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政策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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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办法

河南省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办法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河南省境内企事业单位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技术装备,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内或河南省境内首台(套)、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对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四条认定范围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技术装备,重点领域为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技术装备,以及工业机器人、大型成套装备、机床工具、工程机械装备、重型矿山装备、电工电器装备、化工机械装备、冶金机械装备、农业机械装备、轻纺机械装备、医疗器械装备、内燃机、仪器仪表、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航空航天装备、船舶制造、基础关键部件及其他机械等。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为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征,并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产权明晰。

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申请单位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五)技术先进。

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更好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抢抓能源变革新机遇和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窗口期,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协同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和新优势,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重点支持方向本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光伏、风电、氢能、储能、智能电网、智慧能源等新能源领域,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环保装备制造、节能降碳改造、温室气体控制、污染治理等节能环保领域,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资源循环利用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领域,低碳项目咨询、运营管理、监测检测、评估核查、产品认证与推广、环境权益交易等绿色服务领域。

二、强化低碳产业招商(一)支持高端制造项目招引。

支持引进新能源、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高端制造项目,对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率先打破国外垄断、国内首次示范应用的,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最高1亿元的支持;对其他先进制造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10%、最高IoOo万元的支持。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外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注册资本和实际到账情况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特别重大项目支持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各区镇)(一)支持新兴服务项目落户。

加快招引、集聚一批绿色低碳领域的细分赛道龙头、高成长性企业,支持在昆设立总部或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等功能性总部。

对符合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支持基本条件的低碳领域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对落户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低碳领域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优先支持纳入昆山市总部企业认定。

加强绿色低碳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招引,对年营业收入超3亿元的,连续两年给予地方经济贡献100%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郑聚英才计划”加快建设国家人才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19号),依据《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实施细则》(郑科规〔2024〕3号),现将2024年度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以下简称“团队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对象:各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郑开展的创新创业项目,申报单位为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二、重点领域:集成电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元宇宙、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制造、现代食品、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领域。

三、类别及条件(一)高端创业团队项目1.团队带头人应为省、市A类或B类高层次人才,能够全程指导项目实施。

2.团队其他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59年1月1日后出生);与依托企业签订连续3年以上工作协议并参与项目实施,每年4个月以上在郑工作。

3.团队成员结构合理、稳定,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长期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

4.团队拥有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成果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5.申报项目应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创新性强,能够引领支撑我市相关产业关键技术实现突破。

6.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执行期不超过3年。

7.高端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应在5年以下(2019年1月1日后注册)、3年以上(2021年12月31日前注册);团队核心成员总体股权占比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35%;企业实际缴纳出资中,团队核心成员总货币出资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5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郑政办〔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3〕38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0日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协同育人,推进郑州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为抓手,以深化产教融合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促进高质量就业创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中更加突出的位置。

坚持新发展理念,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

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完善产教融合发展机制,促进人才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使郑州成为富有活力的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和技术支持。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打造100家市级及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10个市级以上产教融合实训基地、10个产教融合教育集团(联盟)、15个校企合作示范性产业学院、30个产教融合实践中心、50个产教融合型重点专业、50个政产学研用协同育人项目,职业院校毕业生留郑率达60%以上。

贵港市财政局、贵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首台(套)等创新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港市财政局、贵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首台(套)等创新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港市财政局、贵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首台(套)等创新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科学技术局,贵港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贵财采〔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财政局、贵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首台(套)等创新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各预算单位:为更好发挥政府采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加大对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内首台(套)重大科技装备认定与奖励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支持创新产品的规定,现将我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创新产品通知如下,请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支持范围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主要包括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新设计等,研发或生产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具有较好市场潜力和较大推广价值的产品。

包含但不限于纳入自治区科技厅历年公布的《广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和有关创新产品目录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创新产品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支持政策。

二、支持措施(一)强制采购。

对于市场供应充足的创新产品,采购人应当将创新要求作为对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嵌入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涉及国家安全的创新产品,可以实行强制采购。

(二)优先采购。

对于市场供应尚不充分或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的创新产品,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有利于创新产品采购的评审规则,细化评分要素、评审标准和技术要求等,对满足条件的供应商给予适当的评审加分,并可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绿色发展、合同融资等政策叠加。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支持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支持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支持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榆政办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支持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支持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1日榆林市支持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我市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3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装备制造业是我市经济转型的优先发展产业,坚持“用市场换项目、用资源换项目、用应用场景换项目、用政策和资金的优势换项目”的思路,全力推进装备制造业发展。

