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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依据主合同、当票、续当凭证发生的主债 务届满之日起整个诉讼时效期间。 签约时间:2009 年 1 月 7 日。
该案相关其他情况请详见刊载于 2009 年 5 月 4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公告临 2009-028 号。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4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Baidu Nhomakorabea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2009 年 6 月 1 日下午 17 时,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收到乐山市公安局乐公经立字(2009)06 号、07 号、08 号、09 号、10 号《立案决定书》,乐山市公安局分别于 2009 年 5 月 27 日、6 月 1 日作出上述 立案决定,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四、乐公经立字(2009)09 号《立案决定书》及附卷基本内容: 2009 年 5 月 27 日,乐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 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立案侦查。 附卷相关资料有《短期资金借款协议》一份,主要内容如下: 借款人(甲方):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出借人(乙方):浙江真盛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人(丙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丁方):陈建龙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壹年,即 从 2006 年 11 月 16 日至 2007 年 11 月 15 日,借款利率按月息 2.5%计算,协议 项下全部债务由丙方、丁方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该协议同等《保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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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依据主合同、当票、续当凭证发生的主债 务届满之日起整个诉讼时效期间。 签约时间:2009 年 1 月 7 日。
该案相关其他情况请详见刊载于 2009 年 5 月 4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公告临 2009-028 号。
二、乐公经立字(2009)07 号《立案决定书》及附卷基本内容: 2009 年 5 月 27 日,乐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 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立案侦查。 附卷中相关资料有: (一)编号为 DDSX10812006《最高额授信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 甲方于 2007 年 12 月 26 日向乙方提供人民币贰仟万元的授信额度,并于 2008 年 1 月 3 日向乙方发放了人民币贰仟万元的当金。在编号为 S20071226-2 的《最 高额授信合同》项下约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未能全部偿还所有当金。现甲方同 意延长对乙方的授信期限。延长后的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自 2008 年 12 月 27 日起至 2009 年 12 月 26 日止。 (二)编号为 DDBZ10812013《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中所指的主合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之 间于 2008 年 12 月 27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DDSX10812006《最高额授信合同》, 及依据该合同签署的当票、续当凭证或其他借款凭证。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乐山市公安局乐公经立字(2009)06 号、07 号、08 号、09 号、10 号《立案决定书》及附卷; (二)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施正明起诉要求本公司对民间借 贷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报案材料; (三)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章树根起诉要求本公司对民间借 贷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报案材料。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O 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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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乐公经立字(2009)06 号《立案决定书》及附卷基本内容: 2009 年 5 月 27 日,乐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 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立案侦查。 附卷相关资料为施正明民间借贷案,详请见分别刊载于 2009 年 5 月 27 日、 6 月 1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公告临 2009-043 号、临 2009-044 号。
五、乐公经立字(2009)10 号《立案决定书》及附卷基本内容: 2009 年 6 月 1 日,乐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 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立案侦查。 附卷相关资料为章树根民间借贷案,详请见刊载于 2009 年 6 月 2 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公告临 2009-045 号、临 2009-046 号。
三、乐公经立字(2009)08 号《立案决定书》及附卷基本内容: 2009 年 5 月 27 日,乐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 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立案侦查。 附卷中相关资料有: (一)编号为 S2008101701《最高额授信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于 2007 年 10 月 17 日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壹仟万元的授信额度,并于 2008 年 1 月 3 日向乙方发放了人民币壹仟万元的当金。在编号为 S2007101701 的《最 高额授信合同》项下约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未能全部偿还所有当金。现甲方同 意延长对乙方的授信期限。延长后的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自 2008 年 10 月 17 日起至 2009 年 10 月 16 日止。 (二)编号为 S2008101701-4《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中所指的主合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于 2008 年 10 月 17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S2008101701《最高额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 签署的当票、续当凭证或其他借款凭证。 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依据主合同、当票、续当凭证发生的主债 务届满之日起整个诉讼时效期间。 签约时间:2009 年 1 月 7 日。 (三)编号为 S2008101702《最高额授信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于 2007 年 10 月 17 日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壹仟万元的授信额度,并于 2008 年 1 月 3 日向乙方发放了人民币壹仟万元的当金。在编号为 S2007101702 的《最 高额授信合同》项下约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未能全部偿还所有当金。现甲方同 意延长对乙方的授信期限。延长后的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自 2008 年 10 月 17 日起至 2009 年 10 月 16 日止。 (四)编号为 S2008101702-3《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中所指的主合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 于 2008 年 10 月 17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S2008101702《最高额授信合同》,及 依据该合同签署的当票、续当凭证或其他借款凭证。
