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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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总部首台套保险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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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潜力大。重大技术装备是制造业的脊梁,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
脉,是衡量一个国家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2014年我国规模以上的装 备制造企业有79797家,总营业务收入超过22万亿元,市场潜力巨大,做好首 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对于公司后期拓展装备制造业保险具有重要 的示范意义。
3、要求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单体价值大,投保数量少,
缺乏历史风险数据,不符合传统保险经营规律。在积极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发展 的过程中,如何做好承保风险管控,如何创新做好客户服务,对公司提出了非 常高的要求。
重要意义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坚持政府指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府建机制、搭平台, 将财政资金由直接补贴转变为间接激励,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激发保险功能,放 大财政资金功效,以市场化方式转移和分散风险,增加用户采购首台套的信心,推动 产学研成果转化,实现制造业、保险业互利共赢。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 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 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 用,包括保险费、包装 费、展览费和广告费、
商品维修费、预计
产品质量保证损
失、运输费、装卸费等
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 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 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 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 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1、企业为什么要投保首台套保险?
人保总部首台套保险政策解读
01 首台套保险的主要背景 02 首台套保险的产品方案 03 首台套保险的运作机制 04 首台套保险的热点问题
21世纪以来,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我国装备制造业产值快速增长,2004年 超越德国,2006年超越日本,2008年超越美国成为全球装备制造业第一大国。
2010〜2014年,我国装备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从13.6万亿元增长到22.27万亿 元,年均增速为9.46%,比同期GDP年均增速高出1.4个百分点,有效拉动了国民经 济的增长。产业出口交货值逐年增长,2014年,全行业出口交货值达到20647.4亿 元,占工业行业出口交货值比重近1/5。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绵阳市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绵阳市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绵阳市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绵府办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绵阳市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2021〕11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为促进我市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分担和转移科技型企业风险,开展科技保险,实施保费补贴,激发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积极性和热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绵阳市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绵府办发〔2016〕2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经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4日附件绵阳市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科技保险的重要意义科技保险是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支持科技创新活力的保险险种。

科技保险能够帮助科技型企业分散和转移在基础研发、生产经营、高管团队、内部管理、产品责任等方面的风险,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能够支持科技型企业在缺少抵押、担保等情况下获得银行贷款,促进科技型企业持续较快健康发展;能够为科技型企业的业务骨干、关键研发人员提供强大的健康医疗和养老保障,增加人文关怀,留住人才,为高技术产品的成功研发提供基础保障。

1.吴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要求-一对一服务

1.吴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要求-一对一服务
2.具体报送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二、支持方式
2021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分为首保项目和续保项目两类。首保项目(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首次投保)仅聚焦于重点领域;续保项目(已获得保险补偿且连续投保)的支持领域保持不变,连续投保的保险补偿年限上限调整为2年,即2020年获得保险补偿的首保项目可按要求申报2021年续保项目。同时,符合附件1支持范围的首年度装备产品,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吴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要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分为首保项目和续保项目这两类,那企业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都有哪些要求呢?智多星给大家进行了以下解答:
一、申报要求
1.制造支持领域范围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装备制造企业,在装备全部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保险补偿,并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中央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制造企业、保险机构和装备用户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与财产险、机损险保障范围对比表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与财产险、机损险保障范围对比表

3、 综合险与公众责任险的保障 范围无交叉,两者无法相互替 代;
所涉设备
2、液化天然气(LNG)用大型开 架式气化器 设备制造商、销售商 设备制造商、销售商 保险装备因质量缺陷导致: 1、设备自身的损坏导致用户要求 维修、更换或退货等的损失; 2、造成用户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 亡。
/
/
被保险人 保单权利人
江苏LNG 江苏LNG
江苏LNG 江苏LNG
1、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 以下5种原因造成被保险设备的直接物质损失: 质损失; 2、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此条是综合险的除 质损失; 外责任)、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3、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此条为综合险的 除外责任)、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 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障范围对比表
公众责任险
江苏LNG依法应承担的民事经济 赔偿责任
/
江苏LNG 江苏LNG 正常生产经营中因意外事故造 成: 1、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 费用; 3、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
1、在综合险中,第三者损失指的 是贵司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不是指非贵司的其他第三者的物 质损失和人身伤亡。 2、若投保综合险的设备因质量缺 陷造成非贵司的其他第三者物损 及人身伤亡,可在中石油的公众 责任险中索赔,不在本综合险的 保障范围。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与财产险、机损险及公众责任险保障范围对比表
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 (简称“综合险”)
财一切险
机器损坏险
保险标的
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 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接收站 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 接收站设备、码头、栈桥设备、槽车站设备、 设备,码头、栈桥设备,槽车站设 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 仪表、供水供电供气及电信等 备,仪表,供水、供电、供气及电信 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 相关设备、设备安装费等。 等相关设备,库存液化天然气等。 。 1、大型天然气液化储罐