大力引进和培育高端装备制造项目,不断延长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价值。

到2025年底,力争装备工业总产值突破100亿元;累计引进装备制造项目50个以上,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企业达到40户;着力将我市打造为中国西部能化装备智能制造产业基地。

二、支持重点支持依法在榆注册、纳税、入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装备制造企业。

鼓励企业按照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服务化的发展方向,走创新引领、开放合作、龙头带动、集群发展之路,重点支持区域总部落地榆林的企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郑政文〔2024〕106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24〕106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遴选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七章考核奖励第八章附则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郑州实践的带动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遴选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导检查、考核奖励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和带动支撑作用,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联动推进、重点保障”的原则,实行全周期管理服务保障。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是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日常工作,具体由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的遴选、协调、服务、监测、督导、考核等工作。

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由涉及市重点项目的行业主管、要素保障、审批服务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市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办法【模板】

市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办法【模板】

附件1:XX市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南通实施纲要》,鼓励和引导XX市首台(套)重大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的研制应用,增强我市装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XX市场开拓能力提升,推动全市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是指我市装备制造企业首次研制并经试用达到设计要求的重大创新产品,产品至少在基本原理、技术路线、结构设计、制造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并在产品功能和性能指标上实现突破,具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单机装备、成套装备、关键核心部件等。

第三条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的认定,旨在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领域自主研制的高新技术装备、大型成套设备及关键零部件。

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自愿申报。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四条聚焦《中国制造2025江苏省行动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南通实施纲要》重点产业领域,重点支持补齐做强产业链的短板装备;能够形成产业发展优势的新兴装备;自主可控,支撑和服务智能制造的重大智能装备、系统、成套生产线。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单位申请认定首台套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在XX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单位正常生产运营,具有较好的资金筹措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申请单位具有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基础和相应的人才团队。

第六条申请认定首台套的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品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查新单位对主要创新点、关键功能和核心指标等进行专业查新,并出具明确的查新结论(查新报告须在1年内)。

四、产品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研制且通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检验检测或认证,并出具完整的报告(检测报告须在1年内)。

五、申报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每套50万元以上,单机价值每台20万元以上,对于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性产品及关键核心部件可适当放宽单台套售价金额限制。

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自主可控的先进制造业体系,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装备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积极研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首台套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际或国内首台(套)高端装备,整机性能或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同类装备先进水平。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年度组织认定江苏省首台套。

申请单位根据本细则自愿申报。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申报时无严重失信记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环保等事故。

三、具有装备设计制造能力,研发试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1 —专业且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

第五条申请装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工业转型升级要求,能够实现量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二、产品自主可控程度高,掌握装备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在设计与制造技术等方面具有标志性突破或根本性改进,核心技术及关键部件安全可控。

三、依法拥有与申报装备直接相关的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经省级及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针对装备性能指标检验检测,报告结论能够给予支持。

五、经专业查新机构针对性能突破等进行查新,查新结论能够给予支持。

六、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研制生产,其中企业标准应按要求备案。

七、经用户单位验证,并出具使用报告,报告结论能够给予支持。

八、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装备,必须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备,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九、国家和省产业链协同创新、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高端装备研制工程等项目的研发成果可优先予以认定;已有同系—2 —列型号产品通过认定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认定。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

16 EPEM 2020.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等文件要求,规范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评定和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率先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场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是指对申报的能源技术装备进行审查,确定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

本办法所称评价是指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结束后,对示范效果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牵头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申报、评定、示范及效果评价。

第二章 申报要求第五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由研制单位或研制单位联合用户企业根据技术装备突破情况申报。

各行业协会可根据本行业技术装备发展情况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各地方发改委(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企业的申报工作,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六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研发及售后保障能力、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情况、技术装备适用范围、国内外技术装备发展现状及应用前景、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国家能源局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和技术水平、运行安全风险、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科技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等。

对于尚未应用或应用时间小于半年的技术装备可不提供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技术方案评审意见或产品检测(测试)报告代替。

(具体格式见技术装备申请报告(参考))第七条 申报材料应按上述要求整理,内容完整、格式清晰,能够真实、准确、充分地反映研制单位和技术装备的有关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工信厅重装函〔2024〕400号•【施行日期】2024.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重装函〔2024〕400号根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安排,现组织开展2024年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审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资格。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申报装备需满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要求。

整机装备原则上按照台(套)数方式支持;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及基础件原则上按照批次数方式支持。

