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北京市密云区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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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01.09•【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银保监局、信访局(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后勤保障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优抚对象补助发放方案

优抚对象补助发放方案

优抚对象补助发放方案为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尊重,特制定本优抚对象补助发放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抚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优抚对象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到补助,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优抚对象范围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4、参战退役军人。

5、参试退役军人。

6、年满 60 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7、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三、补助标准1、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应根据不同的优抚对象类别和等级进行区分,确保合理公平。

2、残疾军人的补助标准按照残疾等级和伤残性质确定,从一级到十级依次递减。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补助标准根据其与烈士或军人的关系远近有所不同。

4、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年满 60 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的补助标准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四、资金来源1、优抚对象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以及社会捐赠等。

2、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优抚对象人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3、地方财政应将优抚对象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4、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为优抚对象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五、发放方式1、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优抚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

2、建立健全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优抚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确保资金发放准确无误。

3、发放时间原则上为每月或每季度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审核与管理1、建立严格的优抚对象审核机制,对申请享受补助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9号各区退役军人局、财政局: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和我市有关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3)。

四、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五、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全市统一标准,目前高于全市标准的,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六、2022年期间抚恤补助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

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的发放,根据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七、2022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

自2023年起,纳入各区财政预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各区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发放足额、及时、准确。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2.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3.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10月28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京民优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2014〕15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3〕15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04〕20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予以调整。

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根据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比例予以调整;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依据新的《烈士褒扬条例》精神,在正常调整的基础上适度提高,依据相关规定,部分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按照普通烈士遗属抚恤金标准的50%发放。

新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具体标准见附件2和附件3。

三、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2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5万元,新标准从2013年夏秋季征兵开始执行。

四、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发放准确无误,同时要认真做好2013年10月至12月抚恤补助金的补发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和因公致残知青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和因公致残知青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和因公致残知青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9.06•【字号】京民优发[2000]357号、京财社[2000]1580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和因公致残知青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2000)357号、京财社(2000)1580号2000年9月6日)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和我市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对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幅度为,城镇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每人每月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40元;农村优抚对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具体调标情况见《北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表》。

二、从2000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300元。

三、此次调标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四、各区县要根据不同对象,对照标准,认真核实,准确、及时发放。

北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表单位:元/人.月-------------------------|优抚对象|户口||调整后|||||现行标准||增加金额||属别|性质||标准|||-----|--|----|----|----||孤老烈属|城|650|690|40|||--|----|----|----||(因公)|农|455|475|20||-----|--|----|----|----||孤老病故|城|625|665|40|||--|----|----|----||军人家属|农|445|465|20||-----|--|----|----|----||孤老复员|城|615|655|40|||--|----|----|----||军人|农|430|450|20||-----|--|----|----|----||孤老伤残|城|585|625|40|||--|----|----|----||军人|农|430|450|20||-----|--|----|----|----||烈属|城|520|560|40|||--|----|----|----||(因公)|农|390|410|20||-----|--|----|----|----||病故军人|城|510|550|40|||--|----|----|----||家属|农|380|400|20||-----|--|----|----|----|||城|1040|1080|40||红军老战士|--|----|----|----|||农|910|930|20||-----|--|----|----|----||抗日战争|城|445|485|40|||--|----|----|----||复员军人|农|325|345|20||-----|--|----|----|----||解放战争|城|430|470|40|||--|----|----|----||复员军人|农|320|340|20|--------------------------------------------------|建国后|城|425|465|40|||--|----|----|----||复员军人|农|315|335|20||-----|--|----|----|----||抗日三等|城|420|460|40|||--|----|----|----||伤残军人|农|300|320|20||-----|--|----|----|----||解放三等|城|405|445|40|||--|----|----|----||伤残军人|农|295|315|20||-----|--|----|----|----||建国后三等|城|400|440|40|||--|----|----|----||伤残军人|农|290|310|20||-----|--|----|----|----||抗日二等|城|390|430|40|||--|----|----|----||伤残军人|农|280|300|20||-----|--|----|----|----||解放二等|城|385|425|40|||--|----|----|----||伤残军人|农|275|295|20||-----|--|----|----|----||建国后二等|城|380|420|40|||--|----|----|----||伤残军人|农|270|290|20||-----|--|----|----|----||特一等|城|390|430|40|||--|----|----|----||伤残军人|农|275|295|20||-----|--|----|----|----||带精神病回|城|520|560|40|||--|----|----|----||乡复退军人|农|455|475|20|-------------------------注:烈士改嫁妻:按病故军人家属标准发放定期抚恤补助;建国后: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公布日期】2024.02.02•【文号】财社〔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2024年2月2日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烈士褒扬金等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

到期前,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等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农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等人员。

