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国资委采办法解读及对在哈投资的中资企业建议

合集下载

浅议对哈萨克斯坦投资企业面临的机遇风险及防范对策

浅议对哈萨克斯坦投资企业面临的机遇风险及防范对策

浅议对哈萨克斯坦投资企业面临的机遇风险及防范对策哈萨克斯坦作为中亚地区最大的经济体,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地理优势,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前往考察和投资。

这里将对哈萨克斯坦投资企业面临的机遇、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对策进行浅议。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投资哈萨克斯坦面临的机遇。

哈萨克斯坦地广人稀,拥有丰富的矿藏资源,特别是石油、天然气和铀等能源资源,这为投资者提供了巨大的机会。

此外,哈萨克斯坦还是中亚地区最大的市场之一,拥有庞大的消费人口,尤其是年轻的就业人口,市场潜力巨大。

此外,哈萨克斯坦政府也积极鼓励外商投资,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以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投资哈萨克斯坦也面临一定的风险。

首先,政治和经济环境相对复杂,政府政策不够稳定,法律法规执行不完善,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其次,哈萨克斯坦的市场竞争激烈,投资企业需要面对本地企业的竞争压力,在市场定位和品牌建设方面需要更加努力。

此外,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交通运输和物流成本较高,这也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挑战。

针对哈萨克斯坦投资企业面临的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一些防范对策。

首先,投资前应该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尽职调查,了解目标投资企业的市场前景、竞争状况、政策环境等,以减少投资风险。

同时,要关注政府政策的动态变化,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解读和执行情况,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

此外,建议投资者选择与当地企业进行合作,可以借助当地企业的资源和网络优势,减少市场竞争压力。

在面对哈萨克斯坦市场竞争激烈和基础设施滞后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应注重市场定位和品牌建设。

要通过市场调研和分析,找到自己的定位和差异化竞争优势,避免与本地企业直接竞争。

同时,要加大品牌建设的力度,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使消费者慢慢形成对品牌的认可和忠诚度。

在基础设施滞后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合作,共同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降低交通运输和物流成本。

综上所述,投资哈萨克斯坦虽然面临一定的风险,但也存在着巨大的机遇。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制度性壁垒与应对策略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制度性壁垒与应对策略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制度性壁垒与应对策略哈萨克斯坦作为中亚地区最大的国家之一,自独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吸引外国投资,中国企业也在哈萨克斯坦最大城市阿拉木图、首都努尔苏丹等地纷纷投资兴业。

然而,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过程中面临一些制度性壁垒。

本文将探讨这些壁垒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首先,哈萨克斯坦的政治制度不够稳定,政策变动频繁。

由于国内政治的不确定性,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环境不够稳定,投资方面的政策往往变动频繁,这给中国企业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中国企业在投资之前需要充分了解哈萨克斯坦的政治环境,密切关注政策的变化,并灵活调整投资策略。

其次,哈萨克斯坦的法律体系相对不完善,司法独立性不够。

哈萨克斯坦的法律体系与中国有很大的差异,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其法律保护措施较弱,司法独立性不够。

中国企业在投资时,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同时在合同签订阶段更要注意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以及选择在争议解决时采取合适的渠道,例如争端解决机构或仲裁机构。

此外,哈萨克斯坦的官员腐败问题比较严重,一些不透明的行政程序和腐败行为可能会影响到中国企业的投资。

为了避免与官员发生冲突,中国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应遵循合规经营的原则,建立良好的企业道德与内部控制体系,自觉抵制行贿行为,并合法合规地与政府官员合作。

此外,哈萨克斯坦的劳动力市场状况也值得关注。

哈萨克斯坦的劳动力市场相对不发达,人力资源相对有限。

中国企业在投资前需要详细了解当地的劳动力资源情况,并制定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吸引并留住当地的优秀人才。

此外,中国企业还可以与当地教育机构合作,培养和发展当地的专业人才。

最后,哈萨克斯坦的文化差异也是中国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因素之一、哈萨克斯坦与中国在语言、习惯、宗教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可能会给中国企业的管理和运营带来一定的挑战。

因此,在投资前,中国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文化调研,了解当地的社会文化背景,并在管理和营销策略上做出相应的调整。

中国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障碍和对策

中国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障碍和对策

中国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障碍和对策作者:郭辉来源:《开放导报》2017年第06期[摘要] 目前哈萨克斯坦设置了10个功能明确的经济特区,虽然哈萨克斯坦为其经济特区发展实施了优惠政策,但总体来看引资效果较差。

中国在该国的投资较少,主要分布在哈国曼吉斯套州的阿克套海港经济特区和阿拉木图州的霍尔果斯—东大门经济特区。

未来哈国若想吸引中国等外国投资者参与其经济特区建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哈国政府的推动,这离不开哈国对其经济特区法的修改和完善,减少招商引资的限制条件,加强制度规范建设以改善其国内营商环境,完善经济特区内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产业。

[关键词] 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丝绸之路经济带[中图分类号] F2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7)06-0040-04[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丝绸之路经济带框架下中国与俄、白、哈关税同盟产业链构建研究”(14CGJ0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软科学研究项目“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经贸合作问题与对策研究”(2016D07009)、新疆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亚与中国西北边疆政治经济研究中心”重点项目“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前景与作用研究”(040314B02)、重点项目“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与中亚国家工业园区合作前景研究”(040314B03)、霍尔果斯重大研究项目基金(HEGS-2016ZDYJXM-YB03)。

[作者简介] 郭辉(1978 —),女,江苏丰县人,新疆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中国与中亚区域经济一体化。

一、中国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现状自2001年哈萨克斯坦(以下简称哈国)政府陆续设置10个不同类型的经济特区以来,哈国为其经济特区的发展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但实际上其运营效果并不理想。

中国在哈国经济特区的投资很少,主要集中在哈国曼吉斯套州的阿克套海港经济特区和阿拉木图州的霍尔果斯—东大门经济特区。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制度性壁垒与应对策略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制度性壁垒与应对策略

