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业安全与卫生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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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职业安全卫生的概念
常称劳动安全卫生,在俄罗斯、德国等国家又称为劳动保护,是指影响作业场所内的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外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这里的作业场所指组织生产活动的场所。
换句话说,职业安全卫生是防止劳动者和所有进入生产活动场所的其他人员在工作岗位上或作业场所内发生职业性伤害和健康危害,保护其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以及在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的区别:
⒈前前主要研究如何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意外事故的发生;后者主要研究如何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中职业病的发生。
⒉前者所造成的伤亡危害明显;后者在常态下所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往往并不够明显。
⒊前者所造成的伤亡危害除了有些数量大以外,一般造成的是个人伤亡;后者所造成的伤害人数往往较多,只要在工作场所就很难逃避。
⒋前者所造成的伤害立竿见影;后者所造成的有毒物质的危害,往往都有潜伏期,有的甚至是十年或几十年。
⒌职业卫生问题所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不仅影响本人,而且会影响后代。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体制初创阶段(1949—1957年)
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明确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的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旧的劳动法的同时,开始制定新的、真正符合劳动人民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
其重要标志是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第二阶段,停滞与调整时期(1958-1965年):虽然在“一五”期间,安全生产法规刚刚取得好的效果,许多事故隐患被排除,生产环境得到改善。
但从1958年下半年,出现了盲目冒进的苗头,造成建国以来伤亡事故的第一个高峰,这是安全生产工作有发展但受挫折的阶段
自1961年开始的调整中,安全生产工作也转入正轨。
1963年我国进入国民经济三年恢复调整时期,其主要标志是发布了“五项规定”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工。
第三阶段,全面否定时期(1966-1978):
经过三年调整,刚刚好转的局面由于十年动乱的开始被破坏。
在“文革”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被认为是“活命哲学”而受到批判,工业生产秩序混乱,劳动纪律涣散,安全生产工作倒退,伤亡事故急升,形成了建国以来的第二个事故高峰,这是安全生产工作遭受破坏和倒退的阶段。
第四阶段,恢复发展时期(1979-1992年):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
随着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和生产秩序的逐步恢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重申了“三大规程”和“五项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厂矿企业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尤其是对“渤海二号平台”等事故的严肃处理,强化了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意识;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安全监察体系和检测检验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逐步落实;安全生产的科研、教育工作得到长足发展,并加强了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阶段,适应市场经济的立法新时期(1993年-2003年):进入“八五”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也加快了进程。
1992年4月3日,新《工会法》颁布实施,这部法律把党中央对工会工作的方针和主张予以具体化、法律化,为工会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更好地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保护法制建议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阶段,创新发展阶段(2003年至今)
党的十六大以来,坚持以人为本,在法制、体制、机制和投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强调了三个不能: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安全生产方针由“八字方针”充实为十二字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总之,在党和国家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好转,从2003年起,事故死亡人数连年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
第二章事故的含义和原理
事故的含义:
人们在实现某目的的行动过程中,忽然发生了与人的意志相反的情况,迫使有目的的行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的意外事件。
这是广义事故。
如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
狭义的事故,也就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则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海因里希法则
又称“海因里希安全法则”或“海因里希事故法则”,又称300∶29∶1法则。
当一个企业有300个无伤害或未遂事故,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在这29起轻伤事故或故障当中,有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
但这个统计规律说明了在进行同一项活动中,无数次意外事件,必然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而要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减少和消除无伤害事故,要重视事故的苗头和未遂事故,否则终会酿成大祸。
事故的类型
1、按事故类别分类
2、按伤害程度分类
3、按经济损失分类
事故的类型
按照事故类别分类
依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按事故类别划分,事故类别系指伤害的原因类型,将事故类别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包括物落、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伤害)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或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
);
4、起重伤害;(指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
5、触电;
6、淹溺;
7、灼伤;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上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片帮)以及顶板垮落(冒顶)事故。
适用于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时发生的坍塌事故。
);
12、透水;指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可燃性气体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引起的爆炸;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指上述范围之外的伤害事故,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等
