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银行车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家用汽车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以解决借款人消费或经营周转资金需求为目的的个人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指家用汽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家用轿车和越野车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银行指定的、授权可以经营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贷款人条件规定的,以自有家用汽车抵押申请借款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家用汽车抵押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在xx区内有固定住所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二)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借款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信用良好;(五)借款人必须为所抵押车辆的所有人;(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品种、利率、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第八条家用汽车抵押贷款适用的贷款品种为个人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和xx银行规定的各业务品种利率浮动区间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
第十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抵押汽车评估价值的50%;同时,按照已使用年限,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以车辆重置价格计算的如下比例:已使用年限6个月1年2年3年贷款金额/重置价格50% 45% 40% 35%“评估价值”指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或支行认定价值。
“已使用年限”指自购车发票日起至贷款申请日止。
“重置价格”指相同品牌、相同型号新车当前的售价(不同经销商的优惠幅度不同,重置价格的确定,应以优惠后的最低价格为准)。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行业协会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开展经验交流活动等方式,加强 会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09
附则
解释权和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修订权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内容自公布 之汽车贷款申请和审批
申请材料和流程
申请材料
申请汽车贷款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驾驶证、收入证明、购 车合同等。
申请流程
申请汽车贷款的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材料、等待审批等环 节。
审批标准和程序
审批标准
汽车贷款审批标准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收入情况、购车用途、车辆类型 和价值等多个方面。
规范汽车贷款市场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汽车贷款市场的监 管,规范汽车贷款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 者权益。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金融市 场体系,增加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提供汽车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 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
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最高贷款金额。
02
汽车贷款机构和业务范围
汽车贷款机构类型
商业银行
提供个人汽车贷款服务,根据借 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和抵押物 价值等综合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和 利率。
汽车金融公司
专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 构,主要服务于合作品牌的汽车 购买者,一般以较低的利率和较 灵活的贷款方案吸引消费者。
信息系统故障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汽车贷款业务数据的安 全性和稳定性。
07
汽车贷款催收和法律诉讼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每经记者袁君发自上海改进版“9号文”终于如期而至。
5月16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多位专业人士分析称,“127号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非标准化资产)业务,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得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
对高收益的非标业务进行压缩,总体上无疑会给银行的利润带来影响。
某股份行同业部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不同银行来说,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部分同业业务规模日趋庞大的城商行、农商行估计影响较大。
不过,自去年年中开始,不少银行已逐步压缩并调整了同业业务的规模和结构。
非标资产收益将下滑近年来,金融机构非标业务发展迅速,虽然存在诸多风险,但其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难以割舍”。
此次“127号文”对非标业务的压缩,无疑会给银行利润带来不利影响。
“冲击比较大的是买入返售这块的业务,这块是腾挪同业非标资产最主要的一种方式,而‘127号文’对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进行了很大的限制。
”某股份行同业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要做非标业务,就按照规范来做,实际上就和做贷款差不多了,对资本的消耗会很大,利润也会大幅降低。
除了对传统的买入返售业务进行严格限制,“127号文”还对金融机构饱受诟病的期限错配也予以明确规范。
“127号文”提到,“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
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过去,金融机构通过‘短借长贷’,用较低成本的资金投资于期限长、利率高的资产,来增加其利差收入。
这种期限错配的行为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一旦资金紧张,短期利率就会飙升过快。
”某银行业分析师指出,期限错配受到规范后,银行非标业务的利差收入将明显降低。
此外,“127号文”要求,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与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做好档案管理。
A.审计委员会B.内部审计部门C.首席审计官D.内部审计人员【答案】 B2、关于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和单位,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B.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和人民币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C.人民币可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D.人民币的单位为元、角、分【答案】 D3、(2018年真题)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是()。