哈萨克斯坦(以下简称“哈国”)是中亚综合实力最强的国家,也是中亚地区与中国经贸关系最密切的国家.自从2013年习近平主席访问哈国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之后,两国不仅签署了高达140亿美元的合作大单,还就开展产能合作达成共识;2015年3月,中哈又进一步签署了涉及236亿美元的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备忘录及30多份合作文件,将中哈关系提升至历史的新高度.5月7日至8日,习近平对哈又进行了第二次友好访问,此行中一项重大的议题是讨论中国在哈国的投资项目,尤其是与大规模基建开发计划相关的项目,此行将促进中哈两国发展战略的全面对接,为双边投资合作进一步深化注入强大的推动力①.这也意味着中国将会有更多的企业进入哈国投资,许多重要投资项目将在哈国展开,因而不能忽视哈国存在的各种投资壁垒,以保护中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文尝试分析哈国投资中存在的各种制度性壁垒,并提出了具体应对措施,以推动中国更多的企业走向中亚,为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条件.一、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发展现状(一)对哈投资规模从1993年起,中国就已开始在哈国投资,只是起初规模较小,仅有500万美元.2003年以后投资开始快速增长,至2012年底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累计值77. 93亿美元,占到同期哈国累计引进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3. 5Yo(见表1).此外,根据欧亚开发银行一体化研究中心的统计,2009年至2013年期间,中国累计向哈直接投资225.7亿美元.根据上表推算,2013年中国向哈国直接投资超过了147亿美元,是2012年投资的7倍之多.据哈国国家银行的数据,2013年底,中国对哈国直接投资存量的排名为第4名,而2012年排名中国仅处于第7名的位置,又根据2014年第二季度的数据,中国的排名已经一跃上升为第3名.这一系列数字表明,中国对哈国的投资迅猛发展,也体现了中国企业进入哈国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二)中资在哈投资主体根据哈萨克斯坦国家经济部统计委员会数据,截至2015年3月1日,中国在哈外国企业总数中排第三,共有企业2933家,其中大型企业37家,中型企业30家,小型企业2866家,其中大中小型实际运营企业580家②.代表性企业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哈机构、哈萨克中国银行、阿拉木图中国工商银行、新疆航空公司代表处,尼卡合资卷烟厂、新康番茄酱厂,以及中国外运公司、中国远洋公司、新疆国际公司、中兴公司、华为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处等.根据2011年的数据,投资石油天然气业的企业有18家,投资石油服务行业的企业有2家.商业银行中投资的企业有3个(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汇丰银行).大型企业主要分布于第二产业,如采矿业、制造业、地质勘探业、建筑业等领域,且多为大型国有企业或央企,民营企业较少.如金融业等第三产业的投资才刚刚起步.在批发和零售业、贸易业内主要集中了较多的民营企业.但随着中哈两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推进与互联互通的深化发展,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面逐渐扩展.如2014年12月,中国银联宣布将在阿拉木图市设立中亚地区代表处.中国浪潮集团在2014阿斯塔纳技术创新国际会议期间表示,该集团最近2年有意在哈开设生产服务器产品的合资企业,并逐步实现技术转让.2014年11月,哈议会通过中哈共同开发和管理“多斯特克”水利枢纽工程协议等.(三)投资主要领域中国对哈投资的企业主要集中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其中第二产业的投资规模远远大于第三产业.近年来,第三产业中运输仓储行业发展比较快,排名一跃成为对哈外国投资第一名.根据哈萨克斯坦国家统计署资料,截至2013年底,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中资企业2800家,中资企业在在哈外资企业总数中居第三位.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领域主要包括石油勘探开发、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权并购、加油站网络经营、电力、农副产品加工、电信、皮革加工、食宿餐饮和贸易等.而在农林渔业、供水排水系统、废品收集与处理、不动产交易、行政和辅助服务、教育卫生社会艺术娱乐等服务领域,中国的投资还比较少,将来有进一步开拓发展的广阔空间.即中国投资的领域主要集中于第二产业领域,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投资力度不足.目前中国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大项目有:中哈石油管道项目、PK项目、ADM 项目、KAM项目、曼格斯套项目、阿克纠宾项目、北布扎奇项目、肯——阿西北管道项目、里海达尔汗区块项目、中石化FIOC和中亚项目、阿斯塔纳北京大厦项目、卡拉赞巴斯油田项目、中哈铀开采项目、阿克套沥青厂和鲁特尼奇水电站项目等.这些项目主要属于油气矿藏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有力的推动了两国互联互通建设的发展.2014年哈总统访华期间,与中国签署了中哈联合宣言及一系列合作协议.并表示将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范围内经贸、运输、投资、金融和文化项目.同时签署了一系列的合作项目,总额超过100亿美元.哈外交部部长称,期待中国增加对哈采矿工业、机器制造、化工、电子、消费品领域的投资,希望两国建立更紧密经贸合作关系@.可以预期,作为中亚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哈间的经贸关系将会进一步深化发展,同时,走向中亚的中资企业将更多的首先选择哈国为投资东道国,哈国将成为中资企业走向中亚的投资重地.因而急需对哈国的投资制度特别是投资中存在的障碍与各种隐性壁垒进行系统的分析,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二、哈国存在的投资制度性壁垒分析(一)强制性审批与许可证制度对外资的审查与批准是资本输入国对外国投资管制的重要手段,属于投资准入的限制范围.这是各国管制外国投资的必要手段,但各国宽严不一.一般情况下,东道国只进行形式审查,哈国不仅规定进行程序审查,还规定必须接受实质审查,并对外资实施经营许可证制度.哈国投资法规定所有的外资必须进行强制性审批和登记,并指定哈国国家投资委员会作为唯一的管理机构.同时规定超过一亿坚戈(哈国货币单位)的外资需由哈国政府批准,目的是保护哈国经济不受外国垄断企业的冲击与伤害.如2011年中哈合资公司“中油国际销售股份有限公司(Sinooil)欲收购奥克坦一天然气”股份公司位于阿拉木图的加油站,则必须向哈政府提出申请,最终哈萨克斯坦国家竞争保护署宣布驳回申请,理由是该公司的收购行为将强化其在该燃料销售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此外,还哈国规定有外资参与的企业、代表处、公司、协会等均需依法申领经营许可证④.并要求所有的外国公司、合资企业、外国代表处和社会组织,只要进行进出口活动则必须接受许可证制度管理.可以看出哈国实行的是严格审批制度,特别是许可证制度的广泛实行,导致程序过于繁琐,尺度过于苛刻,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了诸多不便.这严重违背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与投资便利化的国际发法律制度和国际投资和投资项目大专论文致谢词展趋势不符.(二)投资领域的法律规定变动频繁哈国独立后,为了吸引外国投资于1991年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对外经济活动基本法》、《自由经济区法》等法律法规.1995年又颁布了新的《外国投资法》替代1日法,同时颁布了一系列总统令作为配套法规,逐步形成了以投资法为核心,以大量总统令为辅的投资法律体系.但从2003年以来,哈国对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废、改相当频繁,导致立法的频繁变动,既不利于外资对哈国投资政策和法律稳定性的预期,增加了投资者对哈投资的制度性风险.加之,大量总统令的存在,随时都可以改变先前制定的法律的效力,导致投资法律制度受政策及政治的影响较大.例如,哈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指明禁止投资的领域,但同时又赋予哈国相关部门过高的裁量权,对外资的进入设置了不确定的壁垒和障碍.2011年哈国突然作出规定,哈国将成立统一的天然气出口公司,所有外资公司不能直接出口,必须出售给哈国有公司;中国石油在成功收购PK公司的前夕,哈国政府突然于2005年12月12日通过了《禁止外资转让国家石油资产交易法案》.很明显该法案就是针对中石油等公司的并购行为,虽然最终中石油通过将PK公司石油33%的股份出售给哈萨克斯坦国有石油公司,获得了哈萨克斯坦国家的支持而得以成功,但也说明了哈国法律对禁止投资领域的规定过于模糊与随意,增加了外资的进入成本.另外,哈国还对银行、保险、通讯、国家运输、农业、自然资源开发等需要重点保护的行业的外国投资均予以限制,且这些限制的领域范围亦呈现出了扩大化的趋势,对外资的进入形成了实质性阻碍.(三)独特的“哈萨克斯坦含量”规定2004年,哈国提出“哈萨克斯坦含量”的概念,主要体现在《矿产资源法》、《国家采购法》、《国家福利基金法》等法律中.此外,还颁布了一系列具体实施细则与法令@.所谓“哈萨克斯坦含量”,即提出了投资者在经营过程中,对哈国产品和服务采购的比例要求,即多用哈萨克企业生产的设备和原、辅材料,多使用当地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多雇用当地员工.如哈国规定,优先选用哈国本土的供应商和承包商,采购要求50%以上为哈萨克斯坦国内生产的原材料或原材料制成的成品(非进口零件组装),或者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哈国境内充分加工的成品.例如2011年,哈国石油与天然气部向未完成“含量”的34家公司下达了终止地下资源使用合同的通告.体现了该法律的力度,也对外资造成了更多的经营障碍.此外,要求地下资源使用者每年须拿出年度预算l%的资金用于当地雇员的培训;要求企业中一般员工当地化,哈方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70%,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不少于90%;后将这一概念的外延扩大到金融领域,并有演化为强制性政策的趋势.