甘肃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 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 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对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在产品投标后,鼓励用户单位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六)每年9月底为申请报告截止期限。省工信厅可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发布重点申报指南,引导和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本省创新的新产品。
第三章保险扶持政策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公告》是首台套推广应用和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经《公告》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在有效期内可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保险费补助。
(六)针对关联企业交易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不同情况,进行明确界定。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条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后,市(州)工信局会同财政局要及时开展联合督查,对工作实效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和甘肃银保监局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对审核把关不严、工作组织不力、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市(州),由省工信厅视情况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甘肃省重大技术装备获得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产品(系统和核心部件)或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产品(系统和核心部件)的简称,首批次是甘肃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简称,首版次是甘肃省工业集成应用或控制软件首版次产品的简称。
(六)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七)产品生产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执行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对应试验方法,也可以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全文。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应能全面准确反映和判定产品质量状况。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制造销售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自主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

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第一台(套)尚未验收情况下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首次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具体承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称及型号在保险单中载明,以下简称为“保险装备”。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保险装备因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用户单位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装备自身损坏或人身伤亡、其他财产损失,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等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自然灾害;(七)用户单位的安装、操作或使用错误;(八)用户单位对保险装备进行拆装、改装、修理;(九)保险装备召回;(十)关联企业之间就保险装备本身损失提出的索赔。

内蒙古2022首台套保险补贴通知

内蒙古2022首台套保险补贴通知

内蒙古2022首台套保险补贴通知一、支持领域2022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分为首保项目(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首次投保)和续保项目(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首次投保,已获得保险补偿且连续投保)两类。

(一)首保项目首保项目聚焦工业母机、5G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装备、农业机械等重点产业链,围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支持重点领域装备(见附件1)。

(二)续保项目续保项目的支持领域按2021年支持领域保持不变,连续投保的保险补偿年限上限为2年,即2021年获得保险补偿的首保项目可按要求申报2022年续保项目。

二、申报形式2022年保险补偿项目采用线上形式申报,同时提供纸质材料(材料要求见附件2)。

三、申报程序已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装备制造企业,按要求完成线上材料和纸质材料报送。

四、申报时间(一)请各相关企业及时进行线上填写,完成申报表的生成工作。

(二)请各申报企业在2022年3月28日前完成纸质文件报送到天津市工信局装备工业处(另电子版需抄送至经开区发改局工作人员)。

五、申报要求(一)装备制造企业、保险机构和装备用户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

(二)已投保企业在装备价值满足要求(见附件1)后集中申请保险补偿,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保费补贴财政预算情况,对装备价值最低限额进行动态调整。

(三)请各企业认真做好申报,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组织开展检查,发现存在骗保骗补等行为的申报企业,将按规定实施惩戒。

(四)对重大问题瞒报、漏报,恶意造假,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企图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今后不得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的各类资金和试点示范。

(五)对在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保险公司,今后不得参与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保险补偿项目。

关于促进网络安全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条款

关于促进网络安全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条款

附件关于促进网络安全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网络安全保险是为网络安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新兴险种,已日益成为转移、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的重要工具,在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推动网络安全产业和金融服务融合发展,培育网络安全保险新业态,促进企业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推动网络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险政策标准体系(一)完善网络安全保险政策制度。

加强网络安全产业政策对网络安全保险的支持,推动网络安全技术服务赋能网络安全保险发展,引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新兴融合领域网络安全保障等充分运用网络安全保险。

