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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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款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优势。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功能相同的技术,且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软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答案: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公司生产线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供应商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该市某区域的一块土地出让给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B公司,B公司则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地产开发并交付使用。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由于A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土地开发进度严重滞后。

2011年12月,B 公司发现A公司尚未交付土地,遂多次与A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2012年3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2.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于是尝试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A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

2. 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房地产开发,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经济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案例大全

经济法案例大全

经济法案例大全一、《合同法》相关案例1. 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张某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某遭受经济损失。

李某可以依法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应合同,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供货,给A公司造成了生产中断和市场损失。

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赔。

3. C先生在网上购买商品,但商品与网店介绍的不符。

C先生可以依据《网络交易相关法规》的规定,要求退款或者赔偿损失。

二、《公司法》相关案例1. D公司董事长违法挪用公司资金,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受到了公司的损失。

公司可以依法向董事长追究法律责任。

2. E公司未依法履行会计报告义务,逃避了税收监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E公司进行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3. F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F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对F公司进行处罚。

三、《劳动法》相关案例1. G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H先生在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所致受伤,但公司未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H先生可以向劳动监督部门投诉并要求公司赔偿。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1. I女士购买了一款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质量问题,要求退款或换货,商家拒绝。

I女士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维权。

2. J先生购买了一款假冒名牌商品,影响了J先生的合法权益。

J先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制止假冒行为并获得赔偿。

以上案例仅为举例,实际的经济法案例还有很多,这些案例都突出了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保护作用,为公民、企业和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经济法经典案例

经济法经典案例

经济法【案例1】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

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要求: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本题中,尽管乙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2)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尽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而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3)丙是否应当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在本题中,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因此,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4)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界定?【答案】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本题中,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已经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经济法生活中的法律案例(3篇)

经济法生活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调整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在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经济法在生活中的应用进行解析。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支付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期交货。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甲公司损失惨重。

【法律解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货,构成违约。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为10万元,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二:劳动争议【案例背景】丙公司员工丁某因工作原因与公司产生矛盾,丁某遂向公司提出辞职。

在离职前,丁某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差额。

公司以丁某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

【法律解析】1. 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丁某与丙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了劳动关系,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 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经济法律案例举例(3篇)

经济法律案例举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2010年,开发商计划在市区新建一座住宅小区,由于项目规模较大,开发商需要采购大量的建筑材料。

经过多方比价和考察,开发商与某建材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签订了《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供应商为开发商提供小区建设所需的一批建筑材料,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将建筑材料送达工地。

但在验收过程中,开发商发现供应商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双方就质量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开发商向供应商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供应商则认为,其提供的建筑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如解除合同,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约定,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应满足国家有关建筑材料质量标准。

经鉴定,供应商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关于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一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因此,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3. 关于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根本违约,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经济法学法律案例(3篇)

经济法学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XX市环保局在对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 废气处理设施存在损坏,导致废气超标排放;3. 未按规定设置环境监测设施,无法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监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XX市环保局依法对XX公司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 罚款人民币50万元;3. 责令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4. 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设置环境监测设施。

XX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XX市环保局是否具有对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2. XX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三、法院判决1. 关于XX市环保局是否具有对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因此,XX市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2. 关于XX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1)关于罚款人民币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XX市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XX公司存在多项环境违法行为,且未按规定进行整改。

因此,罚款人民币50万元是对XX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合理处罚。

(2)关于责令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XX市环保局要求XX公司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符合法律规定。

(3)关于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设置环境监测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置环境监测设施,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经济法法律案例(3篇)

经济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公司员工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2010年1月,李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公司市场部经理。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薪为人民币1万元,年终奖金为月薪的百分之二十。

合同中还约定了李某的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条款。

2014年6月,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某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然而,在离职后不久,李某发现某公司未支付其应得的年终奖金。

李某遂向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年终奖金人民币2万元。

某公司答辩称,李某在试用期内未完成公司规定的业绩指标,因此不符合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

同时,某公司还辩称,李某在离职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因此公司有权扣除其年终奖金。

二、仲裁庭审理过程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仲裁庭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离职证明等。