北京抚恤金发放标准

北京抚恤金发放标准

北京抚恤金发放标准北京市抚恤金是为了保障城市中的困难群体生活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按照受益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和确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市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首先,对于因公牺牲的军人和公安民警,其抚恤金发放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

按照国家规定,因公牺牲的军人和公安民警的家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长期抚恤金的双重补助。

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因公牺牲后,国家向受益人家属一次性发放的经济补助,而长期抚恤金则是指国家每月向受益人家属发放的经济补助。

具体的补助标准和发放办法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其次,对于因公殉职的工人和职工,北京市也有相应的抚恤金发放标准。

根据北京市的政策规定,因公殉职的工人和职工的家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长期抚恤金的双重补助。

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而长期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则是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此外,对于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北京市也有相应的抚恤金发放标准。

例如,对于因公殉职的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环卫工人等,其家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长期抚恤金的双重补助。

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由北京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而长期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则是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总之,北京市的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根据受益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和确定的,涵盖了因公牺牲的军人和公安民警、因公殉职的工人和职工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各类受益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向相关部门咨询和申请,以获取相应的抚恤金补助。

同时,北京市将继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合理、公平,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帮助困难群体改善生活。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6.09.02
•【文号】财社〔2016〕132号
•【施行日期】2016.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民政部
关于印发《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财社〔2016〕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跟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民政部
2016年9月2日。

全力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民政)

全力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民政)

全力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民政)全力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为维护首都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1998年全国优抚安置工作会议以来,我们从首都的特殊地位出发,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首都首善之区的奋斗目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抓住优抚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迎难而上,全力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难、看病难、住房难等“三难”问题,以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为优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优抚保障体系,为维护首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不断完善,优抚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优抚对象是一个需要给予特殊保障的特殊群体。

他们中的许多人曾为新中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流过血、负过伤,献出了青春,甚至献出了亲人。

现在他们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对他们的基本生活给予保障。

1998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我市开始建立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自然增长机制。

建立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随我市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增长,正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的有效机制。

8年来,我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先后做了8次调整,有了较大的提高,有力地保证了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我市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使广大优抚对象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爱护。

XX年7月城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790元、760元、740元,均达到了北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2%以上。

农村抗日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25元,解放时期的为490元,分别是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70%和65%。

目前,我市有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1.55万余人,其中孤老优抚对象700余人,三属2500人,老复员军人11000余人,享受定期补助的伤残军人1000余人,带精神病回乡的退伍军人300余人。

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健全和完善我县军人抚恤优待制度,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扰待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的实施。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享受优抚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为重点优抚对象,由县民政部门颁发《南昌县重点优抚对象证》。

第六条县政府将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为: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准的,按照排职(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财政部门据实核销。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一)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二)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三)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优抚事业单位。

二、资金来源2.1 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来源包括:(1)中央财政拨款;(2)地方财政拨款;(3)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三、资金使用范围3.1 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保障;(2)优抚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等;(3)优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培训等;(4)其他与优抚事业单位业务相关的支出。

四、资金申请与审批4.1 优抚事业单位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4)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2 优抚事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3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

4.4 财政部门根据复核结果,结合预算安排,审批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5.1 优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5.2 优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单独核算补助资金。

5.3 优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5.4 优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1)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2)违反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办法由民政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六、资金使用要求6.1 优抚事业单位在使用补助资金时,应遵循以下要求:(1)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用于规定的用途;(2)优先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3)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开支;(4)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5)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6.16•【文号】民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优抚制度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民发[2006]98号【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6.06.16【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4]3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4]3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94年2月1日民优发(19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

此次调整的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原则,参照1992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制定的。

二、三等伤残抚恤标准参照特等抚恤标准按一定比例递减。

职工工资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要在全国统一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有的地区已这样做),以确保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

新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一。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其基本标准,在1993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新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二。

三、从1994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标准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1992年7月1日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60元、30元;红军失散人员在1993年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优抚资金实施方案

优抚资金实施方案

优抚资金实施方案一、总则。

为做好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工作,确保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开展优抚工作中的资金使用和管理。

二、资金来源。

1.国家财政拨款,国家每年将拨款用于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优抚资金的主要来源。

2.地方财政拨款,各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优抚工作的财政拨款,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

3.社会捐赠,社会各界对优抚对象的关注和支持,可以通过捐赠等形式,为优抚资金增加来源。

三、资金管理。

1.资金使用范围,优抚资金主要用于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生活补助、住房补贴等方面。

2.资金分配原则,按照优抚对象的不同情况和需求,采取差异化的资金分配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精准和有效。

3.资金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四、资金使用。

1.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可以通过发放生活补助金的方式,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2.医疗救助,对因伤残或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优抚对象,可以提供医疗费用的资助,确保其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3.住房补贴,对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可以通过提供住房补贴的方式,帮助其改善居住条件。

