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隐蔽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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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0 幕墙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含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埋件(或后置埋件)的埋设;
2)构件的连接节点处理;
3)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处理;
4)幕墙防雷装置施工;
5)幕墙防火构造处理;
6)幕墙保温层及防潮层的设置。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连接件紧固件应安装牢固,螺栓应有防松脱措施。
(3)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4)幕墙应形成自身的防雷体系,并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地连接,严禁串联。
(5)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层与玻璃的间距应大于40mm。
(6)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幕墙立柱下部节点应符合有关规定。
(7)幕墙金属框架、金属框架与金属挂件的连接节点的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幕墙上、下及侧边四周应镶入固定玻璃槽内,不得与槽底及槽侧壁直接接触,悬吊式玻璃幕墙与槽底间间隙,落地式玻璃幕墙玻璃与槽底间垫块应符合设计要求。
(9)组合幕墙不同面板材料的分界线处框架龙骨应设置双立柱、双横向杆件,分别固定牢固,并应留置不小于10mm的间隙。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或后置设件)的埋设。
(2)核查防雷、防火、防潮、保温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构件的连接节点,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
(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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