加强保险业政策对网络安全保险的支持,指导网络安全保险创新发展,引导开发符合网络安全特点规律的保险产品。

推动健全完善财政政策,鼓励提供保险减税、保险购买补贴等政策。

(二)健全网络安全保险标准规范。

支持网络安全产业和保险业加强合作,建立覆盖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全生命周期的标准体系,明确承保、核保、理赔等主要环节基本流程和通用要求。

研究制定承保前重点行业领域网络安全风险量化评估相关标准,规范安全风险评估要求;承保中网络安全监测管理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监测预警方法;承保后理赔服务实施要求相关标准,规范网络安全保险售后服务。

二、加强网络安全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三)丰富网络安全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公司面向不同行业场景的差异化网络安全风险管理需求,开发多元化网络安全保险产品。

面向重点行业企业开发网络安全财产损失险、责任险和综合险等,提升企业网络安全风险应对能力。

面向信息技术产品开发产品责任险,面向网络安全产品开发网络安全专门保险,为信息网络技术产品提供保险保障。

面向网络安全服务开发职业责任险等产品,降低专业技术人员在安全服务过程中因人为操作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

(四)创新发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

(最新整理)人保总部首台套保险政策解读-完整资料

(最新整理)人保总部首台套保险政策解读-完整资料

1、层次高。首台套保险是保险新“国十条”出台后,国家层面首个
推动的保险险种,同时这是中央财政首次对工业领域实行保费补贴,也是继农 业保险之后中央财政采取保费补贴方式支持的第二大类保险险种,体现了国家 财政对工业创新发展和保险功能作用的高度重视。
2、潜力大。重大技术装备是制造业的脊梁,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
首批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清洁高效发电装备 超、特高压输变电成套装备 大型石油、石化及煤化工成套装备 大型冶金、煤炭及矿山装备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增材制造产业发展推进 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支持增材制造技 术的研发工作。在智能制造装备有关领域的专项中研究支持增材制造发展的政策。 落实好增材制造设计及工艺控制软件的税收支持政策。对增材制造领域国家支持 发展的装备适时纳入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增材 制造装备纳入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保险政策范围,支持应用推广。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投保的制造企业,可于2015年11月 6日前按照《通知》明确的途径申请保费补贴,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于11月13前将核实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 化部。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公司:增加国寿财险、太平财险
允许保险中介机构按市场规则参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并取得合理合法收入。(共保协议规定出单费加经纪费合计不超过10%)
重要意义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坚持政府指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府建机制、搭平台, 将财政资金由直接补贴转变为间接激励,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激发保险功能,放 大财政资金功效,以市场化方式转移和分散风险,增加用户采购首台套的信心,推动 产学研成果转化,实现制造业、保险业互利共赢。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作者:来源:《中国电子报》2015年第14期本报讯记者刘静报道:近日,财政部、工信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在京召开电视电话会,宣贯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部署试点工作。

工信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苏波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苏波指出,重大技术装备是制造业的脊梁,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是衡量一个国家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强大引擎。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支撑,为国防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我国作为一个有世界影响的大国奠定了重要基础。

当前,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极为深刻而重大的变化。

我们必须站在国家全局的高度,把大力发展重大技术装备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战略任务。

与世界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有较大差距,比如在前沿领域还存在空白,高端领域明显落后,核心部件受制于人等。

这其中,首台套应用难是制约瓶颈。

工信部与财政部、保监会三部门联合,从首台套应用难问题导向出发,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反复沟通协调,最终形成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这次建立的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一是坚持政府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府建机制、搭平台,将财政资金由直接补贴转变为间接激励,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激发保险功能,放大财政资金功效,以市场化方式转移和分散风险,增加用户采购首台套的信心,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实现制造业、保险业互利共赢。

二是突出重大核心装备,本着抓重大、抓尖端、抓基本的原则,工信部组织制定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包括14个领域360多项装备产品,作为本次试点的支持范围。

通过试点探索经验,为今后高端装备乃至整个装备制造业保险工作提供可复制的有效经验,推动制造业与保险业互利共赢。

三是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明确制造企业自愿投保,保险公司自主承保。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制造销售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自主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

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第一台(套)尚未验收情况下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首次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具体承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称及型号在保险单中载明,以下简称为“保险装备”。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保险装备因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用户单位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装备自身损坏或人身伤亡、其他财产损失,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等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自然灾害;(七)用户单位的安装、操作或使用错误;(八)用户单位对保险装备进行拆装、改装、修理;(九)保险装备召回;(十)关联企业之间就保险装备本身损失提出的索赔。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1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1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15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重大技术装备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产品,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成果转化引入保险补偿机制,是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加快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装备制造业高端转型,打造中国制造升级版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

