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第一篇:经济法案例.经济法案例案例一: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8万元。
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2008年4月,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
5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2.8万元;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公司法》,分析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答:(1)减少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决议。
应该要有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所以此案不对。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即3万)。
此案2.8<3,因此不对。
(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此案决议作出就变更,因此不对。
为什么是45日呢?我来告诉您这个流程。
根据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为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所以才会有45日这个时间。
案例二:以下是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案:股东为15个自然人;其中12人以现金入股31万元人民币,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6万元人民币,赵某用自己的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技术入股、折合为11万元人民币。
新公司不设监事。
新公司以食品生产为主营业务。
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赵某的专利技术只值5万元人民币。
(1)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专利技术入股应办理哪些手续?(3)赵某名义上11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实际上只值5万元人民币,应如何处理?答:(1)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6万元人民币,这里不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经济法案例

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案:(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二.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
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
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原材料供给等问题,生产能力骤减,已经拖欠丙公司钢材数月,无法按约定数量交付自己钢材,并有拖欠丙公司钢材的证据证明。
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应承担什么义务?(4)假如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呢?答案:(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可以中止履行。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生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
经济法案例集锦及答案初版

案例分析:一、王某有古壶一件。
2010年6月1日,王某决定出卖,底价是5万元,李某马上找到王某,愿意出7万元买,在此期间,又有人表示愿意购买。
王某对李某说,他不会卖给其他人而是想只卖给李某,因为他相信李某是他的知音,表示如果李某在一个星期内能交付7万元,他当场就与李某签订书面合同并交付。
李某回到家后,由于时间紧迫而手头没有太多的现金,于是低价变卖了汽车及贵重的金银首饰。
三天后,李某拿着7万元去找王某。
王某已将古壶卖给了另外一个人,并表示自己另外还有同一款式古壶一件,但是出卖的价格为10万元。
问:(1)李某可否以他与王某磋商在先为由而主张王某与其他人的买卖合同无效?不可以。
P68三(一)有效合同。
王某与他人签订的合同符合所有条件,属于有效合同。
(2)李某对因时间紧迫而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出的物品的差价可否请求王某赔偿?可以。
P68(六)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一段。
二、2006年3月1日,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准备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起草了公司章程,章程要点如下:(1)公司名称为:创意服装公司(2)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人民币;首次出资5万元,其余资金分别于2007年10月9日与2008年5月9日缴付。
(3)甲方以专利权作价出资6万元;乙方以现金8万元出资;丙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作价12万元,丁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
(4)公司设立董事会,由2人组成;设1名监事,由董事会成员兼任。
(5)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要求:试分析该章程的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P34制定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
P33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万元。
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即6万元。
其余必须在2年内交足,即2008年3月1日P36现金出资不得低于30%,即9万。
有限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P39董事会成员为3到13人。
P39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另一答案,P39第2段,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P36不可以自由抽回投资,但可以股权转让。
经济法案例题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题及答案一、杨某伪造一张2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丁公司为出票人,以甲公司为收款人。
杨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甲公司的名义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商业银行申请贴现。
商业银行未审查出这张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200万元,商业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给建行,建行以联行往来转让给农行。
农行认为这张票据可能有问题,于是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明乙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曾买过25张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这份伪造汇票是其中的一张。
后又查明,不法分子杨某系乙公司的职工,参与者还有农行职工朱某。
因此,农行将汇票退还给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
问:(1)本案中杨某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2)本案中丁公司和甲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3)本案中丙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如果其持票要求贴现时遭拒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4)本案中乙公司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5)本案中商业银行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答案:(1)本案中杨某系票据伪造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不承担票据责任。
(2)本案中丁公司和甲公司都是被伪造人,丁公司是被伪造的出票人,甲公司是被伪造的背书人。
票据的被伪造人不负责票据责任。
被伪造人可向所有持票人主张抗辩。
(3)本案中丙公司是持票人。
一般情况下,除非被伪造人本身有过失,伪造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对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力,只能对伪造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但是,如果持票人是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可以对被伪造人的后手签章人行使追索权。