A.关注类贷款B.可疑类贷款C.逾期类贷款D.次级类贷款【答案】 C4、(2018年真题)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将()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A.项目所投保的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B.符合条件的项目资产C.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D.项目批准文书【答案】 C5、汽车金融公司()是指将汽车金融公司流动性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的资产。
A.资产证券化B.同业拆入C.向金融机构借款D.发行金融债券【答案】 A6、( )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市场原则购买转让方的不良资产,并通过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追加投资等方式,对收购的债权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处置,最终实现价值提升。
A.不良资产业务B.中间业务C.投资业务D.并购重组业务【答案】 A7、计算信用风险预期损失时,不涉及的参数是( )。
A.违约概率B.违约损失率C.有效期限D.违约损失暴露【答案】 C8、以下选项中,()是银行发生损失最频繁、最集中的领域。
A.关注贷款B.政策贷款C.不良贷款D.信用贷款9、( )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银行现金营运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现金营运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我行现金营运管理工作,确保现金资产安全,提高现金营运效率,防范现金营运风险。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及所属现金业务部门。
1.3 现金营运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现金营运工作顺利进行。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2.1 现金营运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分级负责制。
2.2 现金营运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对现金营运管理工作的安全、合规、效率负责。
2.3 岗位职责分工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1)现金收付岗:负责现金的收取、支付、清点、保管等工作。
(2)现金复核岗:负责现金业务的复核、监督、审批等工作。
(3)现金调度岗:负责现金的调配、运送、保管等工作。
(4)现金清分岗:负责现金的清分、鉴别、包装等工作。
三、现金收支管理3.1 现金收入管理(1)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准确入账,严禁截留、挪用现金。
(2)现金收入应按照规定进行清点、鉴别、包装,确保现金真实性、完整性。
(3)现金收入应按照规定进行复核,确保账实相符。
3.2 现金支出管理(1)现金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2)现金支出应遵循审批程序,确保支出合规。
(3)现金支出时应进行清点、鉴别,确保现金真实性、完整性。
四、现金储存与运输4.1 现金储存(1)现金应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中,保险柜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2)现金储存场所应安装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监控。
(3)现金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现金安全。
4.2 现金运输(1)现金运输应采用专用车辆,车辆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2)现金运输过程中,应有足够的人员进行押运,确保现金安全。
(3)现金运输途中应遵循规定路线,严禁绕道行驶。
五、现金清分与销毁5.1 现金清分(1)现金清分应采用专业设备,确保清分质量。
(2)现金清分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清分准确、高效。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28•【文号】银保监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0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1月28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第四条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承诺等按照约定承担偿付责任或提供信用服务的业务。
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约定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理财、代理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代理代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中国银保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以来,明确了汽车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以及相关风险监管要求,对汽车金融公司行业的稳健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办法》已无法满足汽车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
银保监会在全面总结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
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征求意见稿》取消股权投资业务。
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金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
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
《征求意见稿》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
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
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
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
《征求意见稿》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
银监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3)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4)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5)第五章支付管理 (6)第六章贷后管理 (8)第七章法律责任 (9)第八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
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他为非循环贷款。
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应确定对借款人的基本要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人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为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关于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调研报告流动性风险指商业银行虽本身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但无法快速获得充足的流动资金,或在短时间内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获得交易资金以应对资产增加或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具有突发性、传染性强、破坏力大的特征,是事关商业银行生死存亡的严重风险隐患,甚至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及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随着商业银行业务转型速度的不断加快及金融创新程度的不断深化,影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因素与日俱增,商业银行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难度不断加大。