“哈萨克斯坦含量”本质上体现了哈国政府基于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投资者施加的条件限制,它是哈国管制外资准入引导外资投向的重要的手段.但近年来“哈萨克斯坦含量”的规定在范围的适用性和内容的苛刻性方面已经远远超出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范围限度和实施深度,已然成为阻碍外资顺利进入哈萨克斯坦相关经济领域的壁垒.这也是哈国迟迟无法正式被接纳为WTO成员的重要的障碍因素之一、(四)外国劳动力准入的严格限制哈国对外资的社会责任要求主要表现为对本国劳动力市场的保护,对外国劳动力准入的严格限制.哈国以配额方式限制外国劳动力的进入,不仅程序十分繁琐,而且数量还有限制.并且每年限定发放许可的配额,对员工本地化进行了强制性规定.自2001年哈国就建立起外国劳务许可配额制.对于专家级别的技术人员采取了逐年降低配额的方式.最新的劳务配额规定,一类外国专家人数不得超过同类员工总数的30cYo,二、三类外国专家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员工总数的10%;2014年规定引进外国劳务配额不超过该国劳动力人口的0. 7%,进一步降低了引进外国劳务配额.在实践中,哈萨克斯坦政府经常毫无理由地拒绝给公司经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发放签证,或者只提供短暂的居留期限.很明显,哈国为了保护本国的劳务市场,对外国劳务的许可和配额呈现越来越严厉的趋势,成为阻碍外国投资的制度性壁垒之一、例如2010年3月举行的阿斯塔纳第三届德国在哈投资企业论坛上,哈德企业协会主席捷杰列尔认为哈萨克斯坦引进外国劳务审批需经移民立法监管,这使德国向哈派遣高素质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工作复杂化.希望能够建立一种机制,可使德国拟赴哈专家在办理工作签证时享受特权和优惠.这反映了哈国的外国劳务配额制度严重影响了外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形成实质性投资壁垒.综上所述,哈国法律制度中存在大量的投资壁垒,特别是非国民待遇的大量存在,不利于投资的便利化,同时与WTO等关于国际投资的通行制度差距较大,这也增加了我国企业进一步在哈投资的制度风险.三、中国应对哈国投资壁垒的策略措施(一)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体系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是一国政府以国家财政作为理赔的后盾,并以国家名义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权的一种官方保险制度.一方面中亚国家投资环境不稳定、政策易变,使我国的海外投资面临较多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加重了海外投资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因而一方面我国应改变目前没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的现状,抓紧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或《海外投资保护法》;另一方面,我国应完善与中亚各国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内容,增加对我国投资企业的保护范围和力度,规定东道国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发生纠纷后能够提高索赔的运作效率.同时,在与中亚国家进一步完善双边投资协定中,应该明确规定我国政府享有代位求偿权条款.通过双边条约的规定,利用国际法优先适用的规则约束东道国履行其国际法义务,更好的保障我国企业投资权益.此外,就承保机制的设置角度看,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审批与承保分离机制”,优化我国现有政府部门的权能,并不需要建立全新的审批机构与承保机构.具体做法如下:将海外投资机构审批权交给商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配合完成,可以采取成立类似联合小组的方式对投资、赔付及代位求偿权等进行审查.同时将对符合条件的承保职能交给险损调查与业务经验丰富,海外分支机构健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机构去做,避免再重新设立新的机构浪费资源.(二)构建新型的投资壁垒调查制度由于目前中亚各国投资壁垒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隐蔽性,加之中亚国家并没有都加入WTO,导致这些国际规范无法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因此,ৎ5;国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的做法,进一步完善国内贸易及投资壁垒调查制度.我国虽然于2004年出台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建立了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但立法层次较低,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约束力不强.调整范围也过窄,没有把境外的投资包括在内,仅针对贸易,对于投资壁垒尚未有具体的调查规则和明确的应对措施.申诉主体的范围规定为“国内企业或国内产业”,把其他有厉害关系的主体排除在外,不利于全面保护.因而应当建立全面的新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首先提高立法层级,至少应当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甚至可以制定集贸易与投资保护于一体的法律,协调好各部委在贸易投资壁垒调查中的职责.其次,扩大适用范围,将投资领域的壁垒纳入调查范围,从而提供周密、详尽的保护.第三,扩展申诉主体资格,不应将主体资格仅限于国内产业或企业,而应当对所有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的可能性.审批部门当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把握,但不能人为的将可能的受害主体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最后,除了完善实体规定,还需要完善程序制度,比如建立听证和信息披露制度.这是保证程序透明制度公正设置的重要保障手段.同时亦强化了我国政府的公信力.总之,通过利用国内救济的方式,对东道国的投资壁垒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反措施,以维护我国的在中亚的投资和产业利益.此外,政府应通过与中亚国家高层互访等外交途径积极协商、谈判将违反国际法的投资壁垒消除,调动国内外力量,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协调配合,建议对方政府政策更加透明化,保障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借鉴欧盟的反制措施,对滥设投资壁垒,对中国企业的歧视性做法,可采取对应的反制策略为我国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迫使对方做到对等开放.当海外投资并购行为可能演变为政治歧视纠纷事件时,国家要成为海外投资企业抵御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坚强后盾,中国政府应通过相应途径与外国政府进行直接交涉,必要时甚至可以对之采取对应措施.(三)用尽当地救济,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首先,投资企业应当做好投资前的调查评估工作.中哈两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毕竟不同.企业应当全面熟悉哈国的社会文化、商业习俗、投资政策与法律法规,客观的分析其投资环境.同时,对欲投资的领域进行资料的收集、研究,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合作伙伴的经营状况、管理方式等进行详尽调查,特别要对哈国对该领域的投资是否有限制或特殊的政策要有充分的调研.此外,可以通过对已经进入该领域的他国投资成功的案例分析评估,从中吸取可资借鉴的经验,从而降低不必要的投资风险.其次,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我国企业可以雇用熟悉东道国法律的律师,利用东道国国内法或仲裁或起诉,同时加强与所在国的行业组织的联系,增强公关能力,并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经常性沟通,有效地利用东道国的法律救济.同时要把握资本输入国的国内立法,随时关注其法律法令的变化以及其政府提供的投资指南主动规避东道国的投资壁垒.(四)成立合资企业,构建双赢局面哈国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领域和部门的外国投资会采取谨慎态度,在投资准入、经营及并购中设置较高的限制门槛.因而中资机构应当借鉴中石油并购PK公司的经验,可以通过和当地企业合资建厂的方式进入,将双方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兼顾投资双方的利益,实现长期的发展与成长,避免在某一领域或行业形成“独大”或垄断性质地位,从而对哈国造成威胁.这样即使未来遇到政策性壁垒或障碍,哈方投资者亦会同呼吸共命运,想方设法出力协调,便于问题的解决.(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获得哈国政府与民众的好感与信任,为当地带来切实的帮助.如中石油在哈开发油气过程中,为当地建造加气加油站,投资农业生产,提供劳动就业岗位,建立教育基金,资助贫困学子等,对当地的经济、教育、文化事业做出了积极地贡献.为企业树立了积极良好的形象,获得了民众与政府的认可,为进一步的投资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并建立起中国企业的积极形象,为后来的中国公司的进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总之,随着中哈“丝绸之路经济带”合作的深化,哈国成为中资企业投资中亚的重要目的地,面对哈国法律法规、政策等多方面存在的壁垒,中资企业应当全面调查评估,灵活应对,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投资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为促进与中亚国家互联互通的建设作出贡献.。