因此如果丙公司持票要求贴现时遭拒付,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4)本案中乙公司为伪造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
《票据法》规定,票据上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真实签章人,不论其签立在伪造的签章之前,还是之后,都应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票据上的责任。
案例-经济法

四、案例题1、张三、李四、王五、马六四人商议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
张三、李四、王五每人出资10万或相当10万价值的实物,经其他三人同意,马六以劳务作价10万,但在协议中没有明确利润分配比例及风险分担比例。
合伙协议还约定了由张三和马六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签订购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李四和王五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企业设立后,张三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于超过了合同规定期限合伙企业还没有交货,甲公司派人交涉,方才知道合同签订未经其他人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以此为由拒绝了甲公司赔偿损失要求。
王五个人在与某人经济往来时,发生了债务。
某人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胜诉后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王五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时,张三、李四、马六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王五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执行给了某人。
王五退出合伙企业。
在此之前由于张三、马六经营管理不善,已造成合伙企业巨额债务。
五个月后,由于债权人起诉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30万,而债务高达60万。
问:〔1〕张三、李四、马六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2〕合伙企业是否可拒绝甲公司的索赔要求?为什么?〔3〕法院强制执行王五的财产份额后,王五是否应退伙?某人是否新的合伙人?〔4〕合伙企业60万债务应如何清偿?〔5〕王五以已经退伙,某人的债务是以前发生为理由拒绝承担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那一部分债务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出资方式符合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企业不得拒绝甲公司的索赔要求。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这种内部限制不对善意第三人发生抗辩力,即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款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优势。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功能相同的技术,且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软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答案: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公司生产线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供应商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
2008年,甲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经协商,甲将其40%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8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与乙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此后,甲以乙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乙将其股份回购,乙拒绝。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股权的情况通知公司登记机关。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在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乙时,并未经过其他股东丙的同意,且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因此,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乙并未取得甲的股份,因此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无效,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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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1、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
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
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
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
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网友答: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
(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
(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假设本回答中3的合同合法有效)本人所能理解的法律关系这只有这么多了,内容中已说明关系的主体。
另:1.委托关系:赵钱之间2.买卖关系:赵孙之间3.质押关系:李周之间,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民间借贷关系:李周之间5.运输合同关系:李吴之间6.违约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李吴之间7.赠与关系:李李之间8.不当得利关系:赵孙之间9.买卖关系:孙李之间2、2002年10月17日,某村(原告),与某县供销合作社(被告)签订预购白菜合同规定:原告提供白菜170万斤,每百斤定价1.70元;合同经鉴证后有效,问:(1)本案中当事人所形成的关系,属于哪一种经济法律关系?说出理由.(2)界定该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分析要点:答:(1)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因为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一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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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作者:苏涛第二章公司法例:鹏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
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
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
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
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
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
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当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其股东没有义务以其个人资产为公司清偿债务。
在本案中,并无否定服装公司法人格而令吴某承担直接清偿根据,因此,吴某作为公司股东,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具有双重身份:一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取得的股东身份;二为公司向其借款而取得的债权人身份。
吴某作为公司股东,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公司财产,不能抽回,只有在公司解散清偿债务后,就公司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受偿。
