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合同管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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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概论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法律行为;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分类

按照合同的表现形式;

•(1)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以书面文字有形地表现内容的合同。

•(2)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口头语言的方式(如当面对话、电话联系等)达成协议而订立的合同。

•(3)默示合同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以不作为的沉默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达成的合同。

按照给付内容和性质的不同;

(1)转移财产合同是指以转移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为内容的合同。

(2)完成工作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另一方接受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3)提供服务合同是指依照约定,当事人一方提供一定方式的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按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

(1)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不真正双务合同:附义务的赠与(负担的义务不成为赠与的对价)――通说仍为单务)

按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对价;

(1)有偿合同是指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

(区分意义:(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

(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

(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

(4)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

没有约定费用则推定为无偿:委托、保管、自然人借款

按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

(1)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

(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还是缔约过失)主要的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借用、自然人借款、保管)

按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1)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和独立发生效力的合同。

(2)从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

效为前提。

按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对形式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

按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合同;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注意:双务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也不一定就是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也不一定就是双务合同,无偿合同也不一定就是单务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严守鼓励交易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第一,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第二,必须智力正常,可以理智地辨认自己的行为。

法人(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行为3、智力成果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债权人的权利与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合同的债

券与债务

合同订立的形式⒈口头形式⒊其他形式

⒉书面形式:①合同书②合同确认书③车船票、保险单④数据电文

形式⑤格式合同⑥示范文本⑦特殊形式

要约:也称为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内容具体、确定(4)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要约的生效:指要约产生法律拘束力,要约生效时间为要约到达受约人开始。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

时间,视为达到时间。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

信箱)即为送达。

要约撤回: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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