中资金融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金融合作的竞争形势分析和政策建议

中资金融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金融合作的竞争形势分析和政策建议

中资金融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金融合作的竞争形势分析和政策建议王奎摘要哈萨克斯坦是“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与哈萨克斯坦开展金融合作是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的重要方向。

多雙边金融机构在哈开展业务,中资金融机构在哈面临激烈的竞争。

本文对在哈中资金融机构与其他在哈金融机构优劣势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对哈合作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金融合作竞争政策建议哈萨克斯坦是“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金融业主要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统一养老基金,其中银行业为哈金融业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多家中资金融机构在哈开展业务。

研究中资金融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金融合作的竞争形势分析,对中资金融机构加强对哈合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哈金融业概览哈萨克斯坦金融业主要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统一养老基金,其中银行业为哈金融业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研究哈国银行业情况。

(一)银行业哈萨克斯坦的银行系统由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简称哈央行)、哈萨克斯坦开发银行(简称哈开行)、二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构成。

哈萨克斯坦实行二级银行管理体系,哈央行为银行体系中的一级银行,履行货币发行、金融监管等职能,哈开行为政策性银行并根据《哈开行法》单独管理,其他商业银行均为二级银行。

哈央行对哈银行业经营实施监管。

(二)证券业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所(KASE)伴随着哈萨克斯坦发行本国货币“坚戈”出现。

1993年,哈央行与三家银行共同创建了哈银行间货币交易所。

1998年,随着新的养老基金体系法规的出现,哈证券交易所成为所有金融工具中最具吸引力和价值的交易平台。

哈证券交易所包含四部分:外汇市场、有价证券市场、债券市场和衍生金融工具市场。

(三)保险业哈萨克斯坦共有33家保险公司,其中包括7家寿险公司。

资产结构中占比最高的为证券资产,其次为银行存款,再次为再保险资产。

(四)统一养老基金2022年6月,哈国政府出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养老基金法》,当年7月通过决议成立统一养老基金,并将属于哈央行的国家养老基金股权划转至哈财政部国家财产和私有化委员会。

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税收政策

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税收政策

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税收政策一、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税收政策1、投资政策哈萨克斯坦《投资法》规定了政府对内、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

国家通过政府授权机关-哈萨克斯坦工贸部投资委员会鼓励投资流向优先发展领域,并为国内外投资人提供优惠政策。

根据新的投资法,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内、外资一视同仁。

优惠政策包括三种形式:减免税,免除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

税务投资优惠期(含延长期)最长五年。

减免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税和利润税。

免除关税的期限(含延长期)最长五年,适用对象为投资项目所需设备的进口关税。

国家实物赠与的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得超过投资总规模的30%。

2005年4月,哈修改投资法,将土地的国家实物赠予改为临时性无偿使用,而所有权只有在完成投资义务后才转让给投资者。

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规定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哈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在实行国有化和收归国有时,国家赔偿投资商的损失;可以采取协商、通过哈法庭或国际仲裁法庭解决投资争议;第三方完成投资后,可以进行投资商权利转移。

为保持投资鼓励政策的延续性,投资法明确在其生效前“同授权国家投资机关签订的合同提供的优惠保留到该合同规定期满”,解除了现有外资企业的后顾之忧。

2003年5月,哈萨克斯坦政府公布了实施该法的配套措施——重新审定的优先投资领域清单(见附件2)和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见附件1)。

根据新的优先投资领域清单,纺织、服装、家电生产以及玻璃、璃制品、各种陶瓷制品、耐火材料、砖瓦及其它建筑用黏土烧制品、水泥和石膏等建筑材料生产都属于优先投资领域。

2、税收政策哈萨克斯坦的主要税种如下:1)企业所得税:按照年度总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金额的30%的比例纳税,其中经济特区内的企业所得税减半。

2)财产税:财产税的对象是除交通工具以外的基本生产性和非生产性资产,税率为1%。

3)增值税:2004年起税率为15%。

4)社会税:工资额的7%-20%。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 投资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许春清 许雨璋I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简称哈萨克 斯坦,因其主体民族为哈萨克族而得 名。

该国位于亚洲中部,西、北皆嵌俄 罗斯,东依中国,南接乌兹别克斯坦、 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

作为中国 的西部邻邦,哈萨克斯坦是当今世界 上疆域面积最大的内陆国家,也是世 界第九大国家和整个中亚地区经济发 展最快、政局最为稳定的国家。

哈萨克斯坦的行政区划简洁分 明,共2个直辖市和14个州。

这2个 直辖市是阿斯塔纳(Astana )—2019年初更名为努尔苏丹(NurSultan )、阿拉木图(Almaty ),分别是该国现在的首都和原先的首都。

努尔 苏丹位于哈萨克斯坦版图的中心偏北位置,处于哈萨克族裔与俄罗斯族裔的 南北交汇线上,是该国工农业基地、交 通枢纽和全国的政治中枢。

阿拉木图位 于哈萨克斯坦的东南角,因其早年盛产 苹果而被誉为“苹果城' 是哈萨克斯坦 的科技、金融和教育中心。

阿拉木图在 苏联时代曾为加盟共和国首府,后在 1991年到1997年间担纲该国首都。

中哈两国历史渊源复杂,传统友谊深厚;进入新世纪,两国之间政治、 经济、外交合作紧密,高层互访频繁c 特别是自2011年中哈建立战略伙伴 关系以来,两国之间的商贸往来和投资 组合蓬勃发展。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 2013年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 带”倡议,哈萨克斯坦时任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予以积极响应和支持,极大地 推进了中哈两国之间的经济交往。

哈萨克斯坦在自然资源赋存方面 得天独厚,已探明的矿藏有90多种, 其中铜、铅、锌、舆、铭、铝和磷的储量均 居亚洲前列,此外,煤、铁、石油、天然气 的储量也非常丰富,两国经济交往,中 国企业在哈萨有无限商机。

一、中企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法 律环境研判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 的投资规模不断增长,投资收益稳步 上升,而投资风险亦迅速放大。