李某提交了其工作期间的业绩报告,证明其完成了公司规定的业绩指标。

某公司则提交了李某试用期的考核结果,证明李某未完成业绩指标。

仲裁庭认为,李某在试用期内未完成业绩指标,但其在试用期满后已经完成了公司规定的业绩指标。

因此,李某符合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

至于某公司关于李某未支付违约金的辩称,仲裁庭认为,李某在离职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违约金,因此某公司无权扣除其年终奖金。

三、仲裁裁决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1. 某公司应支付李某年终奖金人民币2万元;2. 某公司应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年终奖金发放条件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奖金、津贴等福利待遇。

经济法法律真实案例(3篇)

经济法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2011年,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对外销售住宅。

张某(以下简称“购房者”)在2012年5月购买了一套位于该住宅项目的房产,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购房者需在2013年5月前支付全部房款,开发商应在2014年5月前交付房屋。

然而,由于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项目进展缓慢。

2013年11月,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4年3月,购房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购房者主张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具体来说,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合同约定的房款总额的5%计算。

2. 开发商应赔偿购房者因延迟交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用、临时租房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法律真实案例,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纠纷。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分析要点:1. 违约责任认定: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计算: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计算是本案的关键。

法院在判决中,一方面依据合同约定确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者因延迟交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关于经济法学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经济法学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力逐渐增强。

2015年,公司股东A、B、C三人决定将股权转让给股东D,股权转让价格为5000万元。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D在支付股权转让款后成为公司新股东,A、B、C退出公司。

然而,在股权转让款支付过程中,D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A、B、C多次催促无果,遂将D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及违约责任;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及股东权利义务。

三、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合同范畴,其效力受合同法调整。

本案中,A、B、C与D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及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D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应判决D支付A、B、C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及股东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2)转让方将股权转让协议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3)公司董事会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后,通知其他股东;(4)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股权转让;(5)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A、B、C与D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程序,因此,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A、B、C与D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D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经济法法律法规案例(3篇)

经济法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主要从事住宅和商业地产的开发。

2018年,原告与XX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被告提供一块土地使用权,原告负责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住宅和商业项目,并约定了项目的投资总额、利润分配比例、开发周期等条款。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项目建设。

然而,在项目进行到一半时,被告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权交付义务。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

原告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9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的效力;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

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被告在协议签订后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且在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3. 关于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法院考虑到原告已投入大量资金进行项目建设,且项目已无法继续进行,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投资损失、停工损失、管理费用等共计人民币XXX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了经济法中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法院对《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认定,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

经济法律知识案例(3篇)

经济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乙、丙、丁三人,各占33.33%的股份。

2008年,甲公司开始筹划上市,乙、丙、丁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将各自所持股份以每份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

2009年,甲公司成功上市,股票代码为A。

上市后,甲公司股价一路飙升,市值达到数百亿元。

乙、丙、丁三人因此获得了巨大的财富增值。

然而,在2015年,乙、丙、丁三人因股权转让问题与戊发生纠纷。

乙、丙、丁三人认为,戊在收购股份时未支付足额的股权转让款,且未按照约定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其他义务。

而戊则认为,乙、丙、丁三人未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保密义务,泄露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双方就股权转让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戊是否支付了足额的股权转让款?2. 乙、丙、丁三人是否履行了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保密义务?3. 双方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1. 关于股权转让款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乙、丙、丁三人应将各自所持股份以每份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戊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因此,戊已履行了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股权转让款的义务。

2. 关于保密义务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乙、丙、丁三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保守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然而,乙、丙、丁三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泄露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因此,乙、丙、丁三人未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保密义务。

3. 关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四、判决结果1. 判令乙、丙、丁三人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2. 判令乙、丙、丁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股权转让款的约定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纠纷。

2. 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应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等,确保商业秘密不受泄露。

经济法案例12例

经济法案例12例

案例1:某市食品公司与港商合资建厂,生产乐福香肠。

1994年5月第一批产品上市,很受欢迎。

1994年下半年,该厂疏于管理导致生产的香肠质量下降,不断有人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食用后腹部不适,还有人反映在乐福香肠中发现了苍蝇等异物,还发现现有的乐福香肠上无出厂日期。

