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指令与73/23/EEC低电压指令及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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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认证介绍

GS认证介绍

GS认证介绍GS的含义是德语"Geprufte Sicherheit"(安全性已认证),也有"Germany Safety" (德国安全)的意思。

GS认证以德国产品安全法(SGS)为依据,按照欧盟统一标准EN或德国工业标准DIN进行检测的一种自愿性认证,是欧洲市场公认的德国安全认证标志。

GS标志表示该产品的使用安全性已经通过公信力的独立机构的测试。

GS标志,虽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但是它确实能在产品发生故障而造成意外事故时,使制造商受到严格的德国(欧洲)产品安全法的约束。

所以GS 标志是强有力的市场工具,能增强顾客的信心及购买欲望。

虽然GS是德国标准,但欧洲绝大多数国家都认同。

而且满足GS认证的同时,产品也会满足欧共体的CE标志的要求。

和CE不一样,GS标志并无法律强制要求,但由于安全意识已深入普通消费者,一个有GS标志的电器在市场可能会较一般产品有更大的竞争力。

GS认证机构简介有资格发GS证书的机构:(1)德国认证机构:通常在国内知名的德国本土的GS发证机构有TUV RHEINLAND,TUV PRODUCTSERVICES,VDE等,是德国直接认可的GS发证机构。

(2)其他认证机构:通常欧洲其他与德国合作的GS发证机构有KEMA,ITS,NEMKO、DEMKO等。

1、质量管理1.1 是否设有独立于生产之外的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机构,负责人名称?1.2 是否制定并实施了各类人员之培训计划,特别是关键工艺人员之培训计划?人员考核制度如何?1.3 质量管理人员占生产人员之比例。

1.4 产品重点工序有无生产记录,产品包装有无编号,若无,出现质量问题,如何查出有问题产品?1.5 仓库管理、生产操作人员有无进行相关方面之检验:1.5.1原材料 1.5.2生产过程 1.5.3成品1.6 有无质量查核,由何人负责?1.7 是否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议,及时处理质量问题,搞好反馈工作。

HfrbpnCE、GS、UL等认证简介

HfrbpnCE、GS、UL等认证简介

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

以下是CE、GS、UL等认证简介:欧盟CE认证标志一、什么是CE标志?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除瑞士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加贴CE标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二、字母CE代表什么意思?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

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AN,意大利文为CONUNITA EUROPE,葡萄牙文为CON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

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EOPEAN(DEMAND)(TWWGAQIY(要求))。

’三、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告证。

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纲不符合安全要求,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四、CE标志有没有证明质量合格的含义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

欧洲UPS标准规范介绍

欧洲UPS标准规范介绍

欧洲UPS标准规范介绍摘要:文中主要介绍欧洲UPS的各种安全规范标准及其认证标志,包括安规、电磁兼容、UPS测试性能规范等,并简要介绍与之相关的IEC国际标准。

1 UPS国际标准概况目前在中国市场上中大功率UPS多为国外品牌,如爱克赛、梅兰日兰、爱默生、APC、IMV、克劳瑞德等。

由于配电制式的原因,进口UPS 中90%来自欧洲,因此有必要了解欧洲UPS 的技术规范标准。

在全球层面,国际电气标准是由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来制定的。

IEC成立于1906年,它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负责有关电气工程和电子工程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IEC制定的标准供各成员国参考以制定本国标准。

我国在2003年颁布的UPS 最新国家标准GB/T7260—2003也是参照IEC62040制定的。

此外在中国境内上市的UPS 通常是要经中国泰尔实验室依据信息产业部UPS 行业标准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都将获颁信息产业部入网证书。

这是一项在中国境内被广泛承认的认证证书,在各种UPS 招标项目中是必不可少的基本要求之一。

当然有些部门还会有自己的专门入网证书,如总参、船级社认证,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各大银行等还制定了自己的行业选型标准,以控制招标入围厂家的数量。

在欧洲,电气标准被分为三个认证等级:(1)国家标准;(2)欧盟标准;(3)tEC国际标准。

2 欧盟ups标准欧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的前身是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它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负责制定欧盟电气标准的是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简称CENELEC),该组织成立于1973年,总部位于布鲁塞尔,它的宗旨是协调欧洲有关国家的标准机构所颁布的电工标准和消除贸易上的技术障碍。

CENELEC的成员是欧盟成员国和欧洲自由贸易区(EFrA)成员国的国家委员组成的。

欧盟市场准入制度介绍

欧盟市场准入制度介绍

1.2 CE标志覆盖的国家
所有欧洲经济区域的国家(34) 成员: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
国、德国、希腊、保加利亚、塞浦路斯、 爱尔兰、爱沙尼亚、意大利、卢森堡、罗 马尼亚、荷兰、波兰、葡萄牙、西班牙、 瑞典、英国、捷克、拉脱维亚、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立陶宛、马耳他、匈牙利、 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瑞士 (克罗地
五 制造商的EC符合性声明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有规定的格式内容 制造商可以参考自行设计 英文或出口国的官方文字
宣告产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
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 求。
CE标志的性质
CE标志是声明产品符合欧盟强制性的
法律。(符合法律要求的标志)
是安全,健康和环保合格标志而非质
量标志。
以贴标志的方式向消费者/最终用户和
政府作出质量安全保证和承诺 。
是产品通向欧盟市场的“通行证”。
1.2. CE标志的产生 欧盟建立统一的市场目标
为实现欧盟市场货物自由流通: 消除内部贸易壁垒; 成员国间相互承认(一个国家完成,其
他国家认可) 技术协调(标准协调统一) 市场监督(实现贯彻法规)
CE标志的产生 欧盟建立单一市场的措施
建立产品安全法律体系 ——新方法(New Approach) 决议 对产品规定相对固定的总体要求; 覆盖广泛的产品和风险; 通过协调标准覆盖产品和风险; 制造商可使用自己的方法达到标准中风
CE认证一般步骤
制造商根据指令要求,选取合格
评定模式,进行合格评定。 制造商准备技术文件 编制产品符合性声明 由制造商按规定制作并加贴CE标 志及提供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 息。

CE、GS、UL等认证简介

CE、GS、UL等认证简介

以下是CE、GS、UL等认证简介:欧盟CE认证标志一、什么是CE标志?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除瑞士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加贴CE标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二、字母CE代表什么意思?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

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AN,意大利文为CONUNITA EUROPE,葡萄牙文为CON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

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EOPEAN(DEMAND)(TWWGAQIY(要求))。

’三、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告证。

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四、CE标志有没有证明质量合格的含义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