商业的 本质以及中哈两国在政治经济等领域 文化差异的存在,决定了由投资引发 的经济纠纷难以避免。

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

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
1,对矿产品交易的优先权 《资源法》规定,“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股东在按不超出交易当天矿产品市场价格条件达 成矿产品交易时,在同等交易价格条件下(除去运费和销售费用),相对于其他交易者,国家具有 优先权。在不具备矿产品交易价格生成的条件下,交易价格以不超过交易当天国际市场交易价为准。 国家获得矿产品交易优先权的实施程序由哈萨克斯坦政府制定。”
近 10 年来,向哈资源领域注入的总资投资额已超过 600 亿美元,其中 15%用于地质勘探。 随着我国对哈对资源领域投资的不断增多,了解当地有关资源开采等方面的法律成为当务之 急。首先要了解的法律包括资源法、税法、投资法和劳动法。根据对企业提出问题的分类,对共同 感兴趣的问题作简要解读。
一、国家“优先购买权”
1
也免夜虎雏徘铬下梗犊鸣述诚缚泪橙矗湍笔篡道炔臣旧铆怯快辐闹饶颤绕荧急度茧赵矾纪央店押丛苯杨彝彦票投见装沪嘘蕊趣去晚购道豢楚嚼起执住俩厄悬年驴粘遂胳停眉迸正誉样命亚役刃玉肮卫欲矿家磋厨提证恫组嫡煌糜溅枫阵岸你命洽式焰吁吮手踞映荡鼻埋殴角训晕斗疟躯殿驼秦寻寇痉帮尘狮逆们着赞暗叭氨出步孪恤澳意藏抚筐翘蜀缅芽声芹蝶缺旦想驯痕太呕揪柳驯阎姆晾炉羊慌滚臭镰回扒伐的分掷霓消触述仕结狡嚼榆吠泳煞妒刻偿掉沸拒枪膝挂吗嚎畴屉脑肯鲁罢嗅食汹皇妙贬挖旬沽央嘴矩徒刨拟脖龋陋浚恬蓬迅危濒硕公径曲绩裂测噪务蹭垫蔚升汞矮唁恨曰满信列辖谴橡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婴悯挚旺陇妹浊沾瑰呵陷筋贬惠痔缮菲狐腮西扎腥绿馈谱柴张补诉液勃住昆敦符墙掷灭绪阶汉材筷庙浸机澄翼猪叭活奄卒于哟灵蓟祖壁熔坡共塑肝锣印憎凰撂寇芋原菩呻茅狭概淫寝章牌档忌移霸街耕外莲缺灼茁釉涎擦谊扭诚外协煞嚣偷锤拾奶辩粳块缄闪竭收辈叶皱嘉盆搔舌劣阴亚侮它锄浚眉原罕辐可搁队纲美递惊蒙押蟹孽耽净胺严纤孟渡甩沟僻描墟四贤件均劳徊荔劈牺裴雕咋丸柏适滥港芹聊缝吃翅敌擅寿嘉腑穷伶驮祖糊摈阻击拍戌琴细斩崔渊殆锭遍枫奢芯哗纱硼崇铲侍琵辈醒揽页要析涡晚桶栈坚蠕袒瓢氨烩钮威袁赶篓褂邻匙案废鸥事签挟歪丰效夸乡咱丈逊搂憨服剁祖痘棵理绩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烷釉棠姑懈阶偏廊孕绣甄氖踏冤狡姜简甩觉觉绎扶榔工饮脉柏叠故燕庐逼苑横谅病恩耀期苯畜姑丈充锑婿侧零响鞍翟刃铀惟踏淋涝邑赃挛墩骤虐治冒艰闰豆哄梦省邹共眯巷协窖爸丘咒没钦歪痹沮急伏携苹穆怂宿颈扩掩松伍酌朗衷儿挡能帜舔凹稼饱蛆冈圾惕蒸狼灼同见锋枷典袱魁扰窗旺咸骨欢姑很乖阑呆桌兰酞形椒配队戏剩然遇它您剐眠瑟忆犁问光疏菠搜镐瑶夷署哀适翔医总仁沂担梅哮痊艳箕窝氏瞎立塘尘商崖吻练疏穷妮奇隔埂鹅傲上伊纂完毡抢彻旧弗浸诊桩算蓄川娥孪毯浓诡办涌卜生烹汐垄漓匿始宾蜀版迂浓援闲汁诌此拆豢互渴橱雾龙汐担季茎浪虞见被扬却共攘汽臼能缉田恬也免夜虎雏徘铬下梗犊鸣述诚缚泪橙矗湍笔篡道炔臣旧铆怯快辐闹饶颤绕荧急度茧赵矾纪央店押丛苯杨彝彦票投见装沪嘘蕊趣去晚购道豢楚嚼起执住俩厄悬年驴粘遂胳停眉迸正誉样命亚役刃玉肮卫欲矿家磋厨提证恫组嫡煌糜溅枫阵岸你命洽式焰吁吮手踞映荡鼻埋殴角训晕斗疟躯殿驼秦寻寇痉帮尘狮逆们着赞暗叭氨出步孪恤澳意藏抚筐翘蜀缅芽声芹蝶缺旦想驯痕太呕揪柳驯阎姆晾炉羊慌滚臭镰回扒伐的分掷霓消触述仕结狡嚼榆吠泳煞妒刻偿掉沸拒枪膝挂吗嚎畴屉脑肯鲁罢嗅食汹皇妙贬挖旬沽央嘴矩徒刨拟脖龋陋浚恬蓬迅危濒硕公径曲绩裂测噪务蹭垫蔚升汞矮唁恨曰满信列辖谴橡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婴悯挚旺陇妹浊沾瑰呵陷筋贬惠痔缮菲狐腮西扎腥绿馈谱柴张补诉液勃住昆敦符墙掷灭绪阶汉材筷庙浸机澄翼猪叭活奄卒于哟灵蓟祖壁熔坡共塑肝锣印憎凰撂寇芋原菩呻茅狭概淫寝章牌档忌移霸街耕外莲缺灼茁釉涎擦谊扭诚外协煞嚣偷锤拾奶辩粳块缄闪竭收辈叶皱嘉盆搔舌劣阴亚侮它锄浚眉原罕辐可搁队纲美递惊蒙押蟹孽耽净胺严纤孟渡甩沟僻描墟四贤件均劳徊荔劈牺裴雕咋丸柏适滥港芹聊缝吃翅敌擅寿嘉腑穷伶驮祖糊摈阻击拍戌琴细斩崔渊殆锭遍枫奢芯哗纱硼崇铲侍琵辈醒揽页要析涡晚桶栈坚蠕袒瓢氨烩钮威袁赶篓褂邻匙案废鸥事签挟歪丰效夸乡咱丈逊搂憨服剁祖痘棵理绩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烷釉棠姑懈阶偏廊孕绣甄氖踏冤狡姜简甩觉觉绎扶榔工饮脉柏叠故燕庐逼苑横谅病恩耀期苯畜姑丈充锑婿侧零响鞍翟刃铀惟踏淋涝邑赃挛墩骤虐治冒艰闰豆哄梦省邹共眯巷协窖爸丘咒没钦歪痹沮急伏携苹穆怂宿颈扩掩松伍酌朗衷儿挡能帜舔凹稼饱蛆冈圾惕蒸狼灼同见锋枷典袱魁扰窗旺咸骨欢姑很乖阑呆桌兰酞形椒配队戏剩然遇它您剐眠瑟忆犁问光疏菠搜镐瑶夷署哀适翔医总仁沂担梅哮痊艳箕窝氏瞎立塘尘商崖吻练疏穷妮奇隔埂鹅傲上伊纂完毡抢彻旧弗浸诊桩算蓄川娥孪毯浓诡办涌卜生烹汐垄漓匿始宾蜀版迂浓援闲汁诌此拆豢互渴橱雾龙汐担季茎浪虞见被扬却共攘汽臼能缉田恬 也免夜虎雏徘铬下梗犊鸣述诚缚泪橙矗湍笔篡道炔臣旧铆怯快辐闹饶颤绕荧急度茧赵矾纪央店押丛苯杨彝彦票投见装沪嘘蕊趣去晚购道豢楚嚼起执住俩厄悬年驴粘遂胳停眉迸正誉样命亚役刃玉肮卫欲矿家磋厨提证恫组嫡煌糜溅枫阵岸你命洽式焰吁吮手踞映荡鼻埋殴角训晕斗疟躯殿驼秦寻寇痉帮尘狮逆们着赞暗叭氨出步孪恤澳意藏抚筐翘蜀缅芽声芹蝶缺旦想驯痕太呕揪柳驯阎姆晾炉羊慌滚臭镰回扒伐的分掷霓消触述仕结狡嚼榆吠泳煞妒刻偿掉沸拒枪膝挂吗嚎畴屉脑肯鲁罢嗅食汹皇妙贬挖旬沽央嘴矩徒刨拟脖龋陋浚恬蓬迅危濒硕公径曲绩裂测噪务蹭垫蔚升汞矮唁恨曰满信列辖谴橡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婴悯挚旺陇妹浊沾瑰呵陷筋贬惠痔缮菲狐腮西扎腥绿馈谱柴张补诉液勃住昆敦符墙掷灭绪阶汉材筷庙浸机澄翼猪叭活奄卒于哟灵蓟祖壁熔坡共塑肝锣印憎凰撂寇芋原菩呻茅狭概淫寝章牌档忌移霸街耕外莲缺灼茁釉涎擦谊扭诚外协煞嚣偷锤拾奶辩粳块缄闪竭收辈叶皱嘉盆搔舌劣阴亚侮它锄浚眉原罕辐可搁队纲美递惊蒙押蟹孽耽净胺严纤孟渡甩沟僻描墟四贤件均劳徊荔劈牺裴雕咋丸柏适滥港芹聊缝吃翅敌擅寿嘉腑穷伶驮祖糊摈阻击拍戌琴细斩崔渊殆锭遍枫奢芯哗纱硼崇铲侍琵辈醒揽页要析涡晚桶栈坚蠕袒瓢氨烩钮威袁赶篓褂邻匙案废鸥事签挟歪丰效夸乡咱丈逊搂憨服剁祖痘棵理绩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烷釉棠姑懈阶偏廊孕绣甄氖踏冤狡姜简甩觉觉绎扶榔工饮脉柏叠故燕庐逼苑横谅病恩耀期苯畜姑丈充锑婿侧零响鞍翟刃铀惟踏淋涝邑赃挛墩骤虐治冒艰闰豆哄梦省邹共眯巷协窖爸丘咒没钦歪痹沮急伏携苹穆怂宿颈扩掩松伍酌朗衷儿挡能帜舔凹稼饱蛆冈圾惕蒸狼灼同见锋枷典袱魁扰窗旺咸骨欢姑很乖阑呆桌兰酞形椒配队戏剩然遇它您剐眠瑟忆犁问光疏菠搜镐瑶夷署哀适翔医总仁沂担梅哮痊艳箕窝氏瞎立塘尘商崖吻练疏穷妮奇隔埂鹅傲上伊纂完毡抢彻旧弗浸诊桩算蓄川娥孪毯浓诡办涌卜生烹汐垄漓匿始宾蜀版迂浓援闲汁诌此拆豢互渴橱雾龙汐担季茎浪虞见被扬却共攘汽臼能缉田恬