因此,立足本国国情,研究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寻高效的流动性管理相关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借短贷长”的业务模式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吸收居民的短期存款及银行间同业拆借资金,而资金的去向主要为发放企业的中长期贷款。
负债与资产业务期限错配带来的风险超出商业银行总体风险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就容易遭受外部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冲击。
其他风险的转化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了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外,还会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操作风险,这些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从而引发流动性风险。
以银行挤兑为例,银行发生挤兑问题往往是由于自身信用水平严重下降、出现破产传闻等重大问题,造成大部分储户已对该银行失去信心,并对其财产安全性存在质疑引起的。
当上述恶性挤兑事件集中发生与蔓延时,若银行自身拥有的存款准备金金额不足以用来支付储户的提款额,银行内部就会被迫陷入流动性风险当中,进而逐步走向破产。
宏观经济状况宏观经济状况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
当宏观经济状况较好、人们对未来充满预期时,居民个人会增加消费,通过银行贷款购买房屋、汽车等消费品,企业会吸收银行贷款用以扩展业务,此时商业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低;相反,当经济下行压力增加时,私人部门会减少消费,企业会缩减业务,此时商业银行容易遭受流动性风险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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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修订内容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办法》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 “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 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
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办法》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 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取消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 规模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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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办法》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 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 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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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二
《办法》的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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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动服务车工作计划
银行流动服务车工作计划
本工作计划适用于银行流动服务车的工作安排。
在工作期间,我们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1)每天早上开始工作前,检查车辆的机油、水温、轮胎气压等基本情况,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2. (2)根据当日的行程计划,提前准备好所需的银行服务物品,如现金、支票和各类表格等。
3. (3)抵达指定地点后,按照提前制定的服务流程进行排队等候和服务客户。
4. (4)在服务过程中,细心聆听客户的需求,耐心解答客户的问题,确保给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体验。
5. (5)在服务结束后,及时整理好相关文件,确保车辆的内外环境整洁有序。
6. (6)根据当日工作情况,及时向主管汇报工作进展和客户反馈意见,以便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7. (7)每天下班前,进行日常的车辆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和正常使用。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浏览次数:319 加入时间:2010-5-13 15:46:18 来源: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三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申请包括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
公司拟设地银监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核机关,银监会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机关。
第四条银监局对汽车金融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资料实行签收制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汽车金融公司筹建申请表及《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资料。
第六条银监局在签收到筹建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
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形式,银监局将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由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银监局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银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自动受理。
第七条银监局负责对筹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上报银监会。
银监局应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银监会负责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批,应在银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6个月内对已受理的筹建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条银监会作出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自不批准筹建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九条获得筹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向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表和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原因。
延期申请经银监局审核同意后报银监会核准。
延期只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拟设公司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表及《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资料。
第十一条银监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开业申请资料。
有关受理和审核程序与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相同。
银监会应在银监局受理开业申请后3个月内对已受理的开业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书面决定。
外运车辆管理制度
