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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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通建工〔2011〕37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标投标办公室(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抄送:省住建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治工办,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1月30日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由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四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及专业工程分包人。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通政办发〔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4日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令第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按照“市县一体”要求整合建立,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南通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导则通建工[]号

南通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导则通建工[]号

南通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导则通建工[]号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南通市建设局通建工[2007]077号南通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南通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07年3月14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监理现场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南通市建设局研究制定了《南通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导则》,现将该《导则》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困难和建议报我局。

b5E2RGbCAP本导则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导则一、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范围为在南通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的监理企业和人员的活动。

1.0.3 工程建设监理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p1EanqFDPw二、术语2.0.1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工程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工程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DXDiTa9E3d2.0.2 本导则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者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并在监理企业工作的人员。

RTCrpUDGiT本导则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监理工程师及取得江苏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并在监理企业工作的人员。

2.0.3 本导则所称的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

5PCzVD7HxA2.0.4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经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 以证明所建单体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13•【字号】苏建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2〕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经2022年9月28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13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确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涉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的行为。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规[2010]1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规[2010]1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规〔2010〕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建筑的节能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以及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国土、规划、房管、财政、税务、科技、环保、统计、工商、质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苏建规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我厅制定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经2021年10月29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8日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夯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等其他责任主体通过各自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参与工程建设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因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可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原则批准的“三定”方案,建设部负责实施建设监理制度。

自去年先后颁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苦干意见》以来,经过一些地区和部门的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果,证明这个制度是可行的。

通过总结试点经验,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当前,建设监理工作正值扩大试点阶段。

政府监理的范围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为主(不含建设前阶段),社会监理的范围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与社会监理单位协调确定。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和配套管理办法,有计划地把建设监理工作逐步开展起来。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建设监理司。

附件:《建设监理试行规定》1989年7月28日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确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特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

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的强制性监理和对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的监督管理。

社会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所有建筑工程,必须接受政府监理。

公有制单位和私人投资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尚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8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8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8号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2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0日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9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行政单位和市直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信息管理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

本办法所称市直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机关举办的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监测、检验检测与鉴定、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通政发[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6〕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市十二届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造价咨询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廉租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四)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建设项目;(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六)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通政办发[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对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行政许可。

(三)加强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许可。

(四)加强城市和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考核、督查和应急调度、指挥职能。

(三)组织拟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管理。

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维护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环卫设施完好。

(四)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承担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的职责。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通建工〔2011〕37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标投标办公室(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抄送:省住建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治工办,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1月30日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由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四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及专业工程分包人。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政规[2014]4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政规[2014]4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政规〔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4年4月17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14年6月5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5日南通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注册资本登记改革的要求,按照规范有序、方便注册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第三条企业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申请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明确门牌号或具体地址。

第四条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许可的,申请人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企业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同意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场所证明。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通政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26日十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日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南通市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和必要条件,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通政办发[2010]187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职责。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0]223号【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08【实施日期】2010.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园林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局(市建筑工程与材料工业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园林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强城乡建设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程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行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组织或参与组织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建材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全市城市化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化进程中城镇发展工作。

参与审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参与县级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的审核。

参与全市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制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适用范围1.2 定义与解释1.3 法律法规的适用2. 招标条件与程序2.1 招标条件2.2 招标程序2.3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3. 投标条件与程序3.1 投标条件3.2 投标程序3.3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4. 招标投标的评审与决策4.1 评审标准4.2 评审程序4.3 决策与公示5.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5.1 合同签订5.2 合同履行与管理5.3 合同变更与解除6. 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6.1 投标保证金6.2 履约保证金6.3 保证金的退还与处理7. 招标投标的费用与支付7.1 费用的计算与支付7.2 费用的调整与结算7.3 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时间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责任8.2 争议的解决方式8.3 法律途径与司法管辖9. 保密与信息披露9.1 保密义务9.2 信息披露的要求9.3 保密与信息披露的例外10. 监督与管理10.1 监督机构与职责10.2 管理的实施与监督10.3 违规行为的处理11.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1.1 合同终止的条件11.2 合同解除的程序11.3 合同终止与解除后的处理12. 一般规定12.1 适用范围12.2 合同的解释与修改12.3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3. 附则13.1 名词解释13.2 合同的附件13.3 合同的版本与修订日期14.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4.1 签署的程序与要求14.2 合同备案的程序与要求14.3 合同签署与备案的记录与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1.2 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所用词语的含义如下:(1)甲方:指负责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乙方: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通政发[2007]92号【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2.03【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7〕92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2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城镇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文化、教育、安监、南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房屋安全的要求,并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批。

第六条房屋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建设、抗震、消防等有关规定,确保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并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活动,应当在确保房屋原有安全性能基础上提出改造设计方案,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1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1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13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5日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务包括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政府集中采购等经费运行方面的事务;机关办公用房、公务车辆及办公设施设备等资产使用方面的事务;会议、培训、公务接待、节能、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方面的事务。

第四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和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4•【字号】通政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合同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4日南通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合法性审查、订立以及履行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协议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以及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物业管理等合同;(二)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滩涂、海域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承包合同;(三)经过政府采购、招标、拍卖、挂牌或行政审批等法定程序签订的合同;(四)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五)行政征收、征用合同;(六)政府资助、补贴和科研、咨询等合同;(七)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八)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九)战略合作协议等其他政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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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监督管理规1
南通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招标办(中心)、交易中心(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我市惩防体系建设,我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南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建设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程
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南通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在南通市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应遵循此规程规定。

