规范执行情况为河南省中医医院医院管理评价和医疗机构校验时的必查内容。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河南省中医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科室命名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加强中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规范诊疗科室名称,提高中医医院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制定本命名规范。

一、中医医疗机构开设临床诊疗科室,应以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被核准的科目为准。

二、临床诊疗科室分门诊诊室、病房(区)以及医学检查、检验科室。

三、临床诊疗科室命名应符合医学理论,应用公认的医学术语。

中医类科室的命名应体现中医特色。

四、诊室、病房(区)以一级科目(如:内科、外科、骨伤科等)、二级科目(如:脑病、肺病等)或专科疾病(中风、糖尿病、高血压病等)名称命名。

以专科疾病命名时,如采用群众广泛认可的西医病名,应加注中医对应病名。

同一专业设多个诊室或病房(区)的,应在科室名称后加序数词或方位词作鉴别,如“内科一诊室”、“骨伤东病区”等。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及达标挂牌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及达标挂牌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及达标挂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晋卫农卫[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及达标挂牌的通知(晋卫农卫〔2007〕3号)各市卫生局:为进一步在农村卫生机构达标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全省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管理,规范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和挂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冠名按照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的通知》(晋卫〔2006〕61号)和省卫生厅下发的《山西省村级卫生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晋卫农卫〔2006〕3号)的要求,以县为单位,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含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进行规范命名并挂牌。

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得悬挂其他名称牌匾。

如确需增加第二名称,应当由乡镇卫生院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不应擅自增挂其他名称牌匾。

二、规范乡(镇)卫生院内部科室设置各县卫生局应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达标建设评审标准的通知》(晋卫农卫〔2006〕7号)要求,结合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及基本配置标准,指导和监督乡(镇)卫生院合理设置科室,力求科学、实用、便民、利民。

优先保证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急诊急救科室设置,功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接诊传染性疾病的科室要独立设置,避免医源性交叉感染。

各市卫生局在开展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评审时,应对科室设置及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指导和检查,规范运行和管理。

三、为评审达标的乡村卫生机构统一制发牌匾截至去年底,全省通过评审达标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分别占到57.1%和46.1%。

社区卫生服务站科室制度(三篇)

社区卫生服务站科室制度(三篇)

社区卫生服务站科室制度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基层医疗机构,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保健等服务,承担着居民健康管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诊治工作。

为提高卫生服务质量,科学管理和规范内部运营,社区卫生服务站需要建立科室制度。

本文将从科室设置、职责分工、管理流程等方面,详细介绍社区卫生服务站科室制度。

一、科室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科室设置应根据卫生服务需求和医务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合理划分。

一般情况下,建议设置以下科室:1. 门诊科:负责门诊接待、病史采集、医嘱开具等工作;2. 内科: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3. 儿科:负责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4. 妇科:负责妇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5. 外科:负责常见外伤、外科疾病的诊治;6. 口腔科:负责口腔疾病的诊治;7. 放射科:负责放射科检查;8. 检验科:负责实验室检验;9. 中医科:负责中医诊治;10. 预防保健科:负责健康体检、疫苗接种等工作。

以上科室只是建议设置,具体科室数量和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科室职责分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科室职责应根据各科室的专业特长和医务人员的能力进行合理分工。

一般情况下,科室职责划分如下:1. 门诊科:负责门诊接待、挂号、病史采集、医嘱开具等工作;2. 内科: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3. 儿科:负责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4. 妇科:负责妇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5. 外科:负责常见外伤、外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6. 口腔科:负责口腔疾病的诊断和治疗;7. 放射科:负责放射科检查和报告的编写;8. 检验科:负责实验室检验和报告的编写;9. 中医科:负责中医诊治和中药配方;10. 预防保健科:负责健康体检、疫苗接种等工作。

三、科室工作流程社区卫生服务站科室工作流程应包括诊断、治疗、病案管理、医疗质控等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 诊断流程:(1)患者挂号;(2)门诊医生接待患者,进行病史采集和初步诊断;(3)根据初步诊断,医生将患者转诊至相应科室或进行进一步检查;(4)科室医生进行详细诊断和制定治疗方案;(5)医生向患者解释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6)患者按医嘱进行治疗,如需要药物,药师配药;(7)治疗结束后,医生进行随访和评估。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部分省市体检服务情况调查的函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部分省市体检服务情况调查的函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部分省市体检服务情况调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11•【文号】卫医管便函[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部分省市体检服务情况调查的函(卫医管便函[2005]35号)陕西、四川、河南、湖北、广东、山西、云南、辽宁省卫生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卫生局:为加强体检服务管理,制订、完善体检机构基本标准等规章制度,规范体检服务行为,现对部分省、市进行体检服务基本情况调查。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1、调查范围:各省选择省会城市和一个地级市进行体检服务情况调查,直辖市在全市范围内调查。