其中高端工业母机、电子专用装备、新型农业机械装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单台(套)装备价值不高的整机装备可按批次数方式支持;航空发动机、船舶发动机等单件价值较高的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等可按台(套)数方式支持。

二、申报程序(一)企业申报生产制造《目录》内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提交申请,完成材料报送,报送材料要求见附件。

(二)推荐单位审核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按要求对本地区或集团所属企业开展资格审核,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和价值合理性等,形成审查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材料要求见附件。

(三)部门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资格,并按装备价值的一定比例核定保费补助资金额度,有效期5年。

三、申报要求(一)装备制造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险补偿资格的,3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建议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建议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装备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而政策支持正是解决这些挑战的关键。

因此,在科技装备的发展过程中,政策支持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给出一些建议。

一、加大对科技装备的投入政府应该加大对科技装备的投入。

在发展科技装备的过程中,投入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通过增加投入,才能够真正提高科技装备的水平。

因此,政府应该制定相应政策,加大对科技装备的投入力度。

二、完善技术装备产业政策体系除了增加投入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技术装备产业政策的完善。

这样可以激发科技装备产业的活力,并为其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

只有在政策环境的支持下,科技装备产业才能够不断创新,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三、鼓励技术装备企业创新政府应该鼓励技术装备企业进行创新。

只有通过不断创新,技术装备产业才能够不断提高自身水平。

因此,政府应该通过给予企业创新方面的扶持政策,来鼓励企业不断创新,提高自身竞争力。

四、加强技术装备产业的国际合作政府应该加强技术装备产业的国际合作。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技术装备产业才能够更好地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自身的水平。

因此,政府应该制定一系列政策,鼓励技术装备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五、加大对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政府应该加大对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在发展科技装备的过程中,科技人才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才能够真正提高科技装备产业的水平。

因此,政府应该通过一系列政策,加大对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提高科技人才的整体水平。

六、建立健全的科技装备产业评价体系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科技装备产业评价体系。

通过评价,可以更好地了解科技装备产业的发展情况,并为其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

因此,政府应该制定一系列政策,建立健全的科技装备产业评价体系,为科技装备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总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是非常关键的。

只有通过政策支持,才能够推动科技装备产业的发展,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11.27•【文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科技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应用导向、实践检验,以首台(套)示范应用为突破口,畅通技术攻关和工程应用渠道,提升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推进高水平能源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和《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国能发科技〔2022〕81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第四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一)申报项目应属于国内率先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场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二)申报项目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助力构建新型能源体系为导向,重点聚焦先进可再生能源、新型电力系统、安全高效核能、化石能源绿色高效开发利用、新型储能、抽水蓄能、氢能及其综合利用、能源系统数字化智能化、节能和能效提升等方向。

(三)对填补国内空白、打造世界首台(套)领先优势、引领新兴产业发展的成套、整机设备及关键零部件予以鼓励和倾斜。

(四)申报项目技术装备应已完成研制,并具备示范应用条件;依托工程应已落实项目建设前置条件,具备一年内签订正式供货合同、两年内正式开工条件,且工程建设周期可控。

(五)鼓励重型燃气轮机、变速抽水蓄能、特高压关键组部件等重大技术装备,申报不同批(次)首台(套)示范,通过工程应用促进技术装备优化完善和迭代升级,逐步提升自主可控水平。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印发《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印发《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印发《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
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设备工程》
【年(卷),期】2024()9
【摘要】近日,为促进我国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支撑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门联合印发《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总页数】1页(P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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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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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一、编制背景2015年以来,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保监会联合出台的保费补贴政策,我委先后推荐天地奔牛、共享集团、吴忠仪表等企业近10种装备产品进入了国家《目录》,同时鼓励上述企业投保,累计争取保费补贴资金321万。

但与全国多数省份相比,我区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比较滞后,政策支撑有待加强,急需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装备制造企业。

2017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区内企业应用首台套设备。

对我区企业生产的经国家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单台(套)产品或关键零部件按照产品销售额5%、最高500万元给予奖励。

对我区企业生产的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在国家补贴80%保费基础上,剩余20%由自治区补贴;对自治区认定的首台(套)设备给予50%保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018年2月,自治区创新驱动战略领导小组印发的《2018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中明确:由经信委装备工业处、财政厅企业处负责制定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依据(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财政部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二)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号)三、编制过程按照上述编制依据,我处研究起草了《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多次赴共享、天地奔牛、吴忠仪表等重点企业调研和座谈,并会同自治区机械工业协会就办法内容进行了讨论和修改。