PED-97-23-EC压力设备指令-中文版

PED-97-23-EC压力设备指令-中文版

PED-97-23-EC压力设备指令-中文版欧共体官方公告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97/23/EG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1997年5月29日通过)内容提要指令的背景第1条范围和定义第2条市场监督第3条技术规定第4条产品的自由流通第5条合格的假定第6条欧洲理事会的技术标准和法规第7条欧洲理事会有关压力设备的规定第8条安全保证条款第9条承压设备分类第10条合格评定第11条欧洲官方文件的批准第12条授权机构第13条承认的第三方组织第14条用户检验机构第15条 CE 标识第16条滥用CE 标识第17条无题第18条需要拒绝或限制的决定第19条法令的撤消第20条转换和过渡规定第21条指令的收件人附件1 基本安全要求附件2 合格评定表附件3 合格评价程序附件4 在设计第12条所指的授权机构和第13条所指的认可的第三方组织时,所满足的最低准则附件5 在授权第14条所指的用户检验机构所满足的准则附件6 CE标识附件7 合格声明欧共体官方公告——统一欧共体成员国的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 (本公告为强制性法令)指令的背景欧州议会依据欧共体成立的条约特别是第100a条款和欧洲理事会的建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依照条约189b条款的过程,根据1997年2月4日研究欧洲理事会批准的草案,考虑以下原因:1.鉴于欧共体市场是一个没有内部限制的市场,在市场内保证商品自由流通,人员自由流通,服务和资金自由流通;2.鉴于各欧共体成员国对安全、卫生、家畜和财产保护的法律和管理规定在内容和范围是有区别的,而欧同体法律规定没有包括有关承压设备;对于设备的许可和检验过程在欧共体成员国之间也不一致,这些不一致能在欧同体内产生贸易壁垒;3.鉴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是排除贸易壁垒的唯一办法;这个问题不能被一个欧共体成员国很好的解决;必要的是,本指令仅确定了其应用范围内的承压设备规定。

4.鉴于一个承受最高压力为0.5bar承压设备,没有出现重大的风险;它不应成为在欧同体内的自由流通的障碍;本指令对最大许可压力大于0.5bar承压设备同样有效;5.鉴于本指令也是关于由成套压力设备的一些组件构成其完整结构和功能的压力设备成套装置的规定;鉴于这些成套装置包括从简单的装置如高压锅到复杂的装置如水管锅炉。

UPS标准规范及相关认证介绍

UPS标准规范及相关认证介绍

UPS标准规范及相关认证介绍摘要:文中主要介绍欧洲UPS的各种安全规范标准及其认证标志,包括安规、电磁兼容、UPS测试性能规范等,并简要介绍与之相关的IEC国际标准。

1 UPS国际标准概况目前在中国市场上中大功率UPS多为国外品牌,如爱克赛、梅兰日兰、爱默生、APC、IMV、克劳瑞德等。

由于配电制式的原因,进口UPS 中90%来自欧洲,因此有必要了解欧洲UPS 的技术规范标准。

在全球层面,国际电气标准是由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来制定的。

IEC成立于1906年,它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负责有关电气工程和电子工程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IEC制定的标准供各成员国参考以制定本国标准。

我国在2003年颁布的UPS 最新国家标准GB/T7260—2003也是参照IEC62040制定的。

此外在中国境内上市的UPS 通常是要经中国泰尔实验室依据信息产业部UPS 行业标准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都将获颁信息产业部入网证书。

这是一项在中国境内被广泛承认的认证证书,在各种UPS 招标项目中是必不可少的基本要求之一。

当然有些部门还会有自己的专门入网证书,如总参、船级社认证,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各大银行等还制定了自己的行业选型标准,以控制招标入围厂家的数量。

在欧洲,电气标准被分为三个认证等级:(1)国家标准;(2)欧盟标准;(3)tEC国际标准。

2 欧盟ups标准欧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的前身是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它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负责制定欧盟电气标准的是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简称CENELEC),该组织成立于1973年,总部位于布鲁塞尔,它的宗旨是协调欧洲有关国家的标准机构所颁布的电工标准和消除贸易上的技术障碍。

CENELEC的成员是欧盟成员国和欧洲自由贸易区(EFrA)成员国的国家委员组成的。

欧洲车辆法规框架

欧洲车辆法规框架

15
《1958协议书》
4. 截止目前【2016.8.10】缔约国清单(53个) 大洋洲2个 地中海2个 非洲3个 欧洲37个,含欧盟 亚洲9个
中国政府为保护本国的汽车工业发展,免受国外汽车强国的冲击,未加入《1958协议书》, 不是其缔约国。 其它汽车工业大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欧盟、日本(66项ECE)、韩国(17项ECE) 周边国家:澳大利亚、泰国、马来西亚、俄罗斯 EU(欧盟)28个成员国中,27个是《1958协议》缔约国,爱尔兰不是 美国因为拥有自己一套非常独立完整的汽车法规体系,未加入《1958协议》 加拿大不是《1958协议》缔约国,但其与WP29签署了单边协议,单边采用10项ECE法规
18
客车认证清单
16项实验+16项检查=32项(大巴比旅游巴士少5项)
实验清单: ECE R13 制动 ECE R79 转向 ECE R51 噪音 ECE R130 偏航预警(1) ECE R131高级紧急制动(2) ECE R100 电安全 ECE R28 喇叭 ECE R39 车速表 ECE R89 限速 ECE R85 电机功率 ECE R10 EMC ECE R107 客车结构 ECE R66 侧翻(3) ECE R46 后视野 EU1005/2011 拖钩 EU1230/2012 质量尺寸
检查清单: ECE R14 安全带固定点 ECE R17 座椅强度 ECE R16 安全带安装 ECE R25 座椅头枕 ECE R80 乘员座椅实验(4) ECE R118 内饰材料燃烧性(5) ECE R58 后防护 ECE R34 油箱及后部保护装置 ECE R43 玻璃安装 ECE R121 控制标示、信号装置 ECE R122 乘员加热系统 ECE R48 灯光 EU1003/2010 后牌照尺寸及安装 EU458/2011 轮胎安装 EU19/2011 铭牌 EU130/2012 操作性和通过性

LVD低电压认证

LVD低电压认证

低电压认证(LVD)协调各成员国有关设计用于特定电压限值内的电气设备法律的1973年2月19日理事会指令73/23/EEC。

由于LVD制订的时间早于CE标志成立时间,所以CE标志即为近几年由欧盟草拟的这些新方案指令,这样,指令93/68/EEC 修改了LVD以符合现今的需求。

指令范围低电压指令覆盖了所有标称供电交流电压为50~1000V和所有标称直流电压为75~1500V的电气产品,要求其符合一定的电器安全要求.例如,绝缘距离要求、耐高压要求、抗燃性要求、温升限制、关键零组件的使用寿命及异常状况测试等。

LVD测试产品标准EN60601-1/EN 61010...工业、医疗和科学产品的安全性测试EN 60065/UL 6500 /UL1492/CSA C22.2 M1...广电类产品的安全性测试EN 60335-1 /CNS3765/CNS3766 家电类产品的安全性测试EN 60598/UL 153 /1571/CSA C22.2 No.9/ No.12 ...灯具类产品的安全性测试EN 60950/UL 1950 /CSA22.2-950...信息技术类产品的安全性测试EN/IEC61558 电源变压器类产品EN/IEC61029 电动工具类产品EN61347 灯具控制装置类产品EN292 机械安全性基本概念EN60034 工业电机类产品EN60432 灯泡类产品EN60730 家用自动控制类产品EN62094 信号灯类产品EN12157 水泵类产品EN71 玩具类产品EN ISO12100, EN60204 机械类产品UL1026 烹饪及食物处理类家用电器产品UL1082 咖啡壶及煮水类家用电器产品UL1083 煎盘及油炸类家用电器产品UL982 马达类食物处理产品UL499 加热类电器产品UL1647 按摩及健身类产品UL153 一般灯具UL507 电风扇类UL1310 二类电源设备UL1585 二类和三类变压器UL1411 音频、视频用变压器UL1778 不间断电源(UPS)UL1993 节能灯LVD声明方法三种方法可以用三种方法证明你的产品符合低电压指令:(1)采用欧共体协商后的标准;(2)如果该产品没有协商标准,则采用制造商自己国家的标准;(3)直接采用LVD。