问: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乐福香肠厂应承担什么责任分析: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1)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标签上应注明出厂日期及有效期;(3)不应当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乐福香肠厂对消费者因食用乐福香肠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乐福香肠厂还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案例2: A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双方约定: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期为1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百余人开始施工。

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

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

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

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

在查找B公司财产的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

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

甲、乙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2)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3)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

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解析:(1)债权人代位权。

甲、乙等人与B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经济法律案例经典(3篇)

经济法律案例经典(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19年1月前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预付款50万元。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前,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交货义务。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未履行交货义务。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退还预付款。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前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违约。

2. 乙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违约金,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即10万元。

(2)退还预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或者预付款。

”本案中,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支付了预付款50万元,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

四、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本案中,乙公司违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点:(1)合同约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货日期,乙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违约。

(2)合同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逐渐拓展。

2018年,公司决定进行股权转让,引入新的投资者,以期实现公司战略转型。

经过多轮谈判,公司股东张三、李四、王五与投资者赵六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李四、王五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赵六,股权转让价格为1亿元。

协议签订后,各方按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赵六成为公司新股东。

二、案件起因股权转让完成后,赵六发现公司存在大量财务问题,包括虚增资产、隐瞒债务等。

赵六认为张三、李四、王五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投资损失。

因此,赵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李四、王五退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其损失。

三、案件经过1. 法院受理案件赵六向法院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据,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2. 被告答辩张三、李四、王五在法定期限内答辩,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欺诈行为。

公司财务问题并非被告故意造成,而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正常现象。

3. 证据质证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依法认定了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庭审辩论庭审中,双方就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公司财务问题、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5. 调解不成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 判决法院依法判决:(1)张三、李四、王五退还赵六股权转让款1亿元;(2)张三、李四、王五赔偿赵六损失5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 公司财务问题法院认为,公司财务问题并非被告故意造成,而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正常现象。

被告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并未隐瞒公司财务状况,不存在欺诈行为。

3. 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法院认为,赵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汇总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汇总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汇总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经济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实践中,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经常通过案例来具体化和解释。

下面是一些经济法经典案例的分析汇总。

1. 合同法案例:《长江水泥案》长江水泥案是中国合同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一家水泥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水泥公司应按时供应水泥,而建筑公司应按时支付货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水泥公司未能按时供应水泥,导致建筑公司无法按时完成工程。

建筑公司要求水泥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水泥公司赔偿建筑公司的损失,并认定水泥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

2. 公司法案例:《安然案》安然案是美国公司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安然是一家能源公司,在2001年因会计丑闻而破产。

该案揭示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财务报表中故意隐瞒巨额债务和亏损的行为,涉及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安然案导致了公司治理和审计监管的改革,对于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3. 劳动法案例:《福特汽车公司案》福特汽车公司案是美国劳动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一名福特汽车公司的员工因工作压力过大导致心脏病发作,最终死亡。

法院判决福特汽车公司应该对员工的死亡负有责任,并认定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如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未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等。

4. 知识产权法案例:《苹果与三星案》苹果与三星案是全球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到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其手机设计和软件专利权的问题。

法院最终判决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知识产权,并要求三星支付巨额赔偿金。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和重视,对于推动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是一些经济法领域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在实践中对于解释和适用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提高我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关于经济法律经典案例(3篇)

关于经济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作为全球知名的饮料品牌,自1892年可口可乐诞生以来,两家公司一直在市场竞争中相互竞争。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两家公司也经常出现纠纷。

本文将以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的商标侵权纠纷为例,探讨经济法律在解决商业纠纷中的作用。

二、案件概述2008年,可口可乐公司发现百事可乐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擅自使用其商标“Coca-Cola”,并涉嫌侵犯其商标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口可乐公司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百事可乐公司是否构成对可口可乐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1. 百事可乐公司是否擅自使用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2. 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商业性?3. 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四、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在初审阶段,可口可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百事可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了“Coca-Cola”商标。