几个专业术语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失能”丢掉(失去)工作能力,根据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对人体伤害程度进行了量化,并规定了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按伤害程度分类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给受伤害者带来的伤害程度及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可将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类型: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
2、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事故。
3、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事故。
死亡的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此种分类中所涉及的损失工作日数,均可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的有关规定选取或计算。
事故的类型
按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致因理论
1、事故频发倾向理论:
少数工人由于自身原因,具有容易发生事故的稳定的个人内在倾向,是所谓的事故频发倾向者,他们的存在是工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故因果连锁论
1931年,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的第一版《工业事故预防》出版,用多米诺骨牌形象描述了事故因果连锁论。
海因里希因果连锁论又称海因里希模型或多米诺骨牌理论,该理论由海因里希首先提出,用以阐明导致伤亡事故的各种原因及与事故间的关系。
该理论认为,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尽管伤害可能在某瞬间突然发生,却是一系列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
海因里希把工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描述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事件的连锁发生过程,即:
1、人员伤亡的发生是事故的结果。
2、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3、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于人的缺点造成的。
4、人的缺点是由于不良环境诱发的,或者是由先天的遗传因素造成的。
在该理论中,海因里希借助于多米诺骨牌形象地描述了事故的因果连锁关系,即事故的发生是一连串事件按一定顺序互为因果依次发生的结果。
如一块骨牌实例下,则将发生连锁反应,使后面的骨牌依次倒下
能量意外释放论
能量意外释放理论是指人类在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各种能量,如因某种原因失去控制,就会发生能量违背人的意愿而意外释放或逸出,使进行中的活动中止而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
这种理论指出了事故发生的物理本质,对事故预防具有明显的指导意义。
势能和动能均属于机械能。
人体坠落、坍塌、物体打击等均由势能意外释放所造成;车辆伤害、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等事故多由于意外释放的动能所造成。
意外释放的电能可使人员受到电击、电灼伤及电气火灾。
能量意外释放论指明了防止事故就必须管理好能量,防止其意外释放,并指出控制能量的有效措施是对其进行屏蔽,将物与能源隔开
轨迹交叉论
轨迹交叉论认为事故的发生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或失误)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或故障)两大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当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各自发展过程(轨迹),在一定时间、空间发生了接触(交叉),事故就会发生。
轨迹交叉论把人、物两系列看成两条事件链,两链的交叉点就是发生事故的“时空”。
:
轨迹交叉论
图中,起因物与致害物可能是不同的物体,也可能是同一个物体;同样,肇事者和受害者可能是不同的人,也可能是同一个人。
起因物是指直接引起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体;
致害物则是指造成伤害或中毒事故发生的物体;
某车间内的天车(行车)正在吊一钢制部件运行,1名工人从天车下走过。
因钢丝绳突然断裂,部件落下将工人砸死。
请回答:
(1)起因物是什么?(2)致害物是什么?
事故损失分析原理
一、事故损失的定义
指意外事件造成的生命与健康丧失、物质或财产毁坏、时间的损失、环境破坏等。
二、事故损失分类
1.按损失与事故事件的关系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类。
2.按损失的经济特征分。
分为经济损失(或价值损失)和非经济损失(非价值损失)。
前者指可直接用货币测算的损失,后者指不可直接用货币进行计量,只能通过间接的转换技术对其进行测算。
3、按损失与事故的关系和经济的特征进行综合分类。
分为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直接非经济损失、间接非经济损失四种,这种分类方法把事故损失的口径作了严格的定界,有助于准确地对事故损失进行测算。
⑴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指与事故事件当时的、直接相联系的、能用货币直接估价的损失。
如事故导致的资源、设备、设施、材料、产品等物质或财产的损失。
⑵事故间接经济损失,指与事故事件间接相联系的、能用货币直接估价的损失。
如事故导致的处理费用、赔偿费、罚款、劳动时间损失、停工或停产损失等事故非当时的间接经济损失。
⑶事故直接非经济损失,指与事故事件当时的、直接相联系的、不能用货币直接定价的损失。
如事故导致的人的生命与健康、环境的毁坏等无直接价值(只能间接定价)的损失。
⑷事故间接非经济损失:指与事故事件间接相联系的、不能用货币直接定价的损失,如事故导致的工效影响、商誉损失、政治安定影响等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一86)。
我国对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划分:
1、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善后处理支出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①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②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③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等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的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①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②工作损失价值;
③资源损失价值;
④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⑤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⑥其他损失费用。
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
事故管理
含义:事故的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对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审理、处理、统计和档案管理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事故管理的流程示意图
调查准备阶段
调查阶段
分析阶段
处理阶段
审理阶段
1.接报事故
2.赶赴现场
3.组建调查组
4.制定方案
5.调查组会议
1.勘察现场
2.收集资料
3.提取物证
4.证人证言
5.计算损失
6.技术鉴定
1.原因分析
2.事故定性
3.责任分析
4.防范措施
5.通报情况
1.讨论处理
2.调查报告
3.报告审查
4.资料归档
1.报告批复
2.落实处理
3.公布结果
4.监督检查
事故的报告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调查权
1)特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
2)重大事故——省级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3)较大事故——市级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4)一般事故——县级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未造成伤亡的可以委托事故单位调查
成立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法定职责,制定调查工作方案。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个人防护
一、劳动防护用品含义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
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通过采取阻隔、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措施,能起到保护机体的局部或全部免受外来侵害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是主要的防护措施。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