CE标准

CE标准

新方法指令目的
•保护消费者基本要求:-安全,健康及
环境要求
•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促进商品在统 一市场流通
CE适用区域
欧盟+欧洲经济区+东欧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
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 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
瑞典、英国等二十几个CE是法语“Conformite Europeene”简称。
指定机构的职责
• 确定产品适用的指令,协调标准的要求 • 进行EC型式试验认可
• 评审技术文件完整性
• 产品的现场检查,包括质保能力
• 出具CoC
自我申明Self-declaration
•企业需要明确最新指令的基本要求,确定
是否属于自我申明的范畴。
•企业需了解其他指令是否适用。
•企业仍需准备技术文件,包括风险分析,
• 厂商通过一种“途径”来满足“欧洲指令要
求”。 • 目的是使欧盟内的产品的进出口更简化, 只需满足一套法律法规要求。 • 有取代各国产品标记之势,Kite-mark,
CE标记的用法及特点
CE 标 记 是 一 个 特 定 的 标志,可以按一定比
例放大和缩小。也可以
看成是两个相交的圆,两个字母是等高的,字 母“E”中间的一划要比上下两笔略短少许。 CE标记高度不能低于5mm,如图所示:
-强制性,规定了产品的基本安全要求和途径。
• 协调标准 Harmonized Standard
-技术规范,非强制性,取代成员国标准。
• 合格评定 Conformity Assessment
-确定是否满足基本安全途径。八种模式。
国际认证讲座系列
阻碍自由贸易的障碍
-技术壁垒 :

安全认证标志介绍

安全认证标志介绍
•VDE直接参与德国国家标准制定。同UL一样VDE标志只有 VDE公司才能授权使用VDE标志。大部分人对VDE的认识停留 在电器零部件认证上,其实VDE测试除传统的电器零部件, 电线电缆,插头等认证之外同样也可核发EMC标志以及VDEGS标志。
4、CB Competent Body
•ECEE-CB体系是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局运作最成功的电工产品IEC 合格评定多边互认体系,目前有43个成员国(阿根廷、奥地利、澳大 利亚、白俄罗斯、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中国、捷克、德国、丹 麦、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匈牙利、印度、爱尔兰、以 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 葡萄牙、俄罗斯、罗马尼亚、新加坡、斯洛伐克、期洛文尼亚、南 非、土耳其、乌克兰、美国、南斯拉夫、瑞士、马来西亚、瑞典、泰 国)和50多个国家认证机构成员参与了CB体系,旨在提供“一次测试, 一张证书”的合格评定模式,减少贸易技术壁垒。成员之间相互认可CB 测试报告和证书,并以此作为获得国家级认证的依据。获得CB测试证 书的报告的好处在于:
3、VDE
Verband Der Elektrotechnik (德语)
•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erband Deutscher Elektrotechniker),简称VDE,是德国著名的测试机构, VDE标志只有VDE公司才能授权使用。VDE测试除传统的电器 零部件,电线电缆,插头等认证之外同样也可核发EMC标志 以及VDE-GS标志
UL 1.3 标识的申请
• 任何个人,工厂,公司都可以向UL提出申请。只要与UL取得联 系,将产品资料邮寄或者传真给UL,即可收到UL正式的申请表。仔 细看清楚这份由UL工程师非常细致打印好的申请表和估价单后,签 上你的大名就可以邮寄回UL。表示正式申请了。寄上美金和样品, UL工程师就会开始测试,并且与你保持联系。但从中国邮寄美金到 美国是很困难的事情。所以目前中国申请到的UL认证起码由90%是非 正式方式申请或者非法寄钱付帐的。一般的产品申请请与专门负责 中国市场的Camas实验室联系,虽然UL在中国上海和广州共有两间办 事处,但是他们并不接受产品认证申请。 UL工厂审查和跟踪服务

CCC CE CTE认证介绍手册-Rev.01

CCC CE CTE认证介绍手册-Rev.01

CE 认证指定机构(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
• 指定机构NB,是由欧盟成员国提名,由欧盟委员会指定的机构,OJ通报。 • 指定机构指定号:CCQS UK LTD 1105
• 进行CE合格评定。
• 具有对产品安全性提供法律解释权。 • 许多指令需要指定机构的参与。 • 部分指令称指定机构为“能力机构”或“授权机构” • 官方网站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 上可以确认认证资格.只 有在官方网站上的认证机构做的认证才被认可.
CCC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一、电线电缆(共5种) 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 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 耦合器(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器具)、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热熔断体、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家用 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三、低压电器(共9种) 漏电保护器、断路器(含RCCB、RCBO、MCB)、熔断器、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其他电路 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 继电器(36V<电压pound;1000V)、其他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位开 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刀开关)、其他装置( 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16种) 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 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 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六、电焊机(共15种) 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等离子弧焊机、 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

欧盟CE认证简介

欧盟CE认证简介

欧盟CE认证简介CE Marking称为CE标记,CE两字,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

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

产品加贴CE标志,意味着其制造商宣告:该产品符合欧洲相关法律(一般是相应的产品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CE标记是欧盟指定的对产品上市销售欠的共同强制保护要求,也是产品在欧盟25国销售的通行证,只有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后才能在欧盟自由流通。

对一般电子电气类产品而言,出口欧盟市场,必须取得CE认证。

需要符合EMC指令(89/336/EEC,针对电磁辐射和电磁抗扰度两个方面)和LVD指令(73/23/EEC,针对交流电50V-1000V,直流电75V-1500V之间的产品)。

对于无线及电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R&TTE 指令(1999/5/EC)。

1.EMC电磁兼容性随着电气电子技术的发展,家用电器产品日益普及和电子化,广播电视、邮电通讯和计算机网络的日益发达,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和恶化,使得电气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电磁干扰EMI与电磁抗EMS)问题也受到各国政府和生产企业的日益重视。

欧共体政府规定,从1996年1月1起,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必须通过EMC认证,加贴CE标志后才能在欧共体市场上销售。

根据欧盟的电磁兼容(EMC)指令83/336/EEC,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必须在其对其他产品的干扰性及对外来影响的抗干扰性方面严格符合欧盟法律要求。

在说明符合EMC指令的流程前,先将EMC定义如下:一个设备或装置与其它装置同时操作时,不会因为电磁干扰问题而影响正常工作之能力。

亦即包括:EMI(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电磁干扰:一个设备或装置在操作过程中有不利功能的讯号出现,此讯号是不想要且没意义的,它可能来自外界亦可能来自自己。

电磁干扰又可分为二个方向考虑:·CE(Conducted Emission):传导放射性·RE(Radiated Emission):辐射放射性EMS(Electromagnetic Susceptibility)/电磁耐受性:一个设备或装置在操作过程中不受周遭电磁环境影响的能力。

自-新一代移动通信终端的欧盟市场准入制度

自-新一代移动通信终端的欧盟市场准入制度

3 新一代移动通信终端的欧盟市场准入制度欧盟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现有27个成员国,人口5亿,GDP14.5万亿美元。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和商品与服务出口国,其相对宽容的对外技术交流与发展合作政策,对世界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

欧洲大市场的建立,使欧盟的市场准入制度变得规范和透明,其技术措施和认证体系具有标志性和领导地位,被许多贸易国认可和仿效。

3.1欧盟移动通信终端立法概述欧盟的技术立法分为四种形式:指令Directive、法规Regulation、决议Decision和建议Recommendation。

