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银行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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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动银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有效地使用流动银行车,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贴身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提升我行品牌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银行车应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规范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流动银行车使用范围

第三条属于以下范围的,可申请使用流动银行车:

(一)各二级分行,省分行各直属支行、营业部在机构空白县域、乡镇等区域需为当地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造成当地营业网点受到破坏,短期无法恢复正常营业,需要为当地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因流动银行车具有临时、机动的特点,并以车辆形式存在,本着“个金条线牵头、分条线履职”原则,组织实施流动银行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负责审批各分支行

流动银行车业务使用需求。

第六条省分行运营服务部(收付清算)负责流动银行车柜员/机构管理绑定工作。

第七条省分行运营服务部(运营控制)负责指导流动银行车按现金管理制度做好出纳业务工作,并对成都地区派出流动银行车所涉及的业务、操作监控查看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省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流动银行车通讯、计算机等电子信息设备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各分支行做好相关维护、使用工作。

第九条省分行保卫部负责制定流动银行车安全保卫管理办法,负责指导、监督各分支行落实流动银行车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省分行总务部负责流动银行车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可运行状态,及时根据需求做好车辆派出准备,并指导使用行缴纳GPS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各分支行按照省分行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确保流动银行车安全运营。

第四章流动银行车使用流程

第十二条需求行使用流动银行车,应以行发文形式报送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请示内容包括申请原因、业务内容、使用时间(含每日使用时段)、车辆行驶目的地等要素。原则上使用时间应为连续的自然日,如有中断需在行发文中特别注

明。

第十三条经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审批同意后,将通知书发送需求行,并抄送相关条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需求行凭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通知书,填写《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流动银行车使用申请表》(附件),请省分行相关条线管理部门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需求行应提前做好与流动银行车停放目的地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包括车辆停放的准确位置和电源的接驳。

第十六条需求行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NOTES向省分行总务部、信息科技部报送使用需求,省分行总务部按照要求应提前二个工作日将车辆开回省分行,由信息科技部对流动银行车上电子设备进行系统及补丁升级和调试,做好开机准备,并向需求行提供BL终端MAC地址。

需求行应按柜员/机构信息生效的时间提前向省分行运营服务条线报送柜员/机构信息维护申请。新建核心柜员应提前3个工作日、变更核心柜员信息(包括所属CBS机构、交易能力级别、柜员类型、柜员组号等)、机构信息应提前2个工作日、变更外围角色及MAC地址绑定关系、建立应急柜员、指纹回退、密码重置应提前1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需求行联系省分行总务部提前一天与信息科技部、保卫部人员一同在流动银行车使用地点确认电源连接到位和进行网络、监控及电子设备的调试和柜员信息、MAC地址绑定关

系、指纹、密码的有效性测试。

第十八条省分行总务部于使用当日将流动银行车行驶到目的地,在确认电源连接到位、设备正常开机后,将车辆钥匙与需求行业务人员进行交接。

第十九条每次工作结束后,总务部负责和需求行进行流动银行车电子设备清点交接,交接完毕后,总务部应通过部门邮件通报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信息科技部和保卫部。

第五章流动银行车风险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根据派出流动银行车所办理的不同条线业务种类,应根据相关条线业务的风险内控管理要求,执行操作规定,并纳入各条线日常合规管理,按照条线负责制,实行业务实时监控。

第二十一条派出流动银行车所涉及的综合柜员尾箱现金、重空、印章、有价单证等操作、监控及管理,应严格按照省分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派出流动银行车所涉及的事中监督授权、复核、编押、签章等操作、监控及管理,应严格按照省分行相关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已使用流动银行车的需求行应按期接受各条线管理部门的业务检查。

第二十三条派出流动银行车所涉及的业务、合规操作录像监控查看,应由需求行在流动银行车使用完毕后考盘直接进行检

查,并由运营服务条线对成都地区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章流动银行车信息设备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流动银行车使用人员应保护各类电子信息设备,严禁各种破坏电子设备行为。

第二十五条每日业务终了后,流动银行车使用人员应主动关闭网络设备、电子设备及UPS电源。

第二十六条信息科技部负责定期对UPS进行充放电,保证UPS可用;负责定期对流动银行车上BL前端进行系统补丁、防病毒库进行升级;负责按照需求行需求在使用期间每日定时开通网络。

第七章流动银行车安全保卫要求

第二十七条流动银行车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和“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切实做到预防为主,保障安全,服务客户。

第二十八条车辆使用单位必须明确责任人,负责办理车辆交接、钥匙管理,以及安防设备的管理使用等工作。车辆的车门开关、钥匙管理视同营业网点边门管理和钥匙管理,实行“授权有限”原则,严禁其他人员接触,应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开启和及时关闭车门,防止隐患。

第二十九条流动银行车实行安全员负责制,使用单位必须

明确安全员的职责,以及其他乘员的相关安全义务,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同时,结合车辆使用的时间、地点,制定相应有效的应急预案适时演练,确保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条车辆使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银行车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车辆在营业服务期间随时处于双人武装守护状态;确保车辆发生紧急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110以及省分行保卫部指定电话报警。

第三十一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安防意识教育和保密教育,不得向无关人员提及车辆相关信息等情况;严格人员出入,无关人员不得登车观看,并且做好外来人员登记。

第八章流动银行车车辆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条总务部负责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停放和管理。车辆停放期间,做到每月1-2次起动运行,确保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状态,时实整装待发,保证车辆安全使用。

第三十三条收到动车指令后,总务部提前准备车辆,未办理申请不得动用车辆。

第三十四条保持车辆车容整洁,做到及时出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分行全辖,用于特制的流动银行车管理,其他车辆不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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