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申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申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计划电子商务
【发布部门】广州市外经贸局
【发布日期】2014.02.13
【实施日期】2014.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申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推进广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畅通生产、物流、支付、通关、结汇、退税等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全链条流程,探索构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监管模式,研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相关基础信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确定一批涵盖各业务模式、全链条各环节的试点企业,推动市场主体参与广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过程,为外经贸、海关、外汇、国税等政府监管部门创新服务、优化监管流程提供实践依据,为推动广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经验借鉴。
二、申报类型
(一)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提供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交易磋商、物流支撑、资金结算、安全认证、征信授信等交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三)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提供物流、支付、通关、退税等外贸综合服务的企业。
(四)为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出口货物提供集中监管场所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电子商务应用及相关业务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
(二)企业已建立专门的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稳定增长。
(四)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应用电子商务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企业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五)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六)企业在近3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七)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已开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2.平台年跨境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
(八)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年跨境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2.平台注册法人企业会员1000个以上。
(九)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物流服务的,应为国家5A级物流企业。
2.提供支付服务的,应获得央行第三方支付牌照,且应具备在广州开展跨境人民币互联网支付业务的资格。
(十)为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出口货物提供集中监管场所的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具备保税物流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有自营仓储场所且符合海关监管标准。
2.该自营仓储场所能够为其他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提供仓储服务。
四、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申报表(附件1);
(二)广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申报书内容提要(附件2);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
五、工作程序
(一)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有关企业向广州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并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原则上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