五、资金监督。

1.定期审计,对优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进行评估。

2.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优抚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3.问责机制,对于资金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公布。

对于违反本方案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即为优抚资金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各级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确保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4•【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六年一月十四日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具有本市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由本市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本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建立抚恤补助优待标准的科学增长机制。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条市和区、县民政部门是本市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

本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收到军队通知的区、县民政部门在军人遗属协商确定持证人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发给证明书。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8年)-民优函[1998]3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8年)-民优函[1998]3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8年)正文:----------------------------------------------------------------------------------------------------------------------------------------------------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函[199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元。

(新标准见附件二)三、“三红”生活补助,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30元、1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三)上述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三:“三红”生产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伤残等级│伤残性质│现行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因战│3240 │ 300 │3540 ││特等├──────┼──────┼──────┼──────┤││因公│3080 │ 300 │3380 │├──────┼──────┼──────┼──────┼──────┤││因战│2460 │ 300 │2760 ││一等├──────┼──────┼──────┼──────┤││因公│2330 │300 │2630 ││├──────┼──────┼──────┼──────┤││因病│2200 │ 300 │2500 │├──────┼──────┼──────┼──────┼──────┤││因战│1430 │ 120 │1550 ││├──────┼──────┼──────┼──────┤│二等甲级│因公│1320 │ 120 │1440 ││├──────┼──────┼──────┼──────┤││因病│1230 │ 120 │1250 │├──────┼──────┼──────┼──────┼──────┤││因战│960 │ 120 │1080 ││二等乙级├──────┼──────┼──────┼──────┤││因公│880 │ 120 │1000 ││├──────┼──────┼──────┼──────┤││因病│840 │ 120 │960 │├──────┼──────┼──────┼──────┼──────┤││因战│628 │ 120 │748 ││三等甲级├──────┼──────┼──────┼──────┤││因公│608 │ 120 │728 │├──────┼──────┼──────┼──────┼──────┤││因战│526 │ 120 │646 ││三等乙级├──────┼──────┼──────┼──────┤││因公│526 │ 120 │646 │└──────┴──────┴──────┴──────┴──────┘附件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1998年1月1日起)单位:元/月┌──────────┬──────────────┬────────┐│居标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住准象││││地│││├──────────┼──────────────┼────────┤│农村│68--73 │63--68 │├──────────┼──────────────┼────────┤│小城镇│78--83 │ 73--78 │├──────────┼──────────────┼────────┤│大中城市│83--88 │ 78--83 │└──────────┴──────────────┴────────┘附件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340 │230 │80 │└────────────┴────────────┴────────┘——结束——。

北京抚恤金发放标准

北京抚恤金发放标准

北京抚恤金发放标准首先,北京市对于获得抚恤金的退伍军人设置了一系列条件。

退伍军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享受到北京市政府的抚恤金待遇:一是必须在北京市户籍上有正式军籍记录,并且全国军籍管理部门将其从正式军籍名册上撤销的;二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役,并且服役满五年以上,达到正规退伍标准;三是退伍军人不能超过70周岁,且身体状况全面符合退伍军人抚恤标准。

其次,北京市对于不同类别的退伍军人,抚恤金发放的标准也有所差异。

首先是一般伤残军人,按照国家标准,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抚恤金,同时还可以获得北京市政府发放的伤残抚恤金。

具体发放标准为:一级伤残军人每人每月发放930元,二级伤残军人每人每月发放620元,三级伤残军人每人每月发放310元。

其次是烈士家属,烈士家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等,其抚恤金发放标准较高,其中,烈士的父母每人每月发放900元,配偶每人每月发放680元,子女每人每月发放360元。

除了以上各类退伍军人,北京市还设立了抚恤奖励金和困难补助金。

抚恤奖励金主要面向在军队服役期间表现优异的军人及其家属,具体奖励金额根据个人和家庭情况不同而定。

困难补助金主要是针对退伍军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根据其经济条件以及身体状况进行救助,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放一定金额的补助金。

此外,北京市政府还对于退伍军人的就业安置提供一定的帮助。

北京市将退伍军人的就业纳入到城乡劳动就业服务公共资源分配体系,并且为退伍军人提供就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培训等服务。

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促进退伍军人的稳定就业,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总而言之,北京市政府在抚恤金发放标准上充分考虑了不同退伍军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为他们提供了一系列的物质补助和就业帮助。

这些措施有效地保障了退伍军人的权益,推动了社会稳定和军队建设。

北京抚恤金发放标准

北京抚恤金发放标准

北京抚恤金发放标准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也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众多。

为了保障城市的社会稳定和居民的基本生活,北京市实行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政策,其中包括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为了帮助因特殊困难而无法自给自足的人群,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和帮助。

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市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首先,北京市对于享受抚恤金的对象有明确的规定。