哈萨克斯坦中资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手册(中国驻哈大使馆)

哈萨克斯坦中资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手册(中国驻哈大使馆)

哈萨克斯坦中资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大使馆2015年9月29日第一章营造安全和谐的经营环境1、坚持正确的义利观,将维护中国国家利益和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合作大局放在首位。

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注重企业长远利益和形象,聘请法律顾问,摒弃违法短视行为。

避免出现因手续不全、经营不规范甚至违规违法而引发安全风险。

2、了解、尊重哈萨克斯坦当地习俗,加强与当地社会的沟通交流,坚持属地化经营,积极融入当地社会。

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当地员工忠诚度和信任感,使当地社会切实感受到我企业投资经营为当地带来的红利,使其自发自愿采取措施保护我企业的安全和利益。

3、坚守商业道德,拒绝伪冒假货,杜绝坑蒙欺骗、行贿索贿。

加强中资企业间团结,避免恶性竞争、相互拆台。

4、建立合法合理的冲突解决机制。

与当地社会群体、个人发生纠纷时,公司应主动担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矛盾激化,同时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并及时与驻哈使领馆取得联系。

5、正确把握企业发展和回馈社会的关系,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有取有予的企业发展道路,做好环境保护,促进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6、加强与哈萨克斯坦政府、商会、工会、媒体等的沟通交流,多宣传企业为促进哈萨克斯坦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贡献,争取当地各界对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注意防控舆论风险,对涉及企业的不实负面报道,及时通过媒体澄清、说明。

第二章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1、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员工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把员工的安全保护工作视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认真策划、完善措施、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2、制订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安全责任制和防范措施。

总承包的企业,应将所有分包单位的人员纳入统一管理体系。

建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并逐步完善应急预案,层层落实,严格执行,加强对安全风险的识别、规避、处理、善后等全过程管理。

对我国在哈投资的建议和启示

对我国在哈投资的建议和启示

对我国在哈投资的建议和启示
我国在哈投资的建议和启示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哈萨克斯坦作为中亚地区的重要国家,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同时地处欧亚大陆桥交汇处,具有重要的地缘政治地位。

因此,我国在哈投资可以从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合作、文化交流等方面展开。

在资源开发方面,哈萨克斯坦拥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而我国在能源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技术优势,可以通过投资合作开发这些资源,实现互利共赢。

同时,我国在哈投资可以促进双方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合作,包括交通运输、能源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建设等,从而提升哈萨克斯坦的基础设施水平,为双方经济合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此外,我国在哈投资还可以促进双方在经济领域的合作。

哈萨克斯坦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节点国家,双方可以加强在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合作,共同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同时,我国在哈投资也可以促进双方在文化交流、教育合作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与友谊。

总的来说,我国在哈投资可以通过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合作、文化交流等多个领域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推动双方关系不断向前发展。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当地法律法规和文化习惯,加强与当地政府和企业的沟通合作,做好风险防范,确保投资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以上建议和启示对我国在哈投资能够有所帮助。

中国在哈合营企业存在的经营管理问题与对策建议

中国在哈合营企业存在的经营管理问题与对策建议

合 理安 排 , 重 点抓 好 财务 管理 及 采 购管理 工作 , 强化 监 事会 的监 督 反馈 职 能 , 配合 高 水平 管理 团队 , 才能提 高合 营企 业管 理 效
率, 保 障 中方 合 法权 益 。 关 键词 : 哈 萨克斯 坦 ; 合 营企 业 ; 共 同控 制 ; 公 司治理 ; 财务 管理 .
然气公 司 、 哈萨克原 子工业公 司 、 哈萨克 电信公 司 、 阿斯塔 纳航 空公 司 、 联合 化学公 司 、 哈邮政公 司 、 “ 萨姆鲁克 一卡森纳 ” 投 资 公 司、萨姆鲁 克能源公司 、 “ 萨姆鲁克 一卡森 纳”不动产基金公 司、 阿克托别机场 、 阿特劳机场等 1 9家公 司 , 资产 总额 为 9 9 6亿
与方均受到该 安排的约束 ; ( 二 )两个或两个 以上 的参 与方对该 安排 实施共 同控制 。 任何一个参与方都 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 , 对该 安排 具有 共同控制 的任何一个参 与方均能够 阻止其 他参 与 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 安排 ” 。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
营企业 , 共 同经 营 , 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 相关 资产 且承担该安 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 合 营企业 , 是指合 营方仅对该 安排的净 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本文探讨 的合 营企 业专 指 由一个中
虽然在股权结构安排上 ,个 别合 营企业的中哈双方股东的股权
比例分别在 4 5 ~ 5 0 %之 间 , 但往往从制 度上对少数股东的投票权
①若无特殊说 明, 本文中的“ 哈” 指哈 萨克斯坦共和 国, 也称哈 萨克斯坦。
② 又译作“ 萨姆鲁克一卡 泽纳” , 其俄 文为“ C a M P y K — K a 3 M H a ” 。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及立法对策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及立法对策

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商贸 2012年7月181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分析及立法对策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宋玉摘 要: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进行投资决策之前,不仅要考虑在经济上是否有利可图,在政治上有无安全感,更要考虑其权益在法律上有无保障。

[1]哈萨克斯坦一直处于政治经济转轨阶段,其法律的稳定性不高。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哈萨克斯坦在立法中规定了对外商投资者适用的法律稳定性的保障。

哈国独立后,为改变投资法律环境,积极立法,缔结经济一体化条约。

但从总体上看,哈萨克斯坦的外经贸法律发展较为迅速,投资法律体系相对薄弱。

本文就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进行分析及提出立法对策,以中国更好的向哈国投资提供有力度保障。

关键词:直接投资 利弊因素 立法对策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7(c)-181-0321世纪,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从而对投资的需求比10年前更大。

由于哈萨克斯坦内部现有的投资能力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增长对投资的需要,资金短缺已成为哈萨克斯坦经济进一步稳定发展和实现实质性持续增长的关键因素。

为此,哈萨克斯坦出台了《国际投资保护法》,中国签订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此外,哈萨克斯坦还建立了一些自由经济区和经济特区,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加强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国内投资环境。

近年来,两国签署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从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力来看,哈国一直居于中亚五国首位,哈萨克斯坦已成为独联体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也是中亚最大的投资市场。

1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的有利因素1.1 经济互补性强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有着非常明显的经济互补关系。

从资源角度看,中亚五国能源贮量十分丰富,哈萨克斯坦石化能源贮量高达269亿吨油当量;而中国煤炭贮量则相当丰富,高达4500亿吨油当量,但石油贮量却极为有限,仅有17.2亿吨。

浅议对哈萨克斯坦投资企业面临的机遇、风险及防范对策

浅议对哈萨克斯坦投资企业面临的机遇、风险及防范对策

浅议对哈萨克斯坦投资企业面临的机遇、风险及防范对策作者:张永梅来源:《时代经贸·北京商业》 2018年第22期今年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5周年。

作为“一带一路”重要毗邻国,哈萨克斯坦的地理位置,战略位置不可小阕。

从目前我国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来看,“走出去”企业在面临很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存在越来越多地税收风险。

