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料策划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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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策划方案
为了科学地管理工程档案,全面体现工程建设信息,充分发挥工
程档案在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基础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生产、经
营活动,特制定本策划方案。
1.总则:
1.0.1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
1.0.2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资料管理。
1.0.3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
1.0.4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
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2.档案术语
2.0.1工程资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
括基建文件、监理文件、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3组卷: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
2.0.4归档:将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管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
为归档。
2.0.5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
3.施工单位管理职责
3.0.1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制,
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3.0.2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应经
过响应的培训,持证上岗。
3.0.3负责汇总各分部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
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负责。
3.0.4应在工程竣工前,将工程的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成。
3.0.5应负责编制五套施工资料,其中移交档案馆二套,建设单位二
套,自行保存一套。
4.工程资料管理
4.1 工程资料管理原则:
工程资料管理应遵循统一、规范的管理原则,需要各相关建设方各级、
各部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正确掌握并能灵活运用各项管理原则,以减少和杜绝违规违法行为。
4.1.1同步性原则:工资料应保证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完成,工程资
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工程
资料对工程质量具有否决权。
4.1.2规范性原则:工程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应真实、准确,符合现行
工程建设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并满足合同和设计要求,不符合规定
或要求的,应由直接负责人(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4.1.3时限性原则:工程资料的报验、报审及验收应有时限性要求。工程各相关单位宜在合同中约定报验、报审资料的报审时间、审批时
间及验收资料的审核,应约定应承担的责任。无约定时,工程资料的
申报、审批或审核不得影响正常施工或验收。
4.1.4 有效性原则:工程资料应真实、有效,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
伪造、抽撤、损毁或丢失等的,应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4.2 工程资料管理基本规定
4.2.1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
形成、收集和整理。
4.2.2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
4.2.3工程参见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伪造或故意撤换。
4.2.4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4.2.5本工程的工程档案已列入城建档案馆的接收范围,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依法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建
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4.2.6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
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4.2.7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工程资料负责管理,并保证工程
资料的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2.8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应按规程的要求,
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直接交建设单位;由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规程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
汇总后交建设单位。
4.2.9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管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
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
进过评审。
5竣工图编制
5.0.1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
5.0.2 竣工图包括:建筑、结构、钢结构、幕墙、建筑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燃气、智能建筑、通风空调、工艺布置、规划红线以内的
室外工程。
5.0.3竣工图应满足以下要求:
1竣工图应与工程实际境况相一致;
2竣工图的图纸必须是蓝图或绘图仪绘制的白图,不得使用复印
的图纸;
3竣工图应字迹清晰并与施工图大小比例一致;
4竣工图应有图纸目录,目录所列的图纸数量、图号、图名应与
竣工图内容相符;
5竣工图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文字;
6竣工图应有竣工图章或竣工图签,并签字齐全。
5.0.4绘制竣工图应使用绘图笔或签字笔及绘图工具,不得使用圆珠
笔或其它易于退色的墨水绘制。
5.0.5按图施工,没有设计洽商变更的,可在原施工图加盖竣工图章
形成竣工图;设计洽商变更不多的,可将设计洽商变更的内容直接改
绘在原施工图上,并在改绘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
工图。
5.0.6设计洽商变更较大的,不宜在原施工图上直接修改和补充的,
可在原图修改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后另绘修改图;修改图应有图名、图号。原图和修改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