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借出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应当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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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借出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应当如何

赔偿

原文地址:车辆借出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应当如何赔偿?作者:法律咨询2011年4月21日,浙江的一位女士通过QQ咨询:我的朋友张三平(化名)将自

己新购置的车辆借给具有驾驶证从事运输的朋友李玉平(化名)。张三平没有想到,李玉平却让王玉(化名)开车为他拉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

王玉负事故全责。这时,李玉平向张三平口头承诺,鉴于你的车刚刚购买两个月,如果不能修理新好如初,本人愿意赔偿一辆同牌号新车,张三平对此承诺

悄悄录了音。但李玉平没有将损坏的车辆送指定修理店维修,该汽车维修店维

修完毕也没有出具维修合格证和维修项目清单。后张三平发现车架进行了更换,但还是原来的号码;发动机的声音也很不正常。李玉平活动交警出面调解,要

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并直接划拨给维修店。请问:张三平把车辆借给他人构

成什么样的合同关系?借车人对车辆损坏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张三平能不能

要求李玉平赔偿车辆贬值费?更换车架和变造号码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回答:第一,张三平和李玉平构成借用汽车的借用合同关系。所谓"借用合同关系",是指出借人将某项物品无偿地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完毕将物品返还给出借人所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它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

还性。这种借用合同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它属于实践合同,只要

物品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就形成了借用的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

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品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据此可以看出,张三平和李玉平

构成的是借用合同关系,后来李玉平关于赔偿新车的录音承诺,使原来的借用

合同增加了新的内容,是一种意思自治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借用人因使用不当损毁借用物,或者擅自将借用物转借他人,或者

擅自改造借用物,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1989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6条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第127条规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损毁的,借用人应

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这反映了国家很注重对出借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专家一般认为,对借用人因使用不当

损毁借用物的借用人应承担归还相同数量和相等质量实物的责任;如果确实无

法归还实物的,应当承担按照或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的责任。借用人擅自将借用物转借给他人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用人或再借用人归还原物,并有权要求借用人就其转借行为进行赠礼道歉。对借用人擅自变造、改造

借用物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归还原物。

第四,连环借用造成借用物毁损的责任承担。一些专家认为,在连环借用

损毁赔偿中,如果借用人、再借用人未经原出借人同意将借用物转借他人,直

接造成借用物损毁的,损毁借用物的再借用人应向原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

其上手的借用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可以同时向所有的借用人、再借用人主张赔偿,亦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人或几人主张赔偿。

第五,机动车辆损毁后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本案张三平将车辆出借给

李玉平,李玉平又让王玉开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毁损,但张三平已将该车投保,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后要李玉平给予赔偿。我们认为,对出借人已投保

的借用物因借用人过错造成损毁时,出借人可在借用物实际损失与保险理赔金

额的差额内,向借用人主张赔偿,并可向借用人主张投保的费用。这样,既可

较好的体现公平,又平衡了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的利益,避免造成因借用物的

损毁而使出借人额外获利的不公平现象。

第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中华

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

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本案张三平如果没有获得这个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的《合

格证》,依照上述规定就不要接收该车辆。

第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造车架号码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本案实际更换了车架,但号码还是原来的号码,这显然属于"变造"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申请变更登记:(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五)因故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同型号车身或者车架的"。第二十七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时分别登记下列事项:(六)更换整车或者车身、车架的,登记更换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以及负责更换的制造厂的证明;(七)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第八十二条第(十一)款规定:"机动车来历凭证是指: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

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张三平应当请李玉平依据这些规定,查明更换的是否同型号的车架,协助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如有违法

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张三平还可以索赔因维修造成的"车辆贬值费"。所谓"车辆贬值费",是指机动车经碰撞或修理后,其本身经济价值必然降低的那部分费用。现今社会,汽车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一辆新车经过维修特别是重大维修后,即

便其使用性能不变,但必定会导致其本身经济价值的降低,因此,车辆贬值费

相对于汽车而言,应当是一种直接经济损失,受损车主索要车辆贬值费,有其

合理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

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承担侵

权责任的方式有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方式,并明确表明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

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运用,包括公平责任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即指加害人

的赔偿数额应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符。由此可以看出,受损车主索要车辆贬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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