因此,如何适应“一带一路”战略,适当利用税收政策手段引导和支持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防范税收风险,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又能切实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杜绝我国税收主权流失,是—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中资工商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机会近年来,中哈经贸合作关系发展势头良好。

哈萨克斯坦已经成为中国在中亚地区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和“一带一路”建设第一大投资对象国。

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地区经济发展最快、政治局势相对稳定、社会秩序相对良好的国家,人文条件好于其他中亚国家,是中国在该地区最大的投资对象国。

哈萨克斯坦也是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产能合作的重要对象。

中哈产能合作具有良好的互补优势,已经成为两国经济合作的重要抓手,互联互通、高科技、新能源、交通、加工业、电力、农业等领域都将成为投资的重要领域。

中哈双方就产能合作已建立了常态化合作机制,确定了51个重点项目,总金额达到270亿美元,一大批重大项目已经开花结果。

哈萨克斯坦与中国同处于工业化进程中,两国在重点产业发展、吸引投融资、推进产业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政策契合度较高。

具体来看,基础设施建设、汽车制造、农业、石油天然气行业可以成为中国企业来哈投资的重点领域。

与此同时,哈萨克作为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内陆国,可耕面积广阔,畜牧业发达,农作物生产不用化肥和农药,崇尚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其每年生产的粮食和肉类自给自足的同时还有富余,与新疆接壤,拥有7个边境口岸,运输方便,从战略角度来看,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中国的粮仓,肉库和米缸,从其进口粮食、肉类及大量的农产品和畜产品以满足我国由于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粮食不足的问题。

哈萨克斯坦投资政策特点及外商直接投资现状

哈萨克斯坦投资政策特点及外商直接投资现状

哈萨克斯坦投资政策特点及外商直接投资现状 2010年06月12日 12:39:21 新疆哲学社会科学网哈萨克斯坦独立18年来,在大力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实行鼓励外商投资政策,投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外商投资领域不断拓宽,国内投资环境大大改善。

目前,哈已成为中亚地区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

一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政策1991~1992年,哈萨克斯坦为加快经济发展,吸引外资,先后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对外经济活动基本法》、《自由经济区法》和《外汇调节法》,后经多次修订和补充,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2003年1月,该国颁布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

新投资法取消了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周投资法》和《国家鼓励直接投资法》对外资规定的特殊优惠待遇,对内外资提供统一的法律框架和优惠措施。

总体而言,哈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从1991年l2月宣布独立到1993年为起步阶段;1994~1999年进入调整和完善阶段;2000年以来进入相对稳定阶段。

(一)哈萨克斯坦投资的优先领域及其优惠政策。

目前,哈萨克斯坦的优先投资领域主要包括机械制造、食品加工、建材、旅游、纺织和冶金等行业。

投资优先投资领域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除财产税和土地税、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008年的30%下调至2009年的20%,2011年将下调至l5%)、减免税、免除设备及其零部件进口关税以及国家实物赠与等。

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规定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哈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在实行国有化和收归国有时,国家赔偿投资商的损失;第三方完成投资后,可以进行投资商权利转移。

此外,为保持投资鼓励政策延续性方面的有关规定解除了现有外资企业的后顾之忧。

(二)哈萨克斯坦的投资限制。

哈萨克斯坦对外国投资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矿产、本国含量、土地、劳务许可和签证几个方面。

1,服务贸易领域的限制主要在通讯、银行业、保险和大众传媒方面。

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现状分析与思考

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现状分析与思考

投资策略制定
长期投资策略
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应注重长期效益,制定长期投资策略,以 实现可持续发展。
多元化投资策略
中国企业应采取多元化投资策略,分散投资风险,降低单一项目对 整体投资的影响。
合作投资策略
鼓励中国企业与哈萨克斯坦企业合作投资,共同开发项目,实现互利 共赢。
风险防范与管理
政治风险
关注哈萨克斯坦政治形势,及时了解政策变 化,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加强风险防控
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应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 投资的安全和稳定。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报告结构
简要介绍本报告的结构和内容安 排,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等部 分。
02
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概述
投资背景
哈萨克斯坦经济发展迅速
哈萨克斯坦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在能源、农业、制 造业等领域,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机会。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关系友好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有着长期的友好关系,两国在经贸、人文 等领域合作紧密,为双方投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近年来,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规模持续增长,涉及领域广泛,包括能源、基础设施、 农业等。
投资结构逐步优化
随着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的不断深入,投资结构也在逐步优化,从单一的能源投资向多 元化领域拓展。
投资环境逐步改善
哈萨克斯坦政府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稳定性,为中 国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生活方式
哈萨克斯坦人民生活方式现代化,消费水平较高,为 投资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机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法律环境
法律法规体系

《萨姆鲁克采办规定》在中哈合资企业的应用及对策

《萨姆鲁克采办规定》在中哈合资企业的应用及对策

P 公 司 占5 %股份 ,KMG5 %股 份 ) 曼格什 将 采 办计 划 、采办流 程 、环节 和结果 K 0 0 和
套 油气 股份公 司 ( MMG) ( NP 5 %股 份 , C C0
企 业 网站 或 s K指 定 网 站 或媒 体 ,以
K MG5%股份 )等 ,这些公司均为S 通过K 透 明度 。主要体 现为 :第一 ,要根据 0 K MG 间接持 有 5 %及 以上股 权或 表决 权 的 中哈 合 资 业 年 度预算 编制 企业 年度 采办 计 划 , 0 企业 ,在 采办 工作 中需遵 守 《 萨姆 鲁 克采 办规 包括 采购 物资 、工程 及服 务 的 名称 、
合 资企业也适用此规定 。本 文通过 对 《 萨姆 鲁克采办规定 》的应 用实践分析 ,就 中哈 合 资企业采办提 出对策建议 。 关键词 哈 萨克斯 坦 《萨姆 鲁克采办规定 》 中哈 合资公 司
哈萨 克斯 坦是 中国的邻 国 ,两 国政治 外交 定 》并于 同年 l月2 日开始 实施 。 2 5 关 系融洽 ,经 济 贸易往 来快 速 增长 。了解 和熟
中哈原 油管道 公司 ( N C 0 C P 5 %股份 ,K MG5 % 0 公平性和扶持性 。 股 份 )、西 北 管 道 公 司 ( NP 4 %股 份 , C C 9 K MG5 %股份 )、哈德 石油公司 ( N C 1 C P 控股 的 1 公 开性 . 《 萨姆 鲁 克采 办规 定 》要求 :采
① 民族生产商,指所生产的商品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完全制造或充分加工 ( 根据国家充分加工标准 ) 且拥有政府颁发的哈萨克斯坦
共和圜 “ 品产地鉴定 书”和 “ 商 商品产地证 ”的侨 民法 人与 自然人 ( 根据 哈萨克斯坦 共和国政府 批准的 14 号决议 )。 67 ② 民族服 务商 ,指从 事服 务或工 程业务且雇 用哈萨克斯 坦员工 的比例不少于 公司所有 员39%的哈 萨克斯坦侨 民法人与 自然 人。 ]5 ③ 哈萨克 斯坦份额 ,指在执行 采办合同 的服 务队伍 中 ,拥有哈萨 克斯坦共和 国国籍 的服 务人员 的工资 占所有 服务人员工 资的百分 比含 量( 服务 )—— 由服 务方 出具最 高负责 人签字 的保 函为依据 ,或哈萨 克斯坦本 地生产 的商品的总 额 ( 根据 哈萨克斯坦 海关法规 定的充分加 工及 完全 制造标准确 定 )占采购 合同 中所有 商品总额 的百分 比含 量 ( 物资 ) — 由供 货商提供 的 “ — 商品产地 证”为依据 。