指令是指欧盟议会有关产品基本要求、检验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法律条文,具有普遍适应性和约束力,在规定期限内,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并执行;法规是欧盟议会针对特定物质颁布的法律条文,不需要转化而直接适用。

决定具有一定的约束能力,其影响范围较小。

建议作为立法程序的一个环节,基本无约束力。

3.1.1欧盟新方法体系为了加快欧盟统一市场的建立,及时规范和协调成员国之间的法规和技术标准,1985年 1 月31 日,欧共体委员会向理事会提出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的建议,同年5月7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决议》,提出了协调工业产品国家法规的新框架。

其基本思路是通过建立灵活和技术中性的新方法指令,推动创新和竞争,将各国的法规差异协调到共同体水平。

根据新方法决议,除食品、药品、化学品、化妆品和机动车辆等沿用旧的立法体制外,其他消费产品都将启用新方法立法。

“新方法”在商品自由流通的法律框架内分清了欧盟立法机构和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的职责。

欧盟指令规定的是“基本要求”(Essentialrequirement),即商品在投放市场时必须满足的保障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

欧洲标准化组织的任务是制定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相应的技术规范,即“协调标准”(Har monized European Standards)。

PED 97-23-EC 指令

PED 97-23-EC 指令

欧共体官方刊物ISSN 0378-6978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L181第40卷(以英文版为准) 1997年7月9日(公布的强制性法规条例)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的97/23/EC 指令各成员国在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上取得一致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欧洲议会和理事会97/23/EC 指令1997年5月29日通过各成员国在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上取得一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共体的条约,尤其是条约第100a条,考虑到委员会的提议,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常委会的意见,根据条约第189b条的程序和1997年2月4日由调解委员会批准的联合公报,通过本指令。

1.鉴于内部市场是无内部边界的区域,商品、人员、服务和资金在区域内自由流动;2.鉴于各成员国有关人员包括家畜和财产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在内容和范围上的差异;现有欧共体法规未含盖承压设备;各成员国对该类设备的认证和检验程序的不同;这些分歧很可能构成欧共体贸易的障碍;3.鉴于国家法规的协调是消除自由贸易障碍的唯一方法,这一目标不能由个别成员国满意地达到;鉴于本指令对其所辖设备的自由流动仅规定了适当的、必不可少的要求;4.鉴于不高于0.5bar的承压设备不具有压力引起的有效危害,这类设备在欧共体流动无任何障碍,本指令适用于最大许用压力PS超过0.5bar的设备;5.鉴于本指令也涉及由几个承压设备构成的一个完整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组合件;这些组合件从简单的如压力锅到复杂的如水管锅炉,只要组合件的制造商打算以一个组合体——而不是以其单个未组装的元件形式——投放市场和投入服务,该组合件必须遵循本指令;另一方面,本指令不含盖由用户负责并在现场安装的承压设备组合件;6.鉴于本指令协调了各国关于压力危害的条款;对于这类设备的其它危害,将由其它指令处理;基于条约第100a条,承压设备可能包括在其它指令的范围内,在那些指令中规定了压力危害的条款,而且提供了合适保护,使设备有关的压力危害降到了最小,本指令有理由不包括这类设备;7.鉴于国际惯例含盖的承压设备,有关运输和压力的危害将由即将公布的基于该惯例的欧共体指令或现有指令的增补进行处理,本指令不包括这类设备;8.鉴于某些承压设备,尽管其最大许用压力大于0.5bar,但不产生有效的压力危害,如果这类设备已合法制造或投放于某一成员国的市场,该设备在欧共体自由流动不应有障碍;为了确保这类设备的自由流动,没有必要把它包括在本指令范围中;本指令特意不包括这类设备;9.鉴于另外它最大许用压力大于0.5bar并且具有有效压力危害的承压设备,考虑其自由流动和安全得到保证,本指令不包括该类设备;但这种例外要定期评审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欧盟级的措施;10.鉴于消除贸易的技术障碍法规必须遵守1985年5月7日理事会对技术协调和标准通过的新方法决议,该新方法要求成员国在不降低现有的已证实的保护等级前提下,就安全基本要求和其他社会要求进行定义;决议要求将大批产品归入单一指令,以避免经常修改和指令的繁多;11.鉴于现有的欧共体指令对各成员国有关承压设备法律上的接近在本领域向着消除流动障碍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那些指令仅仅含盖很小范围;理事会1987年6月25日为协调各成员国简单压力容器的法律而制订的87/404/EEC指令是将新方法首次应用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到部分承压设备上;现有指令不用于87/404/EEC指令的范围;在本指令实施3年内,将对87/404/EEC指令的应用情况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将该指令并入现有指令;12.鉴于框架指令在各成员国有关压力容器和检验方法的共同条款取得法律上一致,理事会1976年7月27日指令76/767/EEC是选择性的;它提供了双边认可的承压设备试验和认证,但不能满意地实施,因此必须由有效的欧共体法规代替;13.鉴于为便于产品的技术开发,本指令的范围必须用最通用的术语“承压设备”;14.鉴于为确保承压设备的安全,必须符合基本的安全要求;要求已分成承压设备必须满足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尤其是特殊要求把特定类型承压设备考虑在内;某些在III类和IV类的承压设备必须进行包括最终检验和验证试验的最终评审;15.鉴于各成员国允许目前尚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承压设备在贸易展览会上展示,示范时,必须按成员国一般安全条例要求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以确保人员的安全;16.鉴于为便于证实符合基本要求,在欧洲级别上进行协调标准是有用的,尤其是对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和试验,符合这些标准可证实产品满足基本要求;鉴于欧洲级别的协调标准由私人机构草拟的,必须处于非强制性状态;为此,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子技术标准化委员会被公认为是采纳协调标准的主管机构,标准遵循委员会和上述两机构于1984年11月13日签订的合作基本准则;17.鉴于本指令的目的,一个协调的标准是上述一个或两个机构所采纳的技术规定(欧洲标准或协调文件),依据理事会1983年3月28日的83/189/EEC指令,应委员会要求,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信息条款规定了一个程序,并符合上述基本准则;在标准化方面,委员会在设立的常委会帮助下,执行83/189/EEC指令;如有必要,常委会将和技术专家协商;18.鉴于承压设备制造要求用安全的材料;但尚无协调的标准,规定重复使用材料的特征是有用的;鉴于欧洲批准材料定义的建立,这种批准由指定的授权机构之一进行发布;符合欧洲批准的材料,可视为符合本指令基本要求;19.鉴于使用承压设备具有危险性这一特性,有必要制定程序以评审与本指令的符合性;这些程序必须根据承压设备固有的危险而设计;因此,对于每类承压设备,必须有一充分的程序或几种严格等价的可供选择的程序;采纳的程序满足理事会1993年7月22日关于符合性评审程序各阶段的模式和使用CE标记的93/465/EEC决定的要求,其目的在技术协调指令中采用CE标记;加到这些程序的详细内容由承压设备所要求的认证特性所证实;20.鉴于成员国授权用户检验机构按本指令框架执行符合性评审的某些任务;为此,本指令为成员国授权用户检验机构提供了准则;21.鉴于根据本指令规定的条例,符合性评审的某些程序可能要求由一个授权机构或一个用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和试验的每一件作为承压设备最终评审的一部分;在其它情况下,应采取措施确保最终评审通过授权机构的不定期视察进行监督;22.鉴于作为一般规则,承压设备由制造商或制造商在欧共体的授权代表进行CE标记;CE标记意味承压设备符合本指令的条款和其它相应欧共体指令对CE标记的要求;对于本指令所定义的承压设备在仅有很小的压力危险时,认证程序可豁免,不应进行CE标记;23.鉴于根据条约第100a条规定,成员国可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对人员安全,家畜和财产安全有特殊危害的承压设备投放市场、投入服务和使用,只要这些措施受欧共体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控制程序的制约;24.鉴于本指令所作决定的收件人必须意识到该决定的原因和上诉方法;25.鉴于有必要规定过渡安排,使本指令生效之前,按各国强制性法规制造的承压设备能投放市场和投入服务;26.鉴于附件中,规定的要求尽可能表达清楚,使得所有用户,包括中小型企业(SMES)很容易遵守;27.鉴于欧洲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协商制定的协议,采纳法规的执行措施符合1994年12月20日达成的条约第189b条的程序;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第1章范围和定义1.本指令适用于最大许用压力PS大于0.5bar的承压设备和装置的设计、制造和符合性评定。