主要包括因工伤、因公殉职、因病致残、因病致死的人员及其家属,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等。

对于不同的对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因工伤致残的人员,按照伤残等级和工伤职工的工资标准进行核定,发放相应的抚恤金;对于因公殉职的家属,按照遗属的抚恤金标准进行发放等。

其次,北京市对于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也有具体的规定。

一般来说,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会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北京市作为国家的首都,其抚恤金的发放标准相对较高。

比如,对于因工伤致残的人员,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发放相应的抚恤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对于因公殉职的家属,也会根据遗属的具体情况,发放相应的抚恤金,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再次,北京市对于抚恤金的发放标准还有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

比如,对于享受抚恤金的对象,一般会建立档案,定期进行复核,确保其享受到应有的抚恤金;对于特殊困难群体,还会提供一定的医疗救助和生活补助等。

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为北京市的抚恤金发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受益对象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和帮助。

最后,北京市在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上,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随着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这也体现了北京市政府对于社会保障的重视和对于受益群体的关爱。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抚恤金发放标准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也是为了帮助特殊困难群体,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通过不断完善和调整,北京市的抚恤金发放标准将更加贴近实际情况,为受益对象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帮助。

优待金发放标准

优待金发放标准

优待金发放标准优待金作为政府为了改善民生所制定的社会补贴政策,已经成为一种日常的公共政策机制。

与其它类似的社会福利政策不同的是,优待金的发放政策十分严格,其中有许多客观条件及收入要求需要符合,才有可能获得这种补贴。

一、优待金发放对象优待金发放对象主要有五类,即特定名单制度下的优待对象、优抚对象、特困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其他社会保障对象。

(1)特定名单制度下的优待对象是指适用于政府指定的或符合其它法律、法规及行政措施的优待金发放对象,如困难老人、残疾人士、军人等。

(2)优抚对象是指孤寡老人,军属等贫困家庭,以及社会贡献者等受表彰的英雄护士。

(3)特困群体是指适用于指定群体,如全国统一安置农民工,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缺乏失业金补贴等家庭的家庭成员。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是指在社会保障情况不佳的贫困家庭,以及面临特殊困难的家庭等。

(5)其他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可以享受社会保障政策、政策性补贴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等的社会救助对象。

二、发放标准(1)居民收入要求关于优待金的发放,政府对申请者的收入进行了严格的审核,以确保优待金的发放是充分合理的。

比如,贫困家庭的居民月收入必须低于国家规定的收入标准;而其他社会保障对象的居民收入必须低于政府规定的收入水平等。

(2)家庭成员接受优待金的家庭成员也是重要的申请条件之一,比如特定名单制度下的优待对象只能有指定的家庭成员申请,而优抚对象则只限于军属及孤寡老人家庭等家庭成员申请等。

(3)其它要求此外,发放优待金的其它条件也有所不同,比如特定名单制度下的优待对象可以根据其它法律、法规及行政措施的要求进行申请,而优抚对象则需要根据孤寡老人或军属等贫困家庭的特殊情况等进行申请。

三、政策实施(1)申请流程要想获得优待金,首先要填写政府提供的申请表,然后将表格上提交能够佐证申请资格的相关材料,之后审核机关会根据申请者的申请资料以及政府规定的发放标准审核结果,最后确定是否可以发放优待金,并在政府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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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北京市密云区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管理
办法
优抚对象优待金
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为做好密云区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待金发放范围:
1.义务兵优待金发放范围:本区入伍的义务兵(含本区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的),以及考入外省市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密云籍大学生在当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正常服役满1年的,发放优待金。

优待金发放期限为两年。

2.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范围:享受本区定期抚恤和补助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含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3.不享受义务兵优待金的范围:服现役的士官、军队院校学员、部队特招的文艺兵、体育兵。

第三条优待金发放标准:
1.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当年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2.孤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孤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病故军人遗属,按照当年义务兵优待金10%标准发放;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带病(含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照当年义务兵优待
金5%标准发放。

3.具有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其最高的优待金标准发放。

第四条在本区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区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优待金待其退役时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五条义务兵应征入伍后被退回的,本人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扣除当年优待金的50%;被除名、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发义务兵优待金。

义务兵因病提前退役,3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发放当年优待金的50%。

第六条每年3月30日前,区政府征兵工作办公室将上年度征集新兵人数按户籍分类抄送区民政局、财政局及新兵原户籍所在镇街(地区);每年10月30日前,各镇街(地区)将本辖区享受优待金的义务兵和优抚对象名单及金额报送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每年12月底前发放优待金。

第七条优待金由区财政负担,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义务兵立功受奖奖励金的发放,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京民安发〔xxxx〕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优抚对象优待奖励办法》(密政发〔xxxx〕3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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