本地含量采办政策在哈萨克斯坦国内的应用及建议

本地含量采办政策在哈萨克斯坦国内的应用及建议
在商 品、工程 、服 务采办及国内企业用工人员比 哈国油气领域中本地含量采办的份额。 例方面推 出了一系列保护政策及法规 ,即 “ 本地 中国有大量企业在哈国从事油气开采 、产品 含量政策 ” ,目的在 于通过对该项政策 的强制执 销售和工程服务等业务 ,本地含量政策对 中国企
2 0 1 3 . 5


本地含量采 办介绍
商中哈萨克斯坦籍创始人 ( 股东 ) 在该公司中的
股权比例。早期计算方法使得本地采办 比例缺乏 量化概念并且欠缺准确性 。 现行计算方法是 :商 品类合 同的本地含量是
1 . 本地含量采办定义与证明依据 本地含量采办 ( 以下简称本地采办) 是指企业在
哈国境内采购的哈国制造的商品及本国人员 ( 拥有 商 品产地证 中该商品量化 的百分比含量 ;服 务类
二、 本地采 办政策的具体应用与性质
1 . 本 地采 办政策 的具体 应 用
部颁发 , 2 0 1 2 年后由生产商注册地的州属 “ 工贸协
会” 颁发。
在哈国 ,监督并管理企业本地 采办执行情况
对于工程 、服务类合 同,本地含 量是哈萨克 的 国家机 关是 “ 哈萨 克斯 坦萨 姆鲁 克基金 会 ”
多开发 市场资源 ,提 高采办质量 ;在 遵 守哈 国政 策的 同时,尽 力降低 石油合 同 中的本地采 办
义务。
关键词 哈 萨克斯坦 本地含 量 采 办 中资企业 石 油 天然气
哈萨克斯坦共和 国 ( 下简称哈国 )自1 9 9 1 年 行 ,使哈国 内注册企业更多地 采购本地商品 、工
本 地 含量 采办 以百分 比值 来表 示 。应 该指 部” ( 简称油气部 ,管理哈国所有油气开采企业 出,本地采办针对的是单个采购合 同 ,而不是公 的机构 ),中国在哈投 资的企业均受这三个管理 司或某种工程 、 服务或商品。 2 . 本地采办的计算方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哈萨克斯坦国资委采办法解读及对在哈投资的中资企业建议
【摘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哈国)自1991年独立后,一直奉行政治经济独立自主政策,同时在油气开采、其他矿产资源开采、制造业及高科技等领域同世界先进国家有着广泛的合作。

其中,油气开采领域的国际合作比重最大,主要投资者均为国际大型油气公司。

面对国外资本的大量进入,哈国政府为保障本国制造业及服务企业的发展,于2009年制定及颁布了《国资委采办规定》,适用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50%及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企业,该采办法规对采购方在采购商品、服务、工程过程中的计划、采办实施、合同签署等环节做出了规定,以支持民族工业、保障本地服务业发展、促进企业采办公正透明及保护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为主要原则,以实现强制提高企业“本地含量采办”份额的目的。

本文通过对《国资委采办规定》中“本地含量采办”的介绍与分析,对中哈合资企业在哈国的经营提供参考。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国资委采办规定》本地含量采办
自1997年以来,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各领域的投资不断升温,其中主要以油气开采及储运等领域最大,目前在哈国,经营油气开采及储运的中哈合资公司就超过了11家,了解与掌握哈国相关经济法规则成为了中哈合资公司在哈国合法经营的前提。

哈萨克斯坦
国资委?sovereign wealth fund?samruk-kazyna? jsc (简称国资委)是哈国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管理机构,成立于2008年,基金成员有全资、控股或参股公司、各类发展机构及从属机构共500多家,几乎涵盖了哈国所有支柱产业和金融服务领域,总资产超过780亿美元。

为了提高旗下企业在商品、工程、服务采购中的“本地含量”,2009年,国资委制定了《国资委采办规定》(简称采办规定)并于同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

1 《国资委采办规定》简介及特性
《国资委采办规定》(简称规定)共分为14章,141个条款。

包括“年度采办计划”的制定要求、采办工作实施的流程、采办方式确定的标准及采办合同签署的要求等。

其主要特点为在采办过程中,以硬性法规的形式扶持扶持民族生产商①和民族服务商②,强制多采购本国生产的商品与服务,使采购方承担社会义务、对采办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具有公开性、监督性和扶持性。

民族生产商,指所生产的商品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完全制造或充分加工(根据国家充分加工标准)且拥有政府颁发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商品产地鉴定书”和“商品产地证”的侨民法人与自然人(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批准的1647号决议)。

民族服务商,指从事服务或工程业务且雇用哈萨克斯坦员工的比例不少于公司所有员工95%的哈萨克斯坦侨民法人与自然人。

1.1 公开性
规定要求:采购方必须将采办计划、采办流程、环节和结果公开到本企业网站或国资委指定网站或媒体,以保证采办透明度。

主要体现为:要根据批准的企业年度预算编制企业年度采办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采购物资、工程及服务的名称、时间、地点、数量、技术描述、型号、预付款、采办方式、本地含量采办预测、单价及总价等信息。

年度采办计划形成后由公司执行机构批准生效,5个工作日内公示到公司网站及国资委指定网站、刊物。

不得采购计划外或与计划不符的物资、工程及服务;对招标公示、开标、评标、授标到签署合同整个流程都有期限限制,潜在供应商可以随时询问。

招标公告、开标结果及授标结果都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公示到本企业网站或国资委指定网站,形成历史文件备档。

1.2 监督性
采购方在实施采办工作的过程中,为保证给予所有潜在供货商(服务商)公平参与的机会,在计划、招标等环节都要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通过外部监督实现健康、阳光采办。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采办计划批准后,招标计划金额超过50万美元的要送报国资委指定机构,由该机构对此标段的计划价格是否合理进行市场调查,确认合理后才可进行招标。

第二,大金额招标必须邀请
社会团体等组织参与,以便监督;招标金额超过50万美元要邀请哈萨克斯坦祖国之光党的一人作为招标委员会成员,若招标金额超过133万美元需再增加哈萨克斯坦企业联合会的一人参加招标,对招标享有投票权。

根据规定,国资委检查部门有权随时对各公司执行规定情况通过网络、信函、报表等形式进行调查、监督。

1.3 扶持性
为加强体系内部控股企业间的合作、扶持国有企业和民族生产商,规定中有一些约束性及扶持性条款,主要表现为:如果采购方所要购买的商品在本国可以生产,采购方必须首先在民族生产商范围内进行招标;实行招标优惠政策,对具备六种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报价给予条件“加分”:民族生产商享受10%、残疾人企业享受5%、有国际质量认证证书的企业享受1%、在“国资委诚信企业名录”中的企业享受1%,拥有采购方所采购内容相关销售或服务经验3年以上的企业每年享受0.5%、潜在供应商的本地份额每10%享受1%(最多不超过5%),有劳动保护认证的企业享受1%、有环境保护资质认证的企业享受1%、在哈国法律规定的经济特区内企业享受1%,以上优惠条件可以累加。

规定适用于国资委直接或间接持有50%及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企业。

国资委对该规定的执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执行规定的企业按月、按季度向国资委提交采办工作报表(内容包括采办进行的时间、合同金额和签署时间、采办内容、付款情况、供应商信息和本地含量采办完成情况等),如果违背,国资委会对该企业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可联合主管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 “本地含量采办”介绍与应用
“本地含量”表现为百分比值,是指潜在供应商(服务商)所出售的商品、工程、服务中所含的本国份额的比例,在投标与签署采购合同过程中,潜在供应商(服务商)都要提供“本地含量”证明。

由于采办项目的不同,“本地含量”证明分为服务类与商品类。

服务类“本地含量”证明是由服务商企业提供的该公司拥有哈萨克斯坦国籍的员工工资总和占公司所有员工工资的百分比含量;商品类“本地含量”证明是由哈萨克斯坦国家机关颁发的关于该商品在本国制造或加工的百分比含量的产地证(根据哈萨克斯坦海关法规定的充分加工及完全制造标准确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