同时,可口可乐公司还提交了相关消费者调查报告,证明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2. 上诉阶段百事可乐公司不服初审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双方就案件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3. 审判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百事可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了“Coca-Cola”商标,具有商业性,且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因此,法院判决百事可乐公司侵犯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可口可乐公司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百事可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主要依据有:(1)百事可乐公司使用了与可口可乐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具有商业性;(3)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2. 经济法律在解决商业纠纷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律在解决商业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明确商标权的法律地位,保障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2)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3)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法律关于经济法的案例(3篇)

法律关于经济法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物业管理。

2010年,开发商在某市取得了一块面积为50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开发商需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的开发建设。

2013年,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了住宅小区的建设,并取得了相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随后,开发商向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住建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套设施、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等问题,遂以开发商违法建设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开发商认为住建局的拒绝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相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建局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行为?2. 住建局拒绝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决定是否合法?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套设施、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等问题,已构成违法建设。

2.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拒绝。

因此,法院认为住建局拒绝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决定违法,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四、法律分析1. 违法建设行为:本案中,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套设施、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等问题,已构成违法建设。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配套设施等。

2. 住建局拒绝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决定是否合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拒绝。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共5篇)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共5篇)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共5篇)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一、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

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

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

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

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

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

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答: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A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经济法的法律事件案例(3篇)

经济法的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YY银行(以下简称乙方)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

2008年,甲方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需求,向乙方申请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合同同时约定,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和本金。

在贷款期间,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乙方多次催收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及金额?三、案件审理过程1. 甲方答辩甲方在答辩中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甲方在贷款期间,因市场环境变化和项目进度调整,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2)甲方在逾期期间,已与乙方协商,并达成还款协议,但乙方未履行协议内容。

2. 乙方举证乙方在庭审中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证明甲方确实向乙方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

(2)催收函、还款协议等,证明乙方已履行催收义务,并与甲方达成还款协议。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甲方在贷款期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

乙方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甲方抗辩的市场环境变化和项目进度调整,法院认为,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评估市场风险和项目风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不应以市场环境变化和项目进度调整为由免除违约责任。

关于甲方与乙方达成的还款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虽已达成,但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仍构成违约。

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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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案例、某甲乘坐红星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去市内办事,司机乙驾车至一交叉路口时,因遇宏达客运公司的一辆货车超车,致使出租车撞上隔离栏,甲乙均受重伤。

经交通大队勘查认定货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

甲为治伤花去费用8000余元。

问:(1)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甲能否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3)乙对甲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1)应判决由红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甲与红星公司之间已成立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现红星公司未能依约将甲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可以,因宏达公司的行为是直接导致甲的损害的原因,已构成侵权,甲可以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宏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正是红星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原理,乙对甲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应由红星公司承担。

案例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

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畜牧站遂诉至法院。

问:(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参考答案:(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履行地为畜牧站,负担不明确应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

同时如果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此马某应承担履行费用。

(2)不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在交付之后,风险转移到受人一方,本案中马某将乳牛运回后风险转移到马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马某本人承担,所以不能以不可力免责。

另外,对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问题。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3)不能同时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案例4、甲、乙、丙三人是同胞兄弟。

其父母于1996年把闲置的一幢私房出租给吴某夫妇居住,租期5年,每年租金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前后,其父母相继去世,未立遗嘱。

出租的房屋由三人继承。

由于甲、乙均有住房,而丙没有,三兄弟商定由丙管理房屋。

2000年1月,丙做生意急需资金便把该房作价30万元卖给了丁,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了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丁为了结婚,需要住房,同年3月,丙便告知吴某夫妇房已卖掉,要求其搬出。

吴某拒绝搬出,并要求购买该房。

甲、乙得知此事,也向丁提出了异议。

问:该案中涉及哪些法律关系?如何依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1)该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有:一是甲、乙和丙三人的父母与吴某之间的租赁关系;二是三人对所继承的房屋形成的共有关系;三是丙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

(2)该案应当作如下处理:第一,确认甲、乙、丙三人的父母与吴某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吴某可以继续租赁房屋,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丁某不得要求吴某搬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三人继承其父母的房屋遗产以及丙对房屋的转让,虽发生所有权变动,但是,租赁期间尚未届满,租赁合同继续约束房屋的现在所有权人。