2、调查对象:(1)专门体检医疗机构:以提供体检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内设体检科室:附设于医疗机构内,独立开展体检服务的科室。

(3)有关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填写、报送调查表要求1、调查表1和表2分别由专门体检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科室填写,调查表3由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

2、各省、直辖市卫生厅(局)对各体检机构填写的调查表1和表2进行审核、列出上报材料清单(不需数据汇总),于2005年5月20日前统一报送医政司。

3、各省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总结体检服务机构和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认真填写调查表3,于2005年5月20日前统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医政司。

4、调查表可在卫生部网站()直接下载,并以电子版报送。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宋莹************高光明************传真:************email:*****************.cn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附件:表1.专门体检医疗机构情况调查表表2.医疗机构内设体检科室情况调查表表3.体检医疗服务准入与管理调查表卫生部医政司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表1:专门体检机构情况调查表(按指示填写或在相符的□中划√)机构名称(全称):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医疗机构许可证发放机关:获得执业许可时间:开始体检业务时间:一、一般情况1、机构名称核准机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2、经营性质:营利性□非营利性□;3、所有制形式:全民□集体□股份□私营□中外合资合作□其他;4、投资总额:万元;5、承担指定体检职能:征兵体检□指定部门中考招生体检□指定部门高考招生体检□指定部门驾驶员体检□指定部门出(入)境人员体检□指定部门教师体检□指定部门儿童体检□指定部门大学生体检□指定部门公务员体检□指定部门职业病健康体检□指定部门公共服务人员体检□指定部门妇幼保健从业人员体检□指定部门其他特殊指定体检:;6、医保定点:是□否□;7、登记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妇产科□、传染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预防保健科□、皮肤科□、病理科□、肿瘤科□、其他:;二、工作人员情况职工总数人。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1.08.10•【字号】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二00一年八月十日)各省辖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

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有关规定,我们在成本调查、服务项目归并、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与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此次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该《规范》对每个项目都明确制定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凡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设置和收费。

二、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思想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调整和规范相结合。

通过增设诊查费,适当提高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治疗费等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CT、核磁、ECT、X-刀、伽玛刀、眼科准分子、彩超等20余种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和药品虚高价格,改善医院收入结构,完善医疗机构费用补偿机制。

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鼓励医疗机构提高医学技术,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限制盲目引进大型医用设备,科学配置与使用卫生资源,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关于规范医院统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医院统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严禁为不正当目的统方行为,根据省、市、区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现将医院统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制定《XXX 医院统方管理实施办法》并印发发给你们,请各科室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我院已按照区卫生局统一部署,安装了“防统方系统软件”,医院授权委托相关责任人负责“防统方系统软件”的查询和预警上报工作,授权委托人需签订保密协议。

除授权委托人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登录和查看“防统方系统软件”内的任何信息。

三、由于实际工作需要发生统方的情况,按照统方工作流程进行申请,审批允许后,方可发生统方行为。

一切未经许可的统方行为,一经查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当事人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1.《XX 医院统方管理实施办法》2. 《防统方系统软件保密协议》3. 《统方工作流程图》4. 《统方申请表》附件1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严禁为不正当目的统方行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许”的通知》 (国卫办发〔2022〕49 号) 、《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 (国卫纠发〔2022〕1 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22〕1 号) 、《XX 区卫生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办法>的通知》 (XXX 号)及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所指的统方,是指医院及科室或者医疗卫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规范的方式和途径,统计医院、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药品、医用材料品名、品规和用量等信息。

不正当目的统方,是指医院及科室或者医疗卫生人员为谋求不正当目的和非法利益,统计、提供医院、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有关药品、医用材料的使用信息,或者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各科室要加强统方管理,严禁为不正当目的统方。

医院院长为本院统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统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

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申请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五、“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应当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指导开展诊疗服务。

六、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

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

目前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如内或外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内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CCU)、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称统一为XX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6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6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6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66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满足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一、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1、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24•【文号】卫医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中关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专科医院的规定已被: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准入管理,认真做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等工作,医疗机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我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今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我部将择时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部医政司。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医政司反映。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三级医院临床营养质量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三级医院临床营养质量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三级医院临床营养质量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冀卫办医[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三级医院临床营养质量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冀卫办医〔2014〕36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临床营养专业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规范执业行为,提高诊疗水平,省临床营养专业质控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了《河北省三级医院临床营养质量控制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参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4年8月18日河北省三级医院临床营养质量控制标准(试行)(二〇一四年八月)《河北省三级医院临床营养质量控制标准(试行)》编制说明一、为了促进河北省临床营养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版)》中的《临床营养管理与持续改进》内容、《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参照外省做法,结合河北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三级医院临床营养质量控制标准(试行)》,便于大家日常工作中使用。