一招标前期阶段工作规程
招标前期工作是指对工程招标组织形式、初步发包方案、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的审查和备案工作。

、工程招投标的组织形式审查
审查确定招标组织形式:
⑴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具有三名以上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有同类工程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工程管理等专业人员;按建设部号令第条及省建设厅苏建招()号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交自行招标材料,进行备案。

⑵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及相关人员的上岗证及信用手册办理相关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应在其资质证书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机构使用“招投标代理示范合同文本”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

招标方式符合规定的,在监管系统中进行项目注册。

、工程初步发包方案审查
审查工程项目审批文件是否具备,审查发包人提供的预算资金落实情况相关证明文件;
审查初步发包方案中的“拟采用的发包方式”(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正确性及标段划分的合理性,是否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的发包方案,制止利用划分标段肢解或规避招标的行为。

以下三类情况须经批准方可实施。

2.2.1分部分项工程单独发包。

房屋建筑工程除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建筑智能化、装饰装修、钢网架结构、消防工程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发包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

2.2.2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邀请招标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准。

2.2.3直接发包。

申请人填写“南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申请表”,提供相关附件资料。

其中:
限额以下工程应提供:项目审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南通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案登记表、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造价文件、拟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项目经理(或总监、设计负责人等)证书的复印件和施工合同。

限额以下工程实行审批制度,经批准后,办理直接发包通知书备案及合同备案。

非国有企业生产性用房工程不属应招标工程范围的应提供: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南通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案登记表、发包人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复印件、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
项目经理(或总监、设计负责人等)证书复印件及施工合同。

经办人详细核实无误后,办理直接发包通知书备案和合同备案。

其它情形的直接发包,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批后给予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招标工程在监管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通知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可邀请招标的,发放邀请函。

、招标公告发布
审查招标公告的内容是否齐全
3.1.1招标公告应包含的内容: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并加盖公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计划开、竣工时间;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项目经理(或总监、设计负责人等)资质等级及业绩要求;公告发布时间;报名时间及地点。

审查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3.2.1审查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依法必须发布公告的,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3.2.2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是否合理。

确因工程技术原因对资质类别和等级及项目经理(或总监、设计负责人等)的资格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应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填报“南通市必要合格条件提高资质(资格)等级申请表”报招标办批准;
受理审查已发布公告的变更事宜,审查变更内容的合法合理性;
审查资格预审须知是否齐全、合法;
3.4.1资格预审须知应包括:工程简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
(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审查合格后,在监管系统中予以发布。

、投标报名
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是否按招标公告载明的报名条件和规定时间进行报名活动;
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是否按招标公告载明的资质要求和业绩要求进行报名登记,是否有不合格的申请人予以受理的情况,是否有将合格申请人排斥在外的情况;
招标人(代理机构)将投标报名的数量、投标报名人名称及项目经理(或总监、设计负责人等)姓名等投标报名情况报招标办;
对投标报名提供虚假投标报名资料及招标人未按招标公告的规定受理报名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查处;
对投标报名截止期后响应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达不到规定数量的,及时配合招标人(代理机构)重新公告。

4.5.1因选择可选条件,包括提高资质资格等级要求而使合格投标人少于规定个数的,应要求减少可选条件及降低资质等级要求后重新公告,直至达到规定的报名数;
4.5.2对前次公告中无提高资质要求也无其它可选条件,重
新公告后,响应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仍达不到个的,招标人可依法办理直接发包手续;超过个的,合格投标人按实计算。

、资格预审
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的资格预审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办法进行;
以检查、抽查等方式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是否有虚假,对有关资格预审中出现的投诉及时查处;
对招标人(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格预审资料及报名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复核。

5.3.1其资料应包括:
投标单位的报名申请表或委托书、介绍信;南通市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申请及投标入围人一览表;资格预审须知;申请人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及结果通知书;其他需要的材料。

5.3.2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理由是否充分;
5.3.3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发放了资格预审合格或结果通知书;
资格预审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的,遵照第条执行。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超过法定最小数,招标人(代理机构)
要求减少投标人数量的,可约定抽签办法,根据约定时间,在交易中心进行抽签入围活动,并在招标办监督下进行;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合格投标人超过个的,方可抽签决定入围投标人。

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采取“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及南通市建设局、监察局通建工[]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范围,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评分排名方法应同资格预审文件一起发放。

二招标文件制作阶段工作规程
招标中期工作是指对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最高限价的审查备案工作。

、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代理机构)向招标办提交拟发放的招标文件,一般采用统一示范文本,其内容应包括:
招标文件备案表;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技术数据及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审查招标文件的工期、质量目标是否合理;
审查招标文件所载明的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审查招标文件所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答疑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查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防止招标人(代理机构)任意压缩时间,损害投标人利益。

审查招标文件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计价条款是否满足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废标条款是否执行统一标准;
审查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是否满足工程量清单评标规则;是否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具有倾向性条款的,是否有利于开展公平竞争。

、招标答疑备案
审查招标答疑内容是否齐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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