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机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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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鸿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年月号甲方(承租人):

乙方(出租人):贵州鸿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等的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承租乙方塔式起重机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条款,并保证遵守:

第一条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条款。

2.与本合同项下塔机有关的各种补充协议。

3.甲乙双方之间的各种对账单据和支付凭证。

第二条甲方承租乙方塔式起重机的型号、数量、租金、配套设备及进出场费。

规格与型号数量 (台)

标塔租金

(元·每台·每月)

操作工工资、生活费

(元·每人·每月)

进出场费(元·每台)

长风56米臂 1 13000.00 3000.00 30000.00 长风50米臂 2 13000.00 3000.00 30000.00

租期按月计算,不足月按实际天数计算。不扣除节、假日和其它因甲方原因产生的停工日。

第三条租赁期限

1. 起租日

乙方安装完毕并经双方自检验收合格起用之日为起租日。

2.租赁期限

最短租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最短租期并非实际租赁期限,最短租期届满后,如果甲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取回塔机,则视为甲方继续承租该塔机,塔机租赁的实际终止日以甲方明确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之日为准。

第四条安装地点及用途

1. 安装地点:贵阳市金阳新区金朱东路中渝·第一城项目A地块(二标段)。

2. 用途:建筑工程施工。

第五条塔机操作工

1.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

2.操作工由乙方负责提供,并服从甲方的指挥及工作安排;

3.操作工工资及伙食费由甲方连同租赁费一起支付给乙方,具体发放及安排由乙方负责,住宿场所由甲方提供,一台塔机两名操作工;乙方须保证操作工24小时随叫随到,优质服务,否则扣除相应租赁费第六条租赁费及其他费用的标准与支付

1. 租赁费

1.1税费包含在租赁费里由甲方负责缴纳;

1.2 第二条所约定的塔机租赁费范围包括标塔租赁费、超高标准节租赁费、超高附着装置租赁费、地脚

螺栓费、吊钩(含吊钩)以上所有吊具、材料、配件费,以及塔机检查、养护、维修费(含材料)等。

1.3第二条所约定的进出场费范围包括进出场运输、安装、拆卸、检测费、预埋紧固件费用等。

1.4标塔应当理解为整体高度在米以下,臂长为米的塔机。

1.5超高标准节应当理解为超出标塔高度后增加的标准节。超高附着装置是指超出标塔后增加的附着装

置。超高标准节租赁费为每节每天 / 元。超高附着装置租赁费为每套每天 / 元。

运输费标准节、附着架___/__元/节/套,标准节安拆费___/__元/节,附着安拆费__/__元/套,附着杆长度超过5米,每增加1米,租金按__/_元/天加收租赁费用。附着预埋件由乙方负责。

2. 支付时间

2.1 租赁费:租赁费应当按月支付,甲方应于次月十日内将上月租赁费全部支付给乙方。

2.2 地脚螺栓费:已包含在租赁费中,不再另外计取。

2.3 进出场费:甲方应于塔机进场前将进出场费全部支付给乙方。

3.支付方式

3.1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各项费用标准和支付时间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者乙方授权工作人员收款的方式进行支付,甲方不得将任何款项支付给任何未经授权的个人,否则视为甲方未进行支付。

3.2 租赁完毕,塔机出场前甲方必须先行付清全部租金和各项费用,租金及各项费用未付清前,塔机不得拆除,并照算租金及滞纳金。

第七条塔机的权利担保

1. 乙方保证对该出租塔机享有所有权或者具备他人授予的管理权。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所租赁的塔机转租、抵押或者变卖。若需移动位置应当事先告知乙方。

第八条塔机的进出场

1.塔机的运输

塔机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因施工场地原因发生二次运输由甲方负责二次运输费用)。

2.塔机的安装和拆卸

2.1 塔机进场前,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基础图技术要求对塔机基础进行混凝土浇灌和对附着预埋件的安装,并向乙方提供基础隐蔽资料及基础抄平资料一份,以保证塔机安装及使用安全。

2.2 塔机进出场及安拆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良好的进出场道路及工作场地。若因甲方道路、场地原因造成塔机不能正常安装和拆除,致使乙方塔机滞留产生的损害按租金标准由甲方承担。

2.3 乙方负责处理塔机进出场所需的外部环境,协调周边关系,在进行塔机进出场作业时,须设置警示标牌和隔离带,维护施工作业过程中现场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4 安装拆卸过程中,甲方保证电源,乙方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安装拆卸、加高时焊机、焊条及其他辅助设备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验收及使用

1.入场验收

塔机安装调试完毕,由甲乙双方组织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合格起用后开始计算塔机租金。乙方应按时申报,催促特检所检测,如因未取得特检所检测合格证或检测不合格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出场验收

塔机拆除完毕,由乙方自行验收并及时运走。

第十条塔机的正确操作、使用、养护和维修

1. 乙方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操作,正确使用。严格禁止破坏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等安全装置进行超载作业或吊装重量不明的埋藏物。

2. 乙方应当按照《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应操作规范对塔机进行检查(日检、周检)、养护,发现故障或者隐患后,不得带病作业,应当及时处理,待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乙方每天维修时间累计超过4小时(8:00-18:00)的,不收取甲方当天租金,当月维修时间累计超过2天,除扣除相应租赁费、工资外,还应由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3.因施工场所临近高压输电线及其他市政设施安全间距不足,甲方应当增设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否则由此导致的事故由甲方负责。

4. 电机及电路元件若因使用电压超过380 + 380 * 5%V范围造成烧坏,由甲方承担责任。

5.甲方在租赁期间应当对塔机尽到保管义务,防止塔机被破坏及被盗。

第十一条安全事故责任

1. 发生安全事故后,早发现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同时,为了避免窝工损失的产生和扩大,甲方应当在乙方在场的情况下尽早采取公证措施,在固定事故发生现场的所有证据后,乙方应当将事故塔机及时撤离现场并尽早恢复生产。因乙方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的窝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2. 在塔机安装和拆卸过程中,甲乙双方按照施工方案规定的内容对各自的操作负责,基于乙方操作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当责任,基于甲方指挥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3. 在塔机的使用过程中,由于乙方怠于检查养护,对塔机隐患未能发现,或者发现后继续带病作业,怠于维修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4. 因乙方违章操作和不当使用造成的塔机损害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概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各种款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中对应的各项义务,并按甲方逾期付款总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月计收滞纳金。

2.甲方如果超出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三个月仍不能支付合同约定租赁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取回该塔机。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甲方通知乙方履行维修义务,而乙方怠于履行的,甲方可拒付停机待修期间的租金。

4. 如因乙方操作人员不能满足甲方随叫随到、优质服务的施工要求或因塔机本身质量以及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塔机使用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乙方:贵州鸿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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