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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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概述

李绍章

一、所有权的概念

(一)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性支配权,这种独占性的支配,在法律上体现了物对所有人的最终归属,从而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法国经济学家布朗基把所有权看作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的原动力”,法国大律师兰盖则提出了“法律的精神是所有权”这一著名命题,马克思曾评价说,兰盖的这句话“表明了他见解的深刻”。西方近代所有权制度之确立有赖于如下三种理论假设:人性恶假设构成所有权之伦理学基础,资源稀缺性理论构成所有权之经济学基础,理性秩序假设构成所有权之哲学基础。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为产生他物权的基础,是最典型、最基本的物权。所有权制度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法的基石,而且也是社会整体发展与个人人格健全的必要基础。各国民事立法无不重视对所有权的规制,努力构建适合本国国情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该法实施20年以来,为规范和调整财产所有权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物权立法也在试图精心构建一套有利于维护物的归属秩序的所有权规则,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二编专门规定了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立法给出的所有权定义。关于所有权的定义,在立法例上主要有两种:列举式和概括式。列举式是从具体列举所有权的权能或内容的角度加以规定,例如我国

《民法通则》与《物权法》的规定;概括式是不列举所有权的具体权能,而是抽象概括所有权的内涵或性质加以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应注意者,概括式的定义多见于物权法理论研究与物权法教学之中,列举式的定义多见于物权立法或者民事立法之中。概括式与列举式各有优劣,但均表达出了所有权定义中的主体、客体与内容等基本要素。从民法理论上,结合学者对所有权定义的研究,我们认为,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涵义

从所有权的立法和法理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它包含两层涵义:

1.所有权的外延

所有权主要是民事主体(所有人)对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广泛的物之归属权,原则上所有权人享有物上所有可能的权能”。完全可以说,所有权的外延体现出来的其实是所有权的行使方式、权能、内容和作用。所有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从所有权人角度观察,即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时的方式主要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的权能主要是所有权本身所具有的支配内涵的外在体现,这同时也是所有权的全部内容,民事主体对物是否享有所有权,四项权能或者内容是否完全就是判断标志;最后,从所有权的作用角度观察,所有权又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大作用,其他任何物权种类不可能同时完全具备这些作用形式。

2.所有权的内涵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物的一种全面支配权,支配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上位概念,其基本含义是对物的排他性控制的权利。支配权通过所有权权能的不同组合运用而实现,支配的方式不同,所有权行使的形态也不尽相同。质言之,支配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和灵魂,是他物权的泉源;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非所有权本体,所有权的中心为单一的支配力。由此可见,作为所有权内涵的支配权以及支配性质是产生作为所有权外延的各项权能的内在力量,支配着各项权能形成不同形式的组合,展示所有权的不同形态。

二、所有权的特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当然会具备物权的一般特性,但作为物权下位概念的所有权,与他物权相比,也具有自己所特有的一些特性。民法或者物权法研究者也大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所有权的特性进行阐述或者归纳。我们认为,所有权的特性包括权能的完全性、客体的有限性、地位的自主性、期限的恒久性和效力的弹力性,兹分析如下。

(一)权能的完全性

权能的完全性,即是说所有权是完全的、全面的支配权。物权不同,物权人享有的支配权的范围也不尽相同,所有权是自物权,其支配权能是完全的,但他物权只是对他人的物在某一方面所享有的支配权,是不完全的支配权,权利人只具有所有权的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权能,或者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具有处分承包土地的权利,四项权能因缺少处分权能而变得并不完全。因此,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他物权是限制物权或者定限物权。

(二)客体的有限性

所有权的客体只限于有体物与在法律上视为有体物并客观存在的物质(如电、热、能等),权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这与他物权有所区别,而他物权的客体除了物以外,还可包括某些权利,如权利质押产生的权利质权,即是以权利作为客体的。当然,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任何物权的客体都具有有限性,如我国的用益物权的客体为不动产,且主要是土地,而担保物权因种类、形式之不同也会有不同的客体要求,例如,质权的客体即不可能是不动产。但是,从权利客体的最广义视角观察,所有权的客体仅仅限于物,而不可能有权利形式的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有限性。

(三)地位的自主性

所有权具有自主性,它的存在既不依赖于其他权利,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相反它是派生其他权利的源泉。如他物权即是由所有权所派生,《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即说明,所有权是一种独立物权,具有派生他物权的自主性,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不需任何中介即可直接、无条件地支配其物,并依自己的意志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所有权是自物权,而除此之外的物权为他物权。

(四)期限的恒久性

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不以期限为要件,不因时效而消灭。一方面,法律不限定所有权的有续期间,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取得所有权时也无需设定其期限。因此,凡是永久地禁止所有物处分的约定是无效的;所有人虽长期放置所有物而不使用和收益,其所有权也并不因此而消灭。他物权则一般是有期限的,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有效,期限到来之日就是权利消灭之时。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是无期物权,而他物权是有期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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