欧盟低电压LVD指令73 23 EEC

欧盟低电压LVD指令73 23 EEC

欧盟低电压LVD指令73 23 EEC低电压指令73/23/EEC制定于1973年2月19号,是现行与CE标示相关的欧市指令中最早的一条法令。

但其制定之初,并未有任何关于CE标示的规定,所以,实施虽已二十多年,业界对之却鲜有了解。

实际上,业界熟悉的GS标示等,其法源依据就是此欧市低电压指令。

直至1993年,在欧盟指令93/68/EEC中,对低电压指令进行补充和修订,才增加使用CE标示的条款。

一、低电压指令的内容(目录)前言第1条:使用范围第2条:安全范围第3条:安全产品之自由流通第4条:供电网络的要求第5条:整合标准的制定和适用第6条:国际标准之适用第7条:会员国家标准之适用第8条:CE标志的强制性以及与其他指令的关系第9条: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同报和协调第10条:CE标志的使用方法以及发现不合格产品使用时的措施- 附录1:低电压产品的安全性评估要件- 附录2:不属于本指令范围的产品和情况- 附录3:CE标志及EC符合性保证声明- 附录4:内部制程管制(包括技术文件)LVD介绍欧联最新版本的低电压指令及说明如何满足新指令的要求,重点将放在包含测试报告的CE技术文件的要求,以协助厂商因应LVD指令。

本文简要的陈述指令的一般要求,而后,把焦点放在测试要求上,并提供一些例子,说明了如何符合LVD测试的相关问题。

二、LVD的适用范围LVD适用于所有本身功能使用电压范围在交流50~1000V,直流75~1500V的电机产品,这个定义系指指令的适用范围,而不是指令适用的限制(例如,在使用交流230V的计算机中,直流12V的电路所造成的危险也受LVD的规范)。

LVD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和工业使用的产品,如果是工业用设备,指令也涵盖了制造商本身使用的产品(例如: 测试设备)。

二、CE技术文件的要求LVD的CE体制与EMC指令类似,所有在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都必须有CE标志,而且必须有制造商的代表或进口商所签署的符合声明书。

低电压指令LVD-欧盟73-23 EEC指令--中文版

低电压指令LVD-欧盟73-23 EEC指令--中文版

低电压指令LVD--欧盟73/23/EEC指令--中文版关于统一各成员国用于特定电压(低电压)范围内电气设备本指令经由理事会指令93/68/EEC (1993年7月22日)修改[1]。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建立欧洲经济共同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00条,考虑到委员会的提案,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考虑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鉴于某些成员国现行的旨在保证用于特定电压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的使用安全所制定的规定可能不相同而阻碍了贸易往来;鉴于某些成员国关于某些电气设备的安全立法表现为通过制定约束性的法规而采取的预防性和强制性措施的形式;鉴于其它成员国的安全立法规定了对由标准机构制定的技术标准的引用,以达到相同的目的;鉴于这种体制既可以快速调整以适应技术进步,又不至于忽略安全性的要求;鉴于某些成员国执行管理职能认可标准;鉴于此种认可既不会在任何方面影响标准本身的技术内容,亦不能限制其使用情况;鉴于就欧共体角度而言,此种认可不能因此而改变已经协调和公布的标准的效力;鉴于电气设备产品在符合所有成员国公认的某些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能在欧共体内部市场自由流通;鉴于在不违背任何其它认证形式下,符合这些要求的认证可以通过引用包含这些条件的协调标准而建立;鉴于这些协调标准应在每个成员国通知其它成员国和委员会的机构一致同意下制定,并应尽可能广为公布;鉴于此种协调应消除各国之间的标准差异所带来的贸易不便;鉴于在不违背任何其它认证形式的前提下,电气设备对协调标准的符合性可由主管机构加附标志或核发的证书加以认定,否则由制造商的EC合格声明书认定;鉴于为便于消除贸易壁垒,各成员国应将上述标志、证书或EC合格声明书作为认证的要素;鉴于为此目的,上述标志或证书应予公布,特别是将它们公布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鉴于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对于尚不存在协调标准的电气设备,可适用其它制定协调标准的国际机构制定的安全规定或标准,以实现其自由流通;鉴于有些电气产品尽管不符合安全要求也可能被投放市场自由流通;鉴于有必要制定适当法规来尽量减低此种危险;鉴于90/683/EEC号决议规定了用于技术协调指令中的各个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模式;鉴于合格评定程序的选择不得降低已在整个欧共体范围内建立起来的电气设备安全标准;鉴于理事会已经依据理事会于1985年5月7日颁布的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的原则,通过了一系列用于消除技术贸易壁垒的指令;鉴于这些指令规定加贴CE标志;鉴于,因此,为了简化共同体立法并使其更具一致性,这些不同的规定应由统一的法规取代,尤其对于可能涉及数个指令的产品[2];鉴于,在1989年6月15日颁布的认证和测试的全球方法的通告中,理事会建议拟定关于采用单一图案的“CE”标志的通用规则;鉴于,在1989年12月21日颁布的符合性评估的全球方法的决议中,理事会将作为采用一致方法(例如关于使用“CE”标志)作为指导原则;鉴于必须适用的新方法的两个基本要素,因而成为基本要求和符合性评估程序;鉴于有关加贴和使用“CE”标志的规定的协调要求对现有的指令进行细致的修订,以达到与新标准的一致性;鉴于90/683/EEC决定为准备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合格评定程序的各阶段设立了模式;鉴于对程序的选择不得导致欧共体已建立的电气设备安全标准的降低;兹通过本指令:第1条在本指令中,“电气设备”系指设计使用在交流电压50到1000V之间及直流电压75至1500V之间的,除附件Ⅱ所列的设备和现象之外的任何设备。

法国的市场准入制度及进口保护措施

法国的市场准入制度及进口保护措施

法国的市场准入制度及进口保护措施一、法国政府针对进口产品的监管机构法国是欧盟内部的第二大消费市场, 拥有强大的消费潜力, 其市场开放程度较高, 法律体系健全, 投资者合法权益有保障。