二、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医院。

三、本标准总分值1000分,分为组织建制(180分)、建筑布局与设施设备(120分)、质量管理(600分)、教学、科研管理(100分)四部分。

四、本标准的评价方法以查阅资料、追踪和访谈、实地查看和考核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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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住院 产科 产科门诊 产科专家门诊 产科住院 婴儿室 儿科 儿科门诊 儿科专家门诊 儿科住院 NICU(新生儿重症监护室) 眼科 眼科门诊 眼科专家门诊 眼科住院 耳鼻喉科 耳鼻喉科门诊 耳鼻喉科专家门诊 耳鼻喉科住院 口腔外科 口腔外科门诊 口腔外科专家门诊 口腔外科住院 皮肤科门诊 皮肤科专家门诊 皮肤科住院 精神科 精神科门诊 精神科专家门诊 精神科住院 传染科 传染科门诊 传染科专家门诊 肠道门诊(发热门诊) 传染科住院 急诊科 急诊内科门诊 急诊外科门诊 急诊科病房 急诊监护室(EICU) 急诊术后监护室 中医科 中医科门诊 中医科专家门诊 中医科住院病区 门诊部 简易门诊(方便门诊) 特色门诊 肠痔瘘门诊 老年病门诊 中西结合治疗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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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名称
社区服务中心 计划免疫室 儿童保健门诊 xx诊所 预防保健科 体检中心 呼吸内科 呼吸内科门诊 呼吸内科专家门诊 呼吸内科住院 消化内科 消化内科门诊 消化内科专家门诊 消化内科住院 神经内科 神经内科门诊 神经内科专家门诊 神经内科住院 心脏内科 心脏内科门诊 心脏内科专家门诊 心脏内科住院 血液内科 血液内科专家门诊 血液内科门诊 血液内科住院 肾内科 肾内科门诊 肾内科专家门诊 肾内科住院 内分泌科 内分泌科门诊 内分泌科专家门诊 内分泌科住院 风湿免疫科 风湿免疫科门诊 风湿免疫科专家门诊 风湿免疫科住院 糖尿病科 糖尿病科门诊 糖尿病科专家门诊 糖尿病科住院 干疗科 干疗科门诊 干疗科专家门诊 干疗科监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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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疗科住院 胃肠外科 胃肠外科门诊 胃肠外科专家门诊 胃肠外科住院 甲状腺外科 甲状腺外科门诊 甲状腺外科专家门诊 甲状腺外科住院 神经外科 神经外科门诊 神经外科专家门诊 神经外科第一病区 神经外科第二病区 骨科 骨科门诊 骨科专家门诊 骨科住院 泌尿外科 泌尿外科门诊 泌尿外科专家门诊 泌尿外科住院 胸外科 胸外科门诊 胸外科专家门诊 胸外科住院 心脏外科 心脏外科门诊 心脏外科专家门诊 心脏外科住院 男性外科 男性外科门诊 男性外科专家门诊 男性外科住院 肝胆外科 肝胆外科门诊 肝胆外科专家门诊 肝胆外科住院 器官移植中心 器官移植中心门诊 器官移植中心专家门诊 器官移植中心住院 ICU 血管外科 血管外科门诊 血管外科专家门诊 血管外科住院 妇产科 妇科 妇科门诊 妇科专家门诊
科室类别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临床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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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服务门诊(VIP) 远程会诊中心 核医学科 核医学科门诊 核医学科专家门诊 放射性核素观察治疗病房 放疗科 放疗科专家门诊 肿瘤放疗科住院病区 肿瘤治疗中心 肿瘤治疗中心门诊 肿瘤治疗中心专家门诊 肿瘤治疗中心住院 微创神经外科 微创神经外科门诊 微创神经外科专家门诊 微创神经外科住院 乳腺外科 乳腺外科门诊 乳腺外科住院 疼痛治疗科 头颈外科 头颈外科门诊 头颈外科住院
云南省医院成本核算科室代码及名称表
科室代码
101 10101 10102 10103 10106
102 103 10301 10302 10303 104 10401 10402 10403 105 10501 10502 10503 106 10601 10602 10603 107 10701 10702 10703 108 10801 10802 10803 109 10901 10902 10903 110 11001 11002 11003 111 11101 11102 11103 112 11201 11202 11203
1250103 12502
1250201 1250202 1250203 1250204
126 12601 12602 12603 12604
127 12701 12702 12703
128 12801 12802 12803
129 12901 12902 12903 13401 13402 1340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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