外运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运车辆管理,保障外运车辆安全运行,确保外运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运车辆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外运车辆安全运行和安全生产。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外运车辆管理工作。
第四条外运车辆管理工作首长为单位领导,具体执行人员为外运车辆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单位外运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外运车辆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车辆调度、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等。
第六条外运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运车辆驾驶员的管理,保证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工作素质。
第七条外运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运车辆管理的信息化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采集和传输。
第八条外运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运车辆的考核制度,对外运车辆的运行情况和驾驶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外运车辆的配备第九条外运车辆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和证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外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测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外运车辆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应急物资,保证外运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外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险投保,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外运车辆的购置、更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和外观。
第十四条外运车辆的配备应当根据外运任务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配置,保证能够顺利完成外运任务。
第三章外运车辆的调度第十五条外运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外运任务的具体情况对外运车辆进行合理的调度,确保车辆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
第十六条外运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外运车辆的运输线路和途经地点进行合理规划,避免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拥堵和交通事故。
第十七条外运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外运车辆的装载情况和运输速度进行合理控制,保证外运车辆在安全的状态下进行运输。
第十八条外运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外运车辆的运输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和监控,保证外运车辆的安全和顺利到达目的地。
流动银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流动银行车(以下简称“流动银行”)在服务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客户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流动银行车辆及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流动银行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车辆安全性能,确保流动银行服务安全、高效、便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流动银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监督执行本制度,协调解决流动银行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流动银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流动银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对流动银行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3. 负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4. 负责对流动银行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5. 负责流动银行车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六条流动银行车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七条流动银行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安全标准,具备以下条件:1. 车辆外观整洁,标识清晰;2. 车辆内饰整洁,设备齐全;3. 车辆灯光、喇叭、制动、转向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4. 车辆装载的现金、有价证券等物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押运。
第八条流动银行车驾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 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且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3. 具备一定的金融业务知识,熟悉流动银行操作流程。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九条流动银行车运行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驾驶人员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2. 驾驶人员应保持车距,严禁超速、超车、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3. 驾驶人员应遵守交通信号,确保行车安全;4. 押运人员应全程跟随车辆,负责现金、有价证券等物品的安全。
银行物业秩序维护及车辆管理服务方案
银行物业秩序维护及车辆管理服务方案为了规范某某银行现场的安保管理工作,合理划分岗位职责与分工,并明确各岗位安保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充分保证某某银行运营期间各项安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某某银行运营期间提供一个安全、规范、和谐的现场氛围,全方位展示某某银行的管理品质与服务水平,提升某某银行的品牌形象,特制定此方案。
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分析根据某某银行的物业特点,我们将注意重点防范与一般管理相结合;“人性化服务”与“智能化管理”相结合。
某某银行的公共秩序维护主要包括:公共秩序维护、消防、车辆管理,我们将针对它的具体特点采取内外互防的管理方式对所辖物业区域的安全防范和消防、车辆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
此外还需考虑银行大楼的特殊性,需要加强对计算机室、档案室、金库和食堂厨房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监管。
二、公共秩序维护方案安全防范保障=高素质秩序维护队伍+高科技防范设施+高效率操作流程(一)保安人员条件保安员应具备的条件1、政治素质条件热爱祖国诚实信用。
品行良好无治安拘留以上违法犯罪记录没有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2、业务技能条件具备基本法律知识了解有关保安管理政策、规定。
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应的观察、发现、处理问题能力。
具备使用基本消防设备、通讯器材、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和相关防卫器械技能。
掌握一定防卫和擒敌技能。
3、身体条件具备岗位需要的身高、视力等身体条件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身高在1.70米以上。