后将《办法》向财政厅、保监局以及委领导、各行业处室征求意见,共收到10条修改意见,并逐条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办法中提出的首台(套)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国家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为依据;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来认定。

西安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企业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部件的创新研制和应用,提升我市传统优势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西安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以下简称“首台(套)”)是指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自主研发和生产的、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的、并经国内用户初次使用的首台(套)的新产品,包括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

第三条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全市首台(套)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首台(套)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西安市首台(套)认定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根据指南自愿申请认定。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及软件、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和云计算、新能源汽车等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重大技术装备及与之配套的关键部件。

以航空航天、高端专用和通用装备、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等为代表的我市传统优势产业产品中,具有原理、结构、性能等重大创新的技术装备产品及与之配套的关键部件产品。

第六条申请认定首台(套)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应在西安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并具有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集成能力的法人单位。

二、产品属首次研制成功,并经用户使用,市场前景较好。

三、符合导向。

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并列入西安市年度新产品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四、产权明晰。

申请企业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依法拥有该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五、技术先进。

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营造必要的政策环境,增强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试验、示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重大技术装备定义与范围。

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运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成套装备或单机设备。

本办法所指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中的成套装备总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

具体适用范围见附录。

第二条试验、示范项目定义。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项目包括试验项目和示范项目。

试验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所采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际上首次应用;示范项目(含依托项目,下同)是指采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内首次应用。

国民经济各领域项目单位采购和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工程项目,可申请列为国家试验项目或示范项目。

第三条试验、示范项目申请。

项目业主单位与制造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并提供该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实施方案(包括该项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工作的必要性、条件、目标、实施步骤、工作要点、措施等)的基础上,可直接或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试验、示范项目。

制造行业的单位与业主单位亦可各自独立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试验、示范项目的受理。

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组评估认定项目是否符合试验、示范项目的条件。

专家组至少由具有该领域五人以上权威专家、总数不少于七人组成。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建议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建议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建议重大技术装备是指一国战略实力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中最具战略意义、最具竞争力的技术装备。

我国在重大技术装备领域的发展一直备受重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注重自主创新,力求实现技术突破和产业升级。

为了进一步推动重大技术装备的发展,政府需要出台支持政策,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壮大。

本文将提出一些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的建议,希望能对相关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一些参考。

一、建立完善的财政支持政策财政政策是支持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政府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投入,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大技术装备领域的研发与生产。

同时,可以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为相关企业提供减免税等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二、加强科研机构的支持和引导科研机构在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可以通过增加科研经费,优化科研体制机制,引导科研机构开展与重大技术装备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攻关,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同时,可以建立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机制,促进科研成果向产业转化,提高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保障,政府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技术装备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

同时,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为企业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保障。

四、加强产学研合作产学研合作是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的重要途径,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研发,搭建技术创新的桥梁。

同时,可以加大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的资金支持,提高合作效率和水平。

五、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市场准入机制是支持技术装备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政府可以通过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更多的企业进入技术装备领域,推动行业竞争,提高技术装备的创新和品质。

以上是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的一些建议,希望政府能够充分认识重大技术装备的重要性,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为我国技术装备领域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办法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办法

附件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河南省境内企事业单位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技术装备,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内或河南省境内首台(套)、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对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四条认定范围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技术装备,重点领域为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技术装备,以及工业机器人、大型成套装备、机床工具、工程机械装备、重型矿山装备、电工电器装备、化工机械装备、冶金机械装备、农业机械装备、轻纺机械装备、医疗器械装备、内燃机、仪器仪表、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航空航天装备、船舶制造、基础关键部件及其他机械等。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为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征,并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产权明晰。

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申请单位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五)技术先进。

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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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支持政策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郑发〔2017〕23号)精神,为落实郑州市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我市生产企业。

第三条对经河南省认定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省财政对省内研发和购买使用单位按照销售价格的5%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财政对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的,经国家认定(认可)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且获得国家级荣誉或奖励的,按产品销售价格的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国家认定(认可)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按产品销售价格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河南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首台(套)技术装备支持政策办理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提出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
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工信委;
(三)市工信委收集企业上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指导企业完善材料,汇总后行文上报省工信委;
(四)对认定为首台(套)技术装备的产品,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部门按政策给予奖励。

第五条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是:
(一)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报告书;
(二)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表;
(三)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材料承诺书;
(四)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推荐函。

推荐函要求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同领域专家共同出具,并附专家简介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六)申请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和自主品牌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涉及多个单位的,需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七)申请认定产品的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产品标准,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工信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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