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进行承保,购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用户为保险受益人,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提供保费补贴。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标的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的装备产品。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产品为保障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创新型综合保险产品,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示范条款,并公开发布。

其中,质量险主要保障因产品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的风险。

对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组织参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组织参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组织参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1•【字号】赣工信装字〔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工信委关于组织参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工信装字〔2015〕113号各设区市工信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局),昌飞公司、洪都集团:为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应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组织企业参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积极向装备企业推介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让需要的企业及时了解并自愿参与投保。

二、为掌握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情况,我委决定同期开展重大技术装备调查工作,调查的对象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的装备产品为主,单台(套)价值200万以上装备产品均在此次调查范围,关键零部件不限价值。

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昌飞公司、洪都集团认真填写《重大技术装备调查表》(附件1),并将调查表于5月30日之前报送省工信委装备工业处。

三、各相关保险公司要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的要求,协助装备企业办理保险业务。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目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示范条款》的电子版文件可在我委网站上下载。

联系人:曲波,电话及传真:*************,邮箱:****************,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18号省江钨集团二楼222室。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条款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条款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条款第一套(套)主要技术设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申请表、保险单和背书单组成。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销售第一批(套)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标准的主要技术设备的,可以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第一批(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在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上取得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自主创新后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第一批(套)或第一批设备、系统和核心部件。

其中,第一套设备是指第一套设备验收前的前三套设备产品。

第一批子设备是指首次生产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和参数、同批次合同、同批次生产的设备产品。

保险单中注明了具体承保的第一(套)主要技术设备的名称和型号,以下简称“保险设备”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者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间,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保险设备的质量缺陷导致使用单位在运行和使用中发生事故,造成保险设备本身损坏、人身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保险期间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

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199199199199货物的修理、更换、退货等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保险人还应当承担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以下简称“诉讼费”)。

责任免除第6条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乱、暴乱和恐怖活动;(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和其他放射性污染;(四)空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和其他污染;(5)行政或司法行为;(6)自然灾害;(7)用户单位安装、操作或使用不当;(8)用户单位拆解、改装和修理保险设备;(9)保险设备的召回;(10)关联企业保险设备损失索赔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承担责任: (一)被保险人员工的人身伤害和被保险人及其员工拥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2(2)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偿;(3)任何间接损失;(四)精神损害赔偿;(5)保险设备的正常维护和大修费用;(6)保险设备的自然损耗或磨损;(7)保险设备对船舶、飞机和石油钻井平台造成的损失;(8)被保险人在维修和更换过程中因保险设备的性能改进、优化和升级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和开支;(9)被保险人应承担合同责任,但无合同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受限制。

政策解读: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政策解读: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政策解读: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佚名
【期刊名称】《世界制造技术与装备市场》
【年(卷),期】2015(0)4
【摘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重大技术装备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产品,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成果转化引入保险补偿机制,是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加快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装备制造业高端转型,打造中国制造升级版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就将大家有疑问和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

【总页数】2页(P89-89)
【关键词】重大技术装备;补偿机制;保险;解读;装备创新;核心竞争力;装备制造业;国民经济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4
【相关文献】
1.三部委联合部署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健全保险补偿机制促进装备制造迈向高端 [J], ;
2.多部门联合发文,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 [J], 吴妍
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J],
4.首台(套)新政落地——三部门细解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J], 魏志强
5.纺织装备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情况分析及实施建议[J], 刘晨曦;司志强;张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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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得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制造销售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标准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得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得被保险人。

第三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就是指经过自主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得首台(套)或首批次得装备、系统与核心部件。

其中首台(套)装备就是指在第一台(套)尚未验收情况下得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就是指首次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得装备产品。

具体承保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称及型号在保险单中载明,以下简称为“保险装备"。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得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销售得保险装备因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用户单位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装备自身损坏或人身伤亡、其她财产损失,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得修理、更换、退货等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得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得,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得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得其她必要得、合理得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得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得损失、费用与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得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她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她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自然灾害;(七)用户单位得安装、操作或使用错误;(八)用户单位对保险装备进行拆装、改装、修理;(九)保险装备召回;(十)关联企业之间就保险装备本身损失提出得索赔。