作为欧盟的成员国之一, 法国必须同其他成员国一样接受欧盟共同贸易政策的约束。

法国本身已经无权单独与第三国签订贸易协定, 目前此方面的事务由欧盟委员会的贸易事务专员和欧盟贸易总司统一负责。

法国政府针对国际贸易的管理, 主要是通过颁布法律、法令和针对进出口商的通告等形式进行, 并会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在不违背欧盟共同外贸政策的前提下, 法国政府也制定一些重要的外贸方针政策, 而且有些政策是在总统或总理亲自过问下敲定。

法国还设有一个隶属于总理府的跨部际委员会, 由外交部经济司、经济财政工业部对外经济关系司以及农业部、装备部等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负责研究和审定外贸领域的重大问题。

法国是一个奉行自由市场经济政策的国家, 虽然政府本身并不编制外贸进出口计划, 但是经济财政工业部下属的对外经济关系司、国家经济研究与统计研究所、法兰西银行以及各大商业银行, 还是会分别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生产、金融货币、国际贸易等各项指标进行预测, 政府再根据各部门对市场的预测以及国际贸易中出现的新情况, 对某些产品的进出口进行适当的调节和控制, 实行鼓励出口或限制某些产品进口的贸易保护措施。

二、法国政府限制进口的主要措施法国政府所制定的贸易政策乃至整体的经济政策虽然遵循欧盟共同政策的总体框架, 但也无不体现国家利益至上的基本原则, 其限制进口的措施种类繁多且涉及面广泛, 具体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首先是非关税管理措施, 法国主要是实施欧盟共同进口配额管理政策;其次是技术卫生安全标准, 法国在此方面也是按照欧盟各有关指令实施欧盟共同标准;第三是海关管理、海关税目、税率、其他进口税收, 法国作为欧盟成员国, 对来自欧盟以外国家的进口商品实行统一的海关规则和税率;最后是商品原产地规则, 法国执行的是欧盟的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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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指令与73/23/EEC低电压指令及修正案欧共体指令与73/23/EEC低电压指令及修正案电动工其2006(2)欧共体指令与73/23/EEC'fE电压指令及修正案李邦协刘江金轶(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200031)摘要欧共体指令是一种由欧洲议会通过,各成员国发布的法律形式,是工业产品进入欧洲25个成员国市场的法律依据.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协调各成员国用于特定电压(低电压)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法律"的73/23EEC指令(简称低电压指令)是各种电气电子产品准入欧洲同意市场的法律依据.本文介绍了73/23/EEC指令和正在将该指令修订为"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关于电气设备的指导法令"的主要修改内容及其分析.关键词法律欧洲共同体特定电压电气设备1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与欧共体指令1.1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由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等组成,是国际非关税贸易的游戏规则.技术法规是政府行为,标准是专家行为,合格评定是第三方行为.技术法规能指定某一类产品的符合标准,通过第三方认证,颁布证书,标志等许可证制度使技术标准强制实施,作为技术法规的支撑体系,在运行机制上技术法与标准是分离的.技术法规的范畴一般界定在健康,安全,环境范围;国际标准,例~nISO标准,IEc标准指定为符合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支撑体系;合格评定程序予以保证技术法规的实施.1.2欧共体指令与欧共体成员国技术法规的关系欧共体指令是一种由议会通过的法律,作为技术协调的重要工具,以消除欧盟各成员国间技术法规和标准差异,最终清除贸易技术壁垒,是工业产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法律依据.欧共体指令是一种以成员国为发布对象的法律形式.欧共体各成员国依据欧洲理事会指令在l2个月至24个月内转化为国家法律,修改技术法规予以实施,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例如英国按照《英国消费者保护法1987》第11(1) 款和《欧共体法律1992》第2(2)款将按93/68/EEC"cE标记指令"修改后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协调使各成员国用于特定电压(低电压)范围内的电气没备法律"的73/23/EEC~令转化为"英国法规3260:1994《电气设备(安全)法规19891,以实施欧共体理事会指定的\保护要求予以满足,各成员国的立法趋于一致,同时允许成员国以符合本国具体情况保留特色,以立法的统一性和特色的多样性结合,达到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目的.欧共体指令的范围一般界定在健康,安全,环境范围;以欧洲标准化组织CEN, CENELEC和ETSI制定的E准指定为符合标准,作为指令支持体系,以cE标记和EC符合声明来证实经合格评定程序,保证指令的实施.欧共体指令在实施上已形成一套完善的运行模式:?用欧洲协调标准给予支持;?用合格评定程序保证指令的正确实施;?由各成员国的制定机构依据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审核;?加贴cE标记;?产品投入市场;?国家主管当局负责对投放市场的产品进行监督,保证指令的有效实施.欧共体理事会制定,发布的指令都有协调标准的目录.一15—咤动工其2006(2)欧共体指令与73/23/EEC低电压指令及修正案1.3关于协调各成员国用于某些电压(低电压)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法律的73,23,EEC低电压指令73/23/EEC~令批准于1973年2月19日,1994年按93,68,EEc标记指令进行修改,1995年1月1日前转化为各成员国的国家技术法规. 73/23/EEC低电压指令是对投放市场的电气设备在防止对人类,家畜的健康,安全和财产的危害提出要求的指令,涉及电气电子产品的领域非常广,包括发电,输电.配电和用电没备,器具,仪表及电工材料等.配电没备有变压器,电气成套控制装置,低压电器,继电保护装置等.用电设备有旋转电机,电焊机,电气照明,家用电器,自动电气控制装置,电热装置,信息处理,各种仪器仪表等.电工材料有电线电缆,绝缘材料,电器附件.73/23/EEC~令由l4条,4A"附录组成.第l条和附录II规定了指令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第2条和附录I规定了符合电气设备健康,安全要求的基本要素;第3条明确了符合协调标准,经合格评定,加贴cE标记的电气没备不能以安全理由阻碍自由流通;第4条明确电气设备与电网连接或向用户供电的安全要求;第5,6,7条关于协调标准及公布,生效;?符合协凋标准的电气设备应视为已符合了电气设备的健康,安全要求;?符合标准列入欧共体协调标准的目录,列入73/23/EEC低电压指令的协调标准目录的标准计有5ll项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的EN标准和HD标准;?对尚未有EN或HD标准的电气没备可采用国际电气没备规则批准委员会(CEE)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对尚未有EN或HD标准,或CEE标准,IEc标准的电气设备可依据原产地成员国标准, 一l6一在保证其安全水平符合该成员国要求的电气设备可视为符合健康,安全要求.第8,9,lO条和附录Ⅱ,Ⅳ阐述合格评定程序的内部质量控制,CE合格声明,加贴cE合格标记的方法,要求及表示加贴了CE合格标记的电气设备已符合73/23/EEC~令允许投放市场,自由流通的规定.273/23/EEC低电压指令的修订案2.1标题的修改明确了指令的对象是:电气设备的健康和安全.