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依据主合同、当票、续当凭证发生的主债 务届满之日起整个诉讼时效期间。 签约时间:2009 年 1 月 7 日。
该案相关其他情况请详见刊载于 2009 年 5 月 4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公告临 2009-028 号。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4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Baidu Nhomakorabea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2009 年 6 月 1 日下午 17 时,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收到乐山市公安局乐公经立字(2009)06 号、07 号、08 号、09 号、10 号《立案决定书》,乐山市公安局分别于 2009 年 5 月 27 日、6 月 1 日作出上述 立案决定,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四、乐公经立字(2009)09 号《立案决定书》及附卷基本内容: 2009 年 5 月 27 日,乐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 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立案侦查。 附卷相关资料有《短期资金借款协议》一份,主要内容如下: 借款人(甲方):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出借人(乙方):浙江真盛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人(丙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丁方):陈建龙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壹年,即 从 2006 年 11 月 16 日至 2007 年 11 月 15 日,借款利率按月息 2.5%计算,协议 项下全部债务由丙方、丁方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该协议同等《保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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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依据主合同、当票、续当凭证发生的主债 务届满之日起整个诉讼时效期间。 签约时间:2009 年 1 月 7 日。
该案相关其他情况请详见刊载于 2009 年 5 月 4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公告临 2009-028 号。
二、乐公经立字(2009)07 号《立案决定书》及附卷基本内容: 2009 年 5 月 27 日,乐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 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立案侦查。 附卷中相关资料有: (一)编号为 DDSX10812006《最高额授信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 甲方于 2007 年 12 月 26 日向乙方提供人民币贰仟万元的授信额度,并于 2008 年 1 月 3 日向乙方发放了人民币贰仟万元的当金。在编号为 S20071226-2 的《最 高额授信合同》项下约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未能全部偿还所有当金。现甲方同 意延长对乙方的授信期限。延长后的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自 2008 年 12 月 27 日起至 2009 年 12 月 26 日止。 (二)编号为 DDBZ10812013《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中所指的主合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之 间于 2008 年 12 月 27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DDSX10812006《最高额授信合同》, 及依据该合同签署的当票、续当凭证或其他借款凭证。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乐山市公安局乐公经立字(2009)06 号、07 号、08 号、09 号、10 号《立案决定书》及附卷; (二)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施正明起诉要求本公司对民间借 贷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报案材料; (三)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章树根起诉要求本公司对民间借 贷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报案材料。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O 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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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乐公经立字(2009)06 号《立案决定书》及附卷基本内容: 2009 年 5 月 27 日,乐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 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立案侦查。 附卷相关资料为施正明民间借贷案,详请见分别刊载于 2009 年 5 月 27 日、 6 月 1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公告临 2009-043 号、临 2009-044 号。
五、乐公经立字(2009)10 号《立案决定书》及附卷基本内容: 2009 年 6 月 1 日,乐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 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立案侦查。 附卷相关资料为章树根民间借贷案,详请见刊载于 2009 年 6 月 2 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公告临 2009-045 号、临 2009-046 号。
三、乐公经立字(2009)08 号《立案决定书》及附卷基本内容: 2009 年 5 月 27 日,乐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 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立案侦查。 附卷中相关资料有: (一)编号为 S2008101701《最高额授信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于 2007 年 10 月 17 日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壹仟万元的授信额度,并于 2008 年 1 月 3 日向乙方发放了人民币壹仟万元的当金。在编号为 S2007101701 的《最 高额授信合同》项下约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未能全部偿还所有当金。现甲方同 意延长对乙方的授信期限。延长后的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自 2008 年 10 月 17 日起至 2009 年 10 月 16 日止。 (二)编号为 S2008101701-4《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中所指的主合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于 2008 年 10 月 17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S2008101701《最高额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 签署的当票、续当凭证或其他借款凭证。 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依据主合同、当票、续当凭证发生的主债 务届满之日起整个诉讼时效期间。 签约时间:2009 年 1 月 7 日。 (三)编号为 S2008101702《最高额授信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于 2007 年 10 月 17 日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壹仟万元的授信额度,并于 2008 年 1 月 3 日向乙方发放了人民币壹仟万元的当金。在编号为 S2007101702 的《最 高额授信合同》项下约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未能全部偿还所有当金。现甲方同 意延长对乙方的授信期限。延长后的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自 2008 年 10 月 17 日起至 2009 年 10 月 16 日止。 (四)编号为 S2008101702-3《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中所指的主合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 于 2008 年 10 月 17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S2008101702《最高额授信合同》,及 依据该合同签署的当票、续当凭证或其他借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