4、文化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文化业务知识和技能经过半年以上的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5、年龄条件依据国家有关行业危险等级划分保安人员年龄应在18周岁至45周岁之间的中国男性公民。
(一)高素质秩序维护队伍1、配备充足的秩序维护员,2、把好秩序维护员录入关3、严抓秩序维护业务培训,提高秩序维护员整体素质。
4、强调秩序维护队伍的稳定性---丰富秩序维护员业余文化生活,增强秩序维护员的集体荣誉感。
农村金融机构流动服务车管理指引(试行)模版
农村金融机构流动服务车管理指引(试行)模版引言本管理指引旨在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对流动服务车的管理和运营,以提高服务效率和便利性。
本指引适用于农村金融机构对流动服务车的购买、配置、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管理。
定义1. 农村金融机构:指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及其他类似机构。
2. 流动服务车:指农村金融机构用于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的移动式车辆,包括移动银行车、移动理财车等。
流动服务车管理1. 农村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流动服务车的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2. 流动服务车应具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和车辆保险等必要手续。
3. 农村金融机构应定期对流动服务车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良好状态和安全性。
4. 农村金融机构应制定流动服务车的使用计划,并合理安排车辆的出勤时间和路线,以满足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
流动服务车服务内容1. 流动服务车可以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理财咨询等。
2. 农村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需求,确定流动服务车的服务内容,并及时向客户宣传推广。
风险管理1. 农村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流动服务车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风险管理。
2. 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流动服务车人员的背景调查和培训,确保人员的合法性、诚信性和专业性。
指标评估1. 农村金融机构应定期评估流动服务车的服务效果和客户满意度,以改进服务质量。
2. 农村金融机构应根据流动服务车的各项指标,包括客户流量、服务次数等,进行绩效考核和管理。
经费管控1. 农村金融机构应将流动服务车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并合理进行经费安排。
2. 农村金融机构应建立流动服务车经费使用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其他事项本指引的细化操作流程、相关表格以及流动服务车购置和配置的具体要求将在后续阶段陆续制定和补充,在实际管理中,农村金融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操作。
流动银行车网络安全
流动银行车网络安全流动银行车是指可以进村入户为村民提供金融服务的移动车辆,具有便捷、灵活的特点,但与此同时也会面临网络安全的威胁。
流动银行车上携带着大量重要的金融数据和个人客户信息,一旦遭受到黑客的攻击,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流动银行车在网络安全方面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数据安全。
首先,流动银行车需要进行网络安全风险评估。
通过对移动车辆的现有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全面检查,识别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例如,检查网络设备是否安装了更新的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和反病毒软件等,确保这些安全措施处于最新状态。
其次,流动银行车的网络需要进行加密保护。
采用安全的加密技术对传输的敏感数据进行加密,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黑客窃取或篡改。
同时,应加强对移动车辆内部网络的安全监控和数据访问控制,只允许授权人员访问重要的金融数据。
此外,流动银行车车辆上的硬件设备也需要进行安全防护。
如安装安全的运营系统和应用软件,避免使用过旧或存在漏洞的软件,及时更新补丁来修复安全漏洞。
同时,流动银行车上的所有设备和接口都要设定强密码,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设备控制权。
在员工方面,需要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培训。
对流动银行车的工作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教育工作人员不要点击可疑链接、不要随便下载未知软件等常见的网络安全陷阱,同时应教会员工处理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措施。
最后,流动银行车还需要与政府和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体系。
加强对流动银行车网络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流动银行车的网络安全符合行业标准,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维护。
综上所述,流动银行车在网络安全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威胁和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保护数据安全。
只有确保流动银行车的网络安全,才能更好地为村民提供金融服务。
银行内部车辆监督方案范本
银行内部车辆监督方案范本背景简介随着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银行内部的车辆运营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银行机构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车辆监督方案来保证车辆的使用安全、合理、高效。
本文档将介绍一份银行内部车辆监督方案的范本供参考。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确保银行内部车辆的良好管理,提升车辆使用效率、安全性,并节省运营成本。
方案要点包括以下方面:1. 车辆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的调配、使用、保养等方面。
针对每一辆车,需要进行规范的登记,记录车辆档案信息,如来款时间、车辆型号、车架号、车身颜色、保险信息、行驶证信息等,并确保每个车辆档案资料清晰完整。
2. 车辆调配银行应合理调配车辆,减少空驶率和空闲时间,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车辆使用计划,以避免车辆的私用和误用。
对于有限资源的车辆,应优先考虑高效、节能型车辆的使用。
3. 车辆使用银行应根据车辆归属、使用性质等因素,规范车辆的使用和停放。
车辆使用情况应按计划规范使用,车辆不得用于私人活动,同时需遵守当地的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如不超速、不酒驾、不超载等。
车辆没有特殊情况时,应停放在指定的车位或车库内。
4. 车辆保养与维护银行应制定完善的保养计划及维护方案,车辆的保养应按期定时进行,如更换机油、轮胎、雨刷、电池等,避免因车辆保养不及时引发安全事故或增加运营成本。
5. 车辆维修与事故处理对于车辆维修和事故处理,银行应及时安排处理。
车辆事故发生后要确保车辆安全,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流程。
对车辆维修需要选择专业的维修厂进行处理,确保维修质量。
6. 车辆监督与考核银行应定期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与考核,以表扬合格司机,鼓励其树立安全文明使用车辆的观念。
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责任分工银行车辆监督方案的有效执行需要牵涉到多个部门的责任分工: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车辆行驶证、保险认证等审核,车辆使用计划的编制等涉及细节的工作。