将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协调成员国用于特定电压(低电压)范围的电气设备法律修改为:"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关于电气设备的指导法/~XX/XX/EC".2.2第1条的修改?将原指令第一条和附录Ⅱ合并制定为"第l条:范围和定义".内容有:目的;不适用的设备;专业术语的定义.?新增指令的"目的".为规范电气设备的健康和安全要求,它旨在通过实施高标准的健康和安全要求以保证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不适用的电气设备有:——欧洲共同体条约中定义的电气设备;——用于医学和兽医目的的电气设备;——为装入商品和客运电梯而专门设计的电气器件;——为交流电源相连接的家用插头和插座;——用于船舶,飞机或铁路的专用电气没备,符合由成员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制定的安全规定,包括其有关电气安全的规定;——关于成员国有关机械的法律相互趋同的指导法令98/37/EC涉及的设备;——入电压高于1000V.本指令不适用于为在供应市场,货物的自由和健康安全保护等方面事先与之相同的目标欧共体指令与73/23/EEc低电压指令及修正案电劫工其2006(2) 而制定的更为具体的共同体法律中涉及的电气设备.修改的指令与原指令附录Ⅱ对照有下列不同点:——原指令附录Ⅱ中的电表和电网控制器被删除.换言之,修汀案指令中将这二类产品列入了指令适合的电气设备中..——原指令附录Ⅱ中的"用于放射学及医疗目的电气设备"修订案指令中修改成"用于医学和兽医目的的电气没备".实际上,用于上述目的的电气没备由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指令(98/79/EC~令)","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O/385,EEc指令","关于医疗器械的93/42/EEC~令"管辖.新增了"欧洲共同体条约中定义的电气设备"(例如96/s7Ec指令中的家用冷藏箱,冷冻箱),"机械没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8/37/EC~令"涉及的没备也不属于修订案指令管辖.——入电压高于1000V的变压器,由于不符合指令界定的电气设备的电压范围而在修汀案指令明确为不适用范围.——"在供应市场,货物的自由流通和健康,安全保护等方面实现与之相同的目标而制定的更为具体的共同体法律中涉及的电气没备"也属新增加的不适用范围.-规定了下述术语定义:电气设备协调标准计划用途电场,磁场,电磁场其他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修改的指令提出的电气没备定义实质上是规范了指令的适用范围,包括:—何使用交流不超过lO00V和直流不超过1500V的电源电压或输出电压.删除了原指令在第1条中规定的交流电压下限50V和直流电压下限75V.这样修订案指令也适用于特低电压供电的电气没备.——明确电气设备是指发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的设备.——明确用于装入电气设备或装置,旨在实现某一功能,具有设计目的,关键要求能独立评估的电气元件视同电气设备.但晶体管,二级管,电容器,电阻器等基本元件和某些机电元件不包括在内.——规定为与电气没备共同使用并强化其安全功能的产品,包括管理系统视同电气设备.2.3第2条的修改原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确保只有按照欧洲共同体现行的与安全有关的良好工程规范制造的,当其按预定用途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时,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安全的电气设备,方可投入市场.——本第1款所述的安全目标的基本要素详见附录I.修汀案指令规定为: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只有在电气设备满足了附录I中的关键健康和安全要求,且其符合情况业已依据知道法令的规定得到评估后,方可允许电气设备的供应市场.?重新制定附录I——名称由原指令的"设计用于某些电压范围的电气设备安全目标的基本要素"修汀案指令修改为"关键健康和安全要求".——原指令规定的基本要素有一般条件,防治电气没备引起的危险,防止外在因素影响电气设备的危险.防止电气设备引起危险,即直接作用危险.提出了防直接接触保护,防间接接触保护和电气绝缘保护要求;防止外在因素影响电气设备的危险,即间接作用危险.提出了机械因素例如冲击,振动,潮湿等.非机械因素例如相邻没备的过电流,过电压,过热,非电能设备的过热,辐射等.基本要素的技术内容仅作了原则要求.修汀案指令对关键一17—电动工其2006(2)欧共体指令与73/23/EEc低电压指令及修正案健康和安全要求全面而具体,分为3个部分.第1部分:总体要求规定:电气没备制造商对关键健康和要求以统一标准进行风险评估,且电气没备的没计和制造必须考虑评估的结果.达到关键健康和安全要求是指电气设备在其整个预期寿命中始终按制造者的指示,且在制造商可合理预见的条件下被用于没计的目的,并得到正确的安装和维护.安全集成原则:电气设备的没计和制造必须能在正常和单故障的条件下对人体,家畜及财产提供充分的该保护必须指向使用电器没备引起的所有健康和安全危险,或由考虑到电气没备功能时可合理预见的对电气没备本身的外部影响而引起的危险.制造商在电气没备的设计和构造中采用的解决方案必须遵守安全性原则.考虑到得到总体认可的技术发展水平.在选择对电气没备最为适当的解决方案时,制造商必须在合理范围内贯彻以下原则,且这些原则的优选顺序亦应如下:直接安全技术,即通过内在没计措施杜绝危险或降低风险;间接安全技术,即对无法通过内在没计措施降低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示性安全技术.即将剩余风险告知用户以及其他被告知者,说明是否需要进行特别培洲和使用人身防护没备.电气设备应以可实现和正确组装,连接和维护的方式进行设计和制造;为进行安全连接和安装提供必要的配件.第2部分:有关设计和构造的要求.规定:针对触电和其他电气危险的保护防火措施针对机械危险的保护针对其他危险的保护针对由故障引起的危险的保护针对电磁和电磁场其他电离和非电离辐射一引起危险的保护人类工程学第3部分:信息要求.规定:?电气没备应以类型,批号,编号或其他信息加以区分,以使产品身份可供识别并可追溯到其制造商.该识别信息应以可读且无法去除的方式标注在设备上;如上述标注方法不可行,则该识别信息应标注在随附的使用说明中.如果电气设备就本指导法令中的关键健康和安全要求而被改造,则其身份识别信息应相应修改.?电气没备应随附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如果制造商并非在共同体内设立的企业,则应随附在共同体内负责将没备供应市场的人的名称和地址.?随没备提供的信息特别考虑到设备安全安装,维护,清洗,运乍和储藏的因素.?如果采取所有措施后仍存有风险.或者存在不明显的潜在风险,则必须提出适当的警告.?应在没备上以可见和无法除去的方式标注能确保电气没备安全地使用于符合设计的和可合理预见的实际应用的关键特征,识别标记和警告;如果以上要求不可行,则应将其标注在随附没备的使用说明中.?通过标志或在使用说明中提供的有关电气没备安全使用的关键信息应易于设计用户的理解.2.4第7条的修改原指令的第7条规定了无协调或IEc标准的电气没备,从投放市场和自由流通目的考虑,各成员国可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根据原产地成员国标准的安全条款制造,并保证其安全水平符合该成员国要求的电气设备.视为符合指令第2条的规定,修订案指令对上述情况分6种,进行详细规定:?如果电气设备已满足了适用的国家标准.并且在这些标准涉及的领域中不存在协调标准或依第6条的标准.则成员国应假设电气设备已遵守了第2条中提及的关键技术.欧共体指令与73/23/EEc低电压指令及修正案电劫工其2oo0(2) ?委员会应通知成员国并告知欧洲标准化组织CEN,CENELEC和ETSI第l款中提及的标准,在与上述各方磋商后,委员会应说明它建i义出版的规定,尤其是它们的派生.?如果某一个或多个成员国提出反对,则委员会应征求98/34/EC委员会的意见,在征求98/34/EC委员会的意见后,委员会应决定这些规定及其派生中哪些应予以发表,并告知有关各方.磋商一经结束,未遇到反对意见的基准应主动在欧盟的官方刊物上发表.?委员会可对第7条中提及的标准的适用期间进行限制,以便遵守第2条提及的关键要求. ?委员会可以依据知道法令98/34/EC,就各成员国的标准问题向欧洲标准化组织发出标准化授权.?