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招投标的发展和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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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时对于技术部分不能千篇一律的评定,而应该针对招标项目的特点去灵活评审。可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评审:1、分项工程的施工整体方案,包括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安全控制。施工时的环境保护,确保文明施工。应对季节变换的施工措施。2、总包的各项管理措施,包括对各合作分包的配合能力,协调能力,人员配备情况,响应总包各项支配的管理。3、施工现场管理。包括各个技术及工人的分配,现场调节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完工部分的保护措施和保修方案。4、其他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方案。
在评标过程中,在采取量化标准的大前提下,技术部分评审还应先定性再定量,因为定性部分可以为评标委员会提供一些自由裁量空间。当然,万事皆有度,为规“自由裁量”行为,评标办法必须细化和定义评审标准,以此合理限制自由裁量的空间。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时,评审对技术部分打出分数后,得分将直接参与到最终的综合加权得分计算中。但是,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部分的评审得分只能判断出投标人的技术部分是否合格或满足要求,因此在此评标办法下,设定技术部分具体的合格分数线显得格外重要。为体现择优原则,评标时,在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同时,必须对技术部分设定具体的合格分数线。
5.废标
(1)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准则,设立废标条件应遵循下列5个原则:①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设立相应的废标条件;②响应招标文件中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③应当遵循审慎设立、严格执行的原则,区分“差错”的性质,体现招标的初衷;④严格定义,应当准确、清晰、无歧义,避免提出概念含混、模棱两可、无法衡量的要求;⑤集中列示,以方便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查找对照,还要避免多处重复出现且不一致,以免引起争端。
(2)被设定为废标的条件可分成三大类,第一类属于招标人的行为,是法定的当场拒绝投标的情况,但这种情况应在投标须知中明示。第二类行为属于评标委员会行为,是法定的废标条件以及取消中标资格的条件,如低于成本、重大偏差、以他人名义投标、串标等情况;③第三类行为也属于评标委员会行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评标时的废标条件,如招标人约定的重大偏差等情况。
(3)废标的常见情形
①第一类情形主要包含四种情况,首先,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有瑕疵。其次,在报价方面,投
标人的报价超出招标文件中设立的拦标价,或者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亦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遇到这种情况时,投标人并不能按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届时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三,投标文件有偏差,投标人递交了两份或多份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并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最后一种情况是投标费用金额有出入,最典型的就是,纳入投标总价的暂定金额、整项暂估价、预备费等非竞争性费用金额,与招标文件给出的金额不一致,容易产生重大偏差。
②第二类情形主要围绕投标文件,其一,没有签字或公章,投标文件没有按要求让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投标人公章。其二,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符,比如投标文件中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有重大偏差,载明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奖项无法达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抑或用质量奖项顶替质量等级。其三,与资格预审阶段相比,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工作人员或设备等资格条件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未能取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最后一项是,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③第三类情形主要集中于资格预审阶段,要么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通过资格预审时不一致,要么投标人的技术部分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此外,当技术部分有暗标要求时,投标人暗标部分的格式未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
④第四类情形和联合体投标有关,以联合体名义投标时,投标人并未在投标文件中附上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⑤第五类情形是不正当的投标行为,比如,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或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公平的不正当手段的竞标行为,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投标行为。
6.质疑及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
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具有合法性,《招标投标法》中便有明确的规定,因为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最能体现“评审”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同时也能让招标人与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达成高度一致,从而增强招标合同的执行力,将所有可能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在签约之前解决掉。
当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偏差时,若是重大偏差,投标人完全没有机会启动质疑程序,无法通过澄清、说明和补正来消除重大偏差。当投标文件有细微偏差时,质疑程序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清标结果及评审情况的需要决定是否启动,当然,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办法中约定拒不补正时的处理方式。启动形式由评标委员会
向投标人发出清标疑问卷或质疑问卷,问卷中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诱导性的问题,或向投标人明确指出投标文件的遗漏和错误。投标人收到质疑问卷后,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质疑问题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围,或者对投标文件容进行实质性的改变。
7.评标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1)评标时间。目前,评标工作存在诸多弊病,不容忽视的根源就是评标时间不足。合理而充足的评标时间,对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或损失大有裨益,因此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办法中,应根据招标项目规模、难易程度以及投标人数量,约定合理而充足的评标时间。
(2)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①评标活动暂停。一般来说应按照连续评标的原则,评标委员会一次性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当发生不可抗力,评标工作无法继续开展时方可暂停,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封存全部文件,恢复评标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②中途更换评委。当发生不可抗力时,一名或多名评委无法到场或必须退出评审,或按规定应回避时,评标委员会方能更换评委。已中途退出的评委所作出其的评标行为将失效,由另行确定的替代者重新进行评标。
③评标活动终止。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某项重要条件或评标标准或明显不合理,并将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或无法形成可执行的合同,抑或背离招标投标的根本目的,经集中讨论后并得出一致的结论时,评标委可以就此作出书面说明并终止评标,同时建议招标单位进行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