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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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先后制定了《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规,由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用而生,且发展速度迅猛,并建立了各级有形建筑市场,实施规范的招投标制度,逐步规范了建筑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整顿建筑市场秩序,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但一些地区仍存在招投标中违规操纵,互相串通等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运作,给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
对于这些问题,可以从国家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建筑招投标相关各方这两大方面进行分析。
一.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我国招投标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在中央开始,分成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然后发展成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种机构,是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发布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使政府设置的建筑主管部门只能管理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而对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却无法涉及,造成建筑市场管理不统一。
2. 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我国招投标工作通过《招标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使大家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对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对招投标进行检查、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其自身也受到多重领导,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形成监督力度缺乏,监督工作严重滞后。还有一些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往往实施经济处罚的多,追究法律责任的少。因此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风险成本低,而获取的收益高,受利益驱动,使人铤而走险。
二.我国建筑工程招标各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的招投标活动中,从参与者的角度划分,可分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监督部门。这参与者在招投标活动中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能或利益,他们之间既有共同的利益又有矛盾。而这些参与者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内容中:(一)招标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1、招标人的委托行为不规范,《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在实际招标活动中,不少招标人为达到目的,通常不管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服务水平,只重视能否按自己的要求完成任务。这样既不利于代理机构改进工作,又容易造成“商业贿赂”情况的发生。
2、招标人规避公开招标或者虚假招标,明招暗定。招标人在招标前与投标人谈妥条件,并找一些企业“陪标”。或是在资格预审确定投标单位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性。
3、招标文件不规范。
(二)投标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虚假招标。
2、现行招标办法要求招标单位不少于 7 家,促使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大家轮流中标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3、投标单位挂靠、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现象严重。投标单位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就借用别的施工企业资质,中标后再分包,获得工程利益,使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三)招标代理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素质不高,代理行为不规范。体现在:一是专业素质不高,从业人员缺乏招标代理的基本素质和技能,难以胜任编制招标代理文件,组织资格预审和评标定标工作:二是弄虚作假,出借资格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三是恶性竞价,为承揽业务恶意降低收费标准,或是向招标人行贿争取项目,严重影响招标代理市场的竞争秩序。
(四)评审专家存在的问题
1、评审专家库多头设置,管理混乱;
2、专家库容量小;
3、评审专家委员会的功能无法实现;
4、评审专家丧失原则,定向评标;一是极端打分,故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单位的评分。二是业主意向评标,不讲原则,丧失立场。
(五)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
1、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本应严格执法,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但有些地方却大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有形市场,设置各种障碍,造成当地施工企业技术水平落后,施工工艺得不到提高和发展。还有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指导和服务明显不够,甚至以审批代替监管,侵害了建设单位的招标自主权。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执行不到位。一是我国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办法等规范性制度文件,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相关部委、地方人大及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来制定,由于各自角度和立场不同,同时受部门利益影响,造成实际上的多头立法、条块分割、部门垄断,造成冲突,降低了法律的约束力。二是现行涉及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除了《招标投标法》和一些部门规章、管理办法等外,还有《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各种管理条例。大量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涉及了不同的执法主体和监管主体,并调整着不同的事项,共同对招投标活动进行规范,而实际情况是各方缺乏协调配合,致使执行不到位。
2、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造成违规成本较小。如《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投标人违法行为所得利益相比,违法成本过低以至于不足以阻止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现行法律对于围标串标的惩处与串标成功获得的超额利润相比明显偏轻,难以有效遏制不法企业与个人的投机心理。招投标监督部门对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调查取证,在实际工作中阻力很大,违法行为又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同时,由于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及权钱交易等现象存在,使得调查处理难度更大。这也造成了很多行为人抱有侥幸心理,助长了违纪违法行为的产生。
3、招投标市场信用管理的法规体系不健全。信用体系必须依靠健全的信用法规作为有力保障,覆盖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尚处在摸索建立的过程中。目前各级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上,从政策角度研究的多,从管理角度研究的少;从治理角度研究得多,从惩治角度研究的少。缺乏标准统一的失信惩罚与震慑机制,失信主体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主要对策分析
1、加强法制教育是主要手段。对各方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
2、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的作用。招投标代理机构以社会中介机构身份提供服务,发挥其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