但是,吴某同时又是服装公司的债权人,其借给公司的钱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公司成立后就作为独立的法人与其股东的财产分离,和其股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使公司向其股东借钱,也应偿还。
故吴某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不能将吴某的股东身份与其债权人身份混淆。
例:甲、乙二人拟成立一家网吧,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
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50万元,包括电脑、扫描仪、复印机、打印机等;个人居住的房产出资50万元;货币出资50万元。
验资机构经调查后发现:(1)作为出资的实物是按原购置时的发票计价的,现已使用3年,且该类高施更新较快,价格一路下跌,按现行市场价重新评估只有20万元。
(2)甲、乙对其居住的房产虽然有产权,但这两处房产与公司经营无关,且甲、乙未将产权过户给公司,仍然用于自己居住,不能作为出资。
(3)货币出资的资金来源是甲、乙向他人借来的,借款不能作为出资。
问:1、验资机构的意见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如果该公司已成立,甲、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答案:1、(1)设立申请人以实物的原值估价,不符合评估规则,验资机构以现行市场价评估是正确的。
(2)甲、乙以其享有产权的房产作为出资是应予允许的,但应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就是虚假出资。
在责令其补办手续后,房产出资是合法的。
(3)甲、乙以借款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但还款人只能是甲、乙,不能是拟设立的公司。
2、甲乙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例:2006年1月1日,江苏省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丙公司。
丙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
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向南昌市某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56万元,期限3个月,丙公司最晚于2006年5月1日还本付息。
至2006年5月1日,丙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
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
建行于2006年5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丙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问:出资是否合法?答案:第一,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由原来的法定最低10万元,降至现在的3万元;并不再区分不同行业。
第二,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首次出资额可以在20%以上,其余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因此,该公司出资是合法的例:2005年7月8日,陈某与王某、张某、曾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陈某出资16%,担任监事;王某出资64%,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曾某出资均为10%,公司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次年1月10日前送交各股东。
各股东均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
但公司从未向陈某提交过财务会计报告,陈某多次要求了解公司帐目,王某指令财务人员尹某拒绝提供。
陈某认为其知情权受到侵犯,诉请法院要求尹某向其履行送交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
对此案被告是否适格,法院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尹某为被告,因其为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侵犯股东知情权的直接行为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王某为被告,因尹某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是在其指令下进行的;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公司为被告,因知情权作为股东权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
哪一种意见符合公司法?答案:第三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因此,甲公司负有向股东履行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保证股东对公司状况知情权得以实现。
甲公司没有履行此义务,侵犯了陈某作为其股东的知情权,故一般应以甲公司为被告。
例: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0万元设立。
设立后,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不好。
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甲、乙、丙曾多次向公司注入资金,三人的注资数额各不相等。
但是公司还是不能走出困境。
在此情形下,丙不愿再继续经营下去,又且与甲、乙二人在经营理念上产生分歧,遂提意退出合资经营,将其出资转让给丁。
但是甲、乙二人均不同意丙退出。
丙于是不顾甲、乙二人的反对,将其出资低价转让给丁,同时隐瞒了甲、乙不同意转让出资的事实。
当丁主张行使股东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时,却遭到甲、乙二人的反对。
丁以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身份,保障其股东权的行使。
问: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案:出资转让的实质有效要件有二:一是出资转让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其他股东须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因此,本案出资转让行为无效。
例:某有限公司章程条款为:(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等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答案分析: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50个以下。
(2)注册资本30万合法,最低3万就可以。
(3)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
(4)利润分配: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的,可以例外。
(5)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符合规定;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1)第3条约定货币出资低于30%,不符合规定;(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
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例:例:甲和乙是某市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2006年2月,甲、乙二人又和丙合伙办一个饮料厂,生产“红豆”牌饮料,与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绿豆”牌饮料口味、选料、技术基本相同。
同年3月,泉水公司发现了甲乙另办饮料厂的行为,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罢免甲、乙的董事职务,并要求甲、乙将其经营饮料厂所得收入10万元交回公司。
甲、乙不同意,辩称:我们两厂生产的饮料品牌不同,互不相干,我们额外劳动所得不应交回公司。
于是,董事会研究决定,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
问:(1)甲、乙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2)董事会罢免甲、乙董事职务的行为是否恰当?答案:1、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数以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应当要求甲、乙将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罢免其职务不恰当,董事的任免由股东会决定。
例:甄某于2005年5月担任一木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
2006年3月,另一公司的经理田某找甄某借一笔资金以解燃眉之急。
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甄某即转给了田某,田某拿出5万元给甄某,甄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