如果依本指导法令的相关规程发布的某一欧洲协调标准,某一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被认为不满足附录I的要求,则委员会或某一成员国应将该事宜提交依指导法令98/34/EC组成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说明情况.委员会应毫无延误地出具意见.依据该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应决定维持相关基准有效,在维持其有效的同时对有关标准在符合要求的假设方面提出限定,或从欧盟的官方刊物中撤出相关基础.2.5对附录Ⅲ的修改修订案指令对原指令附录Ⅲ做了下列主要修改:?名称由"CE合格标志和EC合格声明"改为"符合CE要求的标志和欧盟的符合声明".?对EC符合声明的技术内容修改为:EC的满足声明应包含以下元素:本指令的名称:发布声明的日期和地点;制造商或其在共同体中设立的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对电气设备的描述,包括其类型,批号,编号,型号或其他任何能用以识别产品和追溯到制造商的信息等;如果适用了协调标准,则说明协调标准的名称;在适当情况下,说明满足声明所指向的基准的名称;有权代表制造商或其在共同体内设立的授权代表作出承诺的签字人的名称.373/23/EEC低电压指令修改案的分析73/23/EEC低电压指令修改案符合WTO/TBT的准则,适应并规范了电气设备在欧洲的市场准入,在关键健康,安全的技术要求提出考虑了获得总体认可的技术发展水平,经济和科学发现,平衡了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条件等各种因素,实施上可行,同时为电气没备准入欧洲市场设置了合理,正当的技术壁垒.3.1指令的名称和适用范围?修改案的指令名称的修改明确了指令的对象是"电气设备",且在适用范围中进一步规定是"电气没备的健康和安全要求",并指出了指令与技术标准的关系.目的十分清晰.?修订案指令扩大了适用范围.——修订案指令取消了电气设备的电压下限,即交流取消50V的下限,直流取消75V的下限.扩充了以特低电压(50V以下)设计制造的Ⅲ类电气设备也属指令的适用范围,使修订案指令适用于I类,Ⅱ类,Ⅲ类所有电气设备.——修订案指令规范了电气设备的涵义,明确了电气设备包括发电,变电,配电和用电设备.实质上是指令明确了其适用的电气没备的产品范围,规范了从电能产生至崆用的整个系统过程中防止对人类,家畜的健康,安全和财产危害的技术要求.修订案指令将原指令中不适用范围的电表,电网控制器等归入适用范围.—订案指令将装入电气设备,能实现某一功能,且能按技术标准独立评估的电气元件视为指令所指的电气设备.—订案指令将与电气设备共同使用,并强化其安全功能的产品,包括管理系统视作电气设备.——与电源相连接的家用插头和插座修订案指令仍属不适用范围,是由于历史的沿革,一l9一劫工其2006(2)欧共体指令973/23/EEC低电压指令及修正案社会建筑物的插头插座的拥有量.是各国间传统的家用插头和插座的型式,尺寸和参数难以统一.家用插头和插座有圆销系统和扁销系统.欧洲地区采用圆销系统,但圆销的尺寸也不统一,例如英国单相圆销之间的开距为16.6ram,插销的长度为16mm;德国的圆销开距为19ram.接地极的型式,尺寸差异更大.国际电工委员会历经数十年的努力,发布的标准也难以实施.所以对一个地区而言将家用插头插座列入指令不适合范围合乎实际情况.但工业用插头插座,连接器和耦合器则属于修订案指令的适用范围.3.2关于第2条的"预定用途的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要求的修改指令修正案第2条中删除原指令第2条中的"预订用途的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的要求不妥.是原指令的要求比较科学,合理,确切.在指令的条文中删去了:电子没备的安全,维护,使用与没计制造对健康,安全的关系.?电子没备的安全包括设计制造的安全和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的安全.安全的概念是相对的,是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平衡,反映着技术发展水平,经验和科学发明;是设计制造,安装,维护,使用的良好工程的综合体现.修改的指令删去了"按预定用途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虽在附录I的第l部分安全集成原则C中规定:电气没备应以下可以实现安全和正确组装,连接和维护方式进行没计和制造;为进行安全连接和安装提供必要的配件.但不能作为以良好工程规范设itN造的电气没备由于未按预定用途正确安装,维护和不恰当地使用而发生的事故后认定应由哪一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例如:——具有良好保护接地装置的电气没备连接在不规范的电网电源接地系统中而引发的事故;—-使用时拆除电气设备的防护罩壳,盖进行操作引发事故;一20一——电气设备不按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引发的事故;——由于电气设备安装不妥,发生倾倒而引发的事故等.3.3关于附录I的修改修订案指令的附录I弃用原指令附录I,进行重新制定,对关键健康和安全提出较科学,完整,合理的技术要求,符合总体认可的技术发展水平经验和科学发现,也是可行的.?总体要求提出:——电气设备制造商应对关键健康和安全要求进行风险i平估;——电气没备保证的关键健康和安全要求是指在电气没备整个预期寿命,并在此期间按制造商指示,且在制造商可以合理预见,按设计目的,并得到正确安装和维护为条件.实际上,上述要求反映了"设计为所有人考虑"的原则概念.?安全集成原则提出:——电气没备的没计和制造必须能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疏忽的条件下对人身,家畜及财产提供保护的原则(包括自身和外界因素);——电气设备制造商为保证关键健康和安全,采用符合总体认可的技术发展水平的安全技术的顺序原则,即:直接安全技术.设计制造技术防止危险间接安全技术,外设防护措施避免危险提示性安全技术.告知风险,培训,使用者人身防护设备等防止危险安全集成原则综合了技术,经济和环境诸因素,使其获得最佳平衡.?振动.噪声修改案指令附录I有关没计和构造要求的机械危险的保护和其他危险的保护分别提出了振动,噪声的保护要求,是保护人类和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健康和安全的必然,属合理的正当理由.欧共体相应的指令也已发布,但是实施保护的振动和噪声的限值是由协凋标准指欧共体指令与73/23/EEC低电压指令及修正案电劫工县2006(2) 定,目前有振动,噪声限值规定的协调标准不多,虽然从标准制定到实施尚有一个过程,但仍应引起我国电气没备制造商的高度重视,早作准备.振动和噪声的降低是综合技术,是制造技术的进步.涉及:设计技术,例如电器没备材料选择,冷却风路,风扇设计.最佳性能参数的平衡;加工技术,例如旋转的不平衡质量的校正:装配技术,例如运动零部件的不同轴度,齿轮的啮合状况等检测技术,例如动不平衡的检测,定位,校正等:提出电,磁和电磁场其他电离辐射引起危险的保护;提出人类工程学;规定对电气设备应向用户提供的信息要求.3.4关于协调标准协调标准是修订案指令的技术支持体系,是执行指令,构筑技术壁垒的所在地,是合格评定的依据,集中专家的智慧和成果,为各自的利益服务,争夺市场,是指令核心组成部分.修改案指令关于协调标准在第6,7条中,内容比较繁琐不易操作.据LVD最新情报,第6条将修改,第7条将删除.指令采用的符合标准应按下述顺序:?协调标准,标准应等同ISO,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最新发布的标准,标准的差异只能反映在WTO/TBT规定的基本气候,地理因素等. ?无协调标准应采用IEc标准;?无协凋标准,IEc标准的产品可采用原产地成员国的国家标准,且符合指令的关键的健康和安全要求.4结语欧共体指令及73/23/EEC低电压指令迎合了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运用了国际非关税贸易的游戏规则,成功地实施了电气电子产品准入欧洲市场的许可证制度,有效地采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建立了贸易技术壁垒,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和模式,是市场成熟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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