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部位分为九类:
(1)安全帽类。
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
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
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
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养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3)眼防护具。
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
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等眼护具。
(4)听力护具。
长期在90dB(A)以上或短时在115dB(A)以上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
昕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5)防护鞋。
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
目前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6)防护手套。
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于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石棉手套等。
(7)防护服。
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
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8)防坠落具。
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
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
(9)护肤用品。
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
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一、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六、防坠落护具类
安全带
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要注意的问题有:
1、选择防护用品应针对防护目的,正确选择符合要求的用品,决不能选错或将就使用,以免发生事故。
2、对使用防护用品的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使其能充分了解使用目的和意义,并正确使用。
对于结构和使用方法较为复杂的用品,如呼吸防护器,应进行反复训练,使用人员能熟练使用。
用于紧急救灾的呼吸器,要定期严格检查,并妥善存放在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附近,方便取用。
3、妥善维护保养防护品,不但能延长其使用期限,更重要的是能保证用品的防护效果。
4、防护用品应有专人管理,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四章职业危害和职业病
一、职业危害的概念
指从业人员在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遇到各种不安全因素而有损于健康的危害,劳动者长期遭受职业危害,对健康影响很大,职业危害是导致职业病的原因。
职业危害因素的概念:
指能对职工的健康和劳动能力产生有害作用并导致疾病的生产因素。
按其来源和性质可分为生产工艺过程中的、劳动过程中的和与作业场所有关的有害因素三种。
职业危害的分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目前,引发职业病的最主要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被公认为化学因素。
它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
2、物理因素:物理性职业有害因素主要包括:①不良的气候条件;②异常气压;③生产性噪声、振动;④电离辐射,如α射线,β射线,γ射线或中子流等;⑤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微波、高频电磁场等。
3、生物因素。
生物因素主要指病原微生物和致病寄生虫,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如劳动时间过长。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等
4、长时间从事某一单调动作的作业,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三)与作业场所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1)作业场所的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厂房狭小、厂房建筑及车间布置不合理。
(2)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缺少通风换气设施、采暖设施、防尘防毒设施、防暑降温设施、防噪防振设施、防射线设施等。
(3)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使用个人防护用具方法不当或防护用具本身有缺陷等。
上述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并显现病状,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
如有害因素的强度(数量)、人体接触有害因素的时间和程度,个体因素及环境因素等等。
当职业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导致的疾病即为职业病。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都纳入到法定职业病范围。
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我国法定职业病主要有尘肺病、职业性发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10大类,共计115种。
从立法意义上构成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患病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
二是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三是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四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我国职业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职业病防治理念还比较落后
目前我国关注的重点仍然是尘肺、中毒等传统职业病,而对发达国家来说,他们感兴趣的是如何使劳动者在工作中拥有健康积极的心态等。
以我国职业病名单为例说,这实际是从赔偿性疾病的角度开列出的名单,首先解决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最主要的职业病;发达国家的职业病名单则更多出于预防的考虑,提醒企业怎样做能够避免职业病危害,与赔偿没有直接联系。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难
由于劳动合同制度不健全,用工管理混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不清、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接触职业病危害情况不明确,造成职业病诊断机构难以受理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申请,一些职业病患者不能及时进入法定诊断程序。
有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严格依法依标准开展诊断工作;有的单位害怕承担责任,回避矛盾,也有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单位擅自进行职业病诊断或极个别单位违反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规定把职业病诊断作为创收的手段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监督管理不力。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了原则规定。
但有的企业拒绝预防性健康检查,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对其无可奈何。
甚至于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对职工进行了健康检查,但检查结果不公布,职工查询结果也不告诉,采取愚民政策,隐瞒职业危害真相。
安全风险管理
安全工作的本质是风险控制,安全风险管理就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基本原理,对风险进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