人保总部首台套保险政策解读

人保总部首台套保险政策解读

工信部装备司
负责补贴政 财政部经建司 策。
保监会发改部
组织、规范 保险公司行 为,引导构 建共保体。
19
01 主要背景
02 产品方案
03运作机制
04 热点问题
首台套保险共保体组成
首席承保人:
共保人:
20
01 主要背景
02 产品方案
03运作机制
04 热点问题
首台套保险入围公司名单及联系人
21
01 主要背景
9
01 主要背景
02 产品方案
03 运作机制
04 热点问题
1、层次高。首台套保险是保险新“国十条”出台后,国家层面首个
推动的保险险种,同时这是中央财政首次对工业领域实行保费补贴,也是继农 业保险之后中央财政采取保费补贴方式支持的第二大类保险险种,体现了国家 财政对工业创新发展和保险功能作用的高度重视。
1、在中国保监会指导下开发了统一的 行业示范条款:专属条款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
2、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 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 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 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 承保。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首批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03 运作机制
04 热点问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增材制造产业发展推进 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支持增材制造技 术的研发工作。在智能制造装备有关领域的专项中研究支持增材制造发展的政策。 落实好增材制造设计及工艺控制软件的税收支持政策。对增材制造领域国家支持 发展的装备适时纳入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增材 制造装备纳入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保险政策范围,支持应用推广。

国家拟对“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行保险制

国家拟对“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行保险制

国家拟对“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行保险制
佚名
【期刊名称】《模具工业》
【年(卷),期】2014(40)9
【摘要】2014年7月2日,由工信部装备司组织召开的“重人技术装备首台(套)”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经工信部、财政部等有关部委研究,国家拟对“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行保险制。

【总页数】1页(PJ0004-J0004)
【关键词】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财政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4
【相关文献】
1.“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保险制将推行 [J], 《锻压装备与制造技术》编辑部
2.“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保险制即将出台 [J],
3.以首台(套)示范应用为突破口,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升级发展《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解读 [J], 无;
4.首台(套)新政落地——三部门细解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J], 魏志强
5.“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保险制将出台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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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
保险条款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制造销售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自主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

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第一台(套)尚未验收情况下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首次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具体承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称及型号在保险单中载明,以下简称为“保险装备”。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
人制造销售的保险装备因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用户单位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装备自身损坏或人身伤亡、其他财产损失,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等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自然灾害;
(七)用户单位的安装、操作或使用错误;
(八)用户单位对保险装备进行拆装、改装、修理;
(九)保险装备召回;
(十)关联企业之间就保险装备本身损失提出的索赔。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任何间接损失;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保险装备正常保养、检修的费用;
(六)保险装备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七)保险装备对船舶、飞行器、石油钻井平台造成的损失;
(八)在修理、更换过程中,被保险人对保险装备进行的性能改进、优化、升级所产生的额外成本、费用;
(九)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十)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限额与免赔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保险装备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以及累计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或免赔率,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依据保险装备的交易金额,乘以适用的保险费率计算收取。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装备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六条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有关装备制造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装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
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
(二)出险通知书或索赔申请书;
(三)用户单位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材料;
(四)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提供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原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造成残疾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造成保险装备损坏的,应提供损坏情况说明、维修费用清单、费用凭据;
(六)造成保险装备以外其他财产损失的,应提供损失清单、费用凭据;
(七)被保险人与用户单位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用户单位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未向用户单位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装备自身损坏,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依据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之后,在每次事故保险装备损失责任限额以内,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装备的零部件、元器件损坏或失效时,保险人赔偿该零部件或元器件的修理费用或重置价;
(二)保险装备整件需要更换、退货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保险装备交易金额为限,若交易金额高于购买地重置价时,以重置价为限;
(三)因保险装备修理、更换、退货引起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在每次事故保险装备损失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但合计不超过该责任限额的30%;
(四)更换或退回的保险装备残值在保险赔款中扣
除。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依据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依据本条第(二)项计算赔偿;
(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赔偿责任,在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累计责任限额与每次事故保险装备损失责任限额或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相同;对于法律费用的赔偿,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30%。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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