第二,兄弟三人对房屋享有按份共有权,丙在管理房屋过程中擅自处分其他共有人的份额,未经其他共有人追认的,该房屋买卖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同时按份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也侵犯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三,如果甲、乙不主张房屋优先购买权,吴某作为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租赁房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四,丁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丁与丙是在无权处分下而为的民事行为,只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方为有效。

虽然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丙的无权处分行为不仅没有得到追认,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又是不动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丁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案例13、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供应机床,要甲公司于6月15日来人签定合同文本。

甲公司即对机床使用场地、配套设备及购置资金等做了准备,并于6月15日派人员前往签约,但乙公司提出要加价,未获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其为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及未及时获得机床等损失。

问:(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3)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哪些损失?参考答案:(1)合同未成立。

因虽协商一致,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未成立,只可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含签约谈判的花费和准备工作支出费用。

无效合同案例、甲乙双方订立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口头约定乙方须另行提供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加贴后冒充名酒出售。

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酒与商标。

乙方一再催讨无着,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并赔偿损失。

问:(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无效。

因为合同法规定,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为什么?不可以。

(3)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如果甲方自动支付欠款,乙方撤诉,是否允许?为什么?(4)如果该购销合同无效,其无效应从何时开始?参考答案:(1)该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

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酒冒充名牌酒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确认为该和同是无效合同。

(2)在本案处理中,不能采取各自返还对方财物的方法,因为双方订约时都是恶意,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追缴20万瓶劣质酒和乙方的15万元以及甲方尚未支付的9万元货款。

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该无效的合同,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从其订立时起无效。

融资租赁。

技术咨询。

运输合同综合题:甲需要乙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到丙商谈,由丙购买并直接租给甲使用。

甲、乙、丙三方签订如下合同:(1)由丙支付给乙货款500万元;(2)乙将一套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3)甲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80万元。

该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

丙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丁银行贷款300万元,由戊公司担保,丙丁戊签订如下合同:(1)丁贷给丙300万元,预扣一年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270万元;(2)戊承担保证责任,但丙须支付给戊担保费30万元。

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

乙签订合同后与庚签订以甲为收货人的运输合同。

甲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套设备,与辛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而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问题。

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2.假设乙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可否追究乙的违约责任?为什么?可以。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对租赁物的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必须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3.如何计算丙的还款数额?为什么?以270万元为计息标准。

因为丁预扣了一年的利息。

而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否则按实际借款额计息。

4.假设庚在承运该套设备时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坏,应由谁向庚索赔?为什么?收货人甲,托运人乙。

该设备牵涉到甲乙双方的利益。

5.假设乙向甲交付设备后,甲使用中发生正常磨损需要维修,维修费用由谁承担,为什么?甲本人。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内,租赁物使用权归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案例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

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

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

关于乙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1000万元垫资应按工程欠款处理B.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垫资自7月1日起的利息C.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D.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答案:BCD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将按照工程欠款处理,且不支付利息例】下列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有(ABCD)A.某市交通局规定,外地产轿车不得在本市经营出租车运输业务;B.某市几家电信运营商,不谋而合地抵制了消费者要求降低手机漫游资费的要求;C.为提高企业的对外竞争力,某地服装产业进行大规模企业兼并行为,事先未按法定程序申报 D.某地唯一一家水果经销商趁雪灾,超低价收购果农的柑橘解析:A,属于行政性垄断行为;B,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C,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且不属于可以不申报的情形;D,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属于以不公平的低价收购商品。

【例】下列属于与知名商品混淆行为的是()A.某私人食品厂生产的喜之洋牌果冻B.某私人小吃店使用同街另一小吃店相似装潢C.某快餐店以与麦当劳类似的装潢招徕顾客D.某油漆厂将厂名改为某某立邦油漆厂,并将该厂名用在油漆罐外包装显眼位置答案:CD例】下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A.某市电信公司在给用户装固定电话时,指定使用某几种品牌的电话机B.某市政府下文指定政府招待应喝本地产某品牌的白酒C.某饭店在顾客结账时收取餐巾费D.某公司在宣传自己的彩电效果时,使用“某某彩电,皇帝享受”广告用语解析:A,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B,行政性垄断行为;C,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明码标价,否则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行为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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