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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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公积金归集业务 (2)

一、单位开设账户 (2)

二、单位个人帐户的设立 (3)

三、单位基本信息的变更 (3)

四、个人基本信息的变更 (4)

五、单位缴存状态变更 (4)

六、职工公积金的缴存 (5)

七、单位缴存比例的调整(是对于低5%,高于12%的比例的审核) (6)

八、单位降低比例、缓缴的要求: (7)

九、单位欠缴公积金有关规定 (7)

十、职工公积金的转移封存 (8)

十一、职工公积金的对账、查询、计息 (8)

十二、公积金归集的相关罚则 (9)

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 (10)

一、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用于支付首付款的 (10)

二、购买开发商自住住房并全额付款的 (11)

三、购买房屋取得产权证的 (13)

四、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15)

五、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7)

六、夫妻离婚提取的 (18)

七、拍卖购得自住住房的 (20)

八、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1)

九、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23)

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4)

销户提取业务 (26)

一、离休、退休 (26)

二、出境定居或赴港公积金澳台地区定居的 (27)

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28)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户口迁出本市的 (30)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外地重新再就业的 (31)

公积金归集业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一、单位开设账户

开户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A4复印件各一份到市管理中心办事处办理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填制的并加盖单位印鉴《单位开户登记表》一式两份(《单

位开户登记表》可在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上下载)

4、单位管理员(单位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专人)身份

5、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5%----12%的缴存范围

特别说明:凡是单位拟定的缴存比例不在缴存比例范围内的需要填写提高或降低单位缴存比例申请。

二、单位个人帐户的设立

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应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登记:

1、单位录用证明

2、单位用工合同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单位基本信息的变更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行、账号、联系电话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

2、需要提供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3、单位填制盖章的一式两份《单位变更情况登记表》。(可在中心网站上下载)。

四、个人基本信息的变更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信息修改申请表》。

3、单位公积金管理员或职工携带以上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五、单位缴存状态变更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机关、企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立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3、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单位填制盖章的《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可在中心网站下载);(如单位无章的时候能提供1或2或3材料证明的也可以)

5、转入其他单位时,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转移清册;

6、其他相关材料。

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到管理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六、职工公积金的缴存

1.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3.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

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新参加工作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

积金缴存比例。

5.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

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6.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

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认。

7.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

统计局第1号令)的规定计算。

8.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

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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