2.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核算和统计,车辆使用计划的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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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动银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有效地使用流动银行车,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贴身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提升我行品牌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银行车应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规范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流动银行车使用范围
第三条属于以下范围的,可申请使用流动银行车:
(一)各二级分行,省分行各直属支行、营业部在机构空白县域、乡镇等区域需为当地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造成当地营业网点受到破坏,短期无法恢复正常营业,需要为当地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因流动银行车具有临时、机动的特点,并以车辆形式存在,本着“个金条线牵头、分条线履职”原则,组织实施流动银行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负责审批各分支行
流动银行车业务使用需求。
第六条省分行运营服务部(收付清算)负责流动银行车柜员/机构管理绑定工作。
第七条省分行运营服务部(运营控制)负责指导流动银行车按现金管理制度做好出纳业务工作,并对成都地区派出流动银行车所涉及的业务、操作监控查看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省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流动银行车通讯、计算机等电子信息设备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各分支行做好相关维护、使用工作。
第九条省分行保卫部负责制定流动银行车安全保卫管理办法,负责指导、监督各分支行落实流动银行车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省分行总务部负责流动银行车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可运行状态,及时根据需求做好车辆派出准备,并指导使用行缴纳GPS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各分支行按照省分行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确保流动银行车安全运营。
第四章流动银行车使用流程
第十二条需求行使用流动银行车,应以行发文形式报送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请示内容包括申请原因、业务内容、使用时间(含每日使用时段)、车辆行驶目的地等要素。
原则上使用时间应为连续的自然日,如有中断需在行发文中特别注
明。
第十三条经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审批同意后,将通知书发送需求行,并抄送相关条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需求行凭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通知书,填写《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流动银行车使用申请表》(附件),请省分行相关条线管理部门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需求行应提前做好与流动银行车停放目的地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包括车辆停放的准确位置和电源的接驳。
第十六条需求行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NOTES向省分行总务部、信息科技部报送使用需求,省分行总务部按照要求应提前二个工作日将车辆开回省分行,由信息科技部对流动银行车上电子设备进行系统及补丁升级和调试,做好开机准备,并向需求行提供BL终端MAC地址。
需求行应按柜员/机构信息生效的时间提前向省分行运营服务条线报送柜员/机构信息维护申请。
新建核心柜员应提前3个工作日、变更核心柜员信息(包括所属CBS机构、交易能力级别、柜员类型、柜员组号等)、机构信息应提前2个工作日、变更外围角色及MAC地址绑定关系、建立应急柜员、指纹回退、密码重置应提前1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需求行联系省分行总务部提前一天与信息科技部、保卫部人员一同在流动银行车使用地点确认电源连接到位和进行网络、监控及电子设备的调试和柜员信息、MAC地址绑定关
系、指纹、密码的有效性测试。
第十八条省分行总务部于使用当日将流动银行车行驶到目的地,在确认电源连接到位、设备正常开机后,将车辆钥匙与需求行业务人员进行交接。
第十九条每次工作结束后,总务部负责和需求行进行流动银行车电子设备清点交接,交接完毕后,总务部应通过部门邮件通报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信息科技部和保卫部。
第五章流动银行车风险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根据派出流动银行车所办理的不同条线业务种类,应根据相关条线业务的风险内控管理要求,执行操作规定,并纳入各条线日常合规管理,按照条线负责制,实行业务实时监控。
第二十一条派出流动银行车所涉及的综合柜员尾箱现金、重空、印章、有价单证等操作、监控及管理,应严格按照省分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派出流动银行车所涉及的事中监督授权、复核、编押、签章等操作、监控及管理,应严格按照省分行相关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已使用流动银行车的需求行应按期接受各条线管理部门的业务检查。
第二十三条派出流动银行车所涉及的业务、合规操作录像监控查看,应由需求行在流动银行车使用完毕后考盘直接进行检
查,并由运营服务条线对成都地区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章流动银行车信息设备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流动银行车使用人员应保护各类电子信息设备,严禁各种破坏电子设备行为。
第二十五条每日业务终了后,流动银行车使用人员应主动关闭网络设备、电子设备及UPS电源。
第二十六条信息科技部负责定期对UPS进行充放电,保证UPS可用;负责定期对流动银行车上BL前端进行系统补丁、防病毒库进行升级;负责按照需求行需求在使用期间每日定时开通网络。
第七章流动银行车安全保卫要求
第二十七条流动银行车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和“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切实做到预防为主,保障安全,服务客户。
第二十八条车辆使用单位必须明确责任人,负责办理车辆交接、钥匙管理,以及安防设备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车辆的车门开关、钥匙管理视同营业网点边门管理和钥匙管理,实行“授权有限”原则,严禁其他人员接触,应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开启和及时关闭车门,防止隐患。
第二十九条流动银行车实行安全员负责制,使用单位必须
明确安全员的职责,以及其他乘员的相关安全义务,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
同时,结合车辆使用的时间、地点,制定相应有效的应急预案适时演练,确保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条车辆使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银行车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车辆在营业服务期间随时处于双人武装守护状态;确保车辆发生紧急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110以及省分行保卫部指定电话报警。
第三十一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安防意识教育和保密教育,不得向无关人员提及车辆相关信息等情况;严格人员出入,无关人员不得登车观看,并且做好外来人员登记。
第八章流动银行车车辆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条总务部负责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停放和管理。
车辆停放期间,做到每月1-2次起动运行,确保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状态,时实整装待发,保证车辆安全使用。
第三十三条收到动车指令后,总务部提前准备车辆,未办理申请不得动用车辆。
第三十四条保持车辆车容整洁,做到及时出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分行全辖,用于特制的流动银行车管